先放《南京条约》原文:
兹因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欲以近来不和之端解释,息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 大清 大皇帝特派 钦差便宜行事大臣 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 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 大英伊耳兰等国 君主特派 钦奉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 公同各将所奉之 上谕便宜行事及 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永存平和,所属 人民 华 英 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后 大皇帝恩准 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 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 大英 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一、因 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 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 大英 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 大清 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 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赫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 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圆偿补原价。 一、凡 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 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圆,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一、因 大清 钦命大臣等向 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圆, 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 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 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一、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贰千壹百万圆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圆;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圆,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圆,共银六百万圆;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圆,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圆,共银五百万圆;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圆,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圆,共银四百万圆;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圆。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圆加息五圆。 一、凡系 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 大清 大皇帝准即释放。 一、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 大皇帝俯降 御㫖,誊录天下, 恩准免罪;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 恩释放。 一、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 部 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 分。 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 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㑹字様;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様;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様;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様为著。 一、俟奉 大清 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圆交清, 大英 水 陆 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闗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一、以上各条均闗议和要约,应俟大臣等分别奏明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各用 朱笔 亲笔 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 以另缮二册,先由 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 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 君上定事,盖用闗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 大英君主汗华囇船上钤闗防 原文:https://zh.m.wikisource.org/zh-hans/%E5%8D%97%E4%BA%AC%E6%A2%9D%E7%B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