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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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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关于香港独立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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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达到司法公正,是否可以让法庭出钱给被告和原告聘请律师?

    @陈士杰 #153961 依美国例,DA自己就是律师啊,你看今天坐在白宫的副总统Kamala Harris在旧金山和加州作检察官的时候不晓得送了多少卖大麻的进监狱:“Kamala Harris oversaw more than 1900 marijuana convictions as San Francisco district attorney”,而人家问她是否吸大麻的时候,她怎么说,“你知道我爸是牙买加人吧,哈哈哈”。

    中国的话,检察院也是直接起诉的,他们自己就是律师。

    “被告也可以找社会上更牛逼的律师来捍卫自己的人权,法院指定的律师肯定没有被告在社会上找的律师牛逼啊。”

    现有制度就是,人人皆平等,有钱人更加平等。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师多半是些年轻资历浅的低等级律师,为了增加EXP值而参加诉讼。而等级高的律师是不会来这种新手服练级的。你的意思是说,因为有钱人有钱,请更好的律师不公平,所以干脆都别请了,统一由政府分配。

    这就等于:所有人都不能吃山珍海味,所有人都不能住大房子豪宅,所有人都不能开豪车,所有人都不能享受远高于社会平均值的东西。那么要钱有何用?还是那句话,"Liberty is so precious it must be carefully rationed".

    当然你会说,这不公平啊,穷人请不起好律师坐牢了,有钱人请得起好律师而避免坐牢。那同样,穷人吃不起山珍海味有钱人吃得起;穷人车都是分期贷来的,有钱人开湾流;穷人看不起病只能上水滴筹,有钱人直接去美国进行试验性疗法;如果都要平等,那就削除了社会阶层本身的存在了。而且,并不是穷人就一定没有机会碰上好律师--因为司法不公本身就是票源,有野心从政的律师会从这里突破,为自己将来以justice fighter的身份从政攒exp。只要你说的“穷人请不起好律师只能坐牢”的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当中,就必然有野心家会利用这个理念吸票,而最简单的,就是给穷光蛋义务辩护并取胜。

    而且类似class action suit, 穷人系统性地被司法制度迫害这件事本身就会催生NGO,他们用“穷人请不起好律师只能坐牢”的印象在社会上吸收捐款,并用此钱作为律师费用进行法律援助,因此也能缓解这个“穷人没有好律师只能坐牢”的问题。

    至于“有钱人请好律师脱罪”(类似辛普森案),这种其实是好事,有钱人努力钻法律空子逃脱法律制裁,钻空子的行为本身就会促进司法体制和立法机构本身的进化。禁止钻空子,等于是不当扩大政府权力。而且会使得统治者们更懒于完善制度,因为制度就算不完善,因为我们禁止钻空子,所以没有完善的必要。同理,在Daniel Ellsberg案(五角大楼文件)中,Daniel Ellsberg身为涉密人员,私自接洽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的记者,将泄密文件交给他们发表,是犯罪行为;但是纽时和华邮,并没有义务为美国政府保密。你美国政府请得人向我们泄密,失职的是你们的用人单位,而不是我们媒体。话说如果真的惩罚了纽时和华邮,判决你们两个报纸不应该发表国家机密,那等于是袒护了美国政府情报机构聘请不当人员的失职。而如果Ellsberg接洽的不是美国记者而是苏联特工,你们的机密不就被敌国拿去了?为了保护体制而限制他人钻体制空子,实际上是害了体制,阻止其自我完善。为了完善制度,必须允许人钻空子。为了维护计算机系统安全,必须请白帽黑客试图入侵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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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关于香港独立的价值判断

    @钦明方泽忘了密码 #153888

    其实就是认同领域的双重思想。认为六四镇压不正当,是因为把北京的学生看成自己人;认为中共对新疆维吾尔人和哈萨克人镇压正当,认为中共和港府对香港人镇压适当,是不把香港人和突厥系穆斯林看成自己人。让 保罗 萨特说过,“他者,就是地狱” (L'enfer, c'est les autres),而这对于统派来说更加是一个二率背反:如果香港人和新疆人是“他者”,那么北京对他们的统治就不具有正当性,纯粹是占领当局对原住民的暴行;如果香港人和新疆人不是“他者”,那么他们遭受的厄运就应该类比六四学生而得到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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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达到司法公正,是否可以让法庭出钱给被告和原告聘请律师?

    @陈士杰 #153959 刑事案,原告是检察官,这个是公家出钱,没有问题。

    被告如果没有钱,法庭会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有律师辩护是基本人权。当然,像中国特色的这种辩护词当然不行:

  5.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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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达到司法公正,是否可以让法庭出钱给被告和原告聘请律师?

    大量无意义的诉讼案瞬间淹没了各级法院。

    这个就跟医保的copay和deductible一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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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想法,歡迎討論和糾正

    呆丸的优势领域又不是消费电子产品,今天HTC只相当于大陆二线电子厂了。

    呆丸真正厉害的是芯片制造,就算fabless方面大陆能出一些好的设计公司,fab的话,台积电说自己第二真没人敢说自己第一的。而且因为有强大的fab,fabless也容易发展起来,就像大陆的电子装配业有巨大的规模优势,呆丸的集成电路产业也有类似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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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运 v 诸夏的一些见解

    @kittydog #154188 要真是纯小农就不会改开和西洋接轨...

    现在的问题是习式倒车有意要打击技术官僚的控制领域,因为专家们掌控了话语权,习就失去了话语权。所以本来中共是“高效而残酷”的暴政,被习近平一搞,变成了“低效而残酷”的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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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应该拥有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吗?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批评政府”的言论,和“辱国”的言论,从通常的言论自由权利里面剥离出去,从而制定不同等级的言论权利。

    这真应了一句名言:"It is true that liberty is precious; so precious that it must be carefully rationed."

  9.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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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人为什么不像香港人一样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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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运 v 诸夏的一些见解

    @Provident #154172

    但是这种思路又带来一个问题,中国大陆人总是慕强不错(谁不喜欢强者,还就是田园女权喜欢娘炮),但是反对中共当局的港,台,海外华人社群,虽然不能通过鼓吹民主自由,像十多年前南方系等大陆公知一样,利用中共政府舆论管控的漏洞和中共集团的内斗的空隙,在墙国制造不和谐气氛;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引入美帝因素,例如Pompeo当年说的,要把中共和中国人民分开来,打破中共“人民的铜墙铁壁”。中共强不强?美帝更强。你从中共那里带出来任何侵犯人权的情报,拿到美国来,我们就给你办政庇,然后还上媒体大喇叭吹一吹,这样一来中共的气焰不就下去了么。而鼓吹本土化,香港人搞城邦自治,台湾人搞闭关自守,海外华人社区搞就地同化,那就失去了打击中共的机会。当然这个也不能怪这些海外反共人士,美国不出手,任何反共都是白搭。

    香港人在美国国会哭秦廷还是挺成功的,英美两国都给香港人增发了移民和难民配额。这其实就给了中国大陆人一个信号,反共是有福利的,是有世界第一强国的保护的。这个信号能被中国大陆人接收到,那比共产党几十年的洗脑都顶事。

  11.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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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运 v 诸夏的一些见解

    插个题外话,kill_ccp曾经做过中国大陆国族认同调查/t/9198,绝大多数本站用户都是单一的中国人认同者,但是当时的调查受制于本站当时的代码质量和稳健性,有跑票漏票问题,现在我用本站的投票功能再搞一次:

  12.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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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民主国家,政治僵局出现的频率为多少比较合适?

    贝叶斯问题,当然应该试图寻找贝叶斯答案。

    答案在哪里?答案在风中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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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时的两种议会政治制度——一院制和两院制

    @习近平死妈 #153919 两院多半来自于一些传统,英国日本的两院来自贵族特权,美国印度的两院来自联邦内实体的代表权。如果贵族也没有联邦也不是的话,一院制更为合理。所以英国日本,美国印度应该继续两院制,而法国之类国家两院制没有必要。

  14.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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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运 v 诸夏的一些见解

    “毛泽东杀5%,你杀95%——这大概就是为什么民运对年轻人的吸引力越来越不如诸夏。”

    看原文,你说的是inferior题目太难筛掉人太多,是“杀95%”,不如毛泽东杀5%。然后搁这你说杀95%才好,民运杀个5%就哭爹喊娘,诸夏杀个95%还不转刀的。

    我看我的蜘蛛切怎么自己在动了?

    @yingzhen251 #153908 大部分大陆中国人不仅认同中国,也认同中共的统治,而且在这个问题上,下层阶级是缺乏阶级自觉(class consciousness)的愚忠(虽然忠诚度不高,但是愚昧程度高);中上层阶级是故意模糊,和外国投资中国的投资者是一样的,你问他是否支持西方自由民主,他是支持的,就算公开不表态,私下他也支持;但是你问他中共干了很多违背西方利益损害西方价值的事情,他怎么看,他必然是王顾左右而言他的。因为这帮人就是东食西宿,又要赚中国市场的烂钱,又要把自己的DNA和账号放到中国以外去。

    在这里,中国认同和中共认同是有意的战略模糊。西洋的政客也是一样,说中国政府侵犯人权,和他们在中国投资与中国的贸易伙伴合作,丝毫不矛盾。这个性质都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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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车上的可爱农民工:美国将在10年内灭亡

    农民工粉红很正常,高谈阔论很多自己都不知道的玩意则很不正常。而且“你看看现在,年收入一百万都算穷人了,有钱人都得一千万以上了!现在在中国一年挣个几百万太容易了!”出自社会的下层之口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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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关于香港独立的价值判断

    @钦明方泽忘了密码 #153889 宪法也没有保护他当众撒尿的权利,因此按照华盛顿特区的地方法规,他这个属于public disturbance,按律当坐牢罚款一条龙服务。

  17.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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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应该拥有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吗?

    @陈士杰 #153903 我只是举个例子而已。就美国的具体情况来说,这类法律不是当务之急。

    其实德国在面临穆斯林难民大规模涌入的时候,倒是可以用反犹作为筛选武器,大量削除反犹的穆斯林移民。德国又不是美国,言论自由不是宪法特别标出来的神圣权利。(突然意识到为什么德国不用这招了,德国反犹人士,包括极左翼的反以色列国亲巴勒斯坦人士和极右翼的新纳粹人士和其他激进的民族主义者,占总人口百分之十几,由于德国的复合双选票选举制,这百分之十几的民意是可以得到充分表达的,所以德国虽然从立国初始就严厉限制反犹主义,但是很多时候不能严厉执行,否则有丢掉执政联盟的危险)

    对于本国人和外国人的言论自由区别对待,很多时候没有必要。外国人经常要出入境本身就是他们的软肋。

  18.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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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应该拥有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吗?

    从道义上说,我支持楼主的论断,但是这是很容易滑坡的地方。据我所知,A国并非玻璃心国家,所以保护A国免受C国离岸粉红的嘴炮攻击,并非A国立法机构当务之急。

    何况A国又不是没有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在第一修正案以后,不还有一堆反间谍法,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还有911之后的爱国者法案,我就不信了,连A国公民自己都担心言论自由受损的情况下,人生地不熟的C国侨民还敢乱撒野。

  19.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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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作废)关于管理员与本站的关系,的补充

    @thphd #153881 5%和95%之分并非民运和诸夏的根本差别。民运的问题是把64这个ip彻底吃烂了,又不开发新ip,老人家还各种手段阻止新ip的发展壮大。

    诸夏的话,诸夏教会和刘仲敬割席也算是够呛了。说明这个领域内资源太少,稍微有点起色就得分家。这方面还是李大师最强。其次郭骗也有一手。

    站长你也别老喷inferior了,人家就是受不了你这鸟气才跑的,你有话不能好好说吗?!

  20.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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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作废)关于管理员与本站的关系,的补充

    @移民 #153868 换不换和他是不是管理员没有关系,以前inferior就是因为被站长指责出题难度过高,愤而退站的

  21.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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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苏联笑话七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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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韬奋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胡志明鸡奸毛沢東

    冷战时期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然的:“是”,反平壤反北京反河内是一回事。

    后冷战时期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因为中朝同盟关系已经相当脆弱,而中越根本不是同盟,那么反北京和反河内反平壤有什么密切关系呢?没有了。

    @沮渠蒙逊 当年中共在联合国制裁朝鲜的投票上弃权(俄国也弃权)导致制裁案通过,极大地损害了中朝同盟关系。

  23.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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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评价扬州暴动?

    扬州是一个几百万人的大城市,又是蛤蛤故乡,应该续的蛤丝似不止两千多人,扬州续命太少,应在扬州多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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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国家的民主和自由情况

    不讲讲非洲和欧洲的伊斯兰国家?

  26.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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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我对排华法案的看法

    @陈士杰 #153818 not so fast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424

    美国法典第八章第1424节:

    §1424. Prohibition upon the naturalization of persons opposed to government or law, or who favor totalitarian forms of government (a)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405(b) of this Act, no person shall hereafter be naturalized a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1) who advocates or teaches, or who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d with any organization that advocates or teaches, opposition to all organized government; or

    (2) who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d with (A) the Communist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B) any other totalitarian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C) the Communist Political Association; (D) the Communist or other totalitarian party of any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ny foreign state, or of any political or geographical subdivision of any foreign state; (E) any section, subsidiary, branch, affiliate, or subdivision of any such association or party; or (F) the direct predecessors or successors of any such association or party, regardless of what name such group or organization may have used, may now bear, or may hereafter adopt, unless such alien establishes that he did not have knowledge or reason to believe at the time he became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d with such an organization (and did not thereafter and prior to the date upon which such organization was so registered or so required to be registered have such knowledge or reason to believe) that such organization was a Communist-front organization; or

    (3) who, although not within any of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dvocates the economic, international, and governmental doctrines of world communism or the establis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 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or who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d with any organization that advocates the economic, international, and governmental doctrines of world communism or the establis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 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either through its own utterances or through any written or printed publications issued or published by or with the permission or consent of or under authority of such organization or paid for by the funds of such organization; or

    (4) who advocates or teaches or who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d with any organization that advocates or teaches (A) the overthrow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other unconstitutional mean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f all forms of law; or (B) the duty, necessity, or propriety of the unlawful assaulting or killing of any officer or officers (either of specific individuals or of officers generally)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f any other organized government because of his or their official character; or (C) the unlawful damage, injury, or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or (D) sabotage; or

    (5) who writes or publishes or causes to be written or published, or who knowingly circulates, distributes, prints, or displays, or knowingly causes to be circulated, distributed, printed, published, or displayed, or who knowingly has in his possession for the purpose of circulation, publication, distribution, or display, any written or printed matter, advocating or teaching opposition to all organized government, or advocating (A) the overthrow by force, violence or other unconstitutional mean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f all forms of law; or (B) the duty, necessity, or propriety of the unlawful assaulting or killing of any officer or officers (either of specific individuals or of officers generally)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f any other organized government, because of his or their official character; or (C) the unlawful damage, injury, or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or (D) sabotage; or (E) the economic, international, and governmental doctrines of world communism or the establis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 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or

    (6) who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d with any organization that writes, circulates, distributes, prints, publishes, or displays, or causes to be written, circulated, distributed, printed, published, or displayed, or that has in its possession for the purpose of circulation, distribution, publication, issue, or display, any written or printed matter of the character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5) of this subsection.

    (b)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or of any other section of this chapter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declaring that any of the organizations referred to in this section or in any other section of this chapter do not advocate the overthrow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force, violence, or other unconstitutional means.

    (c)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to any applicant for naturalization who at any time within a period of ten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for naturalization or after such filing and before taking the final oath of citizenship is, or has been found to be within any of the classes enumerated within this section, notwithstanding that at the time the application is filed he may not be included within such classes.

    (d) Any person who is within any of the classes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a) solely because of past membership in, or past affiliation with, a party or organization may be naturalized without regard to the provisions of subsection (c) if such person establishes that such membership or affiliation is or was involuntary, or occurred and terminated prior to the attainment by such alien of the age of sixteen years, or that such membership or affiliation is or was by operation of law, or was for purposes of obtaining employment, food rations, or other essentials of living and where necessary for such purposes.

    (e) A person may be naturalized under this subchapter without regard to the prohibitions in subsections (a)(2) and (c) of this section if the person-

    (1) is otherwise eligible for naturalization;

    (2) is within the class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a)(2) solely because of past membership in, or past affiliation with, a party or organization described in that subsection;

    (3) does not fall within any other of the classes described in that subsection; and

    (4) is determined by the Director of Central Intelligence,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when Department of Defense activities are 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and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to have made a contribution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or to the national intelligence mi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表面上看,中共党员是不能入籍的,因为中共是共产主义极权主义政党--见(a)(2),所以中共党员是不允许入籍的,但是注意(d)"or that such membership or affiliation is or was by operation of law, or was for purposes of obtaining employment, food rations, or other essentials of living and where necessary for such purposes."也就是说,习近平如果申请归化美国,他可以说,如果我不是共产党员,我就不能当总书记和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因此加入中共对我的工作是essential的,所以我申请exemption.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入共产党并不会饿死,但是很多工作岗位和机会是没有的。也就是说,只要有这些强制性要求(比如行政岗位要求党员,甚至只是党员优先),都可以成为豁免的理由。

    这里立法的精神是什么呢?当年有很多国际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大量移民美国(一战后first red scare,二战后second red scare),所以这里所要抓的是“志愿加入共产党,无政府主义运动,激进社会主义运动”的人士,比如英国共产党,印度共产党,日本共产党等等的成员。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是被胁迫入党,或者后来政治观念发生改变,可以宣布退党(当然这个有十年的Bar)。如果是印度毛派,哥伦比亚FARC,秘鲁光辉道路控制地区的人移民美国,可以宣称自己是被胁迫,从而也可以豁免。不能豁免的情况,得由美国安全部门认定为人权侵犯者,比如中共计生干部,新疆再教育营干部,抓法轮功的学习班和反邪教办公室干部,苏联克格勃干部,古拉格管理人员等等。或者是从事武装恐怖活动和资助武装恐怖活动,比如阿富汗塔利班,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等。而且既然是美国的国家安全部门干预,自然对于叛逃或者收编的敌对势力成员,也是网开一面,参考回形针(Operation Paperclip).

    然后是言论问题,(a)(3-6)都是所谓“非美言论”,但是要注意要点:这里列出的是主张在美国建立极权主义政体,主张非法武装暴力颠覆或者违背美国宪法的方式夺取美国的政权。因此鼓吹中共好,辱骂贬低美国制度,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因为“非美言论”必须是非法夺取或者推翻美国政府的言论。号召人民起义,进行破坏暗杀等等。由于海外五毛基本上属于歌颂中共贬低美帝的言论,因此不满足非美言论条件。

    综上所述,五毛们的入籍归化没有有效的法律手段制约。

  27.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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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我对排华法案的看法

    @陈士杰 #153811 哦,愿闻其详。

    据我所知言论审查主要是签证的,现在签证要登记常用social media account,所以确实是审查言论的。但是申请绿卡的话,说过骂美国的话是否可以作为拒绝绿卡申请的理由,甚至持有绿卡后可以以此为理由取消绿卡,我闻所未闻,烦请提供资料。我跟移民打过不少交道,从他们转述的二手消息来看,移民的关键是税收和出入境居留记录之类是否完好。

    从法理来说,言论自由更接近于association ,publication之类的东西。如果外国人没有言论自由,是不是在美国的外国留学生不得发表学术论文?从情理上来说,限制外国人发表反对本国政府言论是很符合情理的(你丫舔着脸要来,来了又骂咱,你不是犯贱?),但是从法理上来说,还真找不出一个合适的模式把他们套住。现在有相对简单的办法,你丫来总是要签证吧,签证这玩意不是发生在US jurisdiction, 所以就没有美国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可以大大方方把你拒签了,或者在入境的地方说你不适合入境滚回老家去。这个标准不用考虑什么言论自由人人平等,可以堂而皇之地歧视。

    西方国家不是只有美国,在德国这类国家,纳粹主义言论等,是可以大大方方地歧视的。理论上说,由于穆斯林普遍反犹,穆斯林移民可以拎成一串扔出去。

  28.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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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我对排华法案的看法

    @陈士杰 #153808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应该是公民独有,其他的属于人身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力。

    就现在来说公民和绿卡的差别:选票,护照,没了。

    其实如果你想动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修改移民法取消永居这条。但是已有的永久居民身份是不能因为后来移民法的修改而撤消的。法不朔及以往是罗马时代就定下来的准则。违反这个,美国就不成其为美国了。

    其实要限制人身权利,有很多方法的。比如我是F1签证,如果我在美国境内发表反美亲共言论,他暂时不能拿我怎样,但是只要我一旦出境,再次入境的时候,他就可以认为我不适合入境,把我赶回老家,所以只要我持有F1签证,我就不会胡说八道。

  29.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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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懂翻墙的人士扫盲真的辛苦(捂脸

    为什么扫盲成功了?

  30.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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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我对排华法案的看法

    @陈士杰 #153803 https://www.maniatislawoffice.com/blog/2018/08/do-non-citizens-have-constitutional-rights/

    There is a misconception that the U.S. Constitution applies only to U.S. citizens. Some passages and phrases in our laws explicitly state only “citizens” are afforded certain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vote. When the terms “resident” or “person” is used instead of citizen, 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afforded are extended to protect citizens and non-citizens alike. Moreover, protections under the 14th Amendment ensure that no particular group is discriminated against unlawfully.

    Bill of Rights

    Nowhere in the first 10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word “citizen.” Often it is written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he Bill of Rights protects everyone, including undocumented immigrants, to exercise free speech, religion, assembly, and to be free from unlawful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31.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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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品葱文章,北京人大常委会紧急叫停《反外国制裁法》

    @陈士杰 #153792 北京,中南海,莫斯科,克林姆林,华盛顿,白宫都是代称,代指该国政府。

  32.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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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我对排华法案的看法

  33.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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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我对排华法案的看法

    @陈士杰 #153795 法治国家,任何在juridiction内的人都要享受法治,不随公民身份而变。没有公民身份只是没资格选举进而影响立法,但是已立之法并不因此对非公民无效。

  34.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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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想美食任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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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民主国家主要两种选举方式——比例代表制和多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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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汉帝国女子入籍考试【几何】

    巴西人强答一发:

    一,勾股定理(毕达哥拉斯定理),东南为45度角,所以金陵在东都的东2545里,南2545里处,故金陵在西都的东3345里,南2545里处,用勾股定理可得金陵与西都距离为4200里处(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二,与锥面平行方向切一刀(切面和锥顶到底座圆上某一点连的线,和切的方向平行)。

    三,不受力。用高斯定律可证。

    四,令取水点离睢阳垂直至黄河的位置距离为甲,则取水点离许昌垂直至黄河的位置距离为100-甲,故总距离为方根(120^2+甲平方)+方根(160^2+(100-甲)平方), 对甲求导数,取一阶导数为0,可得甲=300/7里,带入总距离式子得总距离为297里。

    五,袁军如果不怕被冲到下游,只需尽力往对岸开即可,袁军两刻即可渡河,但是登陆地点则被冲到河下游六里处。

    六,然。此为欧几里得第五公设。

    七,此言是显然为真,但是要证明却不易。因为曲线的形状可变,此题乃是变分法的案例。

    八,然。此为密克定理,Miquel's theorem。

    九,然,两者皆为零,此为矢量微积分的基本定理之一。

    十,然,此共点为内切圆之圆心。

    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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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苹果公司侵犯隐私的公开信

    @钦明方泽忘了密码 #153716 虚拟儿童色情没有法律上定为犯罪,现有的情况多半是icp在“自查自纠”,这点不同于中共国的“自我审查”,中共国如果平台不自我审查,公安局网监大队可以直接拔网线抓人甚至连坐。

    西洋人不好这么玩,不过欧盟GDPR开了一个大口子。以保护个人用户隐私为由侵犯个人隐私。

    正常情况,用户对个人隐私有意见,发信给企业,企业则通过使用条款和用户约定了数据的存放和向第三方披露的情况。GDPR里,限制了企业可以向用户索取的数据和向第三方披露的数据,这点是善政。但是GDPR对企业有极高的举证要求,如果你不能证明你没有侵犯用户隐私,则视为你侵犯了用户隐私。这种设计,使得当局可以在绕过用户的情况下,直接向企业发出举证请求。因此,是借着保护个人隐私为由,做着和个人隐私无关的事情,比如你们平台上发了我们政府不喜欢的内容,我们政府就说你侵犯个人隐私。一个合理的想法,是用户可以发现自己被侵犯(这个,有大量的拖库事件可以证明企业保护个人数据不妥),然后集体诉讼企业。class action suit就可以击退大量混蛋的企业,或者是保护隐私不利导致泄露,或者是向第三方不当披露用户信息导致用户收一大堆spam。举证责任倒置可以留着,但是要在class action suit之后,这样就能够迫使政府不能随意使用公权力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理由骚扰企业,一定要在用户集体诉讼企业之后,再用高标准严要求对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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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民主国家主要两种选举方式——比例代表制和多数制

    中文版维基百科整理了一下常用的选举方法是否满足某些期望的性质:https://zh.wikipedia.org/wiki/投票制度

    多數決 單調性 一致性 參與度 孔多塞 孔多塞輸家 獨立性 無複製
    多數制 否 (票源分割)
    複選制 否 (票源分割)
    排序複選制 否 (票源分割)
    認可制 不一定[註 1]
    計分投票制 不一定[註 1]
    波達計數法 否 (戰略提名)
    最大最小 否 (票源分割)
    舒爾茨制
    排列成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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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苹果公司侵犯隐私的公开信

    儿童色情成了政府级后门。任何违抗政府审查的技术和资源都会被标记成儿童色情。

    可谓是自由的滑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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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利班开枪射杀集会人群,至少2死12伤

    @observerEDGE #153693 非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杀人一样不会手软的,只是人家杀人的时候目标不是维持某个至上的价值观,而是纯粹杀人保权力而已。

    要减少杀人,首先要建立威尔逊主义的秩序。而本身是威尔逊主义的国家根本没用,美国打一战二战韩战越战少杀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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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我对排华法案的看法

    @天下无贼 #153485 真正影响华裔生存的不是不让进华人,导致华人没法婚配(事实上亚裔娶白人女性并不奇怪,就像后来日裔美国人被抓集中营的案子,打官司的苦主也是有白人老婆的,加州并没有像弗吉尼亚州一样禁止异族通婚),而是前文所说的一些和人身权利相关的玩意:“再者,排华法案不光是管出入境,在美国境内,如果华人卷入法律纠纷,不得保释。此外,每个华人的住所必须有一个白种人做担保才能登记。华人的登记居留证必须随身携带,被查到没带即可驱逐出境或罚作苦役一年。这就是说,如果有个排华法案,华人不光是拿不了长期居留的问题,就算已经在境内的,日子也跟其他族群的人不一样,处处受歧视。”这情况就和黑人差不多了,比起当时的美国墨西哥裔(chicano)的待遇差得太多了。

    婚配问题,其实出来打工的华人都是男性为主,在拉美,都是娶当地女性的,比如牙买加古巴秘鲁等等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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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说部分同学特别在意的美国入籍宣誓词的事情吧

    @MikamiMika #153637 那为什么台湾还要搞TSMC之类的,难道不担心哪天被美国拆了?不能学联想直接迁到美国吗?呆在桃园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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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自由亚洲电台要采访如此普通的一位英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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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乐迪】大汉帝国入籍法案

    允许走后门和腐败,好评。

    就看能不能像美国总统一样滥用总统pardo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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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不斷退化的香港街道景觀?

    @qlik #153590 是因为香港本身在政治上发生了突然变动,所以这些问题才如此突兀。

    就如同日本占领上海前,上海的一家日本料理店,和日本占领后,同样的日本料理店,符号意义就不一样了。前者是中日亲善,后者也是中日亲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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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说部分同学特别在意的美国入籍宣誓词的事情吧

    “许多工业领域欧洲和日本已经超过美国了。美国工业二战之后衰落了不少,主要原因是他搞一堆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工业企业容易受到上述诉讼,而没有什么企业愿意打旷日持久到几十年的官司。所以他们当然跑路。”

    这个问题其实是比较优势问题。二战结束时,美国工业占世界比例畸形地高(因为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工业国被炸得稀烂),后来就是美国大量输出资本去重建日欧。这样一来,日本和欧洲作为估值洼地,当然会大量发展。这是正常的经济现象。

    另外,美国可以动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制裁日本和欧盟的企业(例如东芝事件),但是不管是美国企业,美国政府,日本企业,日本政府,都会认为这个事情的关键是东芝向苏联提供禁运技术材料,而不是因为东芝的家电在美国大卖特卖。道理很简单,此事之后,日本韩国的白色家电仍然在美国大卖特卖,而美国的白电企业基本上全部把工厂迁出了美国。更简单的说法,就是,如果美国随时随地都可以掐死日欧的高科技企业,日本和欧洲的企业家就根本不会去经营高科技业务,谁给美国人打义工啊?而且如果是这样,中俄等美国挑战国就可以大量从欧洲日本等地获得禁运的高科技,因为他们只有从走私中才能取得超额利润,就如同芬兰模式。

    美国可以捏死日欧,不代表美国有动力捏死日欧。就像美国有几千发核弹,不代表他就会射这几千发核弹。这道理参考:

    “ 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

    --《三国志.蜀书.简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