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法律规定不投票的人要罚款,所以澳洲一直在贿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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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关于违宪审查的设计很弱智
这没什么意义,大法官都有左右派之分啊。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党派立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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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增加投票率的办法
不是贿选啊。
只要投票就能领钱,没有规定投给特定的候选人就能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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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在这一条上的措辞有问题
我的意思不是说离开香港的香港居民必须返回香港。
我的意思是,香港居民可以离开香港,在离开香港后也可以返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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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在这一条上的措辞有问题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都是公民可以在不经过任何努力的前提下获得的权利,而不是要靠后天努力才能获得的特权。
比如在美国,每个美国公民都有言论自由,这不需要后天进行任何努力的。
宪法可以规定“公民有考大学的权利”,但不能规定“公民有上大学的权利”,因为并不是每个公民都有能力考上大学。
宪法应该规定“公民有经商做生意的自由”,但不能写“公民有赚钱的自由”,因为做生意的人不一定就会赚钱,也完全可能是赔钱。
放在香港基本法这一条也是一样,每个香港居民都有离开香港并且返回香港的权利,但是没有入境其他国家的权利,入境外国是一个特权而不是权利。每个人都可以离开自己的国家,在离开后也可以返回自己的国家,但是不一定可以入境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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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在这一条上的措辞有问题
没有
没有
没有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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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在这一条上的措辞有问题
基本法规定香港人有移居其他国家的自由,但现实中是没有这个自由的,因此这条法律是有问题的,应该被修改,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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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在这一条上的措辞有问题
现实世界中,香港居民本来就没有移居其他国家的自由。
你能不能入境美国,这是美国政府决定的,美国政府当然可以不让你入境美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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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在这一条上的措辞有问题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在现实中,香港居民有离开香港的权利,但是香港居民事实上没有移居到其他国家的权利。
因为一个人能否移居到外国,这是外国政府决定的,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的。
因此,我觉得这一条应该写成: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香港居民有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这么写就更科学了。
大家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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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共领导人的葬礼都不邀请外国人参加?
江泽民治丧委员会公告表示:
按照我国惯例,不邀请外国政府、政党和友好人士派代表团或代表来华参加悼念活动。
我查到了1997年邓小平治丧委员会公告,也有一模一样的语句。
为什么中共领导人的葬礼不邀请外国人参加?
美国总统的葬礼都有外国友人参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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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为什么要写公民义务?
国会立法并不需要宪法的授权啊。
如果国会制定任何法律都需要根据宪法,那么宪法就太长了。
国会的立法只要没有违反宪法,那就是国会的权力。国会行使立法权的时候不需要宪法对每一部法律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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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真正的境外势力】杨奎松:共产国际为中国共产党提供财政援助情况之考察
客观地说,毛泽东论宪法这段话,我没有在任何官方的文件中找到,而且还有一些毛左在网上给这段话辟谣(表示不是毛泽东说的)。因此这段存疑的话还是不要拿出来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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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为什么要写公民义务?
很多国家的宪法都写了公民的义务。
我不知道为什么要写公民的义务?
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如果一个公民没有纳税,难道要追究他的违宪责任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不纳税的公民也应该是用《税法》或者《刑法》来惩罚他。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宪法还要规定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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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已经没有影响力了,他的死并不会比李鹏的死造成更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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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还知道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和某个外国的关系?
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 by 张千帆
自1787年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始,至1919年德国制定魏玛宪法,期间没有人注意过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即法的约束力)问题。例如,安修兹是魏玛宪法的权威,在其被认为是该宪法法典的典型注释书中,认为这个宪法序言是“具文”,“只具有宣言的性质,而不具有命令性”,“只不过是历史的记述而已”。然而,被视为纳粹法学家的卡尔·施密特提出了不同见解,他注意到威玛宪法序言中有一段话:“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其期改造国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他认为这已经不是简单记述历史事实,在法律上并无疑义,而是宣布了为宪法的产生规定了根据,明确指出宪法制定的权力在于国民,因此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国际法学界对于宪法序言的效力开始有了争议,且迄无定论。
世界各国宪法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序言;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更以条文的形式,将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则列入序言之中;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法国人民庄严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以及为1946年宪法之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有关国家主权的原则”。到1971年7月16日,宪法委员会在关于自由结社案的判决中承认“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确认了宪法序言的司法价值。由此,法国宪法序言被认为是有效力的,使得理论的争论有了终点。但是,法国宪法毕竟是一个特例。美国、日本等国学者对宪法序言仍多存争议。在日本,“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是围绕宪法序言是否能直接成为法院所运用的裁判规范而展开的”。在严格意义上,日本宪法序言并不能直接成为法院的裁判规范,最高法院一直都在回避这一问题,法学界对宪法序言是否有效力存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但持否定说者较多。
关于中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国内法学界也一直存有争议。浦增元教授指出:“对于序言的性质,它是不是法律规范,有没有法律效力,曾经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序言只是起说明、解释或宣言的作用,本身没有强制性。另一种主张是序言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一开始就宣布:法国人民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加以确认和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各项原则。可见这种序言是有法律效力的。从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来看,不能认为它不是宪法规范。但序言毕竟不等于条文,特别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哪些内容写进序言,哪些内容列入条文,是有所考虑的。我认为序言从总体上看,是统率整个宪法的,它的意义更加重要,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而1983年12月14日在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治学会、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宪法学研究会联合举行的纪念新宪法公布一周年报告会上,曾任八二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的张友渔教授则指出:
序言的内容一般是叙述性、宣言性或纲领性的,主要是叙述制定宪法的历史过程和现实情况,宣布制宪的目的,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前进的方向和方针、政策等,不管宪法的正文的具体条文,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也就是一般的法律效力。也有的国家的宪法序言,具有同正文条文一样的法律效力,例如南斯拉夫宪法。还有的国家的宪法的整个序言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只对某些问题的某些语句,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很难说,序言就一定有法律效力或没有法律效力,这在国际上也有各种不同的意见。
就我国新宪法的序言来说,我认为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它的内容主要是叙述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指出今后的方向和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提出了国家的任务和方针政策。只是最后一段说: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用了“必须”,但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也没有作制裁规定,同一般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试同新宪法总纲第5条的规定一比较就可以看出来了。第五条是处理遵守宪法和违宪问题的直接根据,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序言不是直接根据,没有序言的规定,也不是不能处理这类问题。所以说,序言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党的领导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都分别写在总纲第2条里面,而新宪法把它删掉了,写在序言里,用叙述的方式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做,按我的理解,也就表明写在序言里和写在总纲里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这段话中提到的有关内容,1982年5月17日张友渔在解放军政治学院谈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几个问题时曾做过明晰的解释:“宪法草案把1978年宪法第一条里的‘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删掉了第二条里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第五十六条‘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删掉了。这是否意味着不要无产阶级专政,不要党的领导,不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呢?或者说只要一条‘社会主义道路’,不要完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了呢?不是的。因为第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现在情况下,用‘人民民主专政’比用‘无产阶级专政’更适宜一些,因为作为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不存在了。……第二,不是说不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通过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工作,特别是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以及党员的模范作用来实现的。这也是毛泽东同志讲过好多次的。决不是靠简单的发号施令来领导的,也就是说党对国家对人民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是组织上的领导,不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也不是象党组织对党员那样的领导关系。一九七八年宪法中的规定是沿袭了一九七五年宪法的规定的,一九五四年宪法没有这个规定。这种沿袭不恰当。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不能用依靠宪法作强制的规定的办法。现在删掉了这些不合理的条文不是放弃党的领导,恰恰相反,这样才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第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但是解决思想问题不能用强制手段,所以不宜写在宪法条文里头,做硬性的规定。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有的人认为写到序言里头也不可以,因为人民里头有信宗教的,写到里头是不是与宗教信仰自由有矛盾?没有矛盾。写到序言里是说原则上应该这样做,而并不是强制信仰宗教的人放弃他的信仰,只要求不公开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所以写在条文与序言里不一样,在序言里不写就成了不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领导了,四项原则变成了三个了。写一定要写,写到序言里好。另一方面还有一种意见:马列主义可以写,毛泽东思想不可以写,因为毛泽东同志晚年犯了错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毛泽东思想有它一定的含义,而不是指毛泽东同志个人所有的思想。……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处理不能一样。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是属于社会制度,国家政权的问题,所以在条文里要有具体规定,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不是属于社会制度问题,不是政权组织的问题,所以把主要精神贯彻到条文里就行,而不必在条文里做具体的规定。”
目前,国内学者对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仍有争议。从对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一、无效力说认为宪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主要是:1. 宪法序言因其过于抽象而不具有规范性效力。各国宪法在宪法序言中多用一些宽泛的原则,这些原则性内容缺乏明晰确定的规范范围和规范对象,公众难以之作为具体行为之准则,法官难以之直接定案。而且,序言中原则多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具体化,序言更无效力之必要。2. 事实性的叙述不具效力。这些事实性叙述用以表达一种抽象的价值观,虽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可能也无须用法规范加以调整。3. 宪法序言不具备法规范的结构要件而无效力。宪法序言内容笼统而原则,少有真正合乎法规范结构的形式。从法理学来看,如果作为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却从中找不到可认为是假定、处理、制裁三要件的构成成分,那就不应认为其具有效力。
二、有效力说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主要是:1. 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应有其效力,且几乎所有的宪法都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效力。宪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文件,不仅包括正式条文,同时也包括序言部分。条文和序言既然同样是宪法的有效组成部分,那么就不应在效力问题上只谈条文而不论序言。2. 宪法序言的修改遵循了修宪程序,应有效力。3. 宪法序言承担着重要职能,具有构成宪法法规的规范性基础。不但其本身可以作为宪政的指针,而且也是正确解释、适用宪法条文的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三、部分效力说认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须根据它所包含的内容,从具体分析中得出结论,视宪法序言的不同情况判定其是否具有效力:1. 它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2. 确认基本原则的部分须和宪法正文的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3. 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四、模糊效力说认为“部分效力说”对宪法序言内容所作的现象分析值得肯定,但不同意“部分效力”的提法,而主张以“模糊效力”来取代。该观点主要是针对宪法序言原则性内容须与其他条文结合发挥效力,但不能硬性加以分割的特点,认为正因为该部分具有效力的模糊性,才为该部分效力的不确定性作了精确的描述,同时也为该部分与具体条文结合适用提供了条件。
从上述观点来看,不同观点主要是由于评判角度不同所致:从宪法序言自身形式是否具备法规范要件的角度看,多持否定意见;从事实、政治的角度评析,则多持肯定意见。但在历史叙述不具有效力上则没有多少分歧。像八二宪法序言的开头一句话:“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谁也看不出它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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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真正的境外势力】杨奎松:共产国际为中国共产党提供财政援助情况之考察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我没有见过第二个主权国家在宪法上规定和另一个国家的关系。
我更没有见过哪个民运组织的章程上写着伟大的美国是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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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还知道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和某个外国的关系?
没有。
加拿大和英国是对等的国家,加拿大元首是加拿大国王,不是英国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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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红认为这波街头运动说明中国不允许游行游行后会被消失的谣言不攻自破。如何评价
中国有言论的自由,没有言论后的自由。
集会示威游行也是一样,秋后算账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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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还知道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和某个外国的关系?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还“伟大的苏联”,苏联自己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伟大的。
你们还知道哪个国家的宪法有规定本国政府和外国的关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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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血馒头的畜生
今天我在留学生的论坛里面看到有人呼吁中共赶紧对抗议示威者开枪镇压,到时候中国留学生就可以靠六四绿卡留在美国了。我操你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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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躍剛 - 趙紫陽傳:一位失敗改革家的一生 pdf下载
给我你的email,我给你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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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灣實行的是法國的兩輪選舉制……
如果美国是两轮选举制,那么就没有小布什总统了,2000年戈尔就当总统了,那么整个人类历史都彻底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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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飞机停靠在中国的机场就已经给中国交税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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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灣實行的是法國的兩輪選舉制……
如果台灣實行的是法國的兩輪選舉制,第一輪選舉如果無人過半數,那麼第一高票和第二高票就進入第二輪。
那麼陳水扁在1994年當不上台北市長的,1994年趙少康就是市長了。
宋楚瑜和李登輝也不太可能翻臉,2000年國民黨提名的總統候選人不太可能是連戰。
2000年總統大選,國民黨提名的很可能是宋楚瑜,新黨提名的是趙少康,民進黨提名的可能是許信良或者施明德或者是其他人。
但是民進黨不管提名的是誰,都不可能選得上。2000年總統應該就是宋楚瑜或者趙少康了,宋楚瑜的幾率更大。
如果宋楚瑜當了總統,兩岸關係會提早緩和,大三通在本世紀初就開始了。
海外民運也可以多活十幾年,那麼民運的經費會比現在多得多。
這其中的變量太多了,其實很難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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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交税啊。
外国游客购物、住店都在给中国政府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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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不是生存权利。没有言论自由你也能活着,但只是活的很憋屈。
只有食物、衣服、住房才是生存权利,毕竟人如果没有水和饭菜就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所以言论自由就是政治权利,言论自由不是生存权。外国人没有政治权利,可以因为言论把外国人赶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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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认为谁应该成为2022年《时代周刊》年度风云人物?
https://time.com/person-of-the-year-reader-poll-2022/
我觉得泽兰斯基总统或者乌克兰人民是很好地选择。
今年乌克兰人民获得欧洲议会颁发的萨哈罗夫思想自由奖。
今天《时代周刊》宣布的2022年年度人物就是泽连斯基:
https://twitter.com/TIME/status/1600470652363866113?s=20&t=xRUuFXkDqzDKZ4WEP9_ZrAhttps://twitter.com/TIME/status/1600470652363866113?s=20&t=xRUuFXkDqzDKZ4WEP9_Z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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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民主选举应该设置“反对票”制度
这里面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如果选举是两个大党和一个小党,那么这种负数票制度就很糟糕了。
我们假设蔡英文、韩国瑜、宋楚瑜三个人选总统。
宋几乎没有媒体版面,也没有人关注,媒体都关注蔡和韩。
到时候会有很多泛蓝的选民投蔡的反对票,很多泛绿的选民投韩的反对票,有可能会导致宋当选,这就滑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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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菲律宾宪法要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具有读写能力?难道还需要在宪法上避免文盲当总统吗?
菲律宾宪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人都不得当选总统,除非他出生时即为菲律宾公民,是注册选民,有读写能力,在选举之日至少年满四十岁,并且在选举前至少有十年是菲律宾居民。
No person may be elected President unless he is a natural-born citizen of the Philippines, a registered voter, able to read and write, at least forty years of age on the day of the election, and a resident of the Philippines for at least ten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such election.
为什么要明确规定要有读写能力?难道文盲还可能做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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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ody】民选官员不能随便去世
偷换概念了。
死亡和生病,这是其本人无法控制的,是无法人为避免的。
但辞职是可以人为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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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选官员不能随便辞职
假设一个国会议员辞职了,那么他这一席议员就要补选。
凭什么国家要为了一个人而多花一笔国库的钱来搞补选?
因此,要立法规定民选官员除身患疾病之外都不能辞职。
或者规定民选官员在辞职后的十年内不得担任公职,对其进行惩罚。
大家同意我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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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设国家主席而不是总统?
對,中共剛建國的時候也是叫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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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设国家主席而不是总统?
不是啊。
中华民国国家元首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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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设国家主席而不是总统?
1954年宪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宪法也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54年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但是1982年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虚位元首。
但是为什么中共的宪法一直叫主席而不是总统?
国家主席还可能和全国政协主席重复,直接叫总统和全世界接轨难道不行吗?
1953年,中共起草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候,参考了好几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而当时很多社会主义国家都设立了总统这个职位,比如东德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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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客观地说,有一定规模的选举不可能出现平票的情况(比如总统、省长、市长、县长、国会议员、省议员的选举),只有县议员、区议员、居委会主任、村长这种小规模的选举才可能会出现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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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葱已出现并号召对公务员食堂投毒的行动派
咬的狗不叫,叫的狗不咬。
真的要做的人,不会在品葱上吹牛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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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日本的宪法没有写任何关于外国人的内容,黑山宪法写了关于外国人的内容。但我觉得大部分中国人还是想去日本工作、生活而不是想去黑山。毕竟一个人去哪个国家工作、生活是多方面考量的因素,宪法上的保障只是最不重要的一个因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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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我觉得你和娜塔莎都搞错了我的意思。
我从来不反对本国政府给予受到政治迫害的外国人庇护的权利。
但是,这必须是在不损害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有时候,保护外国人的人权和本国利益是冲突的,既然是冲突的,那么这时候就没必要保护外国人的人权。
帮助别人的前提是这个帮助行为不会给自己受损,舍己救人的事情没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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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偷换概念了。
商家有不欺骗消费者的义务,国家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但是一个国家没有保护外国人的义务,人没有在外国逗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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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严歌苓?
说实话,我对这种莫名其妙出来跳反的人,总觉得有点怪。
无利不起早,没有人单纯的为了“正义”来牺牲私利。
严歌苓之前在中国大陆可是畅销书作家,作家富豪排行榜上都有她的名次的,她是不可能单纯的为了“正义”而放弃在中国的经济利益的。
所以,这可能是因为她在中国碰到麻烦了,可能被人发现抄袭而无法辩解,或者在中国领不到稿费之类的,总之是在中国出了什么问题,她才会跳反。
当然,你们可以说我是内心阴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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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我不反对国家给予因为政治迫害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居留权。
但是我主张这种话不要在宪法里面写死,应该写一个活话。
不必讳言,基于国际现实,有时候给予外国的政治犯居留权就是不符合国家利益,既然如此,那就不应该在宪法上明确规定本国政府要保护外国的政治犯。
我是主张各国宪法如果要写入庇护权,应该写成: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用一个“可以”的活话,不要用“不得”、“必须”这种强制性词汇。
最搞笑的就是黑山的宪法,外国人如果回国会被判死刑就不得被驱逐出黑山。那按照这个逻辑,东北二王只要逃到黑山,就不能被引渡回中国了,这不是很搞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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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你又扭曲了我的话。
我不反对国家给予外国人政治庇护,但是我认为这种庇护权应该给的很慎重,应该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不是基于人权的考量。
政治庇护应该只给外国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放在中国大陆也就是魏京生、刘宾雁、方励之、王若望、王若水、徐文立、王丹、陈光诚等一两百人可以获得外国的政治庇护,其他的中国人即使受到中共的迫害也没有必要给他们庇护。
西方国家的政治庇护政策应该向中共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庇护只给予过外国有影响力的政治领袖,比如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越南国会副主席黄文欢。这种人给了他们庇护,中国外交部是可以用他们来做外交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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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华人出国后把自己的母国完全当成了外国?
哪里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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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我们以黑山的宪法为例。
黑山的宪法规定的是,在黑山的外国人如果回到自己的国家会面对死刑,那么这个外国人就不能被驱逐出境。
那么东北二王如果逃到黑山,他就不能被引渡回中国,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黑山政府还要为了这两个杀人犯的人权来浪费税金和中国政府进行交涉,实在是浪费税金的无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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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客观地说,有一定规模的选举不可能出现平票的情况(比如总统、省长、市长、县长、国会议员、省议员的选举),只有县议员、区议员、居委会主任、村长这种小规模的选举才可能会出现平票。 所以这种规模的选举,其实也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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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国库支付啊。毕竟这是全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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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参加第一次投票的人不可能都参加第二次投票,肯定也有一些第一次选举没有参加的选民会去参加第二次选举,因此第二次选举几乎不可能出现平票。
如果当选者是靠抽签、抓阄或者掷硬币的方式决定的,那么当选的人没有正当性,落选的人也不服气。倒不如再选一次,让当选的人当的堂堂正正,落选的人也落的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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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参加第一次投票的人不可能都参加第二次投票,肯定也有一些第一次选举没有参加的选民会去参加第二次选举,因此第二次选举几乎不可能出现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