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冰岛、图瓦卢这种小国,或者美国某个人口不多的州,其实宪法是可以写的很长很详细的,毕竟这种小国修改宪法很容易,甚至发动全民公投成本也不高。
但如果是中国、美国、巴西这种大国,宪法写这么详细是不合适的,这种大国不能经常修改宪法。
如果是冰岛、图瓦卢这种小国,或者美国某个人口不多的州,其实宪法是可以写的很长很详细的,毕竟这种小国修改宪法很容易,甚至发动全民公投成本也不高。
但如果是中国、美国、巴西这种大国,宪法写这么详细是不合适的,这种大国不能经常修改宪法。
我依然是觉得宪法没必要规定公民的义务。
①公民不可能被追究违宪责任,公民不可能因为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而被宪法惩罚。

②国会可以制定若干法律来规定若干种公民义务。
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并不需要宪法作为依据,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比如,宪法没有提到证券交易所,但是国会可以制定《证券交易法》来管理股票;宪法没有提到大学,但是国会可以制定《高等教育法》来管理大学;宪法没有提到消防员,但是国会可以制定《消防法》来管理灭火队。
国会只要没有违反宪法,那么国会就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国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需要宪法的授权。如果国会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需要宪法的授权,那么宪法就太长了,国会的立法权也就太少了。
③Ambrosia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是为了防止宪法法院把《税法》和《兵役法》判定为违反宪法。讲白了,就是认定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白痴。但我认为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出现这么白痴的宪法法院法官吧。即使出现这么白痴的法官,他肯定会被弹劾滚蛋的。
如果一定要把宪法法院法官认定为白痴,那么我们难道还要把“公民有不随地大小便的义务”也写入宪法吗?毕竟弱智法官可能会认为大小便也是基本人权,憋着伤身,所以法律不得禁止随地大小便。
④回到你说的“良心拒服兵役”的问题。我觉得宪法应该写成:公民有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时除外。
如果今天习近平把江泽民的子女和曾庆红都逮捕入狱了,明天李洪志就给习近平烧香盖庙了。
如果社会大众认为公民可以因为自己的信仰而不服兵役,那么宪法应该规定:公民有基于良心而拒绝服兵役的权利。
其实也有不少国家的宪法上没有公民义务,比如德国就没有,挪威也没有。
如果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被写入了宪法,那么这种质疑就无法被法庭所接纳。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你是否要把宪法法院的法官们当成白痴。
你如果认为宪法法院的法官们会蠢到认为税法、兵役法违宪,那么宪法就应该规定若干公民义务。
不过我认为宪法法院法官如果真的这么笨,应该也早就被弹劾滚蛋了。
这一条其实也无法避免一些国会的铁帽子王,下一届肯定也能当选的议员,立法给自己涨工资。
如何避免国会议员立法自肥,如何避免国会议员立法给自己涨工资?
因为国会议员的工资应该是法律规定的,而国会议员就有权力修改法律。
所以我认为,宪法上可以制定一条,国会议员的工资不得超过首都平均工资的多少倍。
不过全世界好像没有国家这么做的。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政府不可能脱离财政体系来运作——如果公民不纳税,政府就无从组织、无从执行其职能。

的确,很多民主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义务,比如意大利、波兰、韩国、日本,但我觉得这是多余的。
公民不可能以个人身份违反宪法,只有国家机关才可能违反宪法。比如国会制定的法律和宪法相抵触、内阁的命令和宪法相抵触。
公民如果不纳税,应该是用刑法惩罚他,而不是用宪法。
宪法规定公民义务,唯一的目的就是明确告诉国会必须立法规定公民履行这些义务。
但我相信现实中,国会不会蠢到认为公民不用纳税,宪法法院也不会蠢到认为纳税是侵犯人权(也不可能认定税法违宪)。因此,宪法上规定如此基本的公民义务是没有任何意义。
我觉得“保护外国人”,这属于国策的内容。
宪法可以写国策,也可以不写。我认为宪法没必要写国策,毕竟国策是经常改变的,而宪法不能总是修改。
《中华民国宪法》和《日本国宪法》都没有提及外国人。
反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可以获得庇护权。
这个reddit的帖子就是我发的。

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如果我没有纳税,那应该用《刑法》来惩罚我,也不可能用《宪法》来惩罚我,所以公民即使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也不会被《宪法》惩罚。
因此,宪法规定公民义务,唯一的意义就是保证《税法》不会违反宪法。
但是国会制定法律的时候,并不需要宪法对每一部法律给予授权的。如果国会的每一部立法都需要宪法的授权,那么宪法就太长了。难道《宪法》还要规定公民有不杀人放火、不打家劫舍、不坑蒙拐骗、不强奸妇女、不投机倒把的义务吗(为了给《刑法》提供授权)?
国会的立法,只要不和宪法相抵触就可以了,不需要宪法的授权。只要宪法上没有写“国家禁止向公民课税”,那么《税法》就没有任何问题。
当然,公民享有权利的时候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也不得侵犯别人的权利。
《大韩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国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限于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公共福利而所需时,可由法律进行限制,但即使限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但是这句话的主语依然是约束的国家机关,而不是公民。
所以理论上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宪法只应该规定公民权利,以及为了保障这些公民权利而设计的国家机构。
只有法律才需要规定公民义务,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只有国家机关才有遵守宪法的义务。
泽连斯基就是今年的年度人物,你的预测完全正确。
泽连斯基就是今年的年度人物,你的预测完全正确。
泽连斯基就是今年的年度人物,我的预测完全正确。
中国国旗法规定,当过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人在死后要降半旗,所以江泽民、李鹏、乔石、万里在死后都降半旗致哀了(不过赵紫阳和华国锋符合降半旗的法律,但没有降半旗)。
其实很多国家都有降半旗的制度,比如美国总统、法国总统、中华民国总统在死后也都要降半旗致哀。
我认为这都是不好的,任何官员之死都不应该被降半旗,任何给官员降半旗的行为都是在造神,都是在搞个人崇拜。
我觉得只有发生重大不幸事件(比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大量平民死亡的时候才可以降半旗,比如唐山地震、汶川地震、天津大爆炸。
只有平民的死亡才有资格降半旗,任何政客都不应该有资格降半旗。
大家同意我的观点吗?
我想把“法不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写入宪法,您觉得要怎么写才能描绘的比较清楚?
政协本来就是一个垃圾堆,政协二三十个副主席、一百多个常委都是吃闲饭的。
但是《婚姻法》无法阻止近亲做爱生孩子啊。
如果要避免近亲生育,应该在《刑法》规定:近亲发生性关系判刑。
这只是给人造成了一些阻碍,但是如果真的想做的人是不会在乎这点阻碍的。
比如哥哥也可以立一个遗嘱,规定自己如果去世,那么自己的财产都给自己的妹妹。
也可以通过其他的一些手段让妹妹和自己共享医疗保险之类的。
如果一条法律没有规定违法者如何惩罚,那么这条法律没有意义。
比如法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性交。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要如何惩罚。那么“禁止未成年人性交”的法律就是废话。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近亲发生性关系并且怀孕生子后会有什么惩罚,那么法律禁止近亲结婚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一条法律没有规定违法者如何惩罚,那么这条法律没有意义。
比如法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性交。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要如何惩罚。那么“禁止未成年人性交”的法律就是废话。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近亲发生性关系并且怀孕生子后会有什么惩罚,那么法律禁止近亲结婚就没有任何意义。
把杀人定义为违法犯罪,把杀人犯住起来判刑甚至枪毙,这可以震慑想杀人的人,可以降低人想杀人的欲望,最终导致大部分人都不敢杀人,因为杀人了就要受到牢狱之灾甚至剥夺性命的惩罚。
但禁止近亲结婚其实是违法降低近亲生育的可能性的,即使法律禁止结婚,两个近亲也是可以生育啊。
兄妹之间和夫妻之间,在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社会保险等事物上差别是很大的。
我觉得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是很薄弱的,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如果国会不进行修改,这种违宪的法律依然可以执行。而且为什么内阁法制局还可以进行违宪审查,我实在理解不了。
日本国最高法院的组织和任免方式都是由一般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自民党可以随时修改的。违宪审查机关组成人员的任免方式应该写入宪法,他们的宪法位阶不应该低于国会议员。
我认为日本应该设立一个只负责审查国会的立法和内阁的命令是否违反宪法的机关,最高法院只负责普通案件的终审法院就可以了。
日本应学习法国成立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首相向国会提名,国会过半数同意后由天皇任命。三分之一以上的众议员或参议员可以要求宪法委员会审查某条法律或某个行政命令是否违宪,被宣布违宪的法律或行政令就失效了。然后国会两院可以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弹劾宪法委员会委员。
这么做就基本能够让违宪审查制度更强大, 更可以监督国会的立法是否符合宪法。
如果法律保障是“出入境自由”的话,海关可以禁止你去其他国家,只允许你去指定的一些国家。如果法律保障的是“移居自由”的话,海关就不能说这个国家不让你去了。
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假设中国政府不允许我去美国,但允许我去加拿大。那么我完全可以从中国到加拿大,抵达加拿大后再去美国。我从加拿大到美国这件事情,中国政府就不可能知道了。
世界各国政府都可以依法禁止特定公民离开本国,但不可能规定任何公民不得去特定的外国。
但是国会的立法是可以被最高法院撤销的,既然如此国会就不能算是最高权力机关,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
党中央不算国家机关,全国人大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是全国人大听党的领导。
最近这几年死的中共正国级领导人, 比如江泽民、李鹏、万里、乔石的讣告都是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
但是毛泽东的讣告和《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都是只有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都没有政协。
是不是文革时期政协没有工作?还是因为什么原因?
你既然在日本,那我问你一件事情。
日本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但是日本宪法还规定日本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的权力,最高法院可以决定某条法律是否违反宪法。
既然违宪审查权不在国会,那么国会有怎么能被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有立法权也有解释法律权,因此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日本国会也叫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就感觉怪怪的。
宪法所保证的并不是你移居他国而不受他国政府的阻碍,而是你在本国政府的治权下拥有着“不受本国政府所干涉的能够移居他国的自由权”。
我明白基本法的本意是:香港政府不得禁止香港居民移民到外国。
既然如此,这句话不应该写成“香港居民有移居其他国家的自由、有旅行的自由”,直接写“香港居民有离开香港和返回香港的自由”就可以了,或者更直接一点就写成“香港居民有出入境的自由”。
“出境”就已经包括移民、旅游、留学、出国工作等若干种出国原因,没必要单独写“香港居民有移民的自由”了。
根据本人在日本所学,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根据传统的理论来说,是本国国民在本国政府之下不受干涉的自由,但不保证本国国民不受到政府之外其他势力的干涉的自由(至少这不属于宪法范畴),例如私营企业,学校,他国政府等等。
你这里的“学校”指的是私立学校吧。我觉得宪法是可以规定:公立大学的招生必须根据成绩对每一位公民平等开放。
我觉得没有必要。
假设一对兄妹要结婚,法律不允许他们结婚,那么他俩依然可以同居,他俩依然可以生孩子。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要禁止他们结婚?法律层面禁止他俩结婚有什么意义吗?
我觉得“别人结婚,关你屁事”,两个人自愿结婚,又没有伤害到别人的利益,那么法律就不应该禁止他们结婚。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但问题是,他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啊。
难道每个香港人都可以移民美国吗?这显然是不对的。
因此“移居到外国的自由”,这一条就不应该写入基本法。
基本法只能规定香港居民有“出入境的自由”,但不应该规定有移居到外国的自由。
因为一个人能否移居到外国,这不是香港政府可以决定的啊。
婚姻自由说的是婚姻必须在男女之间自愿的进行,并不是说每个人都有权结婚。
你的预测完全正确。
目前看来,丁薛祥是国务院常务副总理。
看不到你的email。
看不到你的email。
看不到你的email。
外国人在美国没有投票权,那也不应该有言论自由。
这个世界的事情可以分成三种:
①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迁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示威自由,这是每个人都可以做的事情,只有依照法律才能限制部分人在特定情况下做这些事情(比如监狱犯人没有人身自由)。
②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情,都是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事情,比如杀人放火、打家劫舍、坑蒙拐骗、奸淫掳掠。
③如果一件事情,宪法没有将其列为公民权利,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公民做这件事情,那么这种事情就属于特权。这种事情有的人可以做,有的人不能做。比如移民就属于这种事情,有能力的人可以移民,没有能力的人就不能移民。
每个人都能做的事情是权利。
有的人可以做,有的人不能做的事情是特权。
比如受基础教育就是权利,每个公民都可以不通过任何考试、免费的上中小学。
但是上大学就不是权利,上大学是特权,不是每个公民都能考上大学。
放在移居的问题也是一样。并不是每个香港人都有资格移民外国,美国政府不会给每个香港人都签发绿卡,因此移民就是特权而不是权利。
但每个香港人都可以在香港境内随便溜达,因此迁徙自由就是权利而不是特权。
宪法规定的是本国公民的权利,是本国公民和本国政府之间的社会契约。
宪法都不应该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事情。
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只有本国公民才有政治权利,人在外国是没有政治权利的。
回到主题。
如果一个美国绿卡持有者厌恶自由民主多党制,那么美国政府当然可以依法剥夺他的绿卡。难道要为了让他这个滞美外国人高兴而更改美国的政治制度吗?
主客之间要分清楚,外国人是客,本国人是主。客随主便,客如果不想随主便那就应该滚蛋。
一个穿着比基尼的女人在大街上被一个男人强奸了。
所以我们不能依法惩罚这个男子,而是要骂这个女人穿的太暴露、不遵守妇道吗?
西方国家应该立法规定,绿卡持有者如果公开发表反感自由民主多党制的言论,应该因此剥夺他的绿卡。
同时也可以规定,没有绿卡的外国人如果发表了反感自由民主多党制的言论,应该不批准他的绿卡申请。
而且世界各国都应该立法规定,如果移民归化者触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那应该从重处罚。
假设一个在美国出生的人和一个从中国移民到美国的人都当中共特务,那么对后者的处罚要重于前者。
因为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地,但人是能够选择自己的移民目的地的。
前者可以说自己是“生错了地方的中国人”,而后者就不能这么说了。后者作为厌恶美国的在中国出生的中国公民,他本来就不应该来美国,而不是移民美国后再伤害美国。
所以从外国移民到美国的人应该比在美国出生的人更热爱美利坚合众国、更拥护自由民主多党制。
同理,从外国移民到中国的人也应该比在中国出生的人更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更拥护人民民主专政。
“二鬼子比鬼子更可恨”、“二鬼子应该比鬼子更爱天皇”这个观念要写入刑法。
同时也应该废除“只有出生时即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才能当本国总统”这种不合理的规定。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都是“结果”而不是“行为”。
比如宪法可以规定公民有受基础教育的权利,上小学和上初中都不需要任何批准和任何考试的,只要是公民就能去小学和初中读书。
但是宪法决定不能规定公民有受大学教育的权利,难道高考落榜就是违宪吗?
放到你之前赚钱的例子也是一样,宪法可以规定公民有经商做生意的自由,但不可能规定公民有赚钱发财的自由,毕竟做生意赔本是很正常的。
宪法规定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迁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示威自由,这都是结果,都不是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获得,都不需要你进行任何努力。
当然,基本法也可以写成“香港居民有向外国政府或当局申请在其统治地区定居的权利”。
自由是权利的一种。
权利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事情,而且做这些事情不会被国家惩罚。
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意思是你不管信什么宗教都不会被国家惩罚。
香港居民可以离开香港,也肯定能返回香港,但不一定可以移居到外国啊。一个香港人能不能搬到加拿大居住,这是加拿大政府决定的,不是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政府可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