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ychan #149981 但这是必须的,这是正确的。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粤语和普通话的差别,其实就是澳式英语和英式英语的差别。只是发音的差异非常大,但是文字都是一样的。所以当然属于同一种语言。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Wolfychan #149954 我说的不入流的意思是放在14亿中国人民里面,粤语属于不入流的发音。不仅仅是粤语,江苏话、四川话、湖南话、东北话、陕西话……都是不入流的发音。
藏语是一种语言,因为它有自己的文字。粤语没有自己的文字,香港人也是用汉字的,所以粤语就是汉语的一种不入流的发音。
所以我完全支持中共推广普通话,一个国家必须有一门全民听得懂的语言。美国各州人民都听得懂总统讲话,但是在民国时期中国很多地区的人民是听不懂蒋委员长的谈话的。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我说的不入流的意思是放在14亿中国人民里面,粤语属于不入流的发音。
不仅仅是粤语,江苏话、四川话、湖南话、东北话、陕西话……都是不入流的发音。
所以我完全支持中共推广普通话,一个国家必须有一门全民听得懂的语言。美国各州人民都听得懂总统讲话,但是在民国时期中国很多地区的人民是听不懂蒋委员长的谈话的。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Wolfychan #149934 当然是同一种语言,粤语没有自己的文字,只是中文一种不入流的发音。粤语只是一种方言。
-
关于移民问题长贴的感想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下列权利:
(一)修改宪法和法律;
(二)制定法律;
(三)撤销现行法律;
(四)撤销议会和政府的决定;
(五)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地方各级政府首长;
(六)发布特赦令;
(七)结束战争状态;
(八)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九)要求总统组织特定事件的调查委员会。
公投只能做这几件事情,公投不能对外宣战的。 各省的公投只能罢免省长和推翻省议会的决议,但不能公投独立的。
-
【意淫贴】中国移民法
你说得对,我修改了其中的一条。
总理、省长、直辖市长、国会议长、省议长、直辖市议长可以给外国人签发中国绿卡。
这等于给行政首长和议会议长一个特权。
-
【意淫贴】中国移民法
只有外国被迫害的政治领袖才能拿到中国的政治庇护,所以这种政治庇护就是给斯诺登、西哈努克亲王这种政治领袖的。
换句话说,以香港为例,这种政治庇护就是给李柱铭、黄之锋个人的,普通的运动参与者就别想了。
-
【意淫贴】中国移民法
特殊人才给长期工作签证,工作完了之后就回国吧。
比如中国某大学需要一个美国教授,那么就可以给这个教授20年工作签证,工作完了就回国吧。
-
【意淫贴】中国移民法
第一条 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份和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国永久居民享受中国公民同样的社会福利。
第三条 中国公民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通过国家汉语考试后可以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第四条与中国公民结婚但没有育有子女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即获得中国婚姻签证,婚姻签证的截止日期是其与中国公民的婚姻结束日期后的第一百八十日。 婚姻签证持有者在中国境内享受和永久居民身份持有者相同的待遇。
第五条 与中国公民结婚并且育有子女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在通过国家汉语考试后即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第六条 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经拥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能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第七条 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五年之后,有权加入中国国籍。
第八条 加入中国国籍必须进行入籍宣誓仪式,宣誓词如下:
我宣誓:我自愿加入中国国籍。我一定会遵守中国的法律,履行中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
第九条 上述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和中国国籍的受理和批准机关为民政部国家移民管理局。
第十条 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者事后被证实是弄虚作假的,由国家检察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入中国国籍者如果违反宣誓词,由国家检察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受到政治迫害的外国人可以向中国外交部或者驻外使领馆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其申请由外交部部长在征求国务院总理的意见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 国务院总理、各省政府省长和各直辖市政府市长有权授予为世界或中国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
【意淫贴】中国集会示威游行法
@Wolfychan #149795 可以到法院起诉。
-
【意淫贴】中国集会示威游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宗教活动,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三)早六时至晚十时在城市广场和公园进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予许可。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六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的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直辖市的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重要军事设施;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港口;
(三)举行外宾欢迎仪式时的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广场。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直辖市的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第二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是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进入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的,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并且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扰乱、冲击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直辖市的议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
據說連戰訪問大陸時曾經提出統一的條件是中共先開放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的黨禁報禁,如何看待?
你指望连战谈民主?
我觉得你倒不如指望习近平自己宣布解散共产党。
-
如果在移民法公开注明不要残疾人,这是否属于歧视?
今天在一个移民微信群里面瞎聊,听到有人说,中国残疾人申请美国绿卡几乎不给批准的,因为美国政府不想让一个外来户到美国吃残疾人的福利。
所以我在想,既然美国政府不想招收残疾人移民,那为什么不在移民法里面干脆注明不要残疾人呢?如果这么做的话,你认为这是否属于歧视呢?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垮了之后我的宪法就能用上。”--为什么,中国人民也不会支持你的宪政民主
我的宪法是一种参考而已,中国比我聪明的人有的是,我的宪法有一条最后被采纳我就光宗耀祖了。
同样,中国人民反对台独,中国人民反日,所以台北东京各一发东风快递。恕我直言,按这样道理,我们还是拥护中共好了,至少中共赵家人为了自己的地位,不会这么失心疯。
不要拿人民当挡箭牌,有反共需要,就拿中国人民出来晃晃,显得自己有民意民心(我们是民主主义者,民主宪政赛高);没有支持台独港独的需要,就“中国人民反对港独台独”。
凭什么美国可以发动战争,但是中国就不能发动战争?你太双标了吧。凭什么美国的民意就是民意,中国的民意就不是民意?我无权定义民意,只有选举才能体现民意。但我敢保证,你如果支持台独港独,那么你在中国大陆不可能选上议员的。亲共的中国人不可能支持台独,我接触的国内反共的中国人也没几个支持台独,这就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如果中共倒台,大概率进入军政府专制。也许会走俄罗斯模式,但是和西方阵营类似的宪政民主,将永远停留在口头上。
既然你觉得中国这么烂,永远也好不了了,那你赶紧移民入籍,当一个和中国完全没关系的洋人不就好了?既然心里觉得中国永远都是狗屎,那又何必每天过来谈中国,每天来闻一闻这坨屎的“臭味”呢?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共产党迟早要垮,垮了之后我的宪法就能用上。
但是,共产党垮了之后中国人民也不会支持港独,所以港独完全没有任何机会。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我只是举一个例子来证明港独者提出的路线荒唐。
并不是说我认为常委都死了中国就实现民主了。
台湾有军队,有美国的保护,有研究核弹的能力。台湾在国际上就是准主权国家的待遇。
但是香港没有啊,香港连一个士兵都没有,根本没有和中国叫板的能力。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Wolfychan #149624 我也希望小行星坠落中南海,常委都被砸死了,中国就实现民主了。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kill_ccp #149608 因为习近平知道阿姨学对中国正常人毫无说服力,只能让中国人民觉得反共的人都是洋奴狗卖国贼。
民运可能说服中国人造反,阿姨学只能让正常的中国人更死心塌地的支持共产党。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asdfghjkl #149619 共产党不执政,大陆人民也不会支持港独。我建议港独支持者还是赶紧移民吧。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asdfghjkl #149617 我感觉这是写科幻小说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Wolfychan #149613 香港如果要独立,中共根本不会海路封锁,直接坦克在中环碾压了。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如何分裂?想好了没有?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農業方面,我本人讀的正好可以應用來培育高產又適應香港氣候的作物。
这和独立有什么关系?这只能算是假设香港成功独立之后如何发展农业的问题,但这和如何完成独立毫无关系啊。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农业?怎么做?
军事?难道你幻想美利坚合众国为了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战?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非独不可的人是存在于新品葱这个象牙塔。
而且新品葱的那群非独不可的人很多都还是外国国籍。
在中国大陆定居的14亿中国公民里面,非独不可的人群应该不超过10000人。
刘仲敬在豆瓣、知乎、天涯、贴吧都是公认的神棍。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对不起,14亿-1。
你这种人,在大陆估计加起来不到一万。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如果香港人搞独立,导致共产党不得不武力镇压。到时候解放军的坦克碾的脑浆遍地流,我觉得大陆绝大部分人民也会支持的。
因为我就所观察的,在大陆,即使是公知的支持者也都是反对港独的。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他们有拿出任何靠谱的方案吗
-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中共在香港有驻军,而且中国大陆民众全部都反对港独,那么港独主张的人是怎么想的?
先不论港独对不对,我就想知道港独的可行性他们研判过没有?他们想通过什么手段完成港独?
-
台湾邦交国系列之四——和台湾关系最密切的帕劳
台湾邦交国分三类:
①意识形态和中共完全对立,中共花钱也买不了,比如梵蒂冈。
②台湾拿钱买的邦交国,如果习近平给更多的钱,他们会立刻和台湾断交。
③美国在中美洲后花园控制的国家,这些国家想要中共的钱、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但又怕美国打击报复,所以不敢和台湾断交。
-
【调查】你如果是美国人,你认为美国是否应该废除出生公民权?
内容已删除内容已被作者本人或管理员删除。 如有疑问,请点击菜单按钮,查看管理日志以了解原因。 -
未来的中国宪法(完整版)
第四条其实不用加上“中国是法治国家”这几个字的,真的很多余,而且看起来很怪。
我也是认为有点突兀,但宪法总纲写几条口号式的话也没什么问题吧。
另外第九条建议删掉,我不认为宪法应该规定到这种“用语”上。
中共经常操弄“人民”和“人民的敌人”,把支持自己的人打成人民,反对自己的人打成人民的敌人。所以这一条是为了彻底定义“人民”这个概念,所有的公民都是人民。
第十条建议这么写:“政府若需征收公民私有土地,必须给予相等补偿。”
这么写当然好,但里面会有一个问题,如果中国和外国开战了,到时候土地不能给予正常的补偿,甚至可能会出现强行征用的情况。我改成这样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且必须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我也有疑问,因为我在欧美等国的宪法中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么奇怪的条文。
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美国、巴西、俄罗斯都是联邦制,英法日虽然是单一制但是国土面积等于中国的一个省。全世界像中国这么大的单一制国家没有第二个,所以其他国家的宪法没有这种条文,但是中国宪法就有。
第十五条其实也可以删掉,因为港澳本身就是因为特殊地位,所以才搞了这么一个特别行政区;如果中国大陆也改行民主制度,其实港澳本身的地位最多是个直辖市级别的。
为什么港澳依然是特别行政区?因为中国是大陆法,香港是英美法,如果把香港降级成直辖市,香港的律师法官都要废除,很麻烦,倒不如继续保留特区更省事。既然香港给了特区,澳门就继续留着特区吧。
第十六条感觉也有些多余。
生命安全是人权的基本,命丢了也就没有人权这回事了。
第二十五条可以改成“国家无权剥夺公民国籍,但归化公民除外。”
我改成了:国家永远不能剥夺公民的国籍,但是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所以可以合并成一条。 (有关于公民权利这里,其实我觉得可以在有关立法权部分加入限制。)
第二十七条提到了讲学自由,等于是间接承认了大学的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第二十九条应该在相应的游行法进行规定。
因为有六四事件血腥镇压的先例,所以在宪法上对游行示威进行一点限制也是可以的。
第四十一条我个人认为可能会因为民粹而导致滥用,因为宪法委员会也是人。
宪法委员会能够挡住不靠谱的公投。我觉得中国这个国家专政历史悠久,所以宁可民粹一点也不要专制。
第四十三条属于选举法范畴,不应该在宪法中规定。
美国和英国都出现过部分人士有更多的选举权,欧美国家历史上都出现过部分人有超过1个的投票权,然后部分人有不到1个投票权。规定到宪法里面,就是明确规定每个人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其实我感觉也有些多余了。
公民权越多越好。
你的这份宪法无论怎么修改,都带有浓重的中共宪法特点,非常啰嗦,一些应该在普通法律中规定的条文却出现在了宪法之中;从我的角度来说,宪法就应该包含四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中央与地方的权责,最多加上一个有关于个人权利的部分。即使你没有时间阅读宪法学著作,也应该参考欧美那些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来参考。
我看了韩国、日本、台湾、新加坡、意大利、德国、南非、菲律宾、捷克、俄罗斯、美国等,大概二十多部宪法。宪法主要是先规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然后在简单论述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基本关系。确实有点啰嗦,不过啰嗦的宪法是很多的,有些国家的宪法甚至就是喊口号。
-
未来的中国宪法(完整版)
感谢你的认真回复!
-
【调查】你如果是美国人,你认为美国是否应该废除出生公民权?
内容已删除内容已被作者本人或管理员删除。 如有疑问,请点击菜单按钮,查看管理日志以了解原因。 -
【调查】你如果是美国人,你认为美国是否应该废除出生公民权?
内容已删除内容已被作者本人或管理员删除。 如有疑问,请点击菜单按钮,查看管理日志以了解原因。 -
【调查】你如果是美国人,你认为美国是否应该废除出生公民权?
@Truth #149470 如果出生公民权这么好,为什么澳洲、新西兰不学习呢?为什么发达国家只有加拿大和美国这么干呢?难道其他国家都傻吗?
-
未来的美国宪法建议稿
@Truth #149469 没有任何国家能够保证每个国民都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而不是吃福利的懒汉。
而且拿了美国国籍的孩子,不等于在美国学习工作生活。他很可能在外国工作生活,几乎不给美国交税,却要美国的外交领事保护。
没有任何国家能保证所有的公民都是素质高不当钉子户,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政府为了公共建设可以强行拆除公民私宅的法律和条款。
-
未来的美国宪法建议稿
https://cn.nytimes.com/asia-pacific/20190110/china-birth-tourism/
出生公民权最大的问题是无法避免双非婴儿,父母都没有给美国交过税,但是孩子却在吃美国的福利。
应该改成澳大利亚的模式,就是至少孩子的父母一方有绿卡才能获得国籍。
-
未来的美国宪法建议稿
强拆也是可以存在的。
如果政府不让强拆,那么政府做任何基础建设都没法做了。
应该立法规定,一个小区如果八成以上的住户支持拆除,那么剩下的两成就必须服从。
法院只要批准了,是能够拆除的。
-
未来的美国宪法建议稿
@Truth #149452 出生公民权是可以废除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就不是出生公民权,世界上发达国家里面也只有美国和加拿大是出生公民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