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权利之前,先聊聊中文和英文里面,“权利”这个词的区别。
在中文里面,一个人的权利(rights),和一个人的权力(power),两个词是非常相似的。
在英文里面,right(权利)和 right (正确、正当、正义),两个词是非常相似的。
语言是对信息的编码,编码在使用和传播的过程中会被不断优化,以降低通信带宽。所以两种语言对“权利”这个词编码上的差异并非巧合。对于那些受教育程度并不高的人,他们所使用的语言本身就决定了他们看问题的方式。
既然语言和三观不是互相独立的,就很容易推导出五彩缤纷的结论,比如方块字代表的是封建阶级的价值观、方块字最终会被拼音文字取代之类的,因此也就很容易吵起来:
在探索民族形式字母这条路走不通的情况下,毛泽东改变了自己的主张,尊重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的意见,同意采取拉丁字母形式,并就这一问题在1956年1月20日在中央召开的知识分子问题会议上的讲话中作了深刻讲解。他说:在将来采用拉丁字母,你们赞成不赞成呀?我看,在广大群众里头,问题不大。在知识分子里头,有些问题。中国怎么能用外国字母呢?但是,看起来还是以采取这种外国字母比较好。因为这种字母很少,只有二十几个,向一面写,简单明了。我们汉字这方面实在比不上,比不上就比不上,不要以为汉字那么好。拉丁字母出在罗马那个地方,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们用一下,是否就大有卖国嫌疑呢?我看不见得。凡是外国的好东西,对我们有用的东西,我们就是要学,就是要统统拿过来,并且加以消化,变成自己的东西。(参见《中国语文现代化百年纪事(1892—1995)》,第219页。)
(http://news.12371.cn/2015/01/30/ARTI1422597963579531.shtml)
今天的台湾香港依然在使用繁体中文,然而这些地方人的识字率并不比北京上海低;需要毛泽东多次表态,也说明中国的语言文字改革,本质上是个政治问题而不是学术问题。
我今天并不是谈语言文字改革,而是谈权利,那为什么要扯到语言文字呢,这里先卖个关子。
说到权利,我先举个例子。很多政治家喜欢说,“要保障每个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在中国,接受基础教育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或者叫责任,家长不送小孩上学是违法的。
在大多数人的理解里,如果一个东西是我的权利,那么我应该有选择权,而不应该别人来强迫我。然而教育是强迫的,我不能选择不接受教育,所以就产生了一个矛盾。
要解决这个矛盾很简单,只要允许家长不送小孩上学就可以了(美国)。但这么做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确实有很多家长是不愿意(或者懒得)送小孩去上学的,也有很多小孩是确实很讨厌学校的功课,如果允许他们不上学,将来这些小孩长大了,可能会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变成社会负担(消耗社会福利,影响社会治安),没有人希望变成这样。
最终让大多数人满意的解决方法,是定一个18岁的门槛,低于18岁的人就剥夺他的选择权,然后把这些选择权一部分交给父母,一部分交给政府。超过18岁之后,再把选择权还给他。这种做法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通行的。
这个例子就说明,从实践来看,人的权利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源自他人(包括父母、政府等一切除了自己之外的人)的认可。别人承认你具有某项权利,你就有,别人不承认,你就没有。
而法律,只不过是把这种人和人之间对权利的互相承认,从思想的、口头的、默会的形式,转变成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律它本身就是一个文本、是没有效力的,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大多数人承认它有效。
在有法律以前,人和人之间也会互相约定,什么是属于你的,什么是属于我的,这种对权利的互相承认很普遍,但是效率很低。假如一个诸侯希望和他封地内所有的农民约定,每个月要上交多少粮食,以换取军事上的保护,他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到每个农民家里去。这个时候如果有法律,效率就高很多,只需要把法条的内容以文字形式派发到地方官员手中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法律不等于权利,也不保障权利,它只是对权利的一种文字化的描述/概括。
换言之,如果人和人之间在权利上没有互相承认,就强行制定一个法律的话,这个法律也是不会有任何实际作用的,里面记载的权利不过是一纸空文。中国所谓的没有法治的问题,本质也在这里。
你比如说中国的《物权法》,号称保护私有财产。现状是,共产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很弱的(所以高官需要搞海外账户),不可能因为出台一个法律,就突然让私有财产变成不可侵犯的。该没收的还是没收,该强拆的还是强拆,警察想进你家仍然不用征求你本人同意。纸上虽然写着你有权利,但是现实中人家不一定承认。
再比如《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实际执行上当局也是不承认的,该煽还煽,该颠还颠。
所以一个人如果想要获得权利,关键不是去推动立法,而是先要赢得别人的承认。别人承认你有某项权利,立不立法都无所谓;别人如果不承认,立再多的法也是浪费时间。
那么,怎样才能获得别人的承认呢?有很多方法,其中最简单的一种,是学习杀人技术。在美国,很多家长从孩子很小的时候开始,就手把手地向他们传授杀人技术。一个人一旦获得了杀人的能力,其他不具有杀人能力的人,就必须将自己的权利让渡一部分出来;如果大部分人都具有了杀人的能力,为了让生活能够以和平的方式继续下去,大家就必须在每个人拥有多少权利的问题上达成普遍的共识。而作为“普遍共识”的代表,美国宪法是对美国人民权利分布的一种相对准确的描述/概括,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认可,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一个中国公民,按照无产阶级专政的观点,他首先是一个无产阶级,而根据无产阶级革命“枪杆子里出政权”的基本逻辑,没有枪(同时也没有钱)的无产阶级是没有多少政治权利的。有枪的无产阶级不可能无条件地承认没有枪的无产阶级的权利。
所以中国宪法对中国人民权利分布的描述/概括,是非常不诚实的。中国公民明明没有言论自由的,宪法非要说有;明明没有集会自由,宪法也要说有。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里面比较诚实的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既然持有枪支是非法的,而没有枪就没有政权,那么像游行集会这些政治权利当然也就是非法的,跟宪法说的刚好相反。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我在上面的论述中,把“权利”和“权力”故意混淆了:上文的“政权”指的到底是“政治权力”还是“政治权利”呢?“权利”和“权力”究竟是不是一回事,能否混为一谈?
这就是我为什么开头要提语言文字问题。我认为,至少在中文语境里,“权利”和“权力”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没有权力也就谈不上权利。而英文中把“权利”和“正当、正义”对等,我认为是基于英文语境的【道德、普世价值】背景,这种背景在PRC的中文语境里是没有的。
最后说一下我对刘晓波《零八宪章》的看法,他做的这个工作,相当于帮中国起草了一个新的宪法,这个新的宪法,虽然各个条文都写的挺好,但是相比中国原来的宪法,与中国社会的现实差距更远、更不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