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4ck410p3 #34
而你提出的这两点,你只解释了它们发生的动机,它们如何为自己争取更大优势,但并没有说明它们存在对于民主制度的“合理代表自己所在群体”优越性和合理性。这是一种“过去/现在存在过的现象”,但并不代表它是“最优解”,你在用现象本身来反驳我的时候,你的预设立场就是其他组织形式比中国的代议制民主更好,这属于循环论证。
我从来没有说找到了“最优解”(政治并没有绝对的最优解,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的近似解);我在提出您针对的论点时,也没有特定针对某个政体。我的论点是,当存在更多竞争的政治力量时,权力会分布地更平均,所以不同的利益之间有有更多的制衡。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利益的分配与交换。所以,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也有类似的地方。在经济学中,一个竞争的市场,比寡头的市场对消费者更为有利,而寡头的市场比垄断的市场对消费者更为有利,这就是权力导致的资源分配问题。同理,政治制度权力越集中,对民众的利益剥夺越大。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破坏民主,因为在“寻找同盟”的过程中,代表者使用的是自身的影响力和资源,而不是其代表的群体的影响力和资源,其争取的结果也与个人相关而非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力量相关,这本身就破坏了民主。
先澄清一句,关于“民主”,事实上我在那段回复中几乎没有提到“民主”这个词。就像我一开始说的,“民主”这个词太虚了,定义也太多。如果重新定义一下的话,我想讨论的是什么样的政策机制能够更好地实现不同利益团体(由民众组成,因为民众也是根据地域、职业、年龄、政治倾向等等而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的利益分配。还是那句话,没有完美状态。代表一个利益团体的人未必能达到想争取的结果,那这个利益团体就试着换人或者换策略,或者妥协,这个是很正常的事啊。又不是一时为代表,一生为代表了。
更多的人结党和串联,代表者更多人放弃了自己所属的代表地位,最后变成少数人对少数人的博弈,而这种博弈的胜负取决于代表者的个人资源。
No. 假设人数有100个,你结成2个团体,每个团体50人;假设每个团体选一个代表,那么98个人放弃了自己的代表地位。但是如果有20个团体,每个团体5人,那么就是80个人放弃了自己的代表地位。这是更少,而非更多。
您所说的代表之间勾结、服务自己的私利的情况,在团体内部权力失衡的情况下是可能出现的;也即代表权力过大,不受制约,以他自己的利益代替了团体的利益。但是代表归根结底是利益团体推选的,他的政治资源是利益团体赐予的(他的合法性来自于身后的团体)。只要团体众人有足够信息,又有重新“串联”的自由,完全可以撤换不称职的代表。
与我看到的恰恰相反,如果是涉及劳动法的维权,仲裁的成功率是极高的;就算是不涉及劳动法的维权,其使用单人维权的成功率也更高,因为群访处理者本身也承担着部分的调解角色,不理智、不配合的群访反而更容易因为其调解人的情绪化而失败。
您说的这些是有道理的,而我之前说的不太准确。其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常规的维权要求,这种更类似于办公事,或者类似于非正式民事诉讼,有清楚的条例和成例,主要看政府的效率和经验,个人完全可以办。另一种是非常规的维权要求,这种往往出现于法规缺位无法满足要求、或者虽然不完全合乎规定但合乎“情理”的要求、或者与地方的具体人事/政治相关。这些情况,一般仲裁程序无法解决。中国一年几万起群体事件,好些都是出于此。比如村子里的村民反对某些政府建设项目,都是要串联才能搞的。
我和一个做信访管理的同学专门聊过了这个问题……
这个,不是不相信您的这个朋友,而且我也相信访民中有专为营利的人存在,但是第一,各地差异很大,各个上访案件的情况也不一样;第二,信访管理者的视角和访民的视角是不同的。如果我去看访民访谈录,也许会得出与您完全不同的结论。
“人大常委会任免这个人事权上的控制”
唉,大概是我之前没说清楚。人事权就是例如谁做领导人。这个名单是党组推荐(有时还是等额选举),主席团批准,然后人大代表只能投同意或不同意,达到2/3以上即通过。人大代表由于大多是党员,他们要受党的纪律约束,而党的重要纪律之一就是听从上级党组织,所谓“顾全大局”,所以他们在原则上是不会反对主席团提出的人事名单的。
我一直在说的是,就是因为中共的层级性,以及对中国政治全面的掌控,中国的“代议制”其实不是“代议制”,而是中共中央为代表的寡头制。我定义的“代议制”,议会或国会必须有一定的权力(前面讲到的董事会的权力问题);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我前面所说的权力。
人大代表投票前会得到党自上而下的指挥吗?
对于人事更替和重大政策,您看结果,就知道了啊。100%通过的(不是说得票率100%,而是说所以类似议案)。代表们投票只要投赞成或反对,而他们作为“吃党的饭”的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会和党对着干的,肯定投票赞成。“精神”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