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假設某城市有一百萬選民,罷免這座城市的市長就需要一百萬的四分之一,也就是二十五萬票。
但市長當選的時候,得票數很可能是超過二十五萬的。這就會出現明明三四十萬票當選的市長,結果二十五玩票就能被罷免了。這個制度設計的是不合理的。
罷免法應該改成: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被罷免者當選時的得票數以上,即為通過。
至少罷免票要超過被罷免對象的當選票,這才比較科學。
而且這種罷免制度,只能使用在單一選區。如果是複數選區,那就不能用罷免制度了。畢竟複數選區就無法明確確立罷免門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