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绫波丽 #183227 當地人有攜槍令搶匪能被打死,不也是反映右派令警察失去正常功能的社會也不會一面倒地被罪犯所殘害嗎?美國的問題是禁槍令正義反抗變得逐漸不可能,而不只是縱容罪犯。Defund the police在德州根本不成問題,反正本來就是把賊崩了再報警的,在有賊只能報警的加州才是問題。
歪個樓,我覺得左派對罪案過份寬鬆的態度會帶來你所提到的問題,但是我個人也覺得按照美國一般右派對罪案嚴厲的立場來立法的話,這樣的法律一旦為暴君所利用迫害無辜,後果將會比利用左派風格的法律嚴重。用兩個司法有漏洞(假設的)的極端情況來代表就像這樣:
(1): 一名醫生欺騙他的病人飲漂白水治武漢肺炎,致重病,因此被控欺詐罪成,但是因為他曾遭受不公待遇、這是宗教自由云云[請插入任何降低重罪刑責的理由,我對黑命貴相關的事不太理解],很快就出來了,然後轉行當傳道人繼續行騙。
(2): 一名醫生為了人道援助,前往示威現場救治被暴力傷害的人,不論示威者還是警員,因此被控暴動罪,坐十年,吊銷牌照。
兩個情況中兩人都被控重罪,但一個涉及專業失德,一個不涉及專業,而對罪犯的寬鬆觀點(刻板印象為左派)雖然可以令(2)的情況不會出現(「因為暴動根本無罪嘛,所以救治暴動現場的人當然無罪」),但是會令(1)的情況發生,令該醫棍可以繼續請人飲漂白水;但通常由保守右派持有的「嚴懲罪犯」的觀點呢?只要政府一旦選擇暴力鎮壓,不需要改變一條法律,(2)中那種救死扶傷反而成為專業失德的情況就無法被阻止,即使說「這是冤獄」都沒有用,因為一般來說法庭的決定難以改變,最佳的情況下,平反都需要漫長的時間。
是故,與其關心左派縱惡,不如想法設計能兼顧(1)和(2)兩種情況,重新設計或者發掘既能嚴懲真正的罪犯,也能將政治案件的受害人損失減到最低的法制。
我反對西方左派以行政手段阻礙行使大政府、自衞權、宗教及言論自由,但我也反對部分右派對人的嚴苛和不寬容,前者降低了一個國家自我糾正和行使正義的能力,後者令政府一旦作出真正的政治迫害時異議人士受害的程度比今時今日更為慘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