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为什么我写的宪法里面只是说哪些人不适用死刑,没有写哪些人适用死刑。
如果未来决定废除死刑,那么宪法上的这句话当成废话即可。
这就是为什么我写的宪法里面只是说哪些人不适用死刑,没有写哪些人适用死刑。
如果未来决定废除死刑,那么宪法上的这句话当成废话即可。
@SuperMild #138825 @yingzhen251 #138805
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不会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三条: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或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
《晚年周恩来》高文谦
《墓碑: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杨继绳
《中国改革年代的政治斗争》杨继绳
《胡赵新政启示录》胡绩伟
《改革历程》赵紫阳
《十个词汇里的中国》余华
《在如来佛掌中:张东荪和他的时代》戴晴
《遭遇警察:和谐社会里的故事》徐友渔、华泽
我看端传媒也离完蛋不远了。
如果伪造身份证的话,这是违法行为。
如果一个已婚渣男想骗小姑娘,那就要面临着违法的风险。是能起到降低已婚者隐瞒婚姻的目的的。
我是希望能够从身份证里面看出一个人的婚姻状况,这样可以避免婚外恋了。
如果中国身份证上写着婚姻状况,那就不会出现一个人处了很久的男/女朋友,最后发现他/她已婚,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了第三者。
@SuperMild #176898 @消极 #176892
消极说的有道理。
中国公民身份证应该有下列内容:
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常住地址、签发日期、有效期至、婚姻状况(单身、已婚、丧偶、离异)、证件号码
图图主教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他曾经是刘晓波的诺贝尔奖提名人之一。
图图先生永垂不朽!
毛就是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
毛和刘邦、朱元璋一样都是草根皇帝,他们都属于领导底层流民造反,透过暴力夺权的方式坐上龙椅的。
如果毛能够早出生几百年,世人给他的评价应该和商纣王、周厉王、秦始皇、隋炀帝、海陵王差不多,被列入暴君的行列中。后世史官所撰写的《红朝史·太祖本纪》中,给毛的评价就会是“雄才大略、打下江山的太祖武皇帝。但是同时也滥杀无辜,迫害忠良,导致百姓生灵涂炭,民不聊生。”
但是毛出生的太晚了,毛在二十世纪做皇帝,那么他就只能沦为混世魔王。
毛之所以遗臭万年,就是因为他作为国家领导人,把中世纪暴君的治国方式和理念搬到二十世纪来了。
然而,毛和中国历史中传统意义上的暴君也是不同的。毛不仅要在世俗世界掌握最高权力,而且也要成为全民的精神世界的领袖,把自己在全民心中塑造成神。毛不仅是皇帝,同时也是教主。纵观中国历史,好像只有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可以和毛相提并论了。
我觉得应该叫:公民身份证
我搞错了,台湾的身份证以前是有配偶名字的,现在新版身份证已经没有啦。
如果把配偶和父母写上,也有好处,想骗人搞婚外情可就难了。
台湾的身份证上是有父母和配偶的名字的。
我是主张可以没有户口本,但必须有公民身份证。
在美国,由于没有全民身份证,没有驾照也没有护照的公民想证明自己是美国人就比较麻烦。
谢谢博士翻译。
啊,我写了两遍therefore啊。
我想改,但是已经发出去的联署没法再次编辑了。
今天中国官场最大的新闻就是陈全国下台了,由广东省长马兴瑞接任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
如果陈全国去当人大副委员长或者政协副主席,那说明习近平还是要脸的,最起码不想和西方世界公开对立。
但如果让陈全国当副总理或者进书记处,那说明习近平简直就是反人类,新疆模式会在全国推广。
我希望不是后者。
不过中共的体制有一个特点,就是干了太脏的活儿的人反而不会被升迁,因为名声太丑,比如1989年六四后北京的干部反而没有被提拔,李锡铭和陈希同都没有当常委,反而是江泽民、李瑞环、朱镕基这些外市的干部当了常委。
①假设一个加法双国籍的间谍,那么法国政府不一定会承认这个间谍,邓小平当年就不承认金无怠是间谍;
②加拿大不一定有什么可以和法国交易的东西。
各国刑法都应该规定,第一代新移民如果触犯叛国罪或者间谍罪,对其的处罚比土生土长的本国人更重。
比如在美国出生的美国公民如果给中国当特务判刑10年,那么从中国到美国然后又给中国当特务的美籍华人就判刑20年。
通俗一点的说,那就是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当汉奸的可恨程度如果是10,那么从日本移民到中国然后又当汉奸的人可恨程度就是20。
像加拿大这种双国籍的国家,双国籍的公民如果触犯间谍罪和叛国罪,那么加拿大政府应该剥夺他的加拿大国籍,让他做完牢就离开加拿大。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
①像中国这种几乎不接纳移民的国家,中国政府不应该有权开除任何公民的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没有授予政府开除公民国籍的权力。
②像加拿大这种移民国家,第一代移民如果触犯叛国罪或者间谍罪,加拿大政府可以剥夺他的国籍。双国籍的公民如果加入外国军队和加拿大军队交战,也可以开除他的加拿大国籍。
有一些国家的国籍法是规定政府可以开除公民的国籍的。比如加拿大公民如果参加恐怖组织,加拿大政府就能开除该公民的国籍。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05/30/c_1115459306.htm
你认为政府应该有权开除公民的国籍吗?
国际关系不是遵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国际政治讲究的就是现实利益。
中国今天帮了外国,不等于未来中国出事了外国也会帮中国。
既然如此,中国凭什么要费力不讨好的帮助洋人?脑子有病吧。
美国当年搞六四绿卡是因为有直接利益的。八十年代的中国在美留学生都是硕博士人才,美国既能吸引人才,还能在国际上树立维护人权的正义牌坊,顺带着还恶心了中共,何乐而不为?
但如果1989年在美中国留学生个个都是吃福利的懒汉,我不相信美国政府还会搞六四绿卡的。
这不意外了,六四纪念馆都被拆除了,香港的各种六四建筑和标识都会消失的。
@IronStar21 #176705 我认为不用男女差别对待,一律都是十八岁即可。人其实12岁以上就有性能力吧。
不允许诉辩交易,这就已经让检察官的权力缩小了很多。
其实单独设立检察院也不是不行,可以更加保证检察独立。
但是应该规定检察院只有检察公诉权,没有其他的权力,把这一点讲清楚即可。
检察院行驶下列职权:
①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
②调查和公诉贪腐案件;
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
我认为男女都定为18岁即可。毕竟18岁都能投票了,为什么不能结婚?
中国到时候彻底和台湾分家的时候,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谈判,比如要求台湾把金门、马祖和在南海占据的岛屿都交给中国,反正台湾其实也不想掺和南海的乱局。
现役军人应该遵守政治中立,所以我写的宪法里面,现役军人不能入党。
美军士兵可以入党,但不能在党内做官。
我认为军人不应该入党,如果一个军人是国民党的,那么他要如何面对民进党籍的国防部长?
我写的宪法里面,现役军人、公务员、检察官、法官都不能加入任何政党。
这最起码说明两点:
① 关于张高丽的微博就是彭帅本人发的,这里面不存在被盗号的问题;
② 彭帅确实和张高丽发生性关系了,张高丽已触犯《中共纪律处罚条例》,党中央应该给他至少党内警告处分。
这里武器定义不明, 可以作为武器的东西课太多了, 比如钥匙可以轻松打破脑壳.
补充一点:新加坡宪法和意大利宪法在集会示威游行这方面,都有和我写的宪法几乎一样的条文。
然后我又加了一条:公民在城市广场和城市公园举行的集会示威游行不需要对任何国家机关事前申请。
@SuperMild #176577 我更改了一下。
国籍方面,改成: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但是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人除外。
宗教方面,删掉了“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支配。”
改成: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不得限制宗教自由。
我构想的国籍法是这么设定的。
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视同其自愿放弃中国国籍。
抓麻原彰晃的时候,按照组织犯罪的名义抓的,不提宗教的事情。
这里的"国家",指的是一切国家机关。
"对任何公民进行科学实验" 的定义不明, 比如辩方律师可以说我们不是对公民进行试验, 而是对社会进行试验, 或者我们做的不是科学试验, 而是商业试验. 另外, 心理学算不算科学? 神学算不算科学? 心理学试验怎么看待。
这句话我是从《B公约》里面抄过来的,具体内容可以在《刑法》里面规定。
这个说法可以钻空子的地方太多了, 公共利益谁说了算, 补偿合不合理谁说了算. 能不能直接规定国家也无权征收或征用, 只能出价购买, 卖方不愿意卖就不能征.
世界各国几乎都允许国家强征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因为如果国家征收私有财产的时候必须让每个公民都同意,那么政府效率实在太低,政府就没法做任何基础建设了。比如加拿大就规定,小区拆迁的话,80%住户同意出售既可,另外20%必须服从。可以通过《房屋拆迁法》来规定具体操作细节。
既然国籍的丧失由法律规定,那么是否已经包含了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 的意思, 不必重复? 另外, 这里的国家具体是指哪一个或哪几个部门也要说清楚吧, 法院是否可以代表国家剥夺公民的国籍? (我的意思是, 这里的 "国家" 定义不明)
国籍的具体的规定是《国籍法》的。但加一条"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是为了给《国籍法》加一条纲领。因为有一些国家是可以开除罪犯的国籍的,比如加拿大法律就规定可以开除恐怖分子的加拿大国籍。我想规定的是,任何人的国籍都不能被剥夺。
由于通常侮辱会涉及其母亲, 而造谣会涉及故事里的许多角色, 那么对官员造谣时故事里涉及其无官职亲人或其他公民的时候, 该如何处理? 另外, 一旦官员宣布辞职, 相关谣言如何处理, 谣言必须立即停止转发吗(执行难度大)?
官员在位的时候,人民不管怎么骂都只能忍。但卸任后,如果人民继续骂,他可以告民事官司。
这里武器定义不明, 可以作为武器的东西课太多了, 比如钥匙可以轻松打破脑壳。
游行的细节由《集会示威游行法》规定,宪法上只是写一个大概。我再宪法上加了一条: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标语和口号的限制与言论自由相同。
歧视的定义不明, 怎样才算歧视, 这在社会上好像也没有共识, 很难判断. 另外, 你只规定了国家机关不能歧视宗教信仰, 参加工作不受歧视, 是否意味着其他一切场合都允许歧视? 这可能对歧视方面的保护不足. 宗教事务定义不明, 比如我是吸毒教, 或传销教, 或性开放教, 宗教事务的范畴谁说了算?
国家机关不能歧视任何公民,每个公民都必须同工同酬。
但是,普通公民是可以歧视其他公民的,这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比如企业老板如果恨汉人,可以在招聘信息上直接写明:不要汉人雇员。
国家不能干涉任何宗教的事务,保证宗教自由。但如果有人用宗教犯罪(比如麻原彰晃),那就是按照组织犯罪处理,可以在《刑法》里面处理。
什么是基础教育, 需要补充定义. 另外, 高等教育之类的, 是指公立学校吗? 因为私立学校应该有不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的权力吧? 这里要注明公立。
基础教育的范围由《教育法》规定即可。
已修改为: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必须根据成绩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
这里国家具体是指哪个机构? 另外, 对政党名称有限制吗, 比如 "中国垃圾党", "汉人是猪党", 勒令改名是否相当于解散政党?
任何政党都可以存在,即使是主张纳粹、主张屠杀的。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政治立场、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民有权享有生命和自由。
除法院有权依照法律剥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之外,任何公民的生命和自由都不得被剥夺。
第十六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除现行犯的逮捕由法律另行规定之外,任何公民非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不受审问和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任何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任何被逮捕或被拘留的公民都有权迅速得到律师的协助。如果刑事被告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律师,管辖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被告指派律师,该辩护律师的费用由管辖法院承担。
任何公民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之前,不得被逮捕或拘留。任何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时候,公安机关必须将逮捕拘禁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地点,以书面通知被逮捕人以及被逮捕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被逮捕人和被逮捕人的亲友有权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公安机关提审。法院不得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得在提审开始前要求公安机关再一次检查。公安机关不得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任何公民受到任何国家机关非法逮捕拘留的时候,被逮捕人或者被逮捕人的亲友有权要求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得拒绝此类要求,法院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留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追究和处理此事。
任何公民在拘留后被判无罪时,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对任何公民加以酷刑,或者施以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和刑罚。
非经本人自愿同意,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任何公民进行科学试验。
第十八条 除现役军人之外的任何公民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九条 受刑事控告的任何公民,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都必须被视为无罪。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罪的,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不因其他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受到任何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被控刑事罪时,有权平等地享受下列权利:
(一)法院必须以被告人听得懂的语言详细告知其被控罪名和案由;
(二)给予被告人充分的时间准备法庭答辩并与被告人自愿选择的辩护律师联络和沟通;
(三)受审时间不得被无故拖延,审判地点不得被无故更改;
(四)被告人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者经由其自己所选择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律师,法庭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该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选择辩护律师,法院必须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该辩护律师的费用由法院承担;
(五)被告人可以亲自或者间接诘问对其不利的证人,并允许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和对被告人不利的证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出庭作证;
(六)不得强迫被告人供认或者认罪。凡因酷刑、暴力、恐吓、过度延长的逮捕、欺骗等而被当作违反被告人意愿作出的供词,或在正式审讯中供认是针对被告人的唯一证据的情况下,该供词不得被接纳为有罪证据,被告人亦不得因该供词而受到惩罚。
第二十三条 凡被判定有罪的公民,有权要求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被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的公民,有请求其审理地点为选区的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考虑在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其提出特赦案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被法院终审判定有罪的公民,如果事后因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发现新的证据,确实证明原判决有错误,其定罪必须被法院重审并且推翻原先的定罪。
因原来的错误判决而受刑罚者或者其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公民已经按照法律以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二十七条 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合理的补偿。除此之外,
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第二十八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为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在管辖法院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索。除此之外,未经住户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二十九条 公民在中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第三十条 公民有离开中国的权利,并且有返回中国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民有自愿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
国家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民有毫无限制的思想自由。
第三十三条 公民有言论自由。
国家剥夺公民拥有下列言论的自由:
(一)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产生明显且当下威胁的;
(二)通过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方式对任何公民进行诬告陷害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的;
(四)在法庭上做伪证的;
(五)教唆其他公民犯罪的;
(六)侮辱和造谣没有担任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公民。
除此之外的任何言论都属于公民的不可以被剥夺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公民有讲学、出版、著作的自由。
国家对此项自由的限制与言论自由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秘密结社的自由。
公民有选择加入任何组织的权利,并且有退出任何组织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公民加入或者退出任何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以在不携带武器的前提下进行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为追究刑事罪犯的需要,可以在管辖法院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通信进 行监控。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九条 公民的私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生活的秘密。
第四十条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 的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向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提出请愿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任何国家机关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支配。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距的权利。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生育或者不生育。
第四十四条 公民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公民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每一个工作的公民,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其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公民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国家在 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公民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公民有参与罢工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民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 的社会保障。
公民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社 会保障。
母亲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无论婚生或非婚生,有权享受国家提 供的同样的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必须根据成绩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国家保障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
第四十八条 公民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且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公民对由于其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者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
男女双方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第五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自由地组建政党、选择加入任何政党和退出任何政党的权利。
各政党的党员都有以该党党员的身份参加选举的权利。
国家不得解散任何政党。
第五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罢免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下列权利:
(一)修改宪法和法律;
(二)制定法律;
(三)撤销现行法律;
(四)撤销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的决定;
(五)撤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决定;
(六)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人;
(七)发布特赦令;
(八)结束战争状态;
(九)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十)要求总统组织特定事件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任何国家机关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任何国家机关的权 利。
第五十五条 每一位公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和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有享受国家提供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牺牲的军人、殉职的公务员的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抚恤的权利。
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公务员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抚恤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十条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十一条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现役军人、公务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没有被选举权。
现役军人没有参与任何题目与军队相关的公民投票的权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没有参与任何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公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限于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所需要的时候,可由法律进行限制,但即使限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香港市人民代表大会今天成立了!
相比较而言,透明的选举制度比公正的司法更容易。
比如台湾的选举制度是不错的,但是司法改革却举步维艰。
因此,宪法里面多加几条,等于多了保险杠,民主制度更安全。
我明白你的意思。
你的意思是:如果司法值得信任,那么即使法律规定人民不得对官员造谣,法院也不会把无辜的人民扔进监狱;如果司法不值得信任,那么法院也完全可以扣给公民各种罪名,罗织入狱。
这就是为什么我写的宪法要赋予人民公投特赦的权利。如果政府乱抓人,人民可以通过公投把他特赦出来。
你就是不太信任司法,我就担心总理通过干涉司法,以造谣诽谤的名义把政敌判刑。
所以我就规定人民有权对政府官员进行造谣,这就堵住了总理动用造谣罪把政敌仍进监狱的可能性,防止政府动用口袋罪抓人。
我把宪法写成这样了:
公民有言论自由。
国家剥夺公民拥有下列言论的自由:
(一)对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产生明显且当下威胁的;
(二)通过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方式对任何公民进行诬告陷害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的;
(四)在法庭上做伪证的;
(五)教唆其他公民犯罪的;
(六)侮辱和诽谤没有担任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公民的。
除此之外的任何言论都属于公民的不可以被剥夺的自由。
國會肯定要制定刑法,而刑法肯定會規定威脅恐嚇是違法行為。
禁止威脅恐嚇就是對公民的言論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
所以你直接寫成“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感覺不太對。
我认为,只能是人民批斗总统,总统无权起诉人民。
墨西哥护照的声明页也是外交部,而不是外长。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hereby requests all competent authorities to permit the holder of this passport, a Mexican national, free transit without delay or hindrance and in case of need to give him all lawful aid and protection.(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特此要求所有主管当局允许本护照持有人,即墨西哥国民,不受拖延或阻碍地自由过境,并在需要时给予他一切合法的援助和保护。)
@消极 #176441 你看一下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好歹还有一个宪法的样子,不像1970年宪法全都是政治口号。
注:如果林彪没有出事,这本宪法是肯定会在全国人大通过的。这是我见过的最无耻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基本通过)
序言
中国人民在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时代。
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
二十年来,中国人民沿着毛主席指引的航向,继续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特别是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我们的祖国,是一个伟大的朝气蓬勃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我们有充分的信心,有必要的条件,在战胜国内外敌人、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过程中,在逐步地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斗争过程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
领导我们前进的是伟大领袖毛主席。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
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创造我们历史的动力是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我国各族人民。
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
我国各族人民要在毛泽东主席为首、林彪副主席为副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奋勇前进。
在国内,我们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巩固和加强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发展革命统一战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
在国际,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发展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友好互助合作关系;支援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
全国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毛泽东主席是全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全国全军的最高统帅。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
毛泽东思想是全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集体劳动。
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军、干、群和老、中、青的革命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的积极性,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无产阶级专政,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最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三十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是北京。
如果一小撮汉人主张把满族人杀光,这对满族人没有任何伤害,毕竟精神病哪个国家都有。
但如果这群汉人组建政党获得政权了,那就说明大部分汉人都已经疯了,上亿个疯子是怎么也拦不住的。
@SuperMild #176406 你觉得蔡英文告彭文正,这合适吗?总统对付一个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