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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让我们来聊聊对俄罗斯的各种抵制吧。

    这个主贴里提出的问题很有价值。要认真考虑的话,我以为:

    • 企业抵制俄罗斯是商业决定,政府抵制俄罗斯是政治决定。商业决定和政治决定没有太大差别,都是出于决策者的利益考虑。相比之下,企业的行为是正当的,因为它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业务范围;政府的行为(如果我们相信现代政府应该是公权力而非私权力的话)则需要对(大部分)选民负责,抵制和制裁如果太多伤害本国选民利益则属于政府的失职。

    • 在无法完全自由选择国籍并迁徙(无法“用脚投票”)的时代,尤其是在民众无法影响政府政策决定(无法“用手投票”)的环境里,普通民众对政府决策的责任非常有限。通过大企业制裁来让俄罗斯民众承担代价,伦理上不合理,主要是实用考虑。

    • 战争给两国民众都带来很大痛苦,乌克兰人和俄罗斯人皆然。比较两者谁更痛苦不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如果讲伦理,那么有意义的问题是:用一部分人的痛苦换取减少另一部分人痛苦的目标是否合理?是否在某些条件下合理?如果讲效果,那么有意义的问题是,制裁施加者目标是什么?制裁受影响者的行为会怎样改变(能否达到目标)?

    • “影响了文化交流和传播是错误的,文化是没有国界的。”作为普通民众我希望信息畅通,不分青红皂白的文化抵制对于达成战略目标、减少战争损失也没有什么作用。作为决策者,文化则非常重要,与政治宣传密切相关,文化的“战场”是存在的。

    • “假设我是个自由主义者,我该如何去理解这一事情?假如我是个私有财产的拥护者,我该积极捍卫俄罗斯人民的财产权吗?”对我来说,由于我只是普通民众,我个人的意识形态让我在反对俄罗斯侵略的同时,不会去主动抵制俄罗斯文化或者仇恨俄罗斯民众。而如果我是企业和政府决策者,我需要更多地考虑到自己的职责,例如企业存续的目标,对董事会的责任;国家发展的目标,对选民的责任;等。

  2.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阅读】《第四十一个》渔家女红军战士与白军中尉的时代悲剧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理想故,两者皆可抛。”

    所以这个故事的寓意是,如果不想在生命和理想中二选一,一定不要选太危险的理想;如果不想在生命和爱情中二选一,一定要选情绪稳定尊重生命的爱人;如果不想在爱情和理想中二选一,一定要选认同自己理想的爱人。

    普遍的压迫和灾难,他或者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冷漠本身已经足以使受难者愤怒。没有人能否认她对“睡鸭绒被子,吃每块都沾着人血的水果糖”的人仇恨的合理性。当社会的不公正已经累积到无法自我修正的时候,是否暴力是人民最后的权利?然而以暴易暴的结果,却是下一次暴力的不可避免。

    暴力与暴力不同。我不认同“以暴易暴的结果,却是下一次暴力的不可避免”这种说法。自卫式的暴力、威慑性的暴力与侵犯式的暴力,公开的暴力与秘密的暴力,遵循规则程序的暴力与自行其是的暴力,有组织的暴力与分散的暴力,都会导向不同结果。

    没有人能否认她对“睡鸭绒被子,吃每块都沾着人血的水果糖”的人仇恨的合理性,但是她枪杀“睡鸭绒被子,吃每块都沾着人血的水果糖”的人就大可争议了。

  3.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这种话术的逻辑谬误属于哪一种?

    “你这么爱国就去竞选当国家主席啊。”

  4.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如何看待这个纪录片,关于西乌对东乌的种族灭绝

    @deepl #181306 我看了纽约时报的报道,没有具体的信息,就是说美国称俄罗斯的指控缺乏证据。

  5.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如何看待这个纪录片,关于西乌对东乌的种族灭绝

    可以理解楼主的心情,因为反对对暴力和人道主义灾难,所以有这些感想。如果只是为了政治立场而无视事实上存在的人道主义灾难,这种逻辑和“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主动去损失小部分人的利益”没有不同。大多数人的利益难以衡量,但小部分人的利益必然因战争受损。

    我看了一些资料,倾向于认为当地确实饱受战乱之苦,不过“种族灭绝”的说法相当让人怀疑。当地的大量平民死亡是由于乌克兰政府军和分离势力军队战争的波及,例如“人权观察说,乌克兰政府军、亲政府的军事人员和叛乱者在攻击平民区时使用了无制导的Grad火箭弹”。“伊拉克和库尔德人分离主义”的冲突与此地的情况更相似。如果要上国际法庭的话,更可能是双方都有“战争罪”,而非“种族灭绝”。

    如果目标是阻止种族灭绝,那么(1)俄罗斯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应该早向联合国提起正式的独立调查请求,这个程序必须要有;(2)如果是发起战争干涉种族灭绝行为,那么在当地冲突最激烈的时候就应该干涉。所以我感觉“种族灭绝”只是俄罗斯入侵的借口,以及为了配合所谓的“西乌克兰都是纳粹分子”的宣传。而中国作为俄罗斯事实上的盟友,当然也会通过宣传喉舌推广这一套叙述。很多人本能对“西乌对东乌种族灭绝”的说法反感,也是因为对于国内主流舆论的极度不信任。

  6.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徐州!请释放乌衣!!

  7.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chonglangTV(冲浪TV)被红迪橄榄

  8.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乌克兰俄罗斯战事】墙内主流舆论把战争的罪责都推卸到美国身上,如何评价这种现象?

    美国出兵是干涉内政,不出兵是抛弃“小弟”,总之怎么都是美国的问题就行了。

    中共觉得美国亡我红色政权之心不死,所以要一直坚持反美教育,把所有人中国人和自己绑在一条船上。就这么简单。

  9.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注丰县书写接力

    支持。顶贴。

  10.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转载-姐妹撒泼指北】是谁口了我,而我又口了谁?!

    最开头的翻译下:

    “结果口口脆利落地挠了一爪子” 被干

    “人类正常走路是左右口口替” 足交

    “这可是他亲口口代的” 口交

    “从这个ta口口进去” g点

  11.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丰县被拐女子,我们有这些诉求

    有个新的翻译群组,组织对丰县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翻译。佩服群主的工作。加油。

    没有电报的人,我复制内容如下

    推荐翻译:

    1、解释通报的可疑之处 https://t.me/douban_read/105529

    2、中国网民的反应 https://t.me/cybergraveyardcn

    3、解释丰县事件的来龙去脉 https://t.me/thesoc/433

    4、民众发声被拘留的事件

    5、相关文宣 @voiceofcn https://t.me/VoiceofCN/5692

  12.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丰县被拐女子,我们有这些诉求

    在unchainfengxian群组看到的几张图,查了下来自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21年的全球人口拐卖(包括强迫劳动)报告。

    由绿到红,表示情况由好到坏。

    非洲

    东亚太平洋地区

    欧洲

    中东/北非

    南亚中亚

    西半球

  13.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每日心诗词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看吧,在那镀金的天空中,

    飘满了死者弯曲的倒影。

    冰川纪过去了,

    为什么到处都是冰凌?

    好望角发现了,

    为什么死海里千帆相竞?

    我来到这个世界上,

    只带着纸、绳索和身影,

    为了在审判之前,

    宣读那些被判决的声音。

    告诉你吧,世界

    我--不--相--信!

    纵使你脚下有一千名挑战者,

    那就把我算作第一千零一名。

  14.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徐州丰县“八孩母亲”事件还会不会有第六份官方通告?

    丰县事件,至今已经出了五份官方通告:

    1.2022年1月28日,第一份通告:

    2.2022年1月30日,第二份通告:

    3.2022年2月7日,第三份通告:

    4.2022年2月10日,第四份通告:

    5.2022年2月,第五份通告(全文很长,具体见此处存档):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s/徐州八孩母親事件

    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xuzhou-chained-mother

    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677327.htm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222103546/https://cxyinfo.com/cms/show-9176.html

  15.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怎么看待这位神仙的发言

    无所谓,让他去墙内发发试试。

  16.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艾晓明:铁链下的八孩母亲:自我认定与答记者问

    为何给小花梅更名改姓如此轻而易举?这种做法是不是为拐卖妇女、非法拘禁和长年强奸披上合法外衣,并使这种在当地长期泛滥的罪行披上合法的外衣?

    难道被绑架囚禁的时间足够久,就能够将这种欺骗、参与拐卖妇女、强迫发生性行为、强迫生育的关系,界定为家庭关系吗?

    如今,董家小院的小黑屋囚室,已经被拆除了,这简直是飞快的速度。而法院取证是否完成了?法官量刑难道不需要这个证据就容村里给擅自拆了?谁批准他们拆小黑屋的?下一步,如何来为小花梅取证辩护?这些且不说,我还要问的是,小花梅何时能出院?何时能得到自己发声的权利?对她所受的长年侵害,谁来帮她得到司法公正?徐州地方准备如何给予赔偿?她又何时能够踏上归家的路?

    此文的焦点是,除了“八孩母亲”的真实身份以外,也不要忽略了其他重要的问题。

  17.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艾晓明:铁链下的八孩母亲:自我认定与答记者问

    原文:https://matters.news/@tianguowawa/铁链下的八孩母亲-自我认定与答记者问-bafyreihhkbcxm7kleuojbxktz7j4j2567j2mqafr5hqn66bo2ygtqxpecm

    回想到铁链母亲的自我表达以及她在医院里的表情,我想就她对自己处境的定义与《答记者问》里给出的事实做一分析;且看她的命运如何被她自己界定和官方陈述。

    今天我们看到了江苏省级调查组发布的通告,还有《“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十三问——记者访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负责人》(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可是从中没有看到调查组直接看望和向这位被锁链囚禁过的八孩母亲求证:她到底姓甚名谁?她所记得的年龄、家乡与亲人的名字。

    回想到铁链母亲的自我表达以及她在医院里的表情,我想就她对自己处境的定义与《答记者问》里给出的事实做一分析;且看她的命运如何被她自己界定和官方陈述。

    在之前的相关视频中,给我们印象深刻的有如下几点:

    她被放出小黑屋看到来人时说:“学习雷锋好榜样。”视频里,有人去她所在院子里送爱心物品。她说这话,指的是她得以摆脱锁链还是指来人送东西,因为视频有剪辑,我无法断明。但这话表明了一点,她有判断是非的能力。而且,不是一般的是非,不是简单的谢谢,是对来人和行为性质的肯定。她知道雷锋,知道学习雷锋是被倡导的行为;知道这叫模仿好榜样,她以此与来人建立一种精神上的共鸣和联系。

    再则,她跟让她吃饭的好心人说:“我跟妓女一样。”她称呼对方“大哥”(或者阿哥),明确告知自己的处境。一句话、几个词就说清楚了:她跟这家,不是亲人,不是家庭成员,更不是妻子。她是“妓女”,“妓女”,她以此表达被强奸的处境。这说明,她有世俗的社会规范的概念,妓女被人瞧不起,被迫卖身。她的思路没有那么复杂,显然没有性工作的概念。工作,我意思是以自愿服务获得收入。

    第三,她站在墙外指着屋里的人说,“都是强奸犯”。她说了“强奸”这个词,明确无误。什么意思呢?可想而知,这么多年,她就想用“强奸”这个指向犯罪的概念来指控屋里的那几个人。她努力让外界明白,他们是在“强奸”她;这还不是一个人,那几个人都是强奸犯。

    时隔二十多年,生了这么多孩子,她毫不含糊地表述为“强奸”。凭她脖子上的铁链、身上的单衣和台面上的冷饭,她还要怎么表达,世界才会相信她的指控?

    更还有,她说的,“这个世界不要俺了”——这是多少年的领悟?多少痛苦绝望的概括?在她的意识里,有自己与世界的对立。她不仅是孤独,而且是被主动抛弃。所有她能接触到的外人构成的世界,众志成城,不拿她当人。这就是被弃的绝境了,何等的简明扼要。这句话在她心里想了多少年,经历了多少失败的突围悟出,而且脱口而出,我们都不知道。但是我们知道,这个自我认定也太准确了。

    何止是准确,直接就是控诉。而且,即使外部世界、外面来人对这个形式上的“家庭”伸出援手,她也并不认为和自己有关系。那些爱心物质的相送,是送给董某和他的孩子的,并不是为她而来。所以,当着送爱心的人,她斩钉截铁地说:“这个世界不要俺了。”没有犹豫,没有感恩,就是这么回事。

    她必定也想到了,爱心人士走后,她还不是会继续被关小黑屋,锁链子。看她果断的动作和说话的强调语气,那链子被顺利锁上,注定要经过一个规训的过程。怎么规训的,拿脚踹还是拿拳头,吊过还是捆过,我们也无法推定。但是这么做的时候,她肯定是孤独一人。而捆她锁她的男人(按她指控的——强奸犯们),已经能够很顺利地让她习惯于锁链而不挣扎了,为什么?这人背后有强大的男权文化、乡村传统和基层治理的制度性的支持。

    对,不能否定制度,制度的话语并不支持拐卖妇女。可是,看看这个铁链母亲,她的所有身份认定,怎么不是经过了一系列制度环节?

    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十三问——记者访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负责人》(以下简称《答记者问》)来看,确实,调查组给出了很丰富的信息。这些信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究。大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先来看何时出生,这是有关一个人身份认定的首要问题。

    调查所得的答案如下,小花梅存在四个出生日期。

    第一个:1974年2月11日——出现在小花梅在云南第一次婚姻结婚证上,经查系当时小花梅不满20岁,为办理结婚证谎报年龄。

    第二个:1969年6月6日——出现在杨某侠(小花梅)与董某民结婚证上,又保留在江苏登记的杨某侠(小花梅)户籍信息中。经查,系董某民办理相关证件时编造。

    第三个:1969年8月7日——生日出现在杨某英身份证上,经查系2011年董某更(董某民的父亲,2019年去世)购买的假证,用来给董某民次子董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个:1977年5月13日——生日载于小花梅留在亚谷村的户籍底卡,结合其亲属回忆旁证,此日期系小花梅真实出生日期。

    按照这一官方认定,小花梅的真实年龄是45岁。但是前面的一个假记录、两个假证件,都能造假,何以第四个记录中的出生日期能够确定为真呢?

    还有,第一个谎报年龄得到的结婚证明,这个谎报的理由,是现在躺在医院里的小花梅自己说的吗?如果不是,那是当年的办证人员说的吗?那后者怎么知道是谎报?如果他明知谎报,为何开出结婚证?他若不知道是谎报,现在为什么说结婚登记上是谎报年龄?如果说他当年没有核对户口,那就是他的错,为啥要确定为小花梅谎报呢?

    如果小花梅谎报年龄为真,难道办理结婚登记时无须出具户口?

    再来看,姓名。《答记者问》告诉我们,小花梅有过四个姓名:

    第一个:小花梅,这个是户籍卡上的。

    第二个:杨某英,买主董某更给取的。

    第三个:杨某侠,这回是买主的儿子给改的。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随后以杨某侠姓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个:在办理结婚证时,这回是写证明的邵某征改的,由于笔误写成“扬某侠”,这是她的第四个名字。

    调查组是否问过:董某更为何要更改小花梅的名字?为何要姓杨,要叫杨某英?为何连姓也改了两回?是不是所有被卖女性都被所谓的“公公”改了名字?他有什么权利给小花梅——一个成年女性改名字?当地会计为啥要再度给她改姓?为什么所有村干部以及办证人员都认同改名字这个做法,这是不是拐卖妇女到目的地后的通行做法?是不是拐卖妇女犯罪链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有一系列必要手续。为何给小花梅更名改姓如此轻而易举?这种做法是不是为拐卖妇女、非法拘禁和长年强奸披上合法外衣,并使这种在当地长期泛滥的罪行披上合法的外衣?

    还要看,小花梅被拐卖的经历。

    这个女子,出生了四回,改姓两回改名两回,不仅名字和出生记录不由她做主;而且,根据《答记者问》中的调查结果,她被拐骗转卖了三回:

    第一卖:1998年初,被桑某妞夫妻合谋,从云南省福贡县的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后以5000元钱将小花梅卖给东海县徐某东。

    第二卖:河南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河南商丘地区的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他们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

    第三卖:霍某渠、霍某得转手,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

    这一年,小花梅(按《答记者问》里的认定)年仅21岁。到2022年1月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度过了漫长的24年时间。“这个世界不要俺了”,24年的囚禁生活,她说得不是再准确不过了吗?

    接下来我就要继续问了,既然已经调查得这么充分,事实俱在,小花梅就是被拐卖罪恶链的受害者。那么,在这么明显的罪恶事实面前,丰县检察院2月22日,仅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这又是怎么回事?调查组要不要继续调查和质问:

    经过24年时间,铁链母亲依然当众指控这家人是“强奸犯”,为何被检察院将之看做是家庭成员关系?

    难道被绑架囚禁的时间足够久,就能够将这种欺骗、参与拐卖妇女、强迫发生性行为、强迫生育的关系,界定为家庭关系吗?

    这种被迫囚禁在家庭、村庄,有病不送医,还有地方干部参与的作假、伪造证件,这种被迫沦为性奴的处境,能够称之为“家庭”吗?

    最后我想说的是,在24年前,小花梅(假定她就是小花梅)是有过抗争的。在犯罪嫌疑人徐某东的嘴里,是“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通俗地说,那不就是跑了吗?不就是抛弃了这种被强迫的、非法骗婚和强奸关系吗?

    5月小花梅冲出被拐卖的徐家,徐某东与一众乡邻亲戚没有被抓到她。徐的说法是:“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如果有结果是什么结果?我们最近看了太多血泪回忆,被暴打得卧床不起的,被断腿骨折的、被精神病最后只能就范的……

    小花梅从江苏的东海县徐家跑出,跑到河南夏邑县骆集乡再度被发现。我查一下高德地图,两地之间,驾车有两百八十多公里。当年交通状况不好,大路小路肯定要超过三百公里。一个21岁的女子,跑出三百公里,那真是要身强体健才能跑出当地乡民的手掌心。她怎么吃的,怎么住的,怎么找的路,吃了多少苦,想去往哪里……如今概无可考却值得深究。只不过,到底她也没有跑过被拐卖的命运。6月就被卖到董家,过了24年,成了我们看到的铁链母亲。关键还在于,至今她也没有认命,她还在指控这个董家的人,都是强奸犯。

    如今,董家小院的小黑屋囚室,已经被拆除了,这简直是飞快的速度。而法院取证是否完成了?法官量刑难道不需要这个证据就容村里给擅自拆了?谁批准他们拆小黑屋的?下一步,如何来为小花梅取证辩护?这些且不说,我还要问的是,小花梅何时能出院?何时能得到自己发声的权利?对她所受的长年侵害,谁来帮她得到司法公正?徐州地方准备如何给予赔偿?她又何时能够踏上归家的路?

    哦,她哪还有家呢?父母双亡,可是,万一DNA检测还有纰漏呢?她出生了四回改了两回姓两回名字倒卖了三回,那要找到亲人岂是容易的?何况她在董集,又还有亲生儿女八个(没有万一的情况下),她的生命归途,能否得到几许温暖和亮色,我们拭目以待。

    2022年2月23日

  18.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你对江苏调查组的报告满意么?

    没看出来毛发退化。右边的女子头发挺茂盛的。

  19.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丰县被拐女子,我们有这些诉求

    @Nemo #180171 原诉求最后一点有提到加重量刑问题。你对运动的观点我赞成。

    严打拐卖的运动曾经有过几次,例如80年代“严打”期间就包含此项,2013-14年又是一次。只不过,买卖人口在国内某些地区是一个系统性问题,是被当地政府机构默许和维护的。搞运动能解决一些个案,是好事,但无法解决系统性问题。最后就陷入“运动”的陷阱:风头来了声势浩大,风头过去一切照旧。

    如果我是徐州官员,被上面要求彻查,我大概会这样“诉苦”:“这里人买老婆是因为找不到老婆,买老婆的人太多了,你把那么多人老婆抢走,让这么多人找不到老婆,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总之,严厉打击人口买卖在某些地区是与“社会稳定”相悖的。(当然,主要的原因是作为徐州官员的我和当地关系千丝万缕,像办理户籍、婚姻手续这些事,深究起来自己身上也不干净。)

    以中国的舆论环境和组织环境,长期依靠媒体监督或民间监督是不现实的。中国的政治环境,能比较有效地治理某事的传统机制,就是某事与当地政绩挂钩,上级进行监察,不时地来几次运动。

    当然,关注组的努力和行动力让人钦佩。行动时望保护好自己。

  20.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丰县被拐女子,我们有这些诉求

    分享两个有关徐州事件的艺术创作

  21.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徐州事件 is blowing up ,a big loud slap in everyone's face.

    现在对此大规模的舆论控制和降温已经开始了,不过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很难逆转。

  22.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中国大学课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有多少内容是真实的?如何应付这门课程的考试?

    国内的历史教材很少直接编造历史,更多的是用所谓的“唯物主义和国家主义史观”去串起可以用这一套话术解读的历史事实,而隐藏那些不利于他们的话术的历史事实。

    所以要应付考试,最主要的是要知道共产党对于近代史的史观,然后照着这个线索去回答即可。例如所谓的社会阶段论(封建-半封建半殖民-社会主义)、革命阶段论(反封建-反帝反封建-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等等。

    这类考试我们都是开卷考,如果你们是闭卷,同情。

  23.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西方世界的东方印象(二):中国风chinoiserie和日本风Japonisme

    这幅画的感觉像是东方的壳套着西方的神韵,男子、女子和幼童的姿态神情非常有“欧洲感”。此外有意思的是,中国的仕女画中,我的印象是从来不突出描绘妇女的胸部,但是女性的胸部是西方绘画中很强调的性别特征,画家总习惯于来那么一点曲线。

  24.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分享文章】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

    罗翔:我为什么主张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

    这段时间,这个议题再次成为一个公共话题。

    非常感恩,我的朋友和同道车教授提出了不同看法,这种批评意见非常宝贵,因为批评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认识这个问题。

    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对于世俗问题,我们必须戒断对独断化思维的成瘾性依赖,虽然这种思维极大地迎合着人类的自负与傲慢,但它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一种灾难性的偏见和愚蠢。

    我们必须承认任何对立立场都可能存在合理的成分,毕竟,我们不是哲学王,无法走出洞穴直视太阳从而获得真理性的知识(episteme),我们只能生活在现象世界拥有并不充分的意见(doxa)。

    学者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和狂热的声音拉开距离,有时拒绝媚俗更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勇气和良知。对于法律人而言,托克维尔的教导掷地有声:

    当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在仔细阅读了车兄的批评意见之后,我还是坚持最初的观点,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买卖同罪同罚。

    一、不完美的体系解释

    批评意见认为:不能片面地看待刑法第241条第1款,而要从体系的角度,综合考虑其他条款。

    刑法第241条,总共有6个条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批评意见认为:“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3年的基本刑,但是,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因此,如果全面地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不能仅仅着眼于第241条第1款本身,片面地评价成一个轻罪,而要结合第241条的全部条款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

    这种观点当然有合理之处,但它的不足在于没有考虑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现象,这种体系解释并不完美。

    单纯的购买儿童最高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购买被拐卖的儿童,很有可能不会伴随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重罪。无论收买者是否悉心照顾被拐儿童,都对被害人家庭会带来摧毁性的打击。

    然而,拐卖儿童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收买被拐卖儿童则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这也导致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很少被追诉,因为它的追诉时效只有五年。

    拐卖儿童罪是一种继续犯,张三2000年1月1日拐了一个小朋友,卖了三年到2003年1月1日才卖出去,虽然从拐的那个时间点,张三就构成了犯罪,但是这个犯罪行为和状态都在继续,一直到卖出去那个点才结束。

    所以从2003年1月1日开始计算十五年的追诉时效。

    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则是一种状态犯,李四2000年1月1日买了个孩子,买的那个时间点构成犯罪,虽然不法状态或者说不法结果一直在继续,但是行为已经结束。

    所以必须从购买时也即200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五年。

    显然,如果在这五年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过了五年,就不能再进行追诉。因为刑罚的不平等,必然导致追诉时效的严重失衡。

    总之,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角度,综合241条全部条款,似乎依然是一个轻罪。

    二、不完美的预备犯理论

    批评意见认为:“整体评价来说,违背女性意愿的‘买媳妇’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内容。没有这些重罪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在这个意义上,收买被拐妇女罪,甚至可以被评价为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预备犯。”

    “在这种情况下,将收买被拐女的行为单独定罪,无论行为人是否实施后续的重罪行为,这难道不是已经体现出对收买行为的提前惩罚和从重打击吗?”

    这种解释非常巧妙,但是解释力并不充分。

    按照相同的逻辑,买枪通常都会伴随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买枪行为可以看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行为。那么买枪和卖枪的刑罚就应该拉开差距。

    但是,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买枪和卖枪同罪同罚。张三为了杀人而购买枪支,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是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但是现在的主流立场开始认为这种牵连并不紧密,并非类型化的牵连,因此应当数罪并罚。买人和买枪的刑罚严重失衡,很难得到合理解释。

    三、对向犯理论的疏忽

    我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还基于共同对向犯罪理论。

    我曾经写过: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罚完全一样。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批评意见认为:“刑法上的对向犯,本来就有处罚买方和不处罚买方两种情形。因此评价收买被拐妇女的行为,不能仅仅与拐卖行为相比,还要与那些刑法根本就不处罚的其他买方行为——如购买发票、购买毒品(自用)——相比,显然立法者是给予收买妇女以犯罪化的严惩。即使从共同对向犯内部来看,买方与卖方的刑罚也不存在必然相同的规律。有些相同的情形是由于,买卖双方的作用相当,都是促成了一个不得在社会上出现的违禁品在社会上流传,如买卖枪支和买卖假币,但买卖妇女的犯罪对象和法益内容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不能简单类比。”

    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并没有对共同对向犯和片面对向犯进行区分。

    共同对向犯(比如买卖枪支罪)所对向的双方都是犯罪,片面对向犯只惩罚一方,不能把所对向的另一方视为共犯,也即批评意见所说的不处罚买方的情形。

    片面对向犯的一个主要的立法动机在于自损行为,比如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犯罪,但是自愿购买伪劣产品的行为本身并非犯罪,因为购买人出于意志自由自愿处分财物。同理,卖淫和吸毒不是犯罪,但是组织卖淫和贩卖毒品都是犯罪,理由在于卖淫者和吸毒者的自损意愿。但是对他人自损行为的剥削和利用是对人的一种物化行为,发动刑罚权是合理的。

    然而,在共同对向犯的情况下,所对向的双方刑罚基本上是相似的,买枪卖枪同罪同罚,出售假币购买假币同罪同罚,行贿受贿刑罚相差无几,很少有哪种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像买人和卖人一样失衡,它的法理在逻辑上很难得到说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未自愿同意卖身为奴,这无法使用自损行为的理论。

    事实上,即便是自愿卖身为奴是否应该惩罚,也是存在争论的。甚至自由主义的宗师穆勒都认为,人没有出卖自己的自由,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

    批评意见认为:如果买卖双方刑罚相当,其目的是避免违禁品在社会上流传。

    但是,这不正好也能说明人口买卖吗,还有什么是比人当作交易对象更应该禁止的呢?当然人不能看成东西,虽然很多买人者认为所购买的女性连东西都不如。

    四、人与动物和植物

    多年以来,我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与动物类和植物类犯罪的比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三类: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二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三是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请注意,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是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定,只要是二级保护动物,即便犯罪对象只有一只也构成犯罪。有时收购一只一级保护动物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金丝猴、大熊猫等等、还有最近为大家喜闻乐见的豹子,收购一只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批评意见认为:对购买鹦鹉者而言,不是要把鹦鹉拿来当媳妇、生孩子的,而是当作一种宠物饲养和观赏。这里面基本上不包括对动物本身的利益损害,更不存在像对人的性、身体、自由等个人基本法益的那样的损害。在购买行为之后,并没有什么其他更重的犯罪在等着行为人,所有的评价都体现在购买行为之中了。这是这个罪的罪质。

    这种观点存在不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除了有观赏价值的,还有药用、食用等诸多价值,如果购买动物来入药,自然会包括对动物本身利益的损害。当然,必须说明的是,收购动物之后的实施了杀害行为,根据选择性罪名的法理,只能评价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这和收买妇女又实施强奸应当数罪并罚是不同的。

    在罪数问题上,必须承认对人的保护力度要更强。但是在基本刑方面,单纯的购买妇女、儿童与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存在严重罪刑失衡。

    甚至,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最高也可能处十年以上,比如买一张虎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这里的野生动物也即三有动物,根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大概有近2000种,甚至昆虫都有110种。很多城市全域都是禁猎区,通俗来说,在城里抓20只三有动物(比如癞蛤蟆)就构成非法狩猎罪。

    那么,收购呢?一个可选择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当然入罪标准不是20只,而是50只,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这个罪名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个罪名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刑罚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需要说明的是,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只要有基于想吃的目的购买,购买后无论动物是否飞走了,还是产生感情不准备吃了,都成立本罪的既遂。

    另外,再看看植物,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无论是植物,还是植物制品,买卖同罪同罚,最高可判七年。

    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人性尊严高于一切的动物和植物,康德说:“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他的同胞尊重自己,同样他也应当尊重其他每一个人。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由于每个人都不能被他人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看待。人的尊严就在于此。正是这样人才能使自己超越世上能被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的其他动物,同时也超越了任何无生命的事物”。

    五、善意购买问题

    批评意见指出,可能存在善意购买的现象。一如“《被解救的姜戈》中的舒尔茨医生那样,从奴隶贩子手中买下姜戈,让姜戈跟在自己身边,暂时脱离被囚禁和折磨的处境。你觉得哪一种行为更具有罪恶感呢?”

    我承认存在这样的现象,这也是为什么我从来都认为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鼓励的,那自然不是犯罪。对此行为,完全可以使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至于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很少使用,这不是立法问题,这是机械司法的问题。

    值得类比的是,在当前的司法状况下,以放生为目的或者改善动物福利为目的购买珍稀动物估计是不会从宽的。那么买个媳妇,准备一生一世好好爱她,就应该从宽处理吗?

    六、行为正义还是结果正义

    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肯定存在道义论和功利论两种论证路径。但是,沉重的社会问题从来不是书斋中的哲学游戏,虽然哲学支配着人间所有沉重的社会问题。

    克尔凯郭尔讲过一个段子:在一家戏剧院,碰巧后台起火了。小丑出来对观众讲话。他们认为这是一个笑话,并鼓起掌来。他又告诉他们,他们依然欢闹不止。而这正是世界毁灭的方式。

    生活充满着段子,令人发笑,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在笑声中忘记了思考,我们也忘记了为何发笑。刑法只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最后方法,它能解决的问题很少很少,幻想通过对个罪刑罚的提高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问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刑法依然要有所作为。

    加缪的《局外人》描述了令人悲伤的法律状况,当事人成了法律的局外人。加缪的哲学让人走向悲观,他认为人一定要追问意义,但生活的本质又是无意义。因此,人必须要与荒诞和解。

    但是,我从根本上反对这种哲学,因为虚无主义在逻辑上并不自洽。如果没有意义作为参照系,那么说生活没有意义就毫无意义。虽然,我们无力达致一种理想的状况,但并不代表理想没有价值。虽然我们所有努力也许微乎其微,甚至事与愿违,但是努力依然是有意义的。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不代表完美的圆不存在,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法律一直在革新,法治也在不断前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收买被归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也让我们充满希望。

    有作家曾经认为如果打击拐卖现象导致村落消失怎么办,对此我的回应是一句法谚: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

    《莱博维茨的赞歌》说,“对世界安全的渴望,对伊甸园的渴望,结果就是万恶之源……当痛苦最小化,安全最大化成为驱动社会的目标,它不知不觉成了唯一的目标,成为法律的唯一基础——这是堕落。我们在寻求它们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走到了相反地终点:使痛苦最大化,使安全最小化。”

    这段话值得功利论者倾听。我从不否认功利主义,但是它必须接受道义论的约束,此刻我耳边再次回响起康德的教导:

    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25.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丰县涉拐判决文书一览——被拐女性起诉离婚就驳回

    王文群与邢后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Wenqun Wang v. Houyong Xing: Civil judgment on a dispute over divorce

    发布日期:2013-12-12

    Published: Dec 12th, 2013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Civil judgment of People's Court, Feng County of Jiangsu Province

    2013 丰华民初字第0695号

    2013 Feng County Civil Case#0695

    原告王文群。

    Plantiff, Wenqun Wang.

    被告邢后永。

    Defendant, Houyong Xing.

    原告王文群诉被告邢后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文群、被告邢后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he case of Wenqun Wang v. Houyong Xing on their dispute over divorce was filed to this court on November 29, 2013. According to the law, judge Tao Huang applied simple procedures, and held the public hearing on December 9, 2013. Wenqun Wang (plaintiff), Houyong Xing (defendant) and Xing's attorney Zhihui Wang attended the hearing. This case has now been concluded.

    原告王文群称:原告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The plaintiff Wang claimed: Her hometown was Chongqing, Sichuan Province. On October 1987, she was kidnapped and sold to Xing in Feng County. On February 1, 1986, Wang gave birth to a daughter. They had no knowledge of each other before marriage. Xing had a bad temper, often scolding and hitting Wang. In September 2010, Wang left home and the two parties have since been separated for three years. Their marital relationship has broken down, and thus she is now filing for divorce.

    被告邢后永辩称:被告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某,1991年农历正月初八生一子邢某某,后邢某某被原告卖与他人。因原告远离故乡和父母,被告非常珍惜原告,且家庭支出都由原告掌控,由原告支配。双方感情很好,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The defendant Xing argued: He and Wang met via a matchmaker, and got married afterwards. On February 1, 1989, Wang gave birth to a daughter. On January 8, 1991 (lunar calendar), Wang gave birth to a son, whom Wang sold to other people. Because Wang was far away from her hometown and parents, Xing cherished her dearly, and Wang had control of all family expenses. They have a great relationship. For the sake of the family and their child, Xing strongly disagrees to divorce.

    经审理查明:198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某,1991年农历正月初八生一子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1月9日,原告短信告知被告后离家出走。

    The court found that: In October 1987, Wang and Xing were introduced to each other and started living together. They had a daughter on February 1, 1989, and a son on January 8, 1991 (lunar calendar). When they lived together, Wang and Xing often quarreled over trivial matters. On November 9, 2011, Wang left home after informing Xing via a text message.

    庭审中,被告邢后永陈述婚生子邢某某被原告卖与他人,但无证据证明。

    During the trial, Xing stated that Wang sold their son to other people, but no evidence was available.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邢金芝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The above facts came from the testimonies of the plaintiff, the defendant, and the witness Jinzhi Xing. The statements have been cross-examined and confirmed in court.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

    The focus of this dispute is: Whether Wang and Xing's marital relationship has indeed broken down, and whether they met the statutory conditions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The court believes that: The legal condition to determine whether a divorce should be granted is whether their relationship has indeed broken down. Wang and Xing had been married for more than 20 years and had children together. The base of their marriage was strong, and they had a good marital relationship. The two parties had occasional arguments, which is inevitable. Their daughter Jinzhi Xing also stated in court that her parents had a good relationship, and she did not agree to their divorce. As long as both parties understand and tolerate each other, and are more considerate of their child and each other, they can maintain an equal, harmonious and civilized marriage, and still have a happy family. Based on the pre-marital situations, post-marital relationship, the reasons for divorce and the possibility of reconciliation, the court decides that a divorce was not appropri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2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judgment is as follows.

    不准予原告王文群与被告邢后永离婚。

    Wenqun Wang and Houyong Xing's divorce is not granted.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文群负担。

    The case filing fee of 120 yuan (with 50% discount) is Wang's responsibility.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If the plaintiff does not accept this judgment, she may, within fifte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service of the judgment, submit an appeal to this court with the number of copies based on the number of relevant parties. She can appeal to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Xuzhou City, Jiangsu Province, and prepay the appeal fee.

    审判员 黄涛

    Judge, Tao Huang

    2013年12月12日

    December 12, 2013

    书记员 岳欢欢

    Clerk, Huanhuan Yue

  26.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派乐迪】如果你是诸葛亮,王司徒如果这样怒斥你,应该如何对敌?

    益州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大蜀国

    诸泽东

    我是反对“大中原帝国”的,我是主张“大蜀国”的。有什么理由呢?

    大概从前有一种谬论,就是“在今后能够争存的国家,必定是大国家。”这种议论的流毒,扩充帝国,压抑自国的弱小民族,在争边境野人之地,使半开化未开化之民,变成完全奴隶,窒其生存向上,而惟使恭顺驯屈于己。最著的例,是西域之大秦国,他们幸都收了其实没有成功的成功。还有一个,就是中原帝国,连“其实没有成功的成功”,都没收得。收得的是冀青并幽凉州奄奄欲死。十三州乱七八糟,造成三个朝廷,三个皇帝,二十个以上太守,刺史,州牧,老百姓天天被人杀死奸死,财产荡空,外债如山,号称帝国,全是一个个“山高皇帝远”的刁民。八百万不少,有七百九十九万,没见过笔墨简牍。全国没有一条自主的驿道。不能递信件,不能驾“洋马”,不能经理食盐。十三州中象幽州凉州一类的州,通变成被征服省,屡践他人的马蹄,受害无极。这些果都是谁之罪呢?我敢说,是帝国之罪,是大国之罪,是“能够争有的国家必定是大国家”一种谬论的罪。

    现在我们知道,天下的大国多半要瓦解。汉室倾颓,西域大秦盛极而衰,鲜卑诸部分治。在我们东北的高句丽,亦越了三个大王。天下风起云涌,诸地百姓狂欲脱离曹魏,“地方自决”,高唱入云,打破中原大国迷梦,知道是野心家欺人的鬼话,推翻霸权,不许他再亲作祟。全天下盖有好些百姓,业已醒觉了。

    中原呢?也醒觉了(除开窃命奸臣军阀)。二十几载大战乱的经验,迫人不得不醒觉,知道全国的总建设在一个期內完全无望,最好办法,是索性不某总建设,索性分裂去谋各州的分建设,实行“各州自决主义”。汉室十三州,最好分为十三国。

    益州呢?至于我们益州,尤其百万人个个应该醒觉了。蜀人沒有別的法子,唯一的法子,是益州自决自治,是蜀人在益州建设好“大蜀国”。

  27.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分享文章】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

    实际上是混淆“买卖”和“劫持并转让控制”所至

    有道理。“买媳妇”包含了几个环节:付钱给人贩子,人身拘禁,强奸。有问题的是后两者。如果有人“买”是为了善意解救,那么付钱环节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是人身拘禁和强奸环节。

    所以这个问题很简单,把所谓“收买”被拐妇女的罪名除去,以非法拘禁和强奸罪算即可。

  28.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一百位北大学子实名上书习近平彻查铁链女事件 (100 Peking University alumini petition Xi Jinping to thoroughly investigate the Xu Zhou chained woman case)

    @陈士杰 #179799 估计这种联名信都是自我申报,不排除其中有错误的情况。也有可能是提前录取的保送学生。

  29.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丰县涉拐判决文书一览——被拐女性起诉离婚就驳回

    并非法律专业,尝试翻译涉拐判决文书:

    赵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Zhao v. Yin: Civil judgment on a dispute over divorce

    发布日期:2014-11-07

    Published: July 7th, 2014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Civil judgment of People's Court, Feng County of Jiangsu Province

    2014 丰华民初字第0526号

    2014 Feng County Civil Case#0526

    原告赵某,农民。

    Plantiff, Zhao, Farmer.

    被告尹某,汉族,农民。

    Defendant, Yin, ethnicity Han, Farmer.

    原告赵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he case of Zhao v. Yin on their dispute over divorce was filed to this court on October 13, 2014. According to the law, judge Jie Zeng applied simple procedures, and held the public hearing on November 4, 2014. Both Zhao and Yin attended the hearing. This case has now been concluded.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XXXX年X月,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1986年12月生大女儿尹春芳,1987年10月生二女儿尹春艳,1989年10月生龙凤胎儿子尹春响、三女儿尹春兰。由于原告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告、被告离婚。

    The plaintiff Zhao claimed: Her hometown was Mianyang, Sichuan Province. On September 1984, she was kidnapped from her hometown and sold to Feng County. XXXX (year and month hidden), Zhao and Yin held a wedding ceremony in accordance with rural customs, and began to live together in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 On December 1986, Zhao gave birth to the eldest daughter Chunfang. On October 1987, she gave birth to the second daughter Chunyan. On October 1989, she gave birth to twins, son Chunxiang, and the third daughter Chunlan. Due to the poor foundation of their marriage, she and Yin did not cultivate any marital love, and they have now been separated for more than five years. Their marital relationship has broken down, and thus she is now filing for divorce.

    被告尹某辩称:原告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系自愿跟随被告至丰县生活。告辩人不同意原告起诉离婚的诉求。双方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儿女都已结婚成家。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且为了子女,为了维系家庭的完整,坚决不同意离婚。

    The defendant Yin argued: He and Yin met via a matchmaker, and Zhao voluntarily came to Feng County to live with him. He firmly disagrees to divorce. He and Zhao have lived together for more than thirty years, and their children all got married. Their marital relationship has not broken down, and for the sake of their children, for the integrity of the family, he strongly disagrees to divorce.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xxxx年xx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春芳,1987年4月生次女尹春艳,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春兰,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春响。原被告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共同养育四子女,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经常喝酒,双方缺乏沟通,互相不信任,常因琐事产生矛盾

    The court found that: Zhao and Yin were introduced to each other, held a marriage ceremony in XXXX (year and month hidden) and started living together. They had four children: First daughter Chunfang, born in December 1985; second daughter Chunyan, born in April 1987; third daughter Chunlan, born in January 1990; and first son Chunsong, born in January in 1990 (all dates are based on lunar calendar). Zhao and Yin had lived together for more than 30 years, raised four children together, and had an acceptable relationship after the marriage. In recent years, Zhao went to another city to work, and Yin drinks a lot. Therefore they lacked communication and mutual distrust, and had frequent conflicts due to trivial matters.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丰县华山镇长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The above facts came from the plaintiff's and the defendant's statements, and were verified by the materials issued by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in Zhenzhang village, Feng County.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The focus of this dispute is: Whether Zhao and Yin's marital relationship has indeed broken down, and whether they met the statutory conditions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近三十年,辛苦养育四子女,双方对家庭、子女均有较大的付出。**目前原、被告已人到中年,四子女均已长大成人,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陪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The court believes that: Zhao and Yin began to live together in 1984 in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 Although they had never registered for marriage, their relationship constitutes a de facto marriage. Zhao and Yin had an acceptable relationship after marriage, had lived together for nearly thirty years, and worked hard to raise their four children. At present, Zhao and Yin are middle-age woman and man, their four children have grown up, and they should cherish their long-time relationship. They should give each other support and company, and maintain the integrity of the family.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lack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y lack mutual understanding, which affected their marital relationship. In the future, the two parties should look into their own faults, understand and tolerate each other, and provide mutual care and consideration. If so they can still be a good couple. Zhao filed for divorce but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to prove the breakdown of their relationship. Therefore the court does not support her clai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2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judgment is as follows.

    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离婚。

    Zhao and Yin's divorce is not granted.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The case filing fee of 120 yuan is Zhao's responsibility.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If the plaintiff does not accept this judgment, she may, within fifte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service of the judgment, submit an appeal to this court with the number of copies based on the number of relevant parties. She can appeal to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Xuzhou City, Jiangsu Province, and prepay the appeal fee.

    审判员 曾杰

    Judge, Jie Zeng

    2014年11月7日

    November 7, 2014

    书记员 刘亭亭

    Clerk, Tingting Liu

  30.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有哪些(相对含蓄)描绘女性性高潮的文艺作品?(欢迎大家原创)

    她仰起头,从喉咙里发出一声压抑的低吟。

    她的低吟彷佛点燃导线的第一缕火星,彷佛夏日暴雨前的第一声惊雷,彷佛重重帐幕后传来的第一丝催情香气。

    我们更紧地贴在一起,柔软对着柔软,坚硬对着坚硬。

    我能看到她僵硬勾起的脚趾,闻到她蒸腾的汗气,感到她肿胀的果实,以及果实摇曳和爆裂时甜美的汁液。

    她的火星炸开我腹中的惊雷,惊雷伴着倾盆的大雨,雨中潮湿的香气直钻入我的心底。

  31.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技术是最高的道德,是制度的基础--以女权举例

    @那喀索斯 #179485

    魏特夫(karl august wittfogel)就认为中国经济因为农耕为主,修建水利工程时进行大量人力物力动员,从而为集权政府打下了基础,集权政府又利用水利加剧对百姓的控制。

    秦晖:“治水社会论”批判,不妨一看。

  32. 布兰妮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技术是最高的道德,是制度的基础--以女权举例

    A => B?

    是什么东西促进了女权?是打字机。

    是什么推广了打字机?是中等教育的普及。所以教育是最高的道德。

    打字机让19世纪的欧美妇女离开厨房去办公室里当秘书打字

    为什么有对办公室秘书的需求?是劳动力市场的扩大。所以市场是最高的道德。

    Susan B. Anthony的非法投票行动,如果没有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作背景,只能是fall into deaf ears

    Anthony争取普选权的运动,如果没有一次世界大战提高了妇女的社会活动参与与社会地位,也只能是fall into deaf ears.所以军事是最高的道德。

    在冷兵器时代,力量是关键……今天的自动化兵器时代,女性终于有了一席之地。

    在原始社群集体渔猎时代,生殖力是关键。某些社区直到近代依然留存着母系的权力结构。所以自然生理是最高的道德。

    所有的这一切都可以回溯到政治结构,所以政治才是最高的道德?

    所有的这一切都可以回溯到人类的需求,所以人文心理才是最高的道德?或者,行为生物才是最高的道德?

    所有的这一切都可以回溯到各地初始自然条件的差异,所以地理才决定了最高的道德?


    B => A?

    有了工资才有女权,才有普选。

    工业革命后由于纺织器械的进步,纺织业开始大量雇佣女工。有了工资依然没有普选权。


    曾经有人写过“人是机器”(Man a Machine),此书目前只有作为“机械唯物论”的历史价值。

    社会是一个由人和环境组成的复杂的多变量体系。如果想写一本“社会是机器”,用机械技师的方法来研究社会和道德,那么需要先证明,你能以预测机器运行那样的准确率来预测社会的发展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