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觉得对真人恋童必须入刑,但我还是觉得哪种管到虚拟人物的法律完全是傻逼法律。
我不确定你说的是不是我说的后一种。前一种大概没有讨论余地?有没有自由派能提供反面观点的。
@消极 #149876 是我失言了,看来我应该把我的观点说的更清楚一点。恋童,在我的心目中,特指一成年人,即在生理上性功能已经发育完全,精神上应当了解性关系的一切后果,包括社会后果,生理后果等,的人,同一名未成年人,即我刚才扯得这一堆东西不满足的人,发生了某些和猥亵差不多严重或更严重的关系。
前面两种人在大致满足我说的定义的情况下,基于执法可行性的原则,可以用年龄实施一刀切(即不把成年线定义为6岁or36岁这种荒唐线,如果和英美那样一个个都用陪审团判好像也不是不可以。)。在上述事情,即恋童,发生并被法院判定后后,应当对成年人使用刑法。
对于同意年龄是多少,我觉得其实现在中国的18岁也不坏,当然我认为应该把我定义中的成年人线和未成年人线适当分开,比如成年人至少18,未成年线只有16岁。这些数值可以讨论。
我认为没啥好讨论的是因为我认为恋童从本性是上是一个应该了解性行为后果的人同一个大概率不了解性行为后果的人在有可能涉嫌欺诈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直说了,我就认为是欺诈型强奸。这种事情我认为在正常国家一定是足以入刑的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