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岛孤云 #146274 我会这么讲一个故事,一个屋子里,经常传来打人的声音和女子的哭喊声,你知道住在这里的是一对夫妻,你会怎么想?当然是认为男主人家暴他老婆。但是这个“认识”并不是说我就很有动力向警方举报他打他老婆,更不是说我就愿意在将来法庭上举证说他打他老婆,因为他家经常传来女子的哭喊声。(谁知道是不是他家喜欢看那些有家暴场面的片子呢)
法庭对于证据的要求,和新闻界对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对于不确定的事情我不会因为立场偏向而认定一个结论。”,那你就不得不接受下面的结论,“直到1944年底,我才能确认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等犯下种族灭绝罪行”。从司法角度的确如此,因为你只有抓到了实锤的证据才能定罪;但是从新闻实践的角度并非如此,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问题,我就认为他有问题,即使这些证据不足以作为呈堂证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