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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欢迎回到膜乎 汉帝国签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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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就业利息货币通论》(第一篇)

    本人只是学经济学的一个普通的本科生,能力一般,对通论理解也非常肤浅,因此这篇文章是水平非常有限。希望各位多多“包”涵。如有不足甚至错误,敬请各位提出意见,我会逐一认真回复,非常感谢!

    对于对经济学没有什么接触同时对本文有兴趣的朋友,诚挚建议首先了解一下需求定律、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和边际成本递增规律(后两者没什么区别)。

    ——————

    古典经济学的困境和凯恩斯的假设(已填坑)

    就业利息货币通论点评的第一篇,挖坑待填(忙碌中)

    ——————

    填坑:

    斯密对货币的态度是货币中性论,即货币的数量不影响商品的真实价格水平——那么同样也是不影响实际工资水平的。斯密做出了精彩的论述:

    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都成正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售卖一种商品,所得货币愈多,那末在那个时间,它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亦愈多;所得货币愈少,它所能购买 或支配的劳动量亦愈少。所以,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货币乃是一切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正确尺度。

    **古典经济学派的观点是,货币量上升,而商品总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实际价格水平显然是上升的。 **

    但是,至少在短期内,实际价格水平确实会受到货币数量的影响。因为货币的发行不是同步发到市场中的所有人的,而是一部分人先拿到而另一部分后拿到。而市场价格不可能对货币的增长做出迅速的反应,比如,刚刚货币增发的时候,只要成本(供给价格)没有改变,企业是不可能涨价的。这就造成了不均衡。

    李嘉图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认为需求一直是足够的。因此,只可能存在企业的生产太少而不能满足需求,却不存在企业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正常的生产决策而卖不出产品的情况。

    这一假说被经济学家广泛接受百年之久,但后来,越来越多的观察毫无疑问地向即使是最迟钝的观察家和学者昭示:很多企业在没有改变销售策略和生产资料配置的情况下,能卖出去的产品随着时间变化极大——有时候供不应求,有时候大量囤积。

    与此同时,古典经济学的充分就业假设遭到了质疑。

    萨伊定律指出,供给创造需求。因此,任何企业,向市场提供产品的时候都会产生对生产要素的需求,这个需求又会进一步刺激供给——所以市场中的供给和需求似乎都是无限大的。在不考虑原料和劳动力的有限性之下,市场会在消费无穷多商品、生产无穷多商品的情况下达到均衡。

    而实际上劳动力是有限的,所以生产和消费都有限,而这个限度取决于劳动力数量的多寡。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企业家会雇佣全部愿意就业的劳动力,换言之,古典经济学的世界里是不存在失业问题的。

    古典经济学家将现实中真正发生的失业问题归咎为摩擦性失业和工会引导的,为了提高工资水平而故意失业。摩擦性失业即在突然性的、暂时的变化中引起的失业(比如一家企业的突然破产)。

    但是事实就是总有一部分人愿意接受目前的工资水平却找不到工作。在1932年的经济萧条中,工人的生产能力并没有比1929年更低,工人索要的工资水平也不比1932年高太多,失业的工人却比之前多了很多倍。古典经济学对此无力解释。

    凯恩斯提出了著名的有效需求假说。凯恩斯认为,企业家的生产决定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是企业家的供给价格(生产成本,总供给函数),根据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单件商品的生产成本是随着产品产量而上升的。其二是企业家预期的盈利(总需求函数)。必须注意,企业家的预期盈利是决定于市场需求的。

    企业家预期盈利减去生产成本达到最大值,也就是企业生产最后一单位产品的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时候,企业停止生产。这个点就是总供给函数和总需求函数的交点,这个交点就是有效需求所在的点。

    社会的总需求D可以化为两项:有效投资需求(D2)和有效消费需求(D1)。这几个变量都取决于Z,即总供给价格——决定于供给数目,亦即投资量。当企业投资扩张的时候,由于劳动力需求的扩大,社会的有效消费需求会增长。但是,有效消费需求增长的数额往往小于工人工资水平的增长。为什么?因为人的收入提高的时候,人会增加自己的消费,但不会将全部的收入用于消费。而且,随着人收入的提高,这种消费倾向会减弱。

    因此,随着总供给价格与有效消费需求D1之间越来越不成比例,企业产品的销售将会越来越困难。因为有效(消费)需求的不足,企业的生产会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效需求不足会限制企业的扩大生产,进而限制企业对劳动力的雇佣。

    以上就是凯恩斯的经济学分析体系的核心观点:有效需求不足导致经济萧条。后面会进一步论述凯恩斯对上述观点的证明。

  2. 欢迎回到膜乎 汉帝国签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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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火光》:漫谈地租理论

    @穿鞋的企鹅 #10609503 至于理论不那么可信,是张对地租市场做了很多假设,比如价格是可以任意协商(完全竞争),地主和农民对田地的产量都有充分的估计,等等。

  3. 欢迎回到膜乎 汉帝国签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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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火光》:漫谈地租理论

    @穿鞋的企鹅 #10609503 很想照你意见修改,但我拖延症太严重,什么时候想起修改的话一起改吧。(就是感觉这个要改好像也不太简单)但非常感谢你的意见,后面我会写几篇文章重点点评《就业利息货币通论》,到时候非常期待你的意见。 张五常我未来肯定会重点点评,写出来之后会结合这个对地租理论进行补充。

  4. 欢迎回到膜乎 汉帝国签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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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火光》:漫谈地租理论

    早期经济学最喜欢研究农业。因为农业生产过程很简单,成本什么的比较好统计。斯密很早就总结出了农业生产的三个要素:劳动、资本、土地。这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农业生产多数是靠着习惯而非明确知晓科学依据的方法,斯密忽略了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技术。

    斯密认为,地租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地主在没有付出任何东西的情况下获得了收益——仅仅是因为地主拥有土地。在地租的决定因素上,斯密没有作很深入的探讨。

    对地租理论第一个提出系统性解释的是大卫·李嘉图。李嘉图提出了很重要的“级差地租”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农业耕种的范围内,最贫瘠的土地是没有租金的。而其他的土地会产生较高的租金,其租金价格即等于这片土地相对于最贫瘠的土地所多出来的产出。而当最贫瘠的土地已经被用上,此时所产出的粮食仍然不足以满足市场之需求的时候,更加贫瘠的土地就会被开发。

    譬如,有A、B、C三级的土地,设劳动和资本按单位投入,1单位劳动+资本对应1单位成本。假定A土地上投入第1单位成本价值为10。如果向A土地上投入第二单位成本,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则的限制,第二单位产出可能只有9。比如向B土地上投入第一单位和第二单位受益分别是5和4。C土地上受益为1、0.5。

    那么现在,C土地刚好处于不被开发的状态(成本=受益),即没有地租。对于A土地,农场主会不断投入成本,直到最后一单位成本的产出为1为止。这样,A的产出就是10+9+8+7+……+1。减去成本,收益为9+8+7+……+0。这部分受益就是A土地的贡献,也就是A的地租。

    但如果发生什么事情使粮食价格大幅增长,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粮食价格增加了一倍。这时候C这种贫瘠的土地就会被耕种,也就产生了地租。

    李嘉图的理论自洽性非常完好,为后来的经济学界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范例。但是,李嘉图忽略了若干非常关键的问题——以至于他得出的结论近乎完全错误,这些问题被后世的经济学家逐步纠正。

    到1890年,马歇尔出版《经济学原理》之时,经济学家对地租问题的分析已经到了非常透彻的地步。马歇尔认为,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也就是说土地必定是有租金的,无论土地本身是多么贫瘠。

    马歇尔注意到,仅就农业本身而言,任何土地上只要生产,那么这个土地本身的价值,必定对农产品的产出有所贡献。此外,技术的投入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原本贫瘠的土地在采用翻耕、种植合适的作物之后完全可能成为更加肥沃的土地。近代化学技术和水利工程的繁荣,更使得人类改造除了气候实在不适宜地区之土地的能力,此时土地本身的贫瘠程度就显得不那么重要。

    由于土地并不仅仅供农业生产,更可能是未来的工商业和港口、道路、厂矿的地址,因此土地的其他因素逐渐显现出在决定地租中的重要性。其中最明显的几个要素有:自然气候,地形地势,附近有没有大城市或者工业基地,地下是否能探到矿产资源,交通是否便利等。

    对上述的几个因素,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予以了逐一分析,其中最精彩的观点,是他将地租视作社会储蓄增长的结果。因为储蓄——也就是资本——的增加,土地的租金会自然而然上升,这是因为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必然决定的,土地这时候成了一个贮存财富的仓库。

    此外,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工业区会从原来的城市中心逐渐搬走,搬到原来的农业地区,给商业腾出空间。这也促进了地租的上升。

    但马歇尔遗漏的一点是,合约成本在地租问题中的影响。土地的租佃本身是需要签署合约的,而签署、更改、解除合约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在马歇尔那个时代,经济学家已经清楚地了解到建立合约、维持工业组织需要成本,因此马歇尔明确论述了进行谈判、推销商品、进行外部的签订合约等商业活动和企业内部之管理引发的费用,但遗憾的一点是他并未在地租问题中分析上述因素。后面科斯等人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交易费用体系。

    科斯提出交易费用概念之后,他的后继者诺斯、阿尔钦等人发展了这个理论。 随着这个理论浮出水面,经济学悬而未决许多年的问题更加尖锐:为什么简单的农业生产中,会同时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租佃契约?固定租金租约和分成合约为什么会同时出现,市场又是如何令其达到均衡的?张五常《佃农理论》首先系统性地解释了这个问题。张通过严格的数学推导得出,分租、定租、还是自耕农对土地的利用效率是一样的。当然,由于张的理论假设了租金可以任意协商等一些很强的假设,他的理论显得不那么令人信服。

    佃农理论除了分析了合约成本之外,还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在市场中人的行动是局限条件(市场外的局限条件,如社会习俗与道德、法治环境等,这一点上张五常承袭了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第五卷第七章提出的观点)之下人作出的他认为的最优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似乎任何存在的租佃契约都是等价的。

    关于这个最优选择,他的老师阿尔钦提出了一个非常精妙的论述:“假设若干人随机开设加油站,他们不知道加油站开在哪最好,这样有些人会开在路边,还有些人可能开到海边或者山上。但海边或者山上的加油站会很快倒闭,只剩下开在路边——即最优选址的加油站,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人的选择就是最优的。”

    马歇尔认为,依据替代原则,当一个人发现有一个更好的选择(收益不变减少成本或者成本不变增加收益)之时,这个人就会放弃原有的选择,改选其他。但这个过程是逐步进行的,不可能一下就从原有的边际到达新的边际。因此,市场中人的行动是处在不断演化之中的。并不能认定目前的合约都是最优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也许张五常的结论是有些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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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光》征稿启事

    未来会不定期投稿经济学观察。尤其普及一些马歇尔、凯恩斯、斯密、费雪、诺斯这些大师的观点。

    很想写一些小说来描述当今中国的绝望……但是今天中国,我拙劣的文笔写不出万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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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文章推给葱、膜、2047站长:天理与王法(张维迎)

    从吴英案到曾成杰案

    去年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年会上,我的演讲从吴英案说起,今天的演讲我要从曾成杰案开始。有人说我去年的演讲对挽救吴英的生命发挥了一些作用,如果确实如此,我感到很欣慰。当然,无论我在今天的演讲中说些什么,对改变曾成杰的命运已没有任何意义。但我确实希望,我今天的演讲能对拯救未来的一些无辜的生命有所帮助。

    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秘密处决这件事,在整个中国社会引起了极大的震撼,企业家群体中弥漫着一种”兔死狐悲“的气氛。是啊,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司法体制之下,一想到今天曾成杰所遭遇的不幸某一天可能落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有谁能没有一点悲凉之痛呢?

    这种兔死狐悲的情感,实际上就是2000多年前孟子讲的“恻隐之心”,也就是200多年前亚当·斯密讲的“同情共感”(sympathy)。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开始就宣称:人无论多么自私,他的天性中显然会有一些原则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心,就是当我们看到或想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他接着说,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的其他原始感情一样,绝不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最大的恶棍,最顽固的不法分子,也不会全然没有任何同情之心。

    恻隐之心,同情之心,对我们理解社会的道德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孟子讲,恻隐之心就是仁。亚当·斯密认为,同情心是人类道德的心理源泉。正是别人的喜怒哀乐在我们心目中引起的共鸣使人类有了良知;正是对我们心中的那个公正的旁观者、那个伟大的法官和仲裁者的情感的尊重使我们有了正义。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整个社会舆论对他的同情,说明我们社会的良知还没有泯灭。

    理大还是法大?

    曾成杰为什么被判处死刑?因为他“犯法”了,至少法院认为是这样。一个问题是,曾成杰当时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集资的时候,他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做违法的事情?这一点我不好猜测。但无论如何,法院不会因为一个人的无知而免除他的罪行,尽管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会对此有所考量。我更关心的问题是,即使他真得犯了法院判决时所依据的那种法律,并且是明知故犯,对他的惩罚就是正义的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解法与理的关系。十年前我曾提出这样一个分析框架:衡量一种行为是否该做,有两个标准,一是合理不合理,二是合法不合法。这样,我们所有做的事情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既合理又合法,第二类是合理但不合法,第三类是合法但不合理,第四类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基本上都是第一类和第四类,也就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也就是不合理的。此时,人们做选择相对容易,遵守法律也就是遵守正义。但在像我们这样的社会,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事情很多,有时其比例甚至超过第一类和第四类。这就是生活在我们这个社会的人面临的困境,也是我们之所以要改革的原因。

    这里讲的“法”当然是指政府制定的法律,中国人传统上称为“王法”、“律法”,学术上叫“人定法”(positive law)或立法法(legislative law)。一件事合法不合法是相对清楚的,至少政府官员和法官认为是清楚的。

    这里的“理”是什么?就是中国人讲的“天理”,“公理”,“道理”,“天经地义”,学术上叫“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在西方也被称为是上帝的法(the law of God), 理性之法(the law of reason)。它们是良知、正义、德性的基本含义。

    所谓天理或自然法,就是人类以理性和情感所发现的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最一般的戒条或法则。如: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知恩图报,言而有信,每个人都有保全自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

    理大还是法大?当然是理大。理(自然法)是人类的集体智慧,是历史中自然演化形成的,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它与人的本性相符,反映在人的良知中。法(人定法)是政府制定的,组成政府的人与普通人一样,有自私之心,有偏袒亲朋故旧的倾向,有无知和傲慢的特性,有情绪化的时候。如果法律不受天理的约束,不以天理为准则,任何的法律都是“合法的”,就会导致不正义的法律,甚至“合法的暴政”。

    理事法的“元规则”,是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理大于法意味着只有符合天理的法律才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才应该得到遵守。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因为天理(自然法)有些模糊性,只有原则没有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也就是说,人定法应该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而不是对自然法的否定。打个比方,即使我们都知道开车要靠右行,但如果马路上不划中间线,要判决谁违规了就比较困难。但如果政府把中间线划得太靠左或太靠右,以致某个方向行使的车辆不越线就不可能通行,这样的规则就是不合自然法的,不可能得到遵守。

    从古到今,理大于法扎根于每个人的基本意识中。日常生活中,人们最鄙视的是不讲理的人,而不是不守法的人。比如说,我们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而不说“有法走遍天下,无法寸步难行”。

    自然法(天理)的三条基本准则

    自古以来,自然法就活在人们心中。但自然法的表述和论证,则是思想家的工作。英国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总结了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第一条是稳定财产占有的法则,也就是私有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这一条来自人类对生存、安定和和平的需要,以及可用于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源的有限性,它避免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和相互残杀(害命通常因谋财引起),使人们可以和平相安,因而是最重要的自然法。第二条是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也就是自愿交易、自由签约权。财产的最初所有者通常不是能给其带来最大价值的人,自愿交易可以使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合作双赢成为可能。任何通过暴力手段强制他人交出财产是违法自然法的,除非这种暴力是为了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第三条是履行许诺的法则,也就是人要言而有信。人类的大部分合作都以言辞表示开始,以行动(履约)结束。如果人们言而无信,就不可能有合作的行动,人类的进步也就没有可能。

    这三条自然法或天理也就是通常讲的正义的基本含义,违法了其中的任何一条,也就违反了正义原则。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所有发达的法律秩序的主要特征,都极其相同,都可以说只是对这三项基本自然法所做的详尽阐释。

    以此来看,曾成杰的融资和商业活动并没有违反自然法。他没有使用暴力和欺诈手段获得别人的财产,融资活动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的交易行为;他也没有违反自己当初的许诺,即使在政府政策改变之后,他仍然与出资人重新谈判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相反,政府的行为却却实实在在违反了这三条自然法则。在法院判决之前政府就剥夺了他的资产并在未经曾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转移给政府自己的企业,违反了第一条自然法则;政府不允许他执行与出资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违反了第二条自然法则;政府一开始鼓励和支持他向民间筹集资金,后来却出尔反尔,宣布他是非法集资,违反了第三条自然法。

    自然法(天理)的普世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天理)是普世的,也是永恒的。看看那些伟大的道德思想家,无论他们来自东方还是来自西方,是生活在古代还是当代,他们所倡导的人类应该遵守的“天理”都大同小异,大致不出“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归纳出十九条自然法则,然后说:由于人们之中大部分都忙于养家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后为了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条: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即俗话讲的,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这也就是亚当·斯密讲的存在于每个人心目中的“想象的、公正的旁观者”所做的情感判断,同样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推理方法,甚至也可以说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推理方法。

    显然,“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总则本身就隐含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原则,因为只有平等的人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种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上帝”(“老天爷”)面前的平等。前面讲的大卫·休谟总结的三条自然法则都可以从这一条总则推导出来:你不愿意别人剥夺你的生命和财产,你也就不应该剥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你不愿意被人强迫你交易,你也就不应该强迫别人与你交易,或者,你希望别人尊重你自愿交易的权利,你也就应该尊重别人同样的权利;你不愿意与言而无信的人合作,你自己就应该说话算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现在被称为“黄金法则”(golden rule或 golden law)。孔子提出这个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则确实非常伟大,但这一法则在2000年前的轴心时代的许多其他伟大的思想家中也是一个基本法则,有些人提出的可能更早,可以说是轴心时代伟大思想家的共识,几乎没有哪一种文化或宗教不包含这样的规则。比如希腊哲学家皮特库斯(Pittacus,公元前640–前568 年)就曾说过: “Do not to your neighbor what youwould take ill from him。”(不要对你的邻居做你不喜欢他对你做的事情);几乎生活在同时代的希腊哲学家泰利斯(Thales,前624 – 前 546)说过:“Avoiddoing what you would blame others for doing。”(不要做你抱怨别人做的事情);佛法里类似的话也很多,如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treatothers as you treat yourself);如果你不想被别人伤害,你也不要伤害别人(Hurt notothers in ways that you yourself would find hurtful);耶稣也说过许多类似的话,如“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你不喜欢别人对你做的事情,你也不要对别人做);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格言都可以翻译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实上,基督教认为这一“黄金法则”来自耶稣。如果我们不是拘泥于文字,《墨子》和《道德经》的许多话都有类似的意思。

    今天中国发生的有关普世价值的争论,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你可以否定“民主”是普世价值,否定“宪政”是普世价值,但你不能一般地否定“普世价值”,正如你可以说不想吃面,不想吃肉,但你不能说我不需要吃饭一样。

    否定天理的普世性,无论出于私利还是公心,都是愚蠢的行为。儒家文化之所以能主导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就是因为它把天理放在王法之上。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儒家文化就是自然法,这一点虽然在学术界有争议,但至少说明儒家是把“天理”放在第一位的。儒家的“礼法”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这是儒家与法家最大的区别。秦王朝之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原因是秦始皇只讲王法,不讲天理。

    良知比法律更重要

    回过头来总结一下,曾成杰犯了什么法?或许他真的犯了“人定法”,也就是政府制定的律法(所谓“非法集资”),如法院所判决的那样;但他确实没有犯“自然法”,没有做违背天理、违背良知的事情。

    处死曾成杰或许没有违反人定法,甚至在处死他之前不告知他的亲人也可能没有犯人定法(法院这么讲了),但确确实实违法了自然法,违反了天理,违反了人类的良知!

    曾成杰的不幸既有法律的责任,也有法官的责任。法律主要是靠法官执行的。我们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不是仁慈,而是正义!英文中,法官的含义就是正义(justice)。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法官来说,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没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懂法律的法官更可怕。这是因为,一个法官只要有良知,即使不懂法律条文,他也不会做出违反正义的判决;相反,即使他懂法律,把法律条文背的滚瓜烂熟,如果他没有良知,正义就会荡然无存!约翰·马歇尔被公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但他在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背景。这也是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所在。陪审员都是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他们的判决是基于良知而不是法律。

    有法无天不是法治社会

    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中国人的普遍共识,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社会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期,也就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任何人都不应该以“法律”为托词行不正义之事。当法律不符合天理时,当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间挣扎的时候,你应该选择站在天理的一边。当然,许多人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人性的私心,也因为人性的懦弱。通常来说,违反人定法的惩罚在眼前,违反天理的惩罚在以后,人们通常会遵守“好汉不吃眼前亏”的格言。但我们应该对那些宁肯违反法律也不愿违反天理的人持有敬畏之心,至少不应该以我们自己的小聪明而鄙视这些人。

    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须符合良知,符合天理!任何违反天理(自然法)的立法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只能被称为“恶法”,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这样的立法是对人类理性的蔑视,是对人性尊严的践踏!它无助于人类的幸福!

    当今中国社会最缺乏的不是法律(王法),而是天理!或者说,最缺乏的是符合天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开放前,最高统治者是既不讲天理,也不讲法律,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秃子打伞,无发(法)无天”。文化大革命使人们认识到无法可能给每个人带来的灾难,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但曾成杰案件以及其他诸多案件说明,法治不等于律法之治。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讲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无法无天不是一个好社会,有法无天也不是一个好社会!

    (本文是作者为2013年8月24日合肥举行的“中国企业家论坛夏季峰会”撰写的主题演讲稿,经作者授权本报发表。2013年8月19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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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站搞這麼多派樂迪,大概是愛上品蔥了吧

    ps,窝佬也并不关心贵葱怎么回事,即便关心,也不会拿你们怎么样

    不要学某国外交部天天嘴炮大战,却不敢对领海里面的敌航母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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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站搞這麼多派樂迪,大概是愛上品蔥了吧

    @呂500 #9488963 赶紧回去,别处坐坐罢。 你们光明磊落是你们的事情,但是来2047挑事就显得很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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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有刘震云的《吃瓜时代的儿女们》的电子书?

    字数字数字数 基尔霍夫电流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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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金莲找西门庆,是不是市场对资源的重新配置?

    500 Internal Server Error Exception/content too sh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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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今天,香港人該何去何從?

    想问一下香港的民意如何?支持(TG)、反对、中立的大概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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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来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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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个台湾籍的同学可能是不会说人话。

    各位冷处理就好,一条也憋回,让他自嗨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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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选出经济学史上前十的经济学家并给他们排名,你们会如何拉清单?

    我的排名: 1.斯密 2.马歇尔 3.凯恩斯 4.哈耶克 5.科斯 6.门格尔 7.费雪 8.卢卡斯 9.米赛斯 10诺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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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来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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