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狗却养猫 #1
南山必胜客
@爱狗却养猫 #1
南山必胜客
从此中国有了一个新外号: 阿等哥哥!
https://twitter.com/adrianzenz/status/1277491005659295744?s=20
BREAKING: my new research on Xinjiang uncovers evidence of birth prevention & mass female sterilization. Findings give strongest proof yet that Xinjiang atrocity fulfills a U.N. Genocide Convention criterion: imposing measures intended to prevent births
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
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就有关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应当分别由各该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
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四十九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五十二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三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第五十四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情况,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natasha #1
从8964 开始妥协,到现在这群人还在扯淡
@libgen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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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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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回没有错。
有個貴族朋友在硬幣背後 青春不變名字叫做皇后 每次買賣隨我到處去奔走 面上没有表情卻匯聚成就
这是赞扬英国的资本主义造就繁华
知己一聲拜拜遠去這都市 要靠偉大同志搞搞新意思 照賣照賣樓花處處有單位 但是旺角可能要換換名字
英国要归还香港了,伟大同志是指改革开放后的中共, 新意思就是一国两制了
這個正義朋友面善又友善 因此批準馬匹一周跑兩天 百姓也自然要鬥快過終點 若做大國公民只須身有錢
快过终点就是香港回归, 想移民很简单,有钱就可以
知己一聲拜拜遠去這都市 要靠偉大同志搞搞新意思 冷暖氣候同樣影響這都市 但是換季可能靠特異人士
特异人士感觉是指民主派,这个不太确定
這個漂亮朋友道别亦漂亮 夜夜電視螢幕繼續舊形象 到了那日同慶個個要鼓掌 硬幣上那尊容變烈士銅像
香港和平交接,香港人挺怀念的, 从此以后就要听中共指挥了,要你同意就同意,要你鼓掌就鼓掌,硬币上的女皇也要变毛腊肉
@natasha #7
有道理
@natasha #5
事实证明有些律师还要一点面子,退出了官派律师, 某些人比起来倒是更显得毫无廉耻
你应该加个面纱的介绍, 因为这个故事的主体发生在中国
@libgen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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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ck this. the message should start from email address from electron8964 and i am using Tutanota.com email.
@Fws8964 #3
警告, 私自分享可能会侵犯版权
@Nina #1
靠,我也不知道了,难道真的有中共走狗天天盯着这里?
http://www.bjnews.com.cn/feature/2020/06/28/742831.html
6月28日,“政事儿”从山西省平顺县新闻办获悉,申纪兰因病逝世,享年91岁。
这篇文章值得再读一遍
黄志明这个人挺有趣,有才华又有点放荡不羁,真实有趣
@小火车车 #22
哈哈哈哈,没关系, 说实话要谈古希腊悲剧美学和叔本华的伦理学,我还是相信自己不需要Google都能给你写上一大段, 可惜我真的没一点兴趣这么做
@小火车车 #20
单纯的嘲笑
@小火车车 #9
最简单一点,你知道为什么古希腊人推崇悲剧吗?
@小火车车 #18
自己读书去, 我没什么兴趣和你谈这些
@Merlin #12
怎么样?
法律援助当然是谎言了。从抓人到现在所谓的“监视居住”都是迫害人权,甚至不符合一般规定,怎么会有人相信法律援助是中共的好心? 中共要有好心早就该放人了,甚至怎么也得允许家属见面吧?
五毛粉红相信也就罢,普通人还要被骗就挺可笑的
@natasha #1
不知道。 我猜测更主要的原因是国内现在舆论环境极度恶化,这又是人民日报主办的,什么样的人会关注人民日报的节目呢? 和人民日报合作不免也得面对人民日报的粉丝们吧
@爱狗却养猫 #1
多次无意义顶帖就应该直接注销
@natasha #3
我之前也不提反感。 但现在越看国内的舆论环境,然后对比一下这么一群人,包括这里面访谈的几个, 就感觉美没什么意思。 他们现在有的, 百万大V,流量知识份子, 畅销作家,终究是虚名, 完全不值得称赞
@natasha #7
这个批评我之前也转发过, 从纽约时报上看到的。
https://cn.nytimes.com/culture/20191122/gauguin-national-gallery-london/
对于这个我其实也挺矛盾的, 不过以后展出时给出一些说明,这比较好
@natasha #1
当年土改也是。当初地主买的土地是合法的,到了新中国就是反动派了。不过没想到, 胡温时候建的房合法,到了包子时代就非法了
@美国高华 #26
毕竟三年自然灾害,虽然粮食供应不足,但是还有树皮观音土呢,中共都没拦着你们吃树皮观音土,饿死了怎么能怨中共呢
前两天,网上调侃,黄光裕12年后出狱,中国股市指数没什么变化。
今天,刘贤斌出狱,中国的经社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不如十年前他入狱的时候,没有人调侃得起来,有且不仅有悲哀。
--梁小军律师 (陈玫家属聘请的律师)
@libgen #6
有些话你只能对人说,动物没法理解
为什么你这么肯定Google可以找到被删除的文章?
简单来说,注意安全,自己承担风险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 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 顾城
https://twitter.com/stanleynordic/status/1275992177383006209?s=20
作为凡夫俗子,无锡“市民中心”确实亮瞎了我的狗眼:
超级豪奢、大气的布局,气象万千。但里面住的不是市民,全是无锡市委、市政府官员
它占地40多万平,建筑面积36万余平。背后是65万平金匮公园,前面是30多万平湿地公园。有河有湖,有草有木。总占地约1.5平方公里
中南海也没有这个舒服

正常国家,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武器,法律是有体现人民意志的国会/议院制定
极权国家,法律是独裁者管治下层百姓的武器, 法律的制定可以完全背离人民的意志

健康宝又是什么东西?
@j4ck410p35 #5
恰恰是中共不敢说被捕,遮遮掩掩。
@J4ck410p3 #3
那我来告诉你,从蔡伟和陈玫失踪开始,家属早就请好了律师,但中共先是拒绝任何回复,到后来承认抓人,始终拒绝让律师和家属和两人见面,早已经没有把法律人权当一回事。 自己请律师一直就是家属的意见,陈纯一就是陈玫的哥哥,他一开始拒绝官派律师,很多发言基本都可以在2049都可以找到。
既然在端点星案的相关讨论上,你还敢撞到枪口上了,那我也就成全你
站长失联期间,对站长(小二)和与2049项目相关者(端点星志愿者)碰瓷的用户,限制一周-》禁止登入
人肉的部分,可能需要更具体点的定义。 如果只是google一下,似乎也太正常了。 之前品葱上的定义是泄漏个人真实信息,比如真实姓名/Id/住址之类的
@Merlin #54
我想知道我不想碰粪坑,粪坑往上凑怎么办?
@J4ck410p3 #3
你没看到我上次帖子的link吗? 如果没有瞎,就再去看一遍我从哪里看来的。
我看到那个新闻的时候,你看到的报道都没出来,我看到几个版本的故事都和搜狐的版本差不多。
这个世界,难道瞎子都开始碰瓷了?
@爱狗却养猫 #2
看来你对共产党的认识还是太简单了。
你知道中共近些年怎么打压宗教的? 穆斯林就不用说了吧, 上百万人在集中营呢。 基督教也不放过,各种拆教堂, 最近上任的夏宝龙,就是拆教堂小能手
浙江乃习近平总书记首次任省级一把手的地方,又是其政治及经济势力的大本营。一个来自北京高层的「基督教中国化」计划,也可能会演变成另一场针对基督教的「反右」运动
两百多年前从西方传来的基督教,如今在中国大陆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地位?这往往要通过中共的具体行动来判断。中共无疑是非常强大的,但当它以强大的方式对待基督教时,无疑基督教也是非常强大的。 2014年前八个月,针对基督教的一系列压制行动从浙江开始,这是因为浙江乃习近平总书记首次任省级一把手的地方,又是其政治及经济势力的大本营。还有,温州是全国基督教人数最多的城市,至少有120万,平均七人中有一名基督教信徒,有「中国的耶路撒冷」之称;还有媒体称此举为针对中国基督教的「斩首行动」,待浙江经验有例可循时,推广到全国并非没有可能;令一个来自北京高层的「基督教中国化」计划,也可能会演变成另一场针对基督教的「反右」运动,严重了也可视为「文革」卷土重来。
针对基督教的压制行动选择从温州开始,不排除这是统战部门的精心策划。1954年,中共在周恩来具体领导下筹划成立一个所谓自传、自治、自养的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地点设在上海,其目的便是压制和控制基督教;「反右」期间针对基督教的无宗教实验区也是在浙江温州和河南南阳开始的,结果失败了。如今浙江温州和河南南阳,却是基督教比较复兴的地方。 自2013年11月起,浙江省政府下令在2013-2015年用三年时间推行「三改一拆」政绩工程,类似薄熙来、王立军发起的唱红打黑的「重庆模式」的翻版。说好听点就是面子工程,因为每个共产党领导上台,都要烧一把火,邓小平烧出「改革开放」,江泽民烧出「三个代表」,胡锦涛烧出「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烧出「中国梦」。无一例外,各省的一把手即省委书记,也有各自的一把火,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烧的就是三改一拆,所谓拆旧厂房厂区、旧城中村、旧住宅区及违章建筑,前三项要强改,后一项要强拆。目的是腾龙换鸟,把腾出来的土地再度合理开发,重新建设,为呈现出一个美丽浙江和美丽乡村来。可是,明显之处却是拆基督教堂的十字架,无论是十年前建的教堂十字架,还是近几年建的教堂十字架,均接到拆除十字架的命令。信徒们反对强拆,也不愿意自拆,纷纷到北京告状,维权,结果无任何下文。 夏宝龙下令拆十字架,导致浙江所拆十字架,7月底已有200多处,到了惊人的地步,如果没有人撑腰,他会这样冒天下之大不韪吗?「重庆模式」岂不是有周永康来撑腰,夏宝龙的背后莫不是习近平?据一些境外媒体及网络媒体广泛报道但未经夏宝龙本人证实的理由是,2013年11月份,夏宝龙到温州视察,晚上纵览全城,发现最显眼的便是高高举起又亮出灿烂光芒的十字架,训下属:
结果,温州街头的十字架是率先被关灯的,夜晚不能亮了。可是,开车或乘车到过温州的人都知道,举头看到高速旁边十字架林立的时候,就知道快到温州城了。十字架本来是建筑物上的显眼标记,却不料因为夏宝龙的到来,成为温州市委、市政府大员的意外麻烦。现任温州市委书记的陈一新原为浙江省委副秘书长,温州市长陈金彪原为浙江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他们不敢不服从省委书记。从此,温州十字架被拆就埋下了伏笔。
2014年1月,浙江杭州就有多处基督教堂的十字架被拆;2月份舟山多处基督教堂十字架被拆,据说夏宝龙也曾路过舟山白泉教堂看到十字架不悦,不久被拆;三四月份,温州拆的最多,著名的永嘉县三江教堂就是一个典型。4月28日,因为教徒和平抗议,又不愿意自拆,差不多已经停拆一个月的三江教堂再次被政府强拆。为什么中途会反复呢?因为温州市政府、永嘉县政府都不愿意主动做这恶,政府与当地基督教会也在协商,相互妥协,从3月份开始就在谈判,一开始是当地政府受到来自「三改一拆」政策的压力,教会同意把违章的教堂六层附楼自拆两层,保留四层。不料,政府随后变卦,可能是境外媒体大量报道和夏宝龙本人的压力,教徒们再次妥协,改为自拆四层,保留两层。这个六层附楼本是用于老年公寓和教徒神学培训中心,教堂人员主要想保留教堂主楼,附楼拆了也愿意妥协。待假以时日,运动过去,再重新申请建造。可是,三江教堂的信徒们并没有等到这一天,4月28日,永嘉县政府在半夜强拆整个一万多平方米的三江教堂主楼和附楼,夷为平地,如今成为种菜的农田。这不排除来自夏宝龙本人直接的命令,随后,永嘉县公安局还抓捕了当地国土及建设规划局工作人员,指控他们在审批时庇护三江教堂,涉嫌有法不依。而三江教堂的几名信徒也因涉嫌违法使用土地而被刑事拘留。
可见,温州政府拆辖区内的十字架,并不积极——也无利可图,但当省委书记把「三改一拆」当做政绩工程时,下级只得服从,没有回旋的余地。杭州也是如此,高架桥和高速公路边上的教堂十字架统统被拆除。8月12日晚上,杭州市中心惟一高架桥旁的鼓楼教堂十字架被强拆,为了防止人们摄影摄像,强拆人员在微弱的灯光下施工,结果效果不理想,遂下令打亮大灯照明,结果还是拆了三个多小时才拆掉十字架,直到13日凌晨2点左右才结束。他们不敢白天拆,理由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夜晚拆不敢亮灯,则是担心被人拍摄取证,做贼心虚。再说,十字架的高度并无法律明文高度,十字架也没有妨碍飞机飞行,更不会影响城市美观,为什么一定要针对十字架而违法强拆呢?
原因就是夏宝龙这个新文革派在起反面角色,据香港媒体透露,夏宝龙任职浙江省委副书记时,主管教育及意识形态,北大教授贺卫方调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同意,浙大同意,调令盖章完毕,只等浙江省委同意,偏偏就是最后一关省委不同意,已经在浙大教书的贺卫方只得退回北大,被发配新疆石河子大学援教两年,才重新回到北大课堂。夏宝龙是典型的文革思维,他把基督教当做敌对国的渗透工具予以打压,《浙江日报》就是夏宝龙的御用阵地。2007年以前,习近平在浙江任省委书记时,曾在《浙江日报》头版发表二百多篇评论,如今在相同的版面上,至少8月份已经有十几篇为「三改一拆」涉及拆宗教场所行为辩护的报道及评论文章,其中一篇把境外媒体指责为敌对势力:假借涉及宗教违法建筑妄评中国内政,不过是他们的又一次拙劣表演。……敌对势力越是颠倒黑白,就越暴露其不良企图,越证明「三改一拆」符合发展大局;这一类的杂音噪音越喧嚣,我们就越要坚定主心骨,依法依规将依法拆违进行到底。(8月22日《浙江日报》第一版,原题是《抹黑三改一拆企图何在——四论自始至终抓好「三改一拆」》)
此间,主管科技教育的浙江省副省长郑继伟以副省长及致公党浙江省主委身份对浙江致公党成员讲话,提到涉及宗教场所的三改一拆,称反响、阻力很大,他本人也是有顾虑的,但此举反映了浙江领导的坚强决心和魄力,迟早要做(拆)的,就像河南省平坟,大方向是正确的,被炒面积最多的是佛教寺庙,但他们倒没有吭声,而引起反弹最大的是基督教,国际上声音大。
八个月来,浙江拆十字架,北京也有明显的支持,前国家宗教局局长、现任中央委员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书记叶小文专程来杭州举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主题论坛,夏宝龙等省领导悉数当听众,这说明拆十字架并不仅仅是浙江的创新,而是北京的立场,称之新文革并非夸张。习近平最崇拜的是邓小平,这是因为邓小平的政治坚定,不妨用邓小平在1957年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身份在最高国务会议的一句讲话作结束,他说,「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可能需要十年或十年以上的时间。现在看,不但「反右」没有结束,「文革」也没有结束。
——原载《动向》杂志2014年9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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