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原文:
(一)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国家立法机关。
(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三)地方各级议会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名额和选举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区必须小于该地区国会议员的选区。
(四)地方各级议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五)地方各级议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省、直辖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国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议会批准后施行。
(七)地方各级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本行政区域内的投票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议会议员的选举。
(八)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九)地方各级议会议决其会议的结束与再开。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本行政区域政府首长要求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十)地方各级议会议长管辖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十一)审查选举为议会之责。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二)地方各级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地方同级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三)地方各级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地方政府任何人员列席。地方政府人员,必须列席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四)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五)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
(十六)省政府的政府首长是省长,市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市长,区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区长,乡政府的政府首长是乡长,镇政府的政府首长是镇长。
(十七)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十九)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十)省、直辖市的议会决定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二十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二十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十三)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中央政府。
(二十四)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公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民众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政府反映民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十五)地方各级议会有权依照当地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国会批准后生效。各县、各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议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会备案。
(二十六)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地方政府自主地安排使用。
(二十七)地方各级议会有权决定同行政区域进入戒严状态。
(二十八)地方各级议会依法撤换地方政府首长。
议会过半数选举一位政府首长继任人之后,现任政府首长必须于五日内向议会请辞,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长继任人同时继任为新任政府首长。
议会过半数对现任政府首长进行罢免案,并且议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政府首长继任人的时候,现任政府首长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议会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上级政府的政府首长解散议会。上级政府的政府首长应于政府首长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二十九)地方本届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政府首长有权要求总统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三十)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决定授予地方的勋章和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