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会议长、副议长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会现任议长召集国会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省省议会根据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省议员组成。
国会议长缺位的时候,由国会副议长继任议长的职位,国会副议长设立三到五人。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国会议长、副议长。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二)国会议长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三)国会议长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发布特赦令,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派遣或者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会议长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宣布结束战争,罢免总理,发布特赦令,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五)国会议长根据国会或者总理的决定,解散国会。
(六)国会议长根据内阁的决定,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七)国会议长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八)国会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国会副议长受议长的委托,可以代行议长的部分职权。
(九)国会议长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十)国会议长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一)国会议长任命副议长中的一位为常务副议长。常务副议长不得兼任其他公职。常务副议长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二)国会议长依法督导监管国会的各委员会,组织国会决策程序与行政议事。
(十三)国会议长管辖国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国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者扣押。
(十四)国会议长决定国会的结束与召开。议长有权提前召开国会。国会议员三分之一或者总理要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十五)国会依法罢免国会议长。国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会议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全体议员五分之四以上赞成,国会议长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国会议长再提罢免案。
(十六)国会依法罢免国会副议长。国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国会副议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国会副议长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国会副议长再提罢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