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过地皮 #57 就算我有些过于激动,语气不是很好,但并不代表你是对的。说我说的都是错的,你这就很是玩笑不讲理性了。
宪法规定了你们中国的紧急状态才可以征用。然后你列举的其他都是细分的法律,但不要忘记,似乎比认为这些法律可以比宪法的范围更大,宪法说要紧急状态,然后传染病防治法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法就可以不需要紧急状态,拜托你好好想一想,不要自己觉得有道理,很应该,不这样就会很糟糕然后就为反驳我而反驳我。一个基于宪法某一章节演化出来的做出具体规定的法,会违背宪法吗?
我现在要跟你讲的是,不要自以为然,也不要没有法制精神,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会在问题面前做出任何退让,不满足就是不满足,法律不可以让步。不要觉得应该可以就可以,法律程序正义在哪里?你们国家就是缺少程序正义的精神。
我就只跟你讲法律程序,别跟我讲疫情有多种,也别跟我讲什么什么文件等同于紧急状态。打个比方,要判你坐牢,但是有一个文件不满足条件,不是标准文件,然后跟你说那个文件等同于标准文件,你接受吗?反正法制国家和程序正义是不承认的。程序正义是崇高的。
另外,我特意去找了文章给你看,就是关于你们国家紧急状态的。你们国家紧急状态有两套标准,这样还讲什么法制。
复制一点:突发事件的处置均涉及到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又称特别状态、非常状态,主要有两种认定标准:一种是事实状态标准,是指一国全境或部分地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严重危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权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重大利益的危急或危机状态。该类标准下紧急状态属于客观情势,只要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并且达到一定危急程度即可自动进入。另一种是法律状态标准,是指在出现前述事实状态的情况下,一国有权机关行使国家紧急权力,通过采取特定法律、行政、经济、政治、军事、技术等措施来消除威胁、减轻损害以恢复正常秩序的法治状态。该类标准下的紧急状态需要有权机关决定并宣告方能进入。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
再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例,第42条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和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第43条规定经宣布疫区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第42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宣布疫区是否为行使上述紧急措施的先决条件?并不明确。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979055
最后我说一句,你有些把法律想当然了,征用是紧急权力,是紧急状态时候权力。你跟我讲不需要紧急状态?
另外,你似乎想用疫情现实情况来跟我说法律的问题,就像你说真要宣布紧急状态,经过很多程序,疫情就严重了,你是不知道疫情有多严重?你这些话就很有问题,疫情有多重,紧急权力也不能随便就给地方政府。
不过我承认我有一点错了,我没想到你们有两种进入紧急状态标准,有一种真的是很简单,我说的是另一种,必须宣布紧急状态的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