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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府征用私人财产 你会沉默吗?可以开这个先例?

tongtingwah  ·  2020年2月14日 米国市民、中国共産党を支持するすべての人に対して、通信を拒否。米国は中国を攻撃し、中華圏を解放しました。

2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广州人大官网获悉,《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00211/herald/f22062fca7091d2ec06be3347ece37ad.html

我的看法:任何时候私人财产的处置权属于持有人,没有比持有人权力更大的,不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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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erlin  

    @大风刮过地皮 #52

    是的,我也很苦恼~视若无睹还要装腔作势,根本没有办法嘛~

  2. tongtingwah   米国市民、中国共産党を支持するすべての人に対して、通信を拒否。米国は中国を攻撃し、中華圏を解放しました。

    @大风刮过地皮 #53 你发的这是什么,是说可以,但不是细则。可以征用,但是可以征用到征用不是一个程序环节,中间还有很多要素和环节。我就给你去查看中国法律的解释,好说明不是我自己编写的。

    二是,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紧急状态的决定是指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由有关国家机关决定是否实施紧急状态。根据这次对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修改,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国务院虽然无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但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类决定。紧急情况一般都是突发性的、非常急迫的,往往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紧急措施,宣布紧急状态。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对紧急情况的反应比较灵敏,行动比较灵活。因此,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赋予行政机关紧急状态的请求权或者决定权。

    三是,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有关机关决定实施紧急状态后,还必须经过合法的宣布程序才能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是以文告形式通知公众,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实施紧急状态的原因、地域范围、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实施机关、国家采取的措施、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等。宣布的意义在于使公民了解其在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利与义务,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并将政府在此期间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紧急权力的滥用。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只有经过正式宣布的紧急状态,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这次修改后的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对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紧急状态,其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是不同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宣布机关是国家主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宣布。

  3. tongtingwah   米国市民、中国共産党を支持するすべての人に対して、通信を拒否。米国は中国を攻撃し、中華圏を解放しました。

    @大风刮过地皮 #53 仔细看清楚再讲话,还我全是错的,你才是错的,自以为自己是对的。你家执行法律不需要靠细则是不是,你家法律说可以就马上可以执行是不是?

  4. 大风刮过地皮  

    @tongtingwah #55 我建议你仔细阅读我发的那几条条款,你根本没仔细看。只要启用应急响应,就可以征用,不需要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应急响应跟紧急状态是两码事。美国都打大门口了,这才是紧急状态。疫情只是常规的应急响应,除了公共卫生还有天气、地震等其他应急响应。仔细看看别人发的内容,别上来就拿出自己的一套理论开始跳脚,辩论是双方互相举证,你不尊重别人举出来内容,就是在胡搅蛮缠好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这句已经明显说清楚,警报是由当地政府先拉响,再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有完整预案的东西,还需要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是宪法层面由于事态严重且紧急需要越过相关法律法规,特事特办的情况才需要进入国家紧急状态,新冠确实事态严重,也紧急,但是不需要越过相关法律法规,有现有的流程,根本就不需要进入紧急状态。那么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例压根就不适用。在说回征用,在现有的法律法规里,就已经赋予征用的权力了,征用也是合理合法的。你纠结半天紧急状态有个锤子用。!!注意:请你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后在回复!!别扫一眼就又拿出宪法一通bb,写一堆驴唇不对马嘴的东西..

  5. tongtingwah   米国市民、中国共産党を支持するすべての人に対して、通信を拒否。米国は中国を攻撃し、中華圏を解放しました。

    @大风刮过地皮 #57 就算我有些过于激动,语气不是很好,但并不代表你是对的。说我说的都是错的,你这就很是玩笑不讲理性了。

    宪法规定了你们中国的紧急状态才可以征用。然后你列举的其他都是细分的法律,但不要忘记,似乎比认为这些法律可以比宪法的范围更大,宪法说要紧急状态,然后传染病防治法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法就可以不需要紧急状态,拜托你好好想一想,不要自己觉得有道理,很应该,不这样就会很糟糕然后就为反驳我而反驳我。一个基于宪法某一章节演化出来的做出具体规定的法,会违背宪法吗?

    我现在要跟你讲的是,不要自以为然,也不要没有法制精神,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会在问题面前做出任何退让,不满足就是不满足,法律不可以让步。不要觉得应该可以就可以,法律程序正义在哪里?你们国家就是缺少程序正义的精神。

    我就只跟你讲法律程序,别跟我讲疫情有多种,也别跟我讲什么什么文件等同于紧急状态。打个比方,要判你坐牢,但是有一个文件不满足条件,不是标准文件,然后跟你说那个文件等同于标准文件,你接受吗?反正法制国家和程序正义是不承认的。程序正义是崇高的。

    另外,我特意去找了文章给你看,就是关于你们国家紧急状态的。你们国家紧急状态有两套标准,这样还讲什么法制。

    复制一点:突发事件的处置均涉及到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又称特别状态、非常状态,主要有两种认定标准:一种是事实状态标准,是指一国全境或部分地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严重危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权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重大利益的危急或危机状态。该类标准下紧急状态属于客观情势,只要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并且达到一定危急程度即可自动进入。另一种是法律状态标准,是指在出现前述事实状态的情况下,一国有权机关行使国家紧急权力,通过采取特定法律、行政、经济、政治、军事、技术等措施来消除威胁、减轻损害以恢复正常秩序的法治状态。该类标准下的紧急状态需要有权机关决定并宣告方能进入。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

    再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例,第42条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和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第43条规定经宣布疫区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第42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宣布疫区是否为行使上述紧急措施的先决条件?并不明确。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979055

    最后我说一句,你有些把法律想当然了,征用是紧急权力,是紧急状态时候权力。你跟我讲不需要紧急状态?

    另外,你似乎想用疫情现实情况来跟我说法律的问题,就像你说真要宣布紧急状态,经过很多程序,疫情就严重了,你是不知道疫情有多严重?你这些话就很有问题,疫情有多重,紧急权力也不能随便就给地方政府。

    不过我承认我有一点错了,我没想到你们有两种进入紧急状态标准,有一种真的是很简单,我说的是另一种,必须宣布紧急状态的那种。

  6. Merlin  

    @tongtingwah #58

    你也是很认真了啊~对待这些个逗~

    “紧急状态是宪法层面由于事态严重且紧急需要越过相关法律法规”。很明显此君连宪法作为法的法,约束普通法,约束公权力的基本地位都不了解。在他眼里,宪法只是比普通法高一级的“赋予征用的权力”的东西~~

    这思维也算是贴近墙国事实。更论证,墙国宪法乃是一张不进入诉讼流程,无约束公权力力量的擦屁股纸~~

  7. 大风刮过地皮  

    @tongtingwah #58 果然是扫一眼又拉出来宪法了,你开心就好

  8. tongtingwah   米国市民、中国共産党を支持するすべての人に対して、通信を拒否。米国は中国を攻撃し、中華圏を解放しました。

    @大风刮过地皮 #60 自己无话可说了吧。没有宪法,哪来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的专门法。你有我写的看内容?你有看中国在讨论的事情?上来就说广深征收完全合法,可不可笑,就凭几个专门法章节,就去反驳宪法?宪法是不能被专门法推翻的。

    你说的那些专门法我都看过了,查过了,不好意思,你必须是错误的,你说的不需要紧急状态是可笑的。只不过你们国家紧急状态是可笑的,并行两种标准。但是紧急状态是有的。

    以后没有道理,就不要随便乱讲了。法律和执法是只看是否符合要件,不看当前事态的。觉得法律不够好,事情过去了修宪修正专门法,想绕过宪法的约束在疫情期间自行扩大权力门都没有。

    突发事件的处置均涉及到紧急状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 再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例,第42条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和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第43条规定经宣布疫区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第42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宣布疫区是否为行使上述紧急措施的先决条件?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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