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Natasha : Ambrosia您好,据您的公开信息显示,您是人在英国的从业律师,是墙外论坛上比较少见的法律专业人士。如您所见,在2047论坛上经常有一些法律问题的探讨。但大多数网友由于没有法律背景,探讨起来总觉得云山雾绕的。所以今天想向Ambrosia请教一些基本的问题。您认为什么是宪法?
Ambrosia: 宪法是确立政府架构、限定政府运作方式的法律。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之后,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就是这样一个契约,就像股东建立公司一样。举个例子:比如三个人开了一个公司,就需要用公司章程来清楚地设定公司公司的宗旨,明确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以及规定一些其他的重要事项。如果说一个国家就是它的全体人民开的一家公司,那宪法就是这个公司的章程。宪法确立了政府的架构,通常会通过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来将将权力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是典型的一个架构。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总统的选举、法官的委任等等),并且规定这些权力机关只能根据宪法中阐明的原理来运作,比如不得侵犯人民的某些自由。
Natasha: 什么是社会契约呢?
Ambrosia: 社会契约论认为,统治权的合法性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再来一个显示例子:为什么警察可以逮捕公民?因为多数人同意,如果警察有合理怀疑,就应该允许警察抓捕嫌疑犯,以此来确保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如果警察不分青红皂白乱抓人,甚至不是为了维持社会治安,而是为了满足警察自己的私利,就不会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社会契约就是被统治者给统治者的授权,它反映了多数人心目中的良好秩序和公平正义。
Natasha: 是不是只要民心所向就是社会契约,而不必用白纸黑字写出来?
Ambrosia: 民心所向是变化而不确定的,而变化的东西是可以被统治者任意解释、任意玩弄的。封建时代的皇帝就往往自称“奉天承运”,利用君权神授论来包装自己的私欲。而古罗马的贵族为了自己的利益来任意解释法律,最终引起了人民的不满,而催生了“写下来”的固定法律——十二铜表法。社会契约的明确性保障了其公平性,而明确性恰恰就要依靠白纸黑字——也就是成文的宪法。但是正如你所说,民心是会发生变化的。因此宪法必然是可以修订、需要不断修订的,只是必须要经过符合社会契约的程序——也就是宪法本身规定的修改程序。未经法定程序就修订宪法(比如滥用“紧急状态”),然后去主张这是社会契约的变化,这是历史上许多独裁者对民主社会实施政变的一贯手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上、道德上的说服力的。例如:中共控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解释香港基本法,除了“刚果金案”,其他每次都在加塞特洛伊木马,去侵蚀香港的法治——所以香港人民认为中共撕毁了基本法,这是有道理的。
Natasha: 请问宪法是否只能规定政府行为,不能规定个人行为?有人认为宪法只要约束了个人行为就是“虚伪”的宪法,那么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纳税义务纳税之类条款,算不算虚伪?
Ambrisia: 正如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的行为——宪法当然可以规定个人行为,只要这是为了实施宪法而属合理、必要的。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政府不可能脱离财政体系来运作——如果公民不纳税,政府就无从组织、无从执行其职能。因此,宪法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不能说是“虚伪”。但是,独裁国家通常也会装模做样写一部“宪法”,然后用来压迫人民。比如规定“人民应该永远爱戴白头山血统的领袖”,或者“中共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等等。这些宪法的制定、修改都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这些条款也不是为了建立政府和维持政府运作而属必须、合理的。所以,将这些宪法条文称为“伪宪法”是正确的——它并不是社会契约,它只是统治者一厢情愿的压迫。
Natasha: 请问宪法是否不用保护外国人的利益?
Ambrisia: 这个问题要先从“国籍”开始说起,有兴趣的话建议先读一下我写的《国籍法的前世今生》。宪法是人民建立政府的社会契约,这些人民在宪法下是这个国家的国民/公民,拥有这个国家的国籍,而没有参与这个社会契约的人就是外国人。用合同法的术语来说,这些人是这个社会契约的“第三人”。第三人通常是不能寻求合同里的利益的,因为他们本身不是缔约方。但是,近代许多国家的宪法(社会契约)吸纳了这样的思想——人民希望建立一个保护人性尊严的政府。所以,这些国家的人民希望用符合人性尊严的方式对待所有人——即便是外国人也是一样。所以,我们常常见到一些保护外国人利益的宪法条文,比如“给予难民庇护权”;一些关于基本人权保护的条文,比如保护生命权、保护人身自由等等,即便是外国人也可以予以发动。另外,在今天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人民彼此往来十分频繁。这些国家不希望国籍的不同成为损害对方利益的理由,所以通常会通过互惠对等的方式来向对方国民授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也是为什么在当今的世界,外国人在人权保护较好的国家(比如欧盟)通常只会受到移民法的限制。
Natasha:既然宪法不会被用于追究公民个人的责任(比如抗拒纳税或者拒绝兵役),那么宪法中的这些条文在实践中有什么意义?
Ambrisia:大多数宪法会把宪法的解释权赋予和制定宪法的机关(通常是国会)不同的机关,最常见的是法院。由于法院也是是根据宪法成立的政府机关之一,法院没有权限质疑宪法本身。因此,在宪法中列入的条文会限制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比如宪法中的宗教自由条款,曾被用于质疑强制性兵役的合宪性,因为从军相当于“杀生”,这违反了某些宗教的教义。但是,如果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被写入了宪法,那么这种质疑就无法被法庭所接纳。把兵役义务写入宪法,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庭因为某种理由把整本《兵役法》宣布为违宪无效这样灾难性的情况发生。
Natasha: 我再问一个问题,可能一些用户会感兴趣:“宪法规定了义务,但是公民拒绝服从,那如何实现惩罚?”
Ambrisia:宪法本身不是具体的法律,它要解决的不是惩罚的问题,而是这种惩罚是否符合社会契约的问题。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国会自然能够制定刑法来惩罚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但是这种惩罚有没有社会契约意义上的正当性,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宪法条文来加以考究。宪法把如何惩罚的问题留给了国会,但是宪法本身必须对“这种惩罚可能被判定为违宪”这种预期外的后果加以防范。因此,在宪法中经常遇到一些看似不能执行而显得无用的条文。但事实上,宪法中的这些条文本身就不是拿来执行的。它们的存在只是利用宪法的最高位阶来确立它们在社会契约层面的正当性。
Natasha: 谢谢Ambrosia对宪法常识的解释,非常清晰!希望广大读者能够从中受益。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我觉得“保护外国人”,这属于国策的内容。
宪法可以写国策,也可以不写。我认为宪法没必要写国策,毕竟国策是经常改变的,而宪法不能总是修改。
《中华民国宪法》和《日本国宪法》都没有提及外国人。
反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可以获得庇护权。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政府不可能脱离财政体系来运作——如果公民不纳税,政府就无从组织、无从执行其职能。

的确,很多民主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义务,比如意大利、波兰、韩国、日本,但我觉得这是多余的。
公民不可能以个人身份违反宪法,只有国家机关才可能违反宪法。比如国会制定的法律和宪法相抵触、内阁的命令和宪法相抵触。
公民如果不纳税,应该是用刑法惩罚他,而不是用宪法。
宪法规定公民义务,唯一的目的就是明确告诉国会必须立法规定公民履行这些义务。
但我相信现实中,国会不会蠢到认为公民不用纳税,宪法法院也不会蠢到认为纳税是侵犯人权(也不可能认定税法违宪)。因此,宪法上规定如此基本的公民义务是没有任何意义。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如果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被写入了宪法,那么这种质疑就无法被法庭所接纳。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你是否要把宪法法院的法官们当成白痴。
你如果认为宪法法院的法官们会蠢到认为税法、兵役法违宪,那么宪法就应该规定若干公民义务。
不过我认为宪法法院法官如果真的这么笨,应该也早就被弹劾滚蛋了。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其实也有不少国家的宪法上没有公民义务,比如德国就没有,挪威也没有。
那好,conscientious objector允许不允许?
这个问题不同的宪法答案不一样,比如美国德国可,以色列韩国不可,这些东西确实就要显式的写明的。即使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不代表公民一定要服现役,而不能因为宗教或者政治理由,改服替代役。
如果社会大众认为公民可以因为自己的信仰而不服兵役,那么宪法应该规定:公民有基于良心而拒绝服兵役的权利。
那这一条不就来了:“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包括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公民有基于良心而拒绝服兵役的权利,除本土被敌对力量占领的情况以外”
这只是举个例子。具体这一条有很多写法。正如之前讨论过的那样,“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和“政府有征税的权力”其实是一回事。“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和“政府有征兵的权力”也是一样的。硬要咬文嚼字,后者当然更大一些,毕竟政府可以征外国人的税,也可以征召外国人入伍。
我依然是觉得宪法没必要规定公民的义务。
①公民不可能被追究违宪责任,公民不可能因为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而被宪法惩罚。

②国会可以制定若干法律来规定若干种公民义务。
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并不需要宪法作为依据,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比如,宪法没有提到证券交易所,但是国会可以制定《证券交易法》来管理股票;宪法没有提到大学,但是国会可以制定《高等教育法》来管理大学;宪法没有提到消防员,但是国会可以制定《消防法》来管理灭火队。
国会只要没有违反宪法,那么国会就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国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需要宪法的授权。如果国会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需要宪法的授权,那么宪法就太长了,国会的立法权也就太少了。
③Ambrosia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是为了防止宪法法院把《税法》和《兵役法》判定为违反宪法。讲白了,就是认定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白痴。但我认为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出现这么白痴的宪法法院法官吧。即使出现这么白痴的法官,他肯定会被弹劾滚蛋的。
如果一定要把宪法法院法官认定为白痴,那么我们难道还要把“公民有不随地大小便的义务”也写入宪法吗?毕竟弱智法官可能会认为大小便也是基本人权,憋着伤身,所以法律不得禁止随地大小便。
④回到你说的“良心拒服兵役”的问题。我觉得宪法应该写成:公民有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时除外。
说“没有必要”是肯定的,毕竟有些国家的宪法就是没规定嘛。
但是规定了也没啥大不了,这不就是Brandywine5在reddit上说的吗,有两类宪法,第一类是不容易修改,但是用词很模棱两可的;第二类是规定的很繁多,但是容易修改的。前者类似美国宪法,200多年也就改了27次,第二类宪法经常修改,每一届立法的时候都可以动一动。
其实也没啥,毕竟宪法只是国家的组织法。国家的管理方式,是制定一些纲领性的东西很少修改,然后把细则分散到各个法律文献当中;还是把细则一起制定好了,然后每一段时间修订一下。都可以嘛
比如,宪法没有提到证券交易所,但是国会可以制定《证券交易法》来管理股票;宪法没有提到大学,但是国会可以制定《高等教育法》来管理大学;宪法没有提到消防员,但是国会可以制定《消防法》来管理灭火队。
宪法可以提到“商业交易”,“教育”,“公共安全”,这不就给证券法,高等教育法,消防法授权了吗。这不就是第一类宪法里的“用词模棱两可”。要想宪法改的少,用词就得模棱两可,否则宪法就要经常改。
如果是冰岛、图瓦卢这种小国,或者美国某个人口不多的州,其实宪法是可以写的很长很详细的,毕竟这种小国修改宪法很容易,甚至发动全民公投成本也不高。
但如果是中国、美国、巴西这种大国,宪法写这么详细是不合适的,这种大国不能经常修改宪法。
①公民不可能被追究违宪责任,公民不可能因为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而被宪法惩罚。
是的。宪法本身就不是用来规范公民行为的。
②国会可以制定若干法律来规定若干种公民义务。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并不需要宪法作为依据,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胡说八道。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当然需要授权——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这就是抽象、无边界的授权。但是不难想象这一条抽象的授权必定会有一些具体的例外和限制。规定不得侵犯公民自由是一种限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也是一种限制(国会不能否定公民的纳税义务)。
③Ambrosia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是为了防止宪法法院把《税法》和《兵役法》判定为违反宪法。讲白了,就是认定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白痴。但我认为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出现这么白痴的宪法法院法官吧。即使出现这么白痴的法官,他肯定会被弹劾滚蛋的。
请你不要给我加戏。宪法的宗旨就是建立一个白纸黑字、可靠可理解的社会契约。既然独裁皇帝可以变成傻逼,法官为什么不能是傻逼:宪法的立法原意是防止任何人傻逼/滥权,而不是认定他们都是傻逼/滥权者。另外请注意在普通法系中和大多数民主国家的宪法下,法官只能因为行为不检或者年长退休而被动失去职务——法官行使司法权表达法学观点,不论这个观点多傻逼,法官都不能被弹劾/罢免。
另外,你拿中共国土匪法院的文件来做论据就算了;但是既然你已经拿来了,你要不要认真读一下上面的话: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希望这句话能够解答你“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公民义务”的问题。
在普通法系中和大多数民主国家的宪法下,法官只能因为行为不检或者年长退休而被动失去职务——法官行使司法权表达法学观点,不论这个观点多傻逼,法官都不能被弹劾/罢免。
弹劾本质上就是高门槛的罢免。
你觉得国会里面支持弹劾川普的议员,有几个是真的在乎川普是否有罪?
议员们的想法都是,你川普和我不是一个党派的,我就收拾你。
法官也是一样,如果现在民主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议员,现在这几个右派法官肯定都会要滚蛋。
胡说八道。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当然需要授权——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这就是抽象、无边界的授权。但是不难想象这一条抽象的授权必定会有一些具体的例外和限制。规定不得侵犯公民自由是一种限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也是一种限制(国会不能否定公民的纳税义务)。
国会立法规定公民义务,这不需要宪法给予任何授权的。
只要这些公民义务没有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相抵触就可以了。
如果国会立法都必须要宪法的授权,那么国会的立法权就太小了。
就想我之前的帖子讲的,宪法没有提到消防员,但是国会可以制定《消防法》。
国会立法都不需要宪法给予授权的,国会的立法只要没有和宪法相抵触即可。
国会议员不可能认为公民没有必要纳税,国会议员不是弱智白痴,再怎么讨好选民也不会免除公民的纳税义务。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如果一定要把“纳税”、“服兵役”写入宪法,那也应该这么写:
国家应立法规定公民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这么写的话,主旨还是规定国会必须做什么,而不是规定公民必须做什么。毕竟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必须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公民必须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
zendayax 在本站讨论宪法学和立法学是不是门槛太高了一点
登山探險 宪法可以写国策,也可以不写。我认为宪法没必要写国策,毕竟国策是经常改变的,而宪法不能总是修改。
你可以注意他的语句特征。首先他表达写不写都可以,然后他提出他的理解,之后他补充他的理由。注意,最关键的是这部分,他补充他理由的时候,他用的是确定性的语气,但是他的理由是没有经过验证的,也就是他通过肯定不确定的事物来充当根据,最后引申出他的观点。如果敏感度不高,会很容易被他的语言格式带走你的关注点,忽视去验证他所说的“毕竟”是否是真的可靠。“国策是经常改变的”确定为真?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本身用难以修改的方式去写死,就是为了防止轻易被修改。我用一对情侣的对话做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说,“马上圣诞节了,我想要你写下‘一生一世爱我’。”另一个人回答说,“一生一世可以写下去,也可以不写。我认为没有必要写下去,毕竟人的感情是经常变的,但是写下的字是很难变的。”例子讲完。只要学会这一点,保证你会成为最受欢迎的对象。如果再补充下面这句,“如果真的把一生一世爱你写下去,到时候想变的时候变不了怎么办,亲爱的,你说我分析得对不对?”,这样就会尽显你的远见和机敏,一定会令你的对象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