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刑法》应该规定:公民代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参加本国国家队也参加的世界体育赛事,处三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像谷爱凌这种,应该抓起来判刑。除非她在代表中国队参赛之前先退出美国国籍。
国际体育赛事就是外交的延续,如果奥运会改成以个人身份参加,运动员领奖牌的时候不奏国歌、不升国旗,那么奥运的收视率估计不到今天的1%。
奥运今天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塑造民族主义的东西,都是一个塑造国民团结的东西。
因此体育赛事也是一种软性的国务行为,代表外国参赛属于半个叛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三只鹿儿叫我三鹿就好 士杰是准备当中国的普京?
浦西晶为你写诗,为你禁止 谷爱凌应该是灰色地带的双重国籍,美国出生=美国籍,母亲不是美国绿卡或公民=中国籍,成年前两边都认。说她脚踏两条船两边恰饭不冤枉,叛国帽子大了点。
隐私保护 过于严厉了,改为“参加外国国家体育代表团的我国公民,不得参加我国国家体育代表团队”
比如武磊可以去西甲踢球,但是不能参加某国的国家足球队踢球;但是如果武磊参加了外国的国家队踢球的话,中国这边只需要禁止他今后参加中国国家队即可。
更为严重的是参军,参加外国军队或者外国武装力量(包括非政府武装)的可以搞些剥夺公民权的处理措施。如果参加外国军队,外国武装力量,或者我国内部的反政府武装力量反对我国,则定为叛国罪。
就是要禁止部分人两边恰饭。
奥运体育就是国际外交的延续,代表外国参赛对付本国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像谷爱凌这种,如果一定要代表中国去比赛,请先退出美国国籍。
体育是国际外交的延续,帮助外国获得金牌对付本国,这属于软性叛国,应该予以惩罚。
像谷爱凌这种,如果一定要代表中国比赛,请先退出美国国籍,甘蔗不能两头甜。
其实这个不用我惩罚,奥委会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你代表过A国参加奥委会的项目,就不能再代表B国参加,不管你有多少个国籍。我只是把这个问题建议用国内法再写一遍。
不,我的意思是,像谷爱凌这种行为肯定让很多美国人不爽,这也算侵犯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要对运动员个人进行惩罚。
除非这个运动员退出本国国籍,去当外国人。
惩罚可以啊,不让她参加美国的国家队不就是吗?
我的意思是:美国公民如果代表其他国家参加奥运会,那么回美国是要坐牢的。
如果一个美国公民一定要代表外国参加奥运会,那么他必须先退出自己的美国国籍,去当外国人。
因此谷爱凌要不就代表美国在美国参加奥运,要不就退出美国国籍后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中美之间必须单选题。
那奥运就没人看了。
proportionality, 惩罚要和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他既然想赚外国的钱,那他就赚不了本国的钱了,不能两头赚,这不就行了吗。
奥运奖牌不是运动员的私事,这和国家利益是绑定的,毕竟各国政府都有给奥委会出资的,国际奥委会是花世界各国纳税人的钱。
本国公民代表外国比赛获得奖牌,等于是把本国的奖牌送给外国,这应该被惩罚。
登山探險 完全无法理解为什么和法律有关系。
国际体育赛事就是外交的延续,体育赛事也是一种软性的国务行为,因此代表外国参赛属于半个叛国。
这纯粹个人妄想吧?体育赛事都能上升到国务行为?那么运动员自然也代表国家形象,只要说一句支持乌克兰都属于影响国家立场,得进局子了?
奥运奖牌不是运动员的私事,这和国家利益是绑定的,毕竟各国政府都有给奥委会出资的,国际奥委会是花世界各国纳税人的钱。
政府只要出钱就和国家利益绑定?只要和国家利益相关就不能是私事?政府出钱的地方多了去了,民生补贴这些全部都和国家利益绑定了?这些相关的全部都不是私事,都在损害国家?政府给企业补助,那么这些全部都是国企了?
这种逻辑是不是要认为,损害国家会影响国际秩序对国际构成威胁,列入国际安全法更靠谱吧?建议国际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否则判为危害国际安全。只要抓到半个空子就无限上升扩权,滥用公权力是不是?
脑内小剧场:
小花,你注意点。现在你已经不再是以前的小花,你已经进了我们美府,那么你就是我们美府的人。你出去游乐场和其他人玩,你就代表了我们美府的面子。而且我们美府也给游乐场出资,你的一举一动都影响了我们美府的利益。明白不明白?
去你的,你美府的钱我没份赚?游乐场也没欠你什么,你不满意就不要出资,怎么把游乐场说成来抢你的一样?没有人逼你加入,你这么要面子就不要来了,丢人。
所以就剥夺他参加国家队的资格啊,这不很好吗,惩罚到了啊,不能两头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