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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有两项原则。一种是针对问题,为了直接解决这个问题,而立法,这是短视的,无序的,很多时候也会造出很多自相矛盾的法律;另一种,是看到一个问题,分析这个问题是一个什么更广泛的原则的结果,然后针对那个原则立法,这样的结果是随着社会遇到种种问题,其背后运转的原则会被逐渐完善,是接近真理的。
这一种立法显然是第一种。
@NoStepOnSnek #179999 是从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我是很不明白这样做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