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这个人是谁的请搜索。讨论这个问题可能跨越计算机技术和法律两套知识体系。
我详细看了判决书,没有提到其“入侵”的技术细节。
我寻思,微博刷转发量难道不应该是调用了微博 API 吗?调用微博提供的接口可以看作是“入侵”?而微博允许同一个开发者账户频繁调用 API,事发后却说“被害”,它也是有问题的吧?至少它不可能不知情。
“入侵计算机罪”这两年有口袋化趋势:翻墙、刷单、薅羊毛都用这个罪名。虽然都不是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搞破坏的黑客。
那么,各位认为刷榜这个事是不是合理的呢?如果认为不合理,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呢?放在其它国家是不是就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或者只是违反商业授权的行为?我个人感觉跟“剑桥分析公司案”有点像,都是第三方开发商违规调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