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本党议员在议会的重大人事任命案的表决、正副议长的选举和罢免、行政首长(总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选举和罢免的投票中,必须投票支持本党党团会议的决定。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如果违反者导致本党支持的候选人在议会投票中落选或者罢免案失败,则本党可能呼吁人民罢免违反者的议员职位。重大人事任命案的界定由各级党委员会百分之九十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重大职位选举跑票的是不能饶恕。
第五十八条 本党议员在议会的重大法案表决的时候,必须投票支持本党党团会议的决定。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如果违反者导致本法案在议会未能通过,则本党可能呼吁人民罢免违反者的议员职位。重大法案的界定由各级党委员会百分之九十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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