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于死刑之存废有何见解?
这是一个开放性问题。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我反对废除死刑,也许在欧美澳新这种基督教文明的国家可以接受“杀人不偿命”。但在中华文化里面,“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
如果中国废除死刑,那么很可能出现很多“地下正义”。比如张三杀了李四的儿子,张三被判无期徒刑。李四不服,李四就去杀掉张三的儿子来给自己儿子报仇。到时候这种民间报仇的行为会越来越多,社会的混乱是承受不了的。
但我同样反对现在共产党搞得死刑制度,中国现在判的死刑太多了。我主张只有杀人、纵火、绑架这种“最严重犯罪”才被判死刑,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都应该废除死刑,叛国、泄密、贪污、洗钱最高只有无期徒刑。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刺刺台灣人,主修會計,法學只是下班後的興趣。 刑罰的報復說?
我也認同報復說,但報復的效果跟是否應該要有死刑我認為沒有必然關係。
這很奇怪,民間報仇的行為僅僅是因為兇手沒死?不是吧? 原因是兇手看起來沒有得到「民間認為的兇手應得的懲罰與報復」,所以才會私刑正義。
讓加害者死亡不過只是報復的一種手段。
因為當被害者受到傷害與痛楚,也要讓加害者感到傷害與痛楚,這就是報復啊,這才是殺人償命的邏輯。
那麼,廢除死刑卻又完全滿足報復心態的刑罰存在嗎?
當然存在。
只要設置「徒增痛苦,活受罪」的刑罰即可,鞭刑、宮刑、刖刑、凌遲,反正中國古代挺多的。
讓犯人死了算了,顯然無法滿足古人,於是古人玩出讓犯人痛苦地去死的方式。
讓對方感受痛苦就是最能滿足民眾的報復心態。
為什麼民眾寧可犯人死掉,也不願讓犯人繼續被關? 嫌犯人被剝奪自由不夠痛苦?因為監獄是免錢飯?
流氓政權的共產黨很了解這種報復心,於是發明了勞改。
如果我們告訴民眾說犯人入監後會被抓去挖礦,勞動剝削、血汗礦工、每天在監獄工廠裡007然後工資只有1人民幣/天,監獄裏的伙食要靠這個工資購買,否則沒得吃只能挨餓,民眾還會認為坐牢是免錢飯嗎? 民眾真的會那麼在意犯人死不死嗎?
我認為不會,因為大家都知道兇手會活受罪。
我如果跟被害者家屬說,兇手不會死,但是兇手的四肢都會被砍去,問家屬滿意不滿意?我相信家屬會滿意。
是故,死不死根本不是重點,因為民眾想要見血!
byone 我不赞同楼主的只财产犯罪和政治犯罪不涉及死刑。目前看来有些官员或者包庇者可以只用短短10年换的上亿资产(不法手段获得)。
Boreas_Caeruleus 我的观点
我赞成废除死刑,有且只有一个非常 practical 的原因,那就是人无法做到 100.01% 地正确审理所有案件。即使将死刑案件的程序变得严谨到一个案子要拖上 10 数年,也无法保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出现 1 例冤案。只要有 1 例枉死者存在,我们就是在以献祭无辜者的方式来维护一个国家的正义,这样的染血的正义,不如不要。
我并没有升华到「杀人亦不需偿命」的高度,但我认为这个「使其偿命」的主体不应该是一个国家的司法,除非它能在实践中永远做到 100.01% 的准确度。
我恳请诸位想象一下那些枉死者因为一件自己真的没有做过的事情而要走向刑场时的心态,他面对的是他无法对抗的整个国家。而如果放在中国大陆的现实中,他们往往还要经历刑讯逼供并屈打成招,之后长期戴着连体枷锁在看守所里漫长地等候被处死。诸位忍心让时不时出现的这样的人的献祭来维护司法的正义吗?很多人总说你要把自己代入被害者家属去想,那为什么不代入这种国家的被害人或者国家的被害人家属去想?在我看来,只要哪怕有 1 例,也是这个国家司法的莫大耻辱和无法挽回的罪恶。
以国家的名义错误地剥夺哪怕 1 个人的生命,都是无法解释、无法洗白也无法补偿的事情。
仅出于这样的原因,我支持废除死刑。或者起码,像韩国、蒙古、罗斯那样,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
讨论
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都应该废除死刑,叛国、泄密、贪污、洗钱最高只有无期徒刑。——陈士杰
这已经是现行中国大陆的政策方针了,2011 年随着温家宝的对吴英案的强行「口令」,自彼时起,经济类案件都不再判处死刑,后来这好像还写进了“司法解释”(记不清编号了)。
所有真正的政治犯(政治犯的定义:因政治原因被定罪的良心犯)都是免死的,这在“刑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中共对谁是政治犯谁不是政治犯心里门儿清,因此专门写了这么一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我们来看这些免死条款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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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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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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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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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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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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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 107 又套娃,将「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下述之人免死:
-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
-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因此各位大可放心,只要你真的是政治犯,死还是死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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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赞同楼主的只财产犯罪和政治犯罪不涉及死刑。目前看来有些官员或者包庇者可以只用短短 10 年换的上亿资产(不法手段获得)。——byone
对于这一点,刑修 8 中引入了限制减刑、刑修 9 中引入了终身监禁。参:
犯第一款罪(即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修 9)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刑修 8)
p.s.: 一般人似乎会觉得这是将这些人判得更重了,然而这是一个典型的误区,因为这其实是减轻了对这类罪犯的刑罚——放在过去,他们的量刑标准是死刑,现在可以判死缓限减、终身监禁了。因此在新法颁行后被判处死缓限减和终身监禁的人是符合「从旧兼从轻」中的「从轻」(新法比旧法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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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Boreas_Caeruleus <#177589> 改革开放之后中共就没有杀过政治犯,所以这也算是一种进步了吧。
NoStepOnSnek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Boreas_Caeruleus <#177589> 首先我代表2047的管理员欢迎你,2047希望有更多这样认真的讨论。
以下是我个人的回复:
你的观点,是以来在一个根本的假设上的,那就是人的生命的价值是正无穷。而我想说,这或许并不是一个不验自明的真理。我认为有一个数值,或许是一百万美金,或是一千万,一亿,不是正无穷,超过这个数值,死刑犯会接受,如果自己遗嘱里的指定人会收到这一数值的财富,那么他可以接受自己被无辜判处死刑。当然这个契约要在死刑犯犯下他所被污蔑的罪行之前制定。如果公民可以选择自己如果被误判死刑能获得的数额,并愿意承担愿意付出这个数额的政府所提出的义务,那么我认为一个可以执行死刑的社会会得以存在。
Boreas_Caeruleus @NoStepOnSnek <#177624>
我其实是老人新号 ;) 之前一直乱叫的名字(mlsayu_rkesee 和 lorem_ipsum),不是新人啦。
如果公民可以选择自己如果被误判死刑能获得的数额,并愿意承担愿意付出这个数额的政府所提出的义务
我想不见得所有公民能够对此数额达成一致,也许有的人并不愿意给自己被无辜剥夺生命定一个价码。然而死刑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它只能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不可能是因个人是否接受而适用于每一个人的。
而且这里显然不是一个可以容许少数服从多数的地方——不应该让——哪怕只是少数——不给自己被无辜剥夺生命标价的人——去被迫接受这样一个可能被无辜处死的可能性。那样我就会每天都活在被国家无辜处死的惶恐之中。——我还是一个相当不怕死的人,但一想到我要被国家机器无辜处决,就觉得无力到不行。
而且——又如何保障在我被无辜处死后真的能够伸张正义,以及待到可以申张正义之时,我还有亲属可以代为接受赔偿?倘使我被无辜处死、我的家人、亲属乃至后代都在「我是罪大恶极之人」的恶名下度过了余生,那么他们的损失又该怎么计算、赔偿给谁呢?又如果——我一直没有被「平反」呢?
由国家机器错误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即使短期内就发现错误,要进行的补偿也是巨大且【在我看来有许多是无法挽回的方面的】(不光对于被无辜处决的我个人以及我的家人,也对社会正义的伸张是有「蒙羞」的)。而且,如果一定要保留死刑,在一个文明社会,每一起判处死刑的案子所需要的花费就会极为高昂(可能是上百参与办案人数年乃至十数年的精力以及财力支出),如果出现误判,相应的赔偿更为高昂,这也不是一个实用的解决方案。反而让保留死刑看起来像是某种社会过于富裕有无穷多余财富因此保留的某种宗教仪式。
最后,如果像您所说的,被无辜处死可以明码标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还要花费更多额外的人力物力去杜绝、排除那些为了换取这笔不菲赔偿金而故意去被无辜处死的人。当年香港闹鼠疫的时候,中国人甚至做得出故意养老鼠去要赏金的事,我是对中国人的下限十分悲观的。(当然近年来也不是没有例子,只是这例太经典了,一下子想到。)
Boreas_Caeruleus @NoStepOnSnek <#177624>
另,就
人的生命的价值是正无穷。而我想说,这或许并不是一个不验自明的真理。我认为有一个数值,或许是一百万美金,或是一千万,一亿,不是正无穷
这句,我认为非常危险,因为这会导出电车悖论中应改变列车行进方向的抉择,也就进而会演化出——可以任意把一个健康的人拉去给他的所有器官做配型,只要他身上的器官能够匹配超过一个在等待器官移植的名单上的人,那就可以杀掉他去救名单上的两人,因为——人的生命的价值是有数值的嘛。
甚至于,纳粹的优生学也可以被解释,人的生命是有价值的,那么整个群体生命价值的总和一定会大于一小撮被优化的人,那么便是可以进行的交易。
一旦人的生命是有价值的,那么邪恶的「For the Greater Good」便可以名正言顺地做任何事情了。
NoStepOnSnek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Boreas_Caeruleus <#177625> 原来是老朋友了。那么你应该知道我对无政资的支持和无政资体系下公民可以如何更换自己喜欢的政府,所以理论上来说,不会存在少数符合多数。我觉得你其他的顾虑都是基于实际实施上的效率问题,这应该能由政府间的竞争所解决,如果我不是太乐观的话。
@Boreas_Caeruleus <#177627> 关于这一点,我自己所坚持的其他原则不会让我做出这些事情。我能理解你的顾虑,我认为美国也应该有第八修正案(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因为美国没有一个让公民独立的机制,公民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被多数人侵犯,所以需要失去一些效率来保证一个底线。如果这个底线能用公民的独立权自卫权和用脚投票更好的达到,那么我们或许可以放开手试图达到更高的效率。
Boreas_Caeruleus @NoStepOnSnek <#177628>
理论上来说,不会存在少数符合多数。
但是具体到死刑制度上来说,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级别的行政单位),死刑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也即,即使人们认同「只要大家都能赞同对被枉死予以标价死刑制度就可以存在」,那么,如果一个政体透过无论是公投还是怎样的立法形式,确定了大多数人认可「死刑可以存在,只要对枉死者的生命予以标价」,那么对于并不认可将自己的生命标价后即可随意剥夺的少数群体,他们该怎么办,移民吗。
p.s.: 对米国一直不太了解,抱歉哈。
邹韬奋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Boreas_Caeruleus <#177632> 米国就是有的有,有的没有啊。
NoStepOnSnek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Boreas_Caeruleus <#177632> 是的,移民。无证资代表的,就是公民可以单方面从他们的国家主权中带着自己的私有财产独立。
邹韬奋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NoStepOnSnek <#177634> 我现在可以带着钱从一国移居另一国...
NoStepOnSnek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消极 <#177636> transaction cost
邹韬奋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NoStepOnSnek <#177638> is low except for a few countries (such as China for its forex regulation and US for its atrocious tax code)
NoStepOnSnek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消极 <#177639> I intend to make it even lower
邹韬奋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NoStepOnSnek <#177641> it is low enough for my comfort...
Today's migration barrier is most likely not transaction costs.
NoStepOnSnek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消极 <#177642> There's also the barrier of entry on the creation of new sovereign states.
邹韬奋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NoStepOnSnek <#177643> now that is very high, basically sovereignity=military forces, therefore, maintaining a military force is costly. Only a few countries (besides microstates) have no military, such as Costa Rica. Japan's self-defense force is a de facto military force.
observerEDGE始终坚持图书馆革命,星星之火,终会燎原 死刑是个实然问题,不是应然问题。
从什么人的价值这种东西开始研究死刑存废本身就是个错误思路。
刺刺台灣人,主修會計,法學只是下班後的興趣。 @Boreas_Caeruleus <#177627>
你說的對,但實務上生命確實有標價。
因為法院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需要估價,估價即是會計的範圍。
(1)人命沒有公允價值怎麼辦? 很簡單啊,估價。
無法估計的東西無法被計價,比如人脈,比如信譽(唯一可以被辨認信譽的時點是公司被收購時)
但是為了辨認受害者家屬的損失,奇奇怪怪的估價方式就出現了,我是看不出來法官怎麼估的,也許以後會接觸。
(2)處理人類死亡後事的一切必要支出與成本 喪葬費用、手術費用,這個就是可歸咎於人類死亡的發生成本
(3)撫養費與精神慰撫金 因為實際上不可能出現「無限責任」嘛,不可能讓負責的人無限度的承擔全部衍生的。
來看看台灣法院的判決多麼地「會計」
我隨便拉個判決查一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
裁判日期110年10月8日,很新吼
(註:110年即2021年)
(1)被告被判1~9年不等,是8個人一起把人殺了
(2)一共8個被告,但有6個不到法庭,因此6名被告視為承認原告的一切主張。
(3)17歲的被害人與被告們在半夜裡的河濱公園跟被告們談判,於是被告叫來「兄弟們」在市區裡四處搜尋,終於在早上4點在某街道上找到被告,然後把被告打到肺臟跟腸子從肚子裡跑出來,肋骨穿出體外,送醫後不治。 (聽描述就不覺得這種傷勢能活)
(4)算法: 1.根據葬儀社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核實認定42萬6690元
2.前略,按照生活可以自理的標準核算原告的財產,判定原告可以求償「撫養費」,本案原告是36歲的媽媽,計算苗栗每年平均消費是21萬,原告距離退休有20年分離利息後折算出來是306萬,而原告的財產不足306萬因此可以求償撫養費。
3.媽媽的距離平均壽命有49.06年,爸爸距離平均壽命39.19年,需另外撫養兩個兒子(他家生3個啊),根據霍夫曼計算法分攤後,原告所得的撫養費為43萬6957元
4.被害人是17歲,考量到原告與被告的狀況認為精神慰撫金應為400萬元(看判決書,法官真的一口咬定400萬,不過400多頁的卷宗哦,應該是沒公開算法,沒事,查核工作底稿也是這麼厚的)
5.算式:賠償金額合計為486萬3647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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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覺得你的擔憂應該不會出現,因為禁止販賣人口肯定同時意味著禁止販賣人命了,我記得人類哪怕是屍體身上的毛髮都不能是買賣的標的。
Nemo 無期徒刑比死刑更折磨人。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红色花火 <#180929>
但是我主张减少《刑法》上的死刑罪名,只保留故意杀人罪和叛国罪的死刑,其他的罪名最高只有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五十年。并且明确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精神病人都不适用死刑。
我反对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最大的硬伤,就是认为普通人有很强的社会责任心,普通人会对别人的案子尽心尽力。
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普通人对别人的案子毫无兴趣。人们之所以当陪审员,都是因为当陪审员是公民义务而不得不去。在谷歌上搜索一下,就能查到无数的帖子询问如何合法的拒绝当陪审员。绝大部分人当陪审员都是糊弄事,都是对付一下就行了。
投票权和当陪审员是不一样的。选举权是权利,选举权不是义务,不去投票也没有惩罚。但是当陪审员是义务,如果拒绝当陪审员会被惩罚的。不关心政治的人可以不去投票,但是不关心案件的人也不得不去当陪审员。选举是处理和自己有关的事情。假设我是一个美国人,川普还是拜登当总统是影响我的未来的。但是陪审员处理别人的案子,别人的案子是否结果正义与我无关。
陪审团制度更类似于一个法官忽悠12个陪审员,给法官的错误判决找12个人背黑锅。
陪审团给出来的判决,其实也几乎不会超过法官的预期。况且陪审制导致司法效率极其低下,导致一些命案最后不得不控辩交易(Plea bargain)而草草结案,比如几年前的中国留学生章莹颖命案。
苏格拉底就是被投票投死的,所以司法这种东西,就应该让专业的法律人来做,平民尽量不要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