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一些事项,只有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决定,议会无权置喙? (1)肯定态度:德国、葡萄牙、东帝汶、台湾。 (2)否定态度:在瑞士、荷兰、比利时。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决定? (1)侵害保留说(德文Eingriffsvorbehalt),例如荷兰。 (2)“重大及侵害保留说”(德文Eingriffs- und Wesentlichkeitsvorbehalt),例如德国和台湾。 (3)“全面保留说”(德文Totalvorbehalt),奥地利、瑞士、巴西、葡萄牙、比利时、东帝汶。
行政机关能否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一,政府在“议会保留”的事项上不享有立法权,但在其他事项上仍然享有立法权。例如荷兰、葡萄牙、东帝汶。 第二,对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了进一步限制,例如巴西、比利时。 第三,对制定行政法规作出最严格限制,需要法律明确授权,例如德国、台湾、瑞士。
谁进行违宪审查? 第一,大多数国家设置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例如德国、意大利、台湾、葡萄牙、比利时、格鲁吉亚。 第二,少数国家不设专门法院,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例如日本、东帝汶。 第三,极少数国家,严格限制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这种制度通常建立在维护议会权威的理念之上。例如荷兰和瑞士;1970年代之前的比利时也是这样。
宪法法院如何保障人权? 第一种,宪法诉愿制。即人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德国、奥地利、台湾、韩国。 第二种,违宪上诉制。即法院裁判适用的法律违宪时,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上诉。例如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佛得角、巴西。 第三种,完全不允许个人提起诉讼。只有其他法院法官可以提请宪法法院裁判,个人无法请求宪法法院保护其人权。例如比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