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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起诉中国各级政府隐瞒疫情的法律可行性

滕彪认为,跟外国政府打官司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若干障碍,其中一个障碍是“送达”问题,就是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被告方的行为。“送达”是美国法院的立案标准,就是说原告或者原告律师把法律文书送到法院之后,如果没有送达给被告方,或者被告方不愿意接收,就不能视同为通常所理解的立案。根据美国1976年的《外国政府的豁免法规定》,任何一个诉讼文书必须要送达到外交部长的手上,才视同为送达这个国家。

滕彪教授提到的另外一个障碍就是国家主权豁免。通俗说就是国家行为不受外国法院管辖,主权豁免原则是全球通用的。他认为,中国被告可以用主权豁免原则拒绝应诉。

在美国律师代理对中国政府发出集体诉讼之后一个星期,中国武汉律师梁旭光3月20日以“武汉公民”的名义向武汉中级法院提诉美国联邦政府、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美国国防部及美国军事体育理事会。控罪指“美军把病毒带到了武汉”,要求美国四“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万元人民币,并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等。

中国司法观察网站3月25日刊发评论文章,题目是“武汉律师就COVID-19起诉美国政府?在中国,法律障碍可能浮出水面”。这里的法律障碍指的是,中国坚持绝对豁免权原则。根据这一立场,美国与其他任何国家一样,在中国享有主权豁免权。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及其财产在中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权,包括绝对管辖权豁免权。即未经外国同意,对其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评论还说,武汉法院不能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受理此案,而应征求最高人民法院(SPC)的指示。

国家豁免权亦称国家主权豁免,由于它往往是以国家财产的豁免问题被提出来,所以通常又称之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它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

旅美学者、中国人权律师陈建刚以他个人的经历谈中国公民个人起诉外国政府。他认为,梁旭光起诉美国政府等几个被告,“就是一场由政治势力在背后导演的闹剧。因为,现时中你在中国连一个乡政府都不能起诉,反而起诉美国政府,

这显然是龌龊的闹剧”。

https://www.voachinese.com/a/the-legal-feasibility-of-american-lawyers-class-action-against-six-defendants-in-china-20200331/5353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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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oes8025  

    如果开了这个先河,以后只要任何国家在内政上烦了错误,都会拿来当做索赔的借口。快告吧。让三战来的更快一些。

  2. 笑翻江山  

    @roes8025 #2 那是,搞不好会出“大中华共荣圈”之类的妖蛾子。

  3. 小火车车  

    本就是闹剧,私人或组织有什么资格在一个主权国家起诉另一个主权国家,明摆着政客、组织博眼球的措施而已

  4. 2098  

    这病毒的国际传播是分阶段的,输出输入的时间点很清晰,中国-意大利-欧洲-美国-? 要追责的话得按顺序排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