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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美国是否应立法禁止美国公民代表外国参与国际赛事?

陈士杰  ·  2022年4月16日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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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我觉得谷爱玲这种行为就属于叛国,美国政府应该通缉她,抓起来判刑坐牢。

    或者干脆宣布剥夺她的美国国籍,并且终身禁止其入境美国。

    毕竟体育赛事就是外交的延续,体育赛事上代表外国参赛就是一种叛国行为。

  2. 狼狼醬 耶渣
    狼狼醬   私信可以,但我保留你亂罵的時候公開私信的權利。不算好的基督徒,深信左右都是膠的港獨。

    首先,在没有首先对她直接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是否有美国人因她的行为直接导致死亡或身体受伤或精神受创而陷入混乱?

    第二,是否有美国人因为她的行动直接导致他们已经拥有的财产损失?

    最后,美国是否因她的行动而经历了一场(字面)战争或失去了一场(字面)战争?

    如果这三种情况都不适用,尽管这很令人厌恶,但谷爱凌既没有犯叛国罪,也没有违反刑法,甚至没有违反民事法律。

  3. 刺刺   台灣人,主修會計,法學只是下班後的興趣。

    聽起來很奇怪。

    這就好像只有董事,或者取得授權書之人,可以對外代表「企業」,與他人進行法律行為。

    因為契約、交易、買賣等等行為都會對「公司」產生法律約束,所以不是任何人都能代表公司的。

    那麼這個邏輯可以「同理可證」到代表國家嗎???

    ———————————

    所以按照邏輯來說,陳世杰這個例子的當事人代表美國做了什麼決策? 他有什麼「裁量權」?

    這位大哥您要依照「損害國家利益」來「衡量」他的「刑罰」,那請您幫我計算一下他究竟損害了多少國家利益?

    或者您可以創造一種算法,來幫助我們判斷什麼言論危害了什麼利益。

    毕竟体育赛事就是外交的延续

    權利與義務,既然國際比賽有相應的義務,那請問美國有給予「外交代表」運動員相對應的薪酬嘛?

    為了完成本次的外交,搭飛機之交通費、比賽之食宿、運動用品與訓練,我能否請領「外交經費」?

    這可謂之**「出使本次外交活動的一切必要合理支出」**

    畢竟我不搭飛機,我到不了比賽場地,我沒有運動用品打不了比賽,不是嗎?

    然後,作為官方身份,我的言論受官方立場約束嘛。

    世杰兄,這個邏輯的可以嗎? 所以說您新中國的國家經費,可得好好地支付體育項目啊。

    這位大哥您要依照「損害國家利益」來「衡量」他的「刑罰」,那請您幫我計算一下他究竟損害了多少國家利益?

    我自問自答:形象無法估量、故損害無法估量,就好像自己聲稱的商譽,不是商譽,叫做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