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公民因为涉嫌犯罪被逮捕拘禁的时候,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的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本人或者其本人指定的亲友也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机关提审。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可以先命令逮捕拘禁的机关再一次检查。逮捕拘禁的机关不可以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公民受到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的时候,其本人或者亲友有权向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追究,法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的机关追究此事,依法处理。 公民在拘留或者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三)在中国受刑事控告的任何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都必须被视为无罪。任何公民或者外国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罪的,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公民有居住、迁徙和出入国境的自由。
(六)公民的国籍不得剥夺。公民有主动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七)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八)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九)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十)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十一)公民有秘密通讯的自由。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十二)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十三)公民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公民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公民,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其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公民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公民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十四)公民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十五)公民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未成年人和母亲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未成年人,无论婚生或者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十六)公民都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公立高等教育必须根据成绩而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
(十七)公民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公民对由于其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十八)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九)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二十)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二十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二十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二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议会和政府的决议的权利。
(二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罢免现任总理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的权利。
(二十五)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二十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结束战争的权利。
(二十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权利。
(二十八)每一位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和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二十九)当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国家机构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国家机构的权利。
(三十)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三十一)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三十二)监狱在押罪犯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三十三)现役军人没有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军人退役后,十年内没有被选举权和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三十四)国家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亲属,优待军人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