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为了结束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治,建立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增进全民福祉,维护各民族各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特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总纲
(一)中国是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二)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五)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国籍的拥有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六)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九)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县、市;
③县分为乡、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永久性的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由基本法规定。
(十)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公民投票的决定。
(十一)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领域都属于公民的权利,国家机构的任何权力都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十二)军队属于全体公民,其使命是履行保卫国家领土和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军队遵守政治中立,现役军人不得加入任何政治类组织。
(十三)国家保护在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公民因为涉嫌犯罪被逮捕拘禁的时候,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的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本人或者其亲友也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机关提审。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可以先命令逮捕拘禁的机关再一次检查。逮捕拘禁的机关不可以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公民受到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的时候,其本人或者亲友有权向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追究,法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的机关追究此事,依法处理。
公民在拘留或者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三)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者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四)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五)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六)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八)公民有秘密通讯的自由。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九)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十)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十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罢免现任总理的权利。
(十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十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结束战争状态的权利。
(十八)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权利。
(十九)每一位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和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二十)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二十一)当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国家机构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国家机构的权利。
(二十二)公民都有享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公立高等教育必须根据成绩而对任何公民平等开放。
(二十三)公民有享受为维持其本人的健康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基础的社会服务的权利;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和福利的权利。
(二十四)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二十五)监狱在押罪犯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二十六)现役军人没有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军人退役后,十年内没有被选举权和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二十七)国家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亲属,优待军人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