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版宪法添加的几条关于命案和司法制度的条款(绝无仅有)
第一百零七条
命案和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案件必须异地审理。
审理地点不得在案发地所在的省份或者直辖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案件的审理地点不得在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涉案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曾经履职过的省份和直辖市。
审理地点由最高法院随机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死刑的公民,有请求其审理地点为选区的国会议员考虑在国会对其提出特赦案的权利。
死刑执行日期必须在死刑终审判决宣布日的一年之后。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孕妇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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