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应该是对“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的解释和依据
是的,很主要理由就是要求行政部門以後得以「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是中華民國國民」為行政措施前提,停止適用那些不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是中華民國國民」這一依據的函釋。
那么要“符合「依法行政」這一精神”需要其行政命令给出的“依据”完全不能与现行法律相牴牾吗?
行政機關在理解及適用法律的時候理當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法律理解適用錯誤造成後續行政違法固然是有悖於「依法行政」這一精神。不然為甚麼Ambrosia要強調這句:
任何行政决策必须基于宪法所确立的宪政秩序,否则是违宪的;必须基于上位法如《国籍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否则是违法的。
下属部门在“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后,是否可以不理会这一依据(法律见解),而在相关事务中,继续根据国籍法认定大陆地区居民的ROC国籍?
很難,因為原有函釋本身就是建立在「有國籍」作為前提下被行政院根據該「法律見解」要求停止適用。這個決策自然是對下級部門產生約束力的。不過拿大陸人沒有義務沒有權利作為見解不是「國民」的補充理由實在是過於業餘,因為產生這個問題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人民權益及義務進行排除適用及治權不及大陸的結果,而不是不具有「國籍」(法理)的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