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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春秋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几分钟前发生无法登陆的现象,大家小心

    刚刚发生无法登陆网站的现象。现在看似恢复正常。

    但目前情况下,请大家务必小心。

  2. 春秋   在小组 2049BBS 发表文章

    张千帆等:不能用寻衅滋事来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 (转)

    【导语】1997年,寻衅滋事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之后,因其兜底条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存在,逐渐成为一项新的“口袋罪”,套在敢于表达自己观点的公民头上。2014年中,郑州的贾灵敏、刘地伟、于世文、董广平、侯帅五人均被以寻衅滋事罪批捕,关押至今。2014年底,一场公益法律研讨会在郑州召开,法律学者、律师共议“寻衅滋事”的是非功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学者、律师发言要点】

    刘德法教授(郑大):寻衅滋事为何会成为口袋罪

    (未完)

    全文请见:

    https://www.hrichina.org/chs/zhong-guo-ren-quan-shuang-zhou-kan/zhang-qian-fan-deng-bu-neng-yong-xun-xin-zi-shi-lai-bo-duo-gong

  3. 春秋   在小组 2049BBS 发表文章

    失踪人民共和国:有中国特色的“监视居住”

    STEVEN LEE MYERS / 文

    威权主义政权用委婉的说法来掩盖它们极其黑暗的特色。中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是如此。它听上去像一种软禁,这是一种更温和的拘押形式,针对的是正在接受调查抑或候审的人。但事实并非如此。

    实际上,它是秘密关押,即让人“消失”在法律迷宫中这种普遍做法的法典化。中国未得到充分发展的法律保护几乎无法防止其被滥用。据8月成立的团体“保护卫士”(Safeguard Defenders)的迈克尔·卡斯特(Michael Caster)称,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人权,还违反国际法。该团体旨在保护亚洲为人权、女性权益和公民社会而斗争的人士。

    2012年,中国修订《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3条,允许当局以“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为由关押民众。被关押者关在“指定居所”,也就是秘密监狱的时间最长可达六个月

    中国已表明,对这些理由的定义可以如此宽泛,以至适用于所有被视为对共产党至高无上的权力构成政治威胁的人:异见人士、律师、活动人士,以及敢于发声的藏人和维吾尔人。被“监视居住”的人当中,有艺术家艾未未和7月在被官方关押期间去世的诗人,也有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刘晓波。

    卡斯特所在的“保护卫士”将坠入这种奥威尔式法律深渊者的12篇叙述汇编成了《失踪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the Disappeared)一书。该书的英文版已于本月出版,中文版定于周五出版。这些叙述——作者中两人保持匿名、一些已安全抵达国外,还有一些勇敢的人依然在中国国内——代表了成百上千名被剥夺了中国宪法表面上赋予他们的法定权利者的经历。

    讲述者谈到了身心遭受的虐待、殴打、剥夺睡眠、羞辱、隔离和对亲人的威胁。批评人士称,第73条的本质助长了这种虐待。在普通看守所,制度性规范——如看守人员和检方人员在场——可以对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而在“指定居所”特有的单独关押中,几乎没有限制。在被秘密关押后离开中国的律师滕彪在前言中写道,它变成了“一种比刑事拘留和逮捕更严厉、更可怕的羁押措施”。

    上文未节选,全文请前往纽约时报链接:

    https://cn.nytimes.com/opinion/20171127/in-china-the-brutality-of-house-arrest/

  4. 春秋   在小组 2049BBS 发表文章

    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美国之音按:这是王亚秋为美国之音撰写的资料性文章。王亚秋女士是英文网站chinachange.org的撰稿人。这篇文章不代表美国之音和本站的观点。转载者请注明来自美国之音或者VOA。)

    8月30日是联合国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17名近期被失踪并且被秘密关押的律师、律师助理和维权人士家人8月29日公开致函中国公安部长郭声琨,要求中国当局依法说明他们家人的下落,依法办案,依法治国。其中多名律师和维权人士获悉,他们的家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就在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当天,北京律师杨兴权通报说,一直在浙江温州为反对拆十字架、拆教堂的基督徒提供法律代表的张凯律师,被温州警察施行六个月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从字面上理解,很多人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理解为软禁,以为相对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所受到的人身限制的程度会低一些。天津维权人士戈平的妻子在得知丈夫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感到松了一口气,心生“狂喜”。但是当她打电话给公安局,却被告知“在侦查阶段,人在哪里还是秘密。”

    监视居住分为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和指定居所执行两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滕彪指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质是在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审前羁押。而且,因为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实践中,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常常是比逮捕更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即使被施以酷刑也难以取证。” 并且监视居住的时限是六个月,这就意味着当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对被监视居住者施行长达六个月的秘密羁押,期间无法会见律师和家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当局拒不告知家属、律师当事人的监视居住的地址,所以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的律师到一个又一个看守所、派出所、信访局询问无果的情况。

    比较广为人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例是艾未未2011年在北京被秘密羁押81天的事件。2013年,在威尼斯的一个艺术展览上,艾未未用一组名叫《S.A.C.R.E.D.》的作品再现了当时的经历。

    在2011年茉莉花事件期间,中国政府对大量政治异见人士施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括维权律师刘士辉、唐荆陵等。刘士辉回忆道:“被特务指令打伤缝针、肋骨剧痛的我,连续五天五夜遭禁眠,所以想进看守所竟然成为我那个时候一厢情愿的奢望。” 唐荆陵更是被禁止睡觉长达十天,最后直到他“浑身发抖、双手麻木、心脏感觉不好,生命出现严重危险时,警方才允许每天睡一至两小时。”

    异议作家野渡曾被关押在广州民警培训中心接受监视居住长达九十六天。他对China Change说:“【我】足足一个月没见过阳光。每天审讯二十二小时,一小时吃饭,一小时是睡觉,我这样审到第七天,胃大出血,才停止了此方式。”

    曾被刑事拘留的异议人士华春辉近期在推特上写道:“我同监室一个涉嫌黑社会的被决定劳教后又从劳教所提回来指定监视居住,几个月后又被送回看守所,说那不是人过的日子。” 至此,华春辉才明白“监视居住的恐怖”。

    曾因组织中国民主党而入狱八年的何德普,回忆起他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八十五天的日子,总结道:“我的感受是,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之际发表的声明指出,潘基文表示,强迫失踪受害者被剥夺自由,他们被关押在秘密拘留所,几乎没有人能获得释放。他们的下落往往也不为人知;他们经常遭受酷刑并时时担心被杀害。即使他们最终被释放,身心也会留下伤痕,伴随余生。受害者家属和亲人也遭受巨大的痛苦。

    《声明》表示,强迫失踪不仅是军事独裁政权以前采用的办法,至今仍有一些国家在这样做。

    17位被强迫失踪的律师、律师助理和维权人士的家人在致中国公安部长郭声琨的信中说,“如果一起恐怖袭击事件发生,还有恐怖组织站出来声明要负责;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系统,是否要为他带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表一个态呢?”

    他们写道,“我们是小时候看着新中国主旋律电影电视文艺作品长大的人,现在想起这些主旋律的东西,其实最挣扎的是:现在到底是个什么状况?实不相瞒,如今在家里,听到敲门声,心里都会恐惧的。因为今天家门口出现的查水表的、送快递的、修水管的,极小的可能是入室抢劫的人(如果是,我还可以打110),而最大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

    他们指出,“这个恐慌不是律师们和律师家属的,而是全社会的。 ”

    https://www.voachinese.com/a/voa-news-residential-surveillance-20150901/2940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