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age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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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kage2145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如何评价简中各门户网站都要绑定手机?

    可以参考相关维基:中国网络实名制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E7%BD%91%E7%BB%9C%E5%AE%9E%E5%90%8D%E5%88%B6

    这应该是主要是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推动,特别是其在2014年11月召开跟帖评论管理专题会中要求“坚持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

  2. Okage2145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因为这个孩子在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上面的国籍法第五条相当于是说只要父母一方为没有拿永居的中国公民,那么中国政府就必须承认他的中国国籍。这一点当父母在出生地主义国家生育时,比较常见,关于旅行证问题因此可以参考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4419734 (在美国出生的小孩可以拿中国国籍吗?)这个知乎问题上关于这些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的小孩的出入境实务问题的回答。

  3. Okage2145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谢谢回复,这就关系到通令内容第四条(从移民法国籍法中推得大陆地区居民不具有ROC国籍这一法律见解)在整个通令中的地位角色以及该内容对下属部门的约束力问题了,从文中逻辑看,它应该是对“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的解释和依据,且不算是主要依据(函释没有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这一重大事项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决定),那么要“符合「依法行政」這一精神”需要其行政命令给出的“依据”完全不能与现行法律相牴牾吗?另一方面,下属部门在“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后,是否可以不理会这一依据(法律见解),而在相关事务中,继续根据国籍法认定大陆地区居民的ROC国籍?(尽管实践上,我相信不会有这么勇敢的公务员)

    另外正如你所说,通令第四条法律见解同样可推得港澳居民没有ROC国籍,因为他们也没有台湾地区户籍,也仅有少数可以算是无户籍国民

  4. Okage2145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Ambrosia大您好,昨天我看到了您发在2047上的这篇雄文,见猎心喜,将它分享到了Reddit上一个讨论大陆时事的中文Sub内(仅是post了链接,没有转载全文),并得到了不少湾友的反馈:

    https://www.reddit.com/r/real_China_irl/comments/13u3hgk/%E8%BF%99%E4%B8%8B%E4%B8%A4%E5%B2%B8%E4%B8%80%E5%AE%B6%E4%BA%B2%E4%BA%86/

    其中有些意见不值为提,但有些看法,确实让我陷入了迷惑,比如名为Best_Yasuo_Nanjing的这位湾友的意见,即对法律解释统一标准(宣布一部分函释不得援用或不适用)这一行政行为并不是违法违宪的:

    我不確定這是不是原文的本意,但這個案子中行政院改變的是函釋的見解,是基於行政一體的原則下做出對法律解釋的統一標準,而不是逕自變更法律。這個統一標準並沒有直接的對外效力,而且也不能夠拘束法院,所以單就權力分立的角度,並沒有違憲疑慮。當然對於這個解釋「內容」妥不妥適,也是有討論空間,而且執政黨方面也有一些很有問題的發言(ex: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晚間也在臉書指出,未來若法官還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必須接受民眾的批判,司法院也須進行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不過單就改變函釋見解這件事,並沒有法理上的問題;對見解內容認為不合理,也有救濟管道(個案中法院可以不適用,參釋字216號;人民亦可依憲法訴訟法59條救濟),所以我認為要說是憲政危機、踐踏法治還有點太遠了。

    我对此也作出了一些回复,但对面这个问题,我自己也感到很迷惑(我是学理工科的,在法律细节上,特别还是ROC法律,完全是法盲):

    谢谢你的回复,我对台湾行政法的细节不太了解,我重新看了一下25日发的行政院通令全文,其见解为:函释(包括前面国赔案所援引的“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没有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决定,而其认为当前的宪法、国籍法与移民法中的规定足以认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因此这些函释应当“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这里的“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可以被视作对法律解释的统一标准(由于我没有上过台湾公民课,我对函释与法律解释的概念内涵其实不太了解,这里贴一个我找到的定义: 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 原則上應可以認為是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 )。

    尽管这一行政院通令"並沒有直接的對外效力,而且也不能夠拘束法院",然而其作为"行政命令"本身,其位阶要低于法律(宪法与国籍法)。根据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我上面所贴post中的法律专家Ambrosia讲得更清楚些:“任何行政决策必须基于宪法所确立的宪政秩序,否则是违宪的;必须基于上位法如《国籍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否则是违法的”。

    这里来看,对于“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这一命令主要内容,命令中的主要依据是(1)函释没有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这一重大事项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决定,(2)当前法律可以认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它们半对半错。不过我在这里不太确定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是针对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这一特殊应用情境,还是函释整个作废,也不允许应用于其它情境,还请湾友指正,不过按民進黨立委鄭運鵬的说法,似乎是"废除"。如果“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是按前一意思理解,那么主要依据1就完全可以支撑这一命令,而如果后一“废除”意思理解,那么依据2就是不可少的了,然而这一依据是错误的,可以推翻整个命令。这里,其实我也有疑惑,如果仅是按照前一意思理解,那么仅有次要内容依据2是没有基于和牴牾宪法和法律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说它是无效和违法违宪的吗?如果是的话,我们可以说无论按哪种理解,尽管从权力分立视角看,该行政院令没有违宪,但从位阶上来看是违宪和违法的。当然,我不太确定上面的这种说法,是否与你说的沒有法理上的問題,只是見解內容認為不合理是否相容。

    谢谢解答,其实我现在已经被搞糊涂了(偶是理科生),从通令原文来看,如果它只是止步于要求在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之国籍或国民身份的效力时不得援用函释,只能援用法律,那么这就是一条很正常的通令,然而其中夹杂着对法律的错误解释以及因此(应该是)废除函释的要求,使得我难以判断究竟是发布这一通令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通令具体文字内容在“应然”上违宪,或者都不违。

    她针对我的意见也做出了回复:

    我指的沒有違憲疑慮是指廢除函釋,變更見解這件事。因為沒有拘束力及直接對外效力,因此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為之,並不違憲。而見解的內容有沒有違憲則是另一回事。

    (通令)內容來看我覺得其實就有點在甩鍋吧,他是要下級機關廢除舊函釋,但也沒有要求說要做成某種解釋,所以我覺得內容要說違憲有點困難。

    這個行政院令的性質看起來不是函釋,是對下級機關的指示,應該只是單純內部行為,不過我可能還要再研究一下。如果是單純內部行為,依現行制度不能直接對此以憲法訴訟救濟。如果要救濟,可能要下級機關做出別的函釋或一些影響人民權利的處分等等時才能對之救濟

    还请Ambrosia大以及2047的各位网友帮忙解惑,行政院通令全文可在此链接中查看: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1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