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憲法(草案)
2020年10月7日版(共40條)
(文后附简体中文版)
前言
由於牆內長期的信息封鎖和言論管制,民眾對憲政知之甚少,更不要說建立有質量的憲政體制,這種情況下,如果徹底拋棄原本的體制,牆內就會湧現很多專制地方政權相互開戰,難免戰火連天、民不聊生。為了消滅原體制內的專制勢力,同時防止各地分裂割據爆發內戰,在原體制框架下實現憲政的內核轉型,才是中國走向憲政損失最少最快的辦法。
中華國是由中華憲政會依本法領導的憲政國家,中國原執政黨自本憲法施行之日起改組為中華憲政會,根據中華憲政會章程運作。中國原軍隊改組為中華護憲軍。
一、國會
(一)眾議院
1、職權:眾議院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認可、廢除、解釋法律、撥款、調兵的法案。法案經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後成立。
2、組成:眾議院由450名眾議員組成,眾議院名額按照各選區的人口比例分配,每個選區至少要有一名議員。
3、產生:眾議員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選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4、主持:眾議員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眾議院擔任眾議長主持眾議院的日常工作。
5、任期:眾議員的任期為每兩年一屆,可以連選連任,眾議員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6、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一至五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應參會。
7、決策:過半數議員參會可以進行表決,眾議員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
8、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眾議院。
(二)參議院
9、職權:參議院有權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認可、廢除、解釋法律、撥款、調兵的法案。法案經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後成立。
10、組成:參議院由100名參議員組成,參議員的名額按照各地區單位分配,各地區委員名額相等。
11、產生:參議員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地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12、主持:參議院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參議員擔任臨時參議長主持參議院的日常工作。
13、任期:首屆參議員的三分之一的任期為兩年,三分之一為四年,三分之一為六年,第二屆開始選舉的每屆均為六年。每兩年換選其中三分之一,可以連選連任。參議員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14、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一至五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參議員都應參會。
15、決策:過半數參議員參會可以進行表決,參議員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但當票數持平時,參議長有權作出表決。
16、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參議員。
二、中央政府
(一)總統
17、職權:
(1)總統為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執行國會通過的法案,但分別經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的法案,總統必須負責執行;
(2)總統為三軍統領,但除中央警衛局外,調動其餘軍隊需事先取得國會授權,中央警衛局的人員及裝備規模不得超過全軍的百分之五;
(3)總統有權赦免除彈劾案外的罪行。
18、產生:總統及副總統為搭檔各選舉一名,均由選舉人團按照簡單多數決同時選舉產生,各地區選舉人團名額和該地區在立法機關總議席數量相等,各地區選舉人由該地區選民直接過半數選舉產生,取得地區多數選舉人團選票的候選人獲得該地區全部選票,獲過半數選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長宣誓忠於本法後當選。若無候選人取得過半票,則由眾議院選舉總統,參議院選舉副總統。總統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總統僅兼任參議長。
19、任期:總統和副總統任期為每四年一屆,總統最多可以連任一次。
20、限制:未滿三十五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總統或副總統。未滿十八週歲的選民不得選舉總統或副總統。
(二)總理
21、職權:
(1)保存及使用國璽;
(2)與外國代表處理及協調國際事務;
(3)作為總統對國際事務的首席顧問;
(4)協調、指揮及監督政府整體海外事務(部分軍事行動除外);
(5)從上一任總統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職期間,總理可以暫時代理總統職務,但時間不得超過8天;
(6)簽署根據憲法修正案規定需要總統和總理聯署才能生效的規範性文件。
22、產生:包括總理,副總理各產生一名,總理、副總理及其餘行政部門首長、副首長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委任產生。如果現任總理在任職期間辭職或在職期間無法繼續任職時,副總理就將暫行代理總理職務,直到總統和參議院通過新的總理任命為止。
23、任期:無固定任期,總統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選給參議院委任更換。總理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總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務員。
24、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擔任總理或副總理。
25、順位:總統辭職或在職期間無法繼續任職時,按以下順位代任主席剩餘的任期:
(1)副總統;
(2)眾議長;
(3)臨時參議長;
(4)總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順位職務。
三、法院
26、職權:
(1)各級法院均有裁判具體案件是否及如何適用抽象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承辦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2)最高法院有權在具體案件中附帶性共同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違憲審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審理,地方各級法院無權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最高法院的判決同時具有普遍適用的判例作用。
27、架構:各級依照全國、行省、地區、郡縣的行政區劃對應設立最高、行省、地區、基層四級法院,中央管轄範圍及省際衝突糾紛在地區、行省、最高法院審判,其他法律糾紛在基層、地區、行省法院審判,行省、地區法院可以在轄區內的地區及原本的市級設立分院,各級法院均採用大陸法系和三審終審制。
28、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長在內共由九名大法官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額根據法律確定。
29、產生:法院採取中央和地方兩套系統,最高法院院長由中華憲政會主席兼任,中華憲政會主席按中華憲政會章程產生,其餘中央系統的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委任產生,大法官中最年長者為副院長。地方系統的法官統一由行省省長提名,行省參議院委任產生。
30、決策:普通案件採取合議庭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簡單案件可由獨任法官裁決。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議裁決,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於三名且為奇數組合的法官進行合議裁決。
31、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盡忠職守,有權按期領受俸祿,繼續任職。最高法院院長在職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職責時,由副院長代為行使其職權,直到新院長產生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地方自行規定。法官均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四、其他
32、褫奪:總統、副總統、議員、其他官員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職務犯罪及其他犯罪,或者各級法官有上述情節或未盡忠職守,眾議院經過半數通過可向參議院對上述人員提出彈劾,被彈劾者有權組織辯護,至少過半數參議員到會方開庭審理,經開庭審理並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參議員通過,彈劾生效,當場褫奪被彈劾者的職權。總統和副總統彈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最高法院院長被彈劾時,由最高法院副院長主持。
33、分權:中央僅行使國防、外交、國稅、央財、貨幣、移民、省際衝突之職權,其餘權力由地方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4、兼職: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35、獨立:各地方需注意,為保障全體國民之權益,凡按本憲法法理統屬之地方,即視為該地方之主權讓渡歸中央所有,自此以後,凡地方未徵得中央同意擅自脫離獨立,均按違憲論,中央有權採取一切手段阻止違憲行為、恢復統治秩序。如各地方之間或與中央存在糾紛,望各地方與中央共同協商、依法解決,莫採取過激極端行為。
36、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由修正案補充。
37、各地方政權組織方式:參照本法制定。其中行省一級立法機關採取兩院制,地區和郡縣、鄉鎮一級立法機關採取一院制。
38、修憲程序:經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的全國性公投過半數通過或參眾兩院均分別以至少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可以提起憲法修正案,經四分之三的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修正案生效。
39、民主過渡期:中華國的民主過渡期為二十四年。過渡期內設立臨時三軍統帥,臨時三軍統帥由中華憲政會按章程產生,過渡期內三軍統帥職權暫時凍結,轉由臨時三軍統帥行使,且不設任期。民主過渡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算,生效之日起第四年首月首日,本憲法規定的地方行政區劃必須全面完成。生效之日起第八年首月首日,郡縣各級公職人員無需取得中華憲政會批准就能競選、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二年首月首日,郡縣、地區各級公職人員無需取得中華憲政會批准就能競選、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六年首月首日,除中央一級外,各級公職人員無需取得中華憲政會批准就能競選、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年首月首日,全國各級公職人員無需取得中華憲政會批准就能競選、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四年首月首日,過渡期結束,臨時三軍統帥一職永久取消,權力移交至總統行使。
40、行政區劃:全國分為中央、行省、地區、郡縣、鄉鎮五級。其中,劃分為蒙古,西域,圖博,遼東,九州五大行省,在地方職權範圍內,除港澳台特別行政區外,各行省內的法制由行省一級統一規定。地區一級包括原省市撤銷並重新規劃折中劃分為地區和港澳台特別行政區,原城區、縣及縣級市改為郡縣一級。鄉鎮一級保持原狀不變。
中华国宪法(草案)
2020年10月7日版(共40条)
前言
由于墙内长期的信息封锁和言论管制,民众对宪政知之甚少,更不要说建立有质量的宪政体制,这种情况下,如果彻底抛弃原本的体制,墙内就会涌现很多专制地方政权相互开战,难免战火连天、民不聊生。为了消灭原体制内的专制势力,同时防止各地分裂割据爆发内战,在原体制框架下实现宪政的内核转型,才是中国走向宪政损失最少最快的办法。
中华国是由中华宪政会依本法领导的宪政国家,中国原执政党自本宪法施行之日起改组为中华宪政会,根据中华宪政会章程运作。中国原军队改组为中华护宪军。
一、国会
(一)众议院
1、职权:众议院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后成立。
2、组成:众议院由450名众议员组成,众议院名额按照各选区的人口比例分配,每个选区至少要有一名议员。
3、产生:众议员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选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4、主持:众议员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众议院担任众议长主持众议院的日常工作。
5、任期:众议员的任期为每两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众议员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6、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一至五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应参会。
7、决策:过半数议员参会可以进行表决,众议员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
8、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众议院。
(二)参议院
9、职权:参议院有权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后成立。
10、组成:参议院由100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的名额按照各地区单位分配,各地区委员名额相等。
11、产生:参议员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地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12、主持:参议院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参议员担任临时参议长主持参议院的日常工作。
13、任期:首届参议员的三分之一的任期为两年,三分之一为四年,三分之一为六年,第二届开始选举的每届均为六年。每两年换选其中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参议员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14、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一至五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参议员都应参会。
15、决策:过半数参议员参会可以进行表决,参议员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但当票数持平时,参议长有权作出表决。
16、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参议员。
二、中央政府
(一)总统
17、职权:
(1)总统为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执行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分别经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的法案,总统必须负责执行;
(2)总统为三军统领,但除中央警卫局外,调动其余军队需事先取得国会授权,中央警卫局的人员及装备规模不得超过全军的百分之五;
(3)总统有权赦免除弹劾案外的罪行。
18、产生:总统及副总统为搭档各选举一名,均由选举人团按照简单多数决同时选举产生,各地区选举人团名额和该地区在立法机关总议席数量相等,各地区选举人由该地区选民直接过半数选举产生,取得地区多数选举人团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该地区全部选票,获过半数选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忠于本法后当选。若无候选人取得过半票,则由众议院选举总统,参议院选举副总统。总统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总统仅兼任参议长。
19、任期:总统和副总统任期为每四年一届,总统最多可以连任一次。
20、限制:未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总统或副总统。未满十八周岁的选民不得选举总统或副总统。
(二)总理
21、职权:
(1)保存及使用国玺;
(2)与外国代表处理及协调国际事务;
(3)作为总统对国际事务的首席顾问;
(4)协调、指挥及监督政府整体海外事务(部分军事行动除外);
(5)从上一任总统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职期间,总理可以暂时代理总统职务,但时间不得超过8天;
(6)签署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需要总统和总理联署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22、产生:包括总理,副总理各产生一名,总理、副总理及其余行政部门首长、副首长均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委任产生。如果现任总理在任职期间辞职或在职期间无法继续任职时,副总理就将暂行代理总理职务,直到总统和参议院通过新的总理任命为止。
23、任期:无固定任期,总统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选给参议院委任更换。总理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总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务员。
24、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担任总理或副总理。
25、顺位:总统辞职或在职期间无法继续任职时,按以下顺位代任主席剩余的任期:
(1)副总统;
(2)众议长;
(3)临时参议长;
(4)总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顺位职务。
三、法院
26、职权:
(1)各级法院均有裁判具体案件是否及如何适用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承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2)最高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中附带性共同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违宪审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审理,地方各级法院无权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最高法院的判决同时具有普遍适用的判例作用。
27、架构:各级依照全国、行省、地区、郡县的行政区划对应设立最高、行省、地区、基层四级法院,中央管辖范围及省际冲突纠纷在地区、行省、最高法院审判,其他法律纠纷在基层、地区、行省法院审判,行省、地区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的地区及原本的市级设立分院,各级法院均采用大陆法系和三审终审制。
28、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长在内共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额根据法律确定。
29、产生:法院采取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最高法院院长由中华宪政会主席兼任,中华宪政会主席按中华宪政会章程产生,其余中央系统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委任产生,大法官中最年长者为副院长。地方系统的法官统一由行省省长提名,行省参议院委任产生。
30、决策:普通案件采取合议庭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简单案件可由独任法官裁决。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议裁决,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于三名且为奇数组合的法官进行合议裁决。
31、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尽忠职守,有权按期领受俸禄,继续任职。最高法院院长在职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副院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到新院长产生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地方自行规定。法官均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四、其他
32、褫夺:总统、副总统、议员、其他官员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或者各级法官有上述情节或未尽忠职守,众议院经过半数通过可向参议院对上述人员提出弹劾,被弹劾者有权组织辩护,至少过半数参议员到会方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并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参议员通过,弹劾生效,当场褫夺被弹劾者的职权。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最高法院院长被弹劾时,由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
33、分权:中央仅行使国防、外交、国税、央财、货币、移民、省际冲突之职权,其余权力由地区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4、兼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35、独立:各地方需注意,为保障全体国民之权益,凡按本宪法法理统属之地方,即视为该地方之主权让渡归中央所有,自此以后,凡地方未征得中央同意擅自脱离独立,均按违宪论,中央有权采取一切手段阻止违宪行为、恢复统治秩序。如各地方之间或与中央存在纠纷,望各地方与中央共同协商、依法解决,莫采取过激极端行为。
36、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由修正案补充。
37、各地方政权组织方式:参照本法制定。其中行省一级立法机关采取两院制,地区和郡县、乡镇一级立法机关采取一院制。
38、修宪程序:经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的全国性公投过半数通过或参众两院均分别以至少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可以提起宪法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修正案生效。
39、民主过渡期:中华国的民主过渡期为二十四年。过渡期内设立临时三军统帅,临时三军统帅由中华宪政会按章程产生,过渡期内三军统帅职权暂时冻结,转由临时三军统帅行使,且不设任期。民主过渡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算,生效之日起第四年首月首日,本宪法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必须全面完成。生效之日起第八年首月首日,郡县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华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二年首月首日,郡县、地区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华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六年首月首日,除中央一级外,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华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年首月首日,全国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华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四年首月首日,过渡期结束,临时三军统帅一职永久取消,权力移交至总统行使。
40、行政区划:全国分为中央、行省、地区、郡县、乡镇五级。其中,划分为蒙古,西域,图博,辽东,九州五大行省,在地方职权范围内,除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外,各行省内的法制由行省一级统一规定。地区一级包括原省市撤销并重新规划折中划分为地区和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原城区、县及县级市改为郡县一级。乡镇一级保持原状不变。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我搞议会制,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会制比较贴近。
其实把全国人大的解释宪法权拿出来,交给最高法院,然后最高法院大法官任期单独计算,和美国最高法院一样。
然后每级人大直选,市人大市民直选,省人大省民直选,全国人大全民直选,就是不错的议会制了。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守法刁民 <#102144>
刁民兄,
议会制的本质是选党,是选一种执政理念,所以议会制本质是选how to do(怎么做)
总统制的本质是选人,是选一个行政首长,所以总统制本质是选who do it(谁来做)
议会制选的是党,是选一种执政理念。假设我们选的是民进党,新国会第一任总理是党主席蔡英文。结果蔡英文能力差、做得差,民进党内部就可以罢免蔡英文的党主席职务,换苏贞昌做新任党主席(多数党主席就是总理),把无能的蔡英文换下来,让苏贞昌当总理继续带领民进党执政。
总统制选的是人,选的是一个行政首长。假设我们选蔡英文和赖清德做正副总统,如果蔡英文做得差,想把蔡英文换下来太难了。国会弹劾门槛很高,除非总统有超大的丑闻(比如尼克松的水门案)才可能被弹劾。如果总统只是无能,是不可能被弹劾。而且即使蔡英文被弹劾,接班的赖清德也不一定是有能力的人。
如果议会制选错总理,可以很快的换掉,换一个厉害的人接总理。无能的总理几个月就可以换掉。
如果总统制选错总统,无能的总统几乎不可能被撤换,换一个总统太难了。无能的总统只能忍四年。
选民选错一种执政理念是比较难的。 选民选错一个人是比较容易的。
守法刁民 但問題就在於議會制就算選對了總理也會因為議會分裂而換一個很差勁但是很聽話的人接任總理。總統制的精髓則在於我根本不需要什麼偉大英明的領袖也不需要什麼偉大精明的黨,什麼執政理念我也不需要關心,我只要你們相互制衡,避免任何一個權力機關獨大,不讓公權力為所欲為侵犯民眾的正當權益,那麼民眾自己就能創造出巨大的價值。
議會制和總統制核心的區別不在於誰來做怎麼做,而在於議會制總是希望出現明君明黨來拯救蒼生,相信政府主導社會的發展。而總統制是根本不信任任何政黨和總統,我不需要你們創造什麼價值,只希望你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不會利用這些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為所欲為,我們自己就能創造出巨大的價值。 @陈士杰 <#102145>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守法刁民 <#102146>
议会制的总理如果是一位能力强、有威望的党主席,是根本不可能让执政党分裂的。撒切尔夫人的威望绝对高于里根。
总统制由于是选人当总统, 所以选举的时候,双方的政党都会给自己的候选人造神。看看台湾,从早期的扁迷(陈水扁)、宋迷(宋楚瑜),到后来的马迷(马英九)、英粉(蔡英文),再到近两年疯狂的韩粉(韩国瑜)、郭粉(郭台铭)、朱队友(朱立伦),都是活生生的例子。
台湾虽然有行政院长,但是行政院长几乎就是总统的挡箭派。所以台湾就是实质总统制。 中国人有帝制传统,普遍中国人都要明君思想。总统制选一个实权非常大的总统,实际上就有一种人民选明君的感觉。如果使用总统制,大选的时候,各党绝对会造神,各党候选人都有一堆不理性的支持者。
守法刁民 丘吉爾能力強,也一樣要下台,不存在誰能力強就可以阻止議會分裂,分裂是一種客觀事實,只能說能力強的人有阻止的可能,但不一定可以阻止成功,而且為了阻止議會分裂,又要向議會妥協,這個時候其實就會造成議會獨大,那還不如不阻止讓他分裂算了。事實上議會制里做總理的時間遠遠低於總統,所以才不設任期,而非說總理很能幹所以不設任期。有沒有明君思想都不要緊,或者說就算有所以總統制才是最合適的,你再神你也解散不了國會,你也必須帶著腳鐐跳舞,總統制選舉的邏輯不是看誰強選誰,而是看誰和你不和,誰能制約你,我就選誰,比方說一方造神勝出了,敗選的就會選一個可以制衡你的政黨去制約你,你這個政黨能不能幹我無所謂,只要你能幫我制約住他,不讓他濫用權力就可以了。十年九相說明了好總理總是少的,但是國家經不起來來回回讓你選總理這麼折騰,如果中國十年要選九次議會,可能就沒有人相信憲政了。你的出發點一開始就錯了,我和你最大的分歧也在於此,你總想著多選幾次,選到有好人當選為止,這就是好政治,對我來說,我根本不需要選出什麼好人,你只要讓壞人相互牽製制衡,百姓就能過上好日子。@陈士杰 <#102149>
守法刁民 我和你談性質,你和我談績效,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日本是自民黨一黨獨大,德國和加拿大是通過向議會妥協達成的不分裂,這不是真的不分裂,而是犧牲了內閣對議會的制衡力,那麼事實上也是議會獨大議會獨大就容易導致缺乏監督,缺乏監督導致弊政的風險就要比總統製高得多,那還不如讓議會分裂總理換人算了,但是這樣又會導致政局不穩。至於李光耀和洪森則是徹底打壓民主,這種穩定,就像趙家專製派,不要也罷。但是你說的這些完完全全都得不出弱勢領導人就會分裂,強勢領導人不會分裂的結論,比如新加坡和柬埔寨,之所以沒有分裂那是因為權威政治,而不是正常的民主,像你這麼說趙家也幾十年不分裂,不代表不分裂就是穩定,要看不分裂的原因是什麼,議會制的制度決定了,只要議會利益發生變化要麼向議會妥協放棄制衡,要麼議會就必然會出現分裂,內閣下台政局不穩,這兩個因素都和總理能力強弱與否沒有關係,就像丘吉爾。你一直都逃避你說的制度都只適用於船小好調頭的小國寡民的事實,中國作為一個幅員遼闊而又人口眾多的國家,應當首要參考適合幅員遼闊而且同樣人口眾多的美帝為例子,因為議會制比總統制易分裂且錯誤多的特點一旦在中國發生,是萬萬難以承受的,會把中國拖入發展的深淵,同樣的情況下,美式總統制可以從制度上根本性的排除這一風險,不管你議會如何分裂,反正你們改變不了內閣,內閣也沒法隨心所欲去解散議會,這樣謹慎穩定的體制才能使得中國盡快確立和實行憲政體制。你說的小國寡民制度和中國沒有對應性。@陈士杰 <#102153>
守法刁民 你的立場不是從邏輯層面去談,而是從績效層面去談,一個體制是否比另一個體制更容易導致政局不穩,這是一個邏輯問題,這是由客觀規律決定的,議會制只要是人,人的主觀立場就會改變,會改變就會分裂,分裂就有可能導致政局不穩,就像意大利,這是邏輯。你和我談張家幾十年不分裂,孫家幾十年不分裂,李家幾十年不分裂,所以我們趙家用了也不會分裂,這在邏輯上就不周延,會不會導致政局不穩是邏輯決定的,你只需要回答政局不穩的風險有或者無,而不是需要回答政局不穩的概率高或者低,議會制發生分裂的概率再低那也是會存在發生的風險,這就是客觀規律,既然不能承受這樣的風險,避免發生類似意大利、印度的情況,那麼在一開始就應該極力去避免會發生因為議會分裂而導致政局不穩的風險,不採用議會制,而不是拿沒有發生風險的國家為例子來逃避問題。@陈士杰 <#102151>
守法刁民 為什麼要選擇總統制而非議會制的五大原因。你提出的理由下面都有概括回應。
一、議會制會否比總統制更容易導致政局不穩,這是邏輯決定的,這是一個事實判斷有或者無的問題,而非概率高或者低的問題,概率高低是個績效問題,不是事實判斷。舉一萬個沒有發生風險的例子都不改變存在發生政局不穩風險的事實。
二、議會制為了不發生分裂而向議會妥協犧牲對議會的制衡會讓議會獨大,從而導致更多弊政,如果不妥協就會導致議會解散、內閣倒閣政局不穩,這在制度優勢上比不上穩定性更強的總統制。事實上一大票議會制國家加起來也比不上美帝,總統制比議會制強的制度優勢放在時間的長河裡不久就會顯現出來。要成為具有國際話語權的一流國家,總統制是必然條件。
三、一個優秀的制度不在於寄望於某個政黨的理念或者某位魅力強大的領導人,而在於無論當政者能力高低,都會受到制衡監督,盡可能避免弊政,充分保障民眾的正當權益。
四、議會制適合船小好調頭的小國寡民,中國這樣幅員遼闊而又人口眾多的國家一旦發生弊政,根據政治慣性很難調整回來,容易把中國拖進發展的深淵,所以同樣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發達憲政的美帝總統制更謹慎更嚴謹,更適合中國學習借鑒。
五、地球上真正實行美式總統製的國家其實並不多,美式總統製不是總統說了算,準確來說是總統議會對抗制,或者總統議會平衡制,對應的是議會制下,議會一家獨大的情況,但其他採用總統制的國家,尤其是拉美和非洲,他們理解的總統製就是總統說了算,總統凌駕於議會之上,比如俄羅斯,雖然名為雙元首制,其實是超級總統制,總統可以凌駕於一切權力之上為所欲為,而韓國改革以前的總統制也是總統獨大,凌駕於議會的制度。我這裡說的總統制,是要借鑒美式的總統制,也就是總統議會對抗制,避免總統或者議會出現一家獨大的情況,和地球上很多掛羊頭賣狗肉的總統制有本質區別。@陈士杰 <#102164>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守法刁民 <#102165> https://youtu.be/-fRpQtBw9lU
守法刁民 你在上面的國家裡面老老實實找出美式總統製的總統制國家有幾個?在軍隊上,必須保留給總統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為軍事本質是一項行政工作,如果國家遭受軍事打擊你再開會決議往往為時已晚,事實上美國總統可以調動的軍隊極為有限,除了十萬海軍陸戰隊,兩百多萬美軍都是要經過國會調度的。再者,沒有人可以在堡壘裡做總統,憲政體制下,總統發動政變不會得到民眾的擁護和支持,這個總統也做不長久。退一萬步說,如果確實對調兵權不放心,我們可以把這個問題擱置,然後單獨來談如何重新規劃調兵權的問題,而非刖趾適履否定整個總統制,這就相當於我有一顆牙齒壞了,你卻把我整口牙拔掉,那是極其不理智的,總統制的優勢主要還是在對公權力的制衡上,比議會制更符合邏輯更周延,無論總統有沒有調兵權,都不影響這個結論。@陈士杰 <#102166>
kill_ccp何辨邪正,何谓荣枯 @陈士杰 <#102145> 选党也会有问题。
假设一个右翼政党因为内部问题,分裂成了党A(支持率30%)和党B(支持率25%),但是这两党的多数政治理念是一致的。此外有左翼党C(支持率40%),三党同时竞争,结果即使右翼最大党A把剩下的5%中间选民全部拿到手,也斗不过左翼党C。左翼党A的党主席成为议会的多数党领袖(首相)。
而选人就不会,如果右翼党B不派代表参选,党B的支持者必然全部支持党A的候选人,这时情况就反转变成即使党C拿到所有中间选民也必败。右翼党B成为执政党(总统)。
实际情况,显然后者更合理。因为右翼选民比左翼选民多,选举结果更接近真实民意。党A和党B之间只是细枝末节的小差异,党C和AB是根本的总路线区别。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中华国的英语是什么
就是China吗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守法刁民 <#102339>
兄弟,你错了。
在议会制,如果某个问题国会内部吵了半天也没有结论,那么国家元首可以解散国会,让人民去做选择。
我就举一个例子,台湾核电问题,国民党挺核电,民进党反核电。两党在立法院里面为这件事情争执不休,没有结论的时候。国家元首就可以解散立法院,然后让人民决定是挺核电还是反核电。如果人民反核电,就选民进党。如果挺核电,就选国民党。议会制反而是可以即时反应民意。
但总统制下,总统和国会任期固定,总统不能解散国会,国会也很难弹劾总统。总统制才是一种回避问题的僵硬制度。
美国其实是强行政的,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只有预算权。国会是给总统空白授权的,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法。
美国行政法规有很多。绕过国会来立法,国会对总统只有预算权了。
守法刁民 解散國會把問題丟給民意只是藉口,從政治學來說,國家的行政利益和立法利益並非絕對重合的,甚至時常發生衝突,議會制下的民眾重新選舉國會再由國會選舉內閣,其實就是綁架了民意必須把國家的立法利益和行政利益都交由國會去獲得,這樣無論如何選舉,都不可能得出維護行政利益的民意機關去制衡國會。國會只能是自我監督,憲政精神是分權制衡,國會自我監督這是不符合憲政精神的,民意並不能代替憲政。現代社會的精髓在於憲政而非民主,民主只是憲政的錦上添花,有憲政而無民主,比如鍍金時代的美國,再壞也壞不到哪去,有民主而無憲政,比如蘇格拉底之死就是死於民意,再好也好不到哪去,離開了憲政的民主就會淪為沙文式的民粹主義。在中國,如果沒有建立起嚴格的三權分立的憲政框架,把矛盾都丟給民意,就很容易出現國會獨大的暴民政治。總的來說,必須要把代表立法利益的民意機關和代表行政利益的民意機關分別獨立產生,並且讓他們相互制衡,不能讓任何一個機關說了算。
哪怕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分別產生但是可以國會隨意倒閣和總統可以隨意解散國會也是不行的,否則當行政機關和國會不是一個黨派時就會經常出現倒閣和解散,政局就不穩,當然為了政局穩定讓內閣向議會妥協也是不行的,會破壞制衡,所以行政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也無權倒閣,但是國會可以根據憲法規定彈劾官員,這是最合適的方案。
總統制並不迴避問題,因為除了相互制衡避免任何一個權力過大,無論總統還是國會如果無法給出合理解釋而導致僵局,都會面臨下一屆的選舉的民意考驗。事實上,除了本身就極具爭議理所當然僵局的議案外,大多數議案都是順利通過的,比如香港人權法案、維吾爾人權法案等等。有爭議的所以要謹慎,沒爭議的迅速通過,這難道不是很好的機制嗎?
美國總統也並非可以隨意立法,總統行政命令和法律抵觸是無效的,這在世界各國都一樣,議會制國家內閣也可以根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陈士杰 <#102340>
陈士杰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8D%8E%E5%9B%BD 中华国,名字和一位农民的私人国家重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