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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

关于征地

不打嘴炮,自说自话:

宪法剥离了制约普通法的应用,剥离了司法审查,剥离了独立立法机构,剥离了其公权力与公民间的本质契约属性,就是废止一张。正如在某处说的,很多人没有现代法治的组成与内涵这些至关重要的细节的概念,却还以为不是无知者无畏。事实正义面临的是漫长的具体裁决与达成契约的流程,且随社会,事件,时间不断变迁,具体判定根本无法以一句私产可以/不可以征用概括,而重要的是司法流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

有几位在某处援引的美国第五修正案中政府有偿征地(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此修正案脱身与1922年的著名司法案例(Pennsylvania Coal Co. v. Mahon, 260 U.S. 393(1922))。当时的大法官J. Holmes 有着精准的评价:“公众要改善公共条件的强烈兴趣或愿望,并不允许为了实现这种愿望而走捷径,因为合宪的渠道是必须为这种改善付出代价。” 此条目的根本不在于给予政府(契约下公共利益的负责人)权利征收私产,而是确保征收过程符合程序正义,即宪法的约束公权力的作用。而征收权本来就是(英美)法理学中政府不证自明的权利(inherent power)有毛线好讨论的。

事实上,日后的征用诉讼不胜枚举,基本焦点都在“合理补偿”(just compensation)“公共使用( public use)” 和后来14号修正案的“法律程序”, 即借助宪法赋予的权利,具体审视流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

宪政体系参考:

张千帆 宪法学讲义 笔记1-5: https://damoresclub.github.io/notes-zhangqianfan-constitutions/

更具体的:

“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论美国第五修正案的意义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张千帆 07-16-2008

原帖:

https://2049bbs.xyz/t/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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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普之路任重道远。

    能将复杂的理论指导现实的case分析,真的挺难的。很多时候我也只能依赖有限的「常识」依靠直觉去判断,专业书籍经常也看不进去,像这种case和笔记类的就比较「友好」了。

    我也立一个flag,有空写写有关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