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什么是“事实陈述”是由政府或法庭来定义的时候,那么言论自由已经名存实亡了
你这个说法有三个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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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陈述,当然只能由法庭来定义啊,这个是不管什么制度也无法避免的,就算宪法里写死,到了实际执行的时候还不是要在法庭上得出一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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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杰提出的这个制度,并不涉及定义问题,因为普通人侮辱诽谤普通人,还是要在法庭上做一个“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证据、什么是捏造”的判断,你不能因此就说普通人之间的言论自由已经名存实亡吧?那么同理,用来限制普通人与官员,也不能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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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与法庭是两个独立系统,必须是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我们必须基于这一点来讨论。如果基于政府与法庭勾结的现象来讨论,那制定什么制度都没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政府与法庭蛇鼠一窝的时候,宪法只是一张废纸。
因此,我的结论是法庭可以判断什么是事实陈述,并且没有办法凌驾于法庭之上去作这个判断。既然法庭是独立的、有效的,那就可以禁止普通人侮辱诽谤官员,不会产生言论自由问题。只会产生官员是否愿意为了一件小事而放弃政治生涯的问题。
我认为,只能是人民批斗总统,总统无权起诉人民。
是的,你这样认为,但理由呢?为什么按事实陈述是不足够的,一定要辱骂,甚至编造故事来诽谤才行呢?
是因为你不相信法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