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力提供(效果不好请见谅……)
不妨把纳粹德国的权力提供看做是股东持股,那么纳粹党自然是最大的股东,持股占绝对优势,分红(得到的秩序消费)自然也是占绝对优势。日耳曼良民占一小点,分红虽然只有一小点儿但也算有。其他民族的人没有分红甚至要被强迫劳动产生利润,犹太人更惨被直接变成商品。
在纳粹德国不乏反腐现象。比如1933年5月,纳粹政府提高腐败的量刑标准,并且给了一个模糊的概念:情节严重的可判十年以上。但这个“情节严重”和今天的“寻衅滋事”一样,是个口袋罪,而且必须听党指挥。1942年纳粹法官布赫推翻了希特勒的一项决定,把一个省部书记开除党籍。希特勒愤怒的驳回审判,纳粹党内部的法庭势力几乎清零。这个情节严重的定义也是归大股东集团中的寡头所有。
在权力提供上,也会出现把大股东集团里无关紧要的小喽啰惩办来平息小股东的愤怒。在纳粹时期有一个有名的亚诺夫斯基案,起因是在盟军的轰炸后,政府给被炸地区发放物资,却被执行人员贪污了一些。后来在党内追查到了省部级领导人亚诺夫斯基身上。纳粹高层决定牺牲掉这个边缘赵来平息韭菜们的怒火,于是判处了死刑后来也得以执行,几个副手官员也一一受到判刑。但这只是大股东集团中用小喽啰来平息小股东的愤怒,依然是为真正的纳粹寡头提供服务,纳粹的腐败直到它的灭亡都没有停下。
在我看来,无论希特勒反腐多厉害,都对纳粹德国的腐败无济于事。因为人民不是真正的权力提供者,所以绝对不会是秩序消费者。希特勒要坐稳元首的位置,必须依靠纳粹党给自己生产权力,也必须给纳粹党提供特供的秩序服务。至于某个倒霉的德国人身边少个倒霉的亚诺夫斯基或者少个和希特勒掰过手腕的罗姆,都无法改变纳粹德国里他是小比例权力提供者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