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应当以限制国家和政府权力,明确政府义务,明确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原则(政府不允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公民可以做什么),万万不可倒置。
2.除特殊时期(战时/国家紧急状态等),不得将国家财政以任何形式扶助任何私人企业。(否则即为干扰自由市场)
3.应立法禁止国家实施任何鼓励生育或限制生育的政策。(无论鼓励还是限制,都是对生育自由的侵犯)
4.不允许使用国家宣传机器,推崇或打压多元文化自由发展,塑造所谓「主流文化」。比如中共倒台以后,中华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应该在民间自由竞争,国家不应该以任何形式进行价值导向。(防卫性民主对传播极权思想的限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