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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端点星事件】第80天:媒体关注,法援当鸵鸟,立人大学学员继续被约谈

爱狗却养猫 饭丝

来源:陈纯一 https://twitter.com/tansunit

荷兰《人民报》报道 #端点星 案。中共打压 #肺炎疫情 信息的做法正在传遍全世界。

https://www.volkskrant.nl/nieuws-achtergrond/coronanieuws-china-weer-onder-censuur-maar-er-zijn-nog-steeds-mensen-die-dit-willen-doen~b05e9615

“Even leek er in China ruimte voor kritische verhalen over corona, voor droevige ervaringen ook. Maar inmiddels heeft de staat de controle over internet weer stevig in handen. Online-activisten zijn opgepakt. Zoals Chen Mei en Cai Wei.”

"曾有一段时间中国似乎允许对新冠病毒的批评式报道及悲伤的故事。但是政府现在又回到了对网络的严控状态。网上的活动人士被捕,例如陈玫和蔡伟。"


刚刚接受英国第二大电视台 @ITV 的视频采访,谈 #端点星 案,节目很快就会播出。

Just interviewed by ITV @ITV , the second largest TV broadcast in the UK. I talked about the #Terminus2049 case. The program will be broadcast soon.

#端点星 案两位被捕者 #陈玫 #蔡伟 将面临起诉和审判,请各位推友介绍更多国际媒体关注此案,谢谢!


疫情防控下的刑法适用之三:寻衅滋事罪实务适用的合理限定

https://mp.weixin.qq.com/s/mgWD3BX-Ad3Jy28xXRxrfw


到底是什么人?操纵朝阳警方、朝阳法律援助中心和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黑箱操作 #端点星 案、打压言论自由。这颠倒黑白的邪恶政权,以寻衅滋事之罪构陷无辜,以法律援助之名迫害人权。

如果 #陈玫 和 #蔡伟 被强行起诉和审判,这些恶警和走狗都将永远地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官方强行指派的两名律师:#南波 #邢琦 。来自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这两名所谓的「法律援助律师」现在玩失踪,我们根本联系不到他们。我多次致电该律所,要求他们与我联系,但至今没有回音。

请问你们是来做法律援助的,还是来做贼的?需要这样躲躲藏藏、遮遮掩掩做的事情,你做了能安心吗?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的几名高级合伙人:焦健、周胜、艾海峰,我早已委托多位朋友转达我的公开信及诉求,而这些出身名校、人模人样的所谓律师,面对该所非法代理 #陈玫 案件的事实,至今不肯回应。对你们来说,是一个政治任务,不做也不会死。对我家来说,是亲人的自由和尊严,一步也不能退!


汇总最近的消息:由 #端点星 案引起的、针对 #立人大学 学员的调查和约谈仍在持续。

端点星案被捕的两名志愿者 #陈玫 和 #蔡伟 ,曾经都是立人大学学员。而立人大学早在2014年就被北京警方强制关闭。我作为立人大学最后一任总干事,对这种事后追究株连的做法表示抗议,同时也很担心各位同学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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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狗却养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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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下的刑法适用之三:寻衅滋事罪实务适用的合理限定

    “疫情防控下的刑法适用”系列的第三讲,我选择的是寻衅滋事罪。

    与非法经营罪一样,寻衅滋事罪也是我国刑法特有的罪名。这个罪名脱胎于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鉴于流氓罪在实务适用中出现严重的口袋化趋势,其被拆解为几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正是其中的罪名之一。

    在修订之初,寻衅滋事罪在司法中的适用尚算正常。大约从2012年前后开始,这一罪名的适用开始出现显著增长的趋势,近些年更是出现爆炸式的增长。与适用上的持续增长相伴随的,是寻衅滋事罪处罚范围的急剧扩张。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频频出台,为该罪的扩张提供了巨大的助力,而实务中进一步的扩张适用,不啻是火上加油,使其在扩张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寻衅滋事罪无疑是一个与社会治理直接相关的罪名。其适用上的持续增长,折射的是社会治安压力日趋加剧的现实。网络时代的到来,在为人们提供连接便捷的同时,也造就了一个过度连接的社会。

    对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而言,随着陌生人之间互动范围的扩张与互动频次的增加,随着交往的空间从现实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社会系统的复杂性程度以几何级别骤然提升。相应地,社会治理方面的压力与困难也成倍地增长。

    传统的社会治理习惯于采取管控式的思维,任何意义上的失控都被视为洪水猛兽。由失控而引发的混乱与失序,会被认为是社会稳定的大敌,而刑法则作为重要的维稳手段而存在。

    在这种管控式思维的主导之下,寻衅滋事罪在众多的罪名中脱颖而出,成为解决失控现象的主要刑法手段。其间的逻辑,就如同流氓罪之于二三十年前的中国社会,流浪罪之于十九世纪的英国社会那般。

    从理论上讲,基于谦抑性的考虑,刑法本应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最后的仰赖手段。然而,在管控思维的路径依赖之下,社会治理所面临的重大压力与有效调控举措的匮乏,使得我国的决策者下意识地采纳乱世用重典的立场,将刑法当作缓和社会治理中失控现象的首要手段。

    也因此,除了常规的治安案件外,寻衅滋事罪被扩张适用于对维权或群体性事件、信访行为、网络言论与黑恶势力等领域的社会问题处理。这些扩张适用的领域,均明显表现出以刑法手段来配合社会治理的倾向。

    问题在于,对寻衅滋事罪的这种扩张适用,是否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且正在使该罪沦为另一个流氓罪呢?

    这一次的讲座,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寻衅滋事罪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又不至于成为像流氓罪那样无所不包的口袋罪?基于此,本次讲座会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其一,寻衅滋事罪为什么会成为口袋罪?来自法外与法内的作用因素有哪些?

    其二,从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与所处位置来看,其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什么?

    其三,寻衅滋事罪中的四种行为类型,包括随意殴打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型,以及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其相关的成立要件具体如何界定?

    其四,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流氓动机?

    其五,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与伤害类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直面日益复杂的社会系统,在社会治理中如何合理地运用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值得深入关切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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