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rosia
@Ambrosia
关注的小组(2)
动态 帖子 32 评论 60 短评 0 收到的赞 408 送出的赞 6
  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陈秋实推特发的视频,暴露了他可能很多年都不读书了....

    你的思路在斗争意义上是对的,但我的光谱是中间(偏右),所以我们不是一派的。

  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希望各位男性发言前意识到自己生来就是父权社会的受益者

    当男人讨论女权主义的时候,请注意你作为一个既得利益者是没有资格指挥女权运动的。你可以试图理解女性,去支持女权运动,但是请你明白你没有经历过任何女性所受到的压迫,因此也没有资格去对女权言论指指点点。

    我的言论自由是欧洲人权法和英国宪法赋予的。如果有英国女性要指责我“没有资格发表言论”,请她们先问问宪法同不同意。

    如果有人认为自己是什么主义者就可以居高临下说别人没有资格说话,那这个什么主义根本与宪法不容,不受法律保护。

    讲得难听点,如果一个女权主义者说男性没有资格说话,那这个人本质上不是女权主义者,而是共产党。

  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短评】投一吨桃报一只李的“相互”:对新加坡副总理黄循财在JCBC会议上表态的评论

    1 当然不是,能倾销日本韩国,那RCEP谈啊,我是出口方我怕谁啊。但是对面如果就一个小萝卜头,而且是吸血鬼,不可能占到便宜啊。中国和开曼群岛BVI卢森堡有自贸协议吗,没有吧。和香港CEPA那是因为亲儿子。和新加坡?我就不好说了。

    2 是的,他写的深,因为我是短评。。。。不好意思

  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陈秋实推特发的视频,暴露了他可能很多年都不读书了....

    我和陈秋实一个观点,所以我们都被natasha铁拳了(狗头)

    但是 @习近平真爱粉 说的是对的,我们不过是要表达男性的委屈,我们没有“以批判女性为目的”的意思,也不想搞负和游戏。

    男女在这个社会里都吃苦、吃了不同的苦。女性可以说“男权社会是事实”,男性说“女性怎么样对男性不公道"就是觉得中国女人挤压男人了,这种男女平等我可笑不出来。

    某些女权主义者(对,我说楼主)论证中国女性受到压迫的时候,举的例子是大资产阶级(政治局常委会)和无产阶级(董某民)。而我们说的男性受到压迫,往往出现在中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比如我们说女性结婚分财产,没有人说的是嫁给习近平分一半国库,或者嫁给董某民分他一半宅基地吧?

    所以我一贯反对在论证性别问题的时候抛开阶级,因为不同的阶级,情况确实不同。

  5.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短评】投一吨桃报一只李的“相互”:对新加坡副总理黄循财在JCBC会议上表态的评论

    我和你说的本质上不矛盾。你说为了经济动机(洗黑钱、抢救外资)才搞门户开放,我说是为了免签急于求成所以谈“门户开放”的时候不搞谈判战术、不玩政治心态、直接躺平签字了,我们说的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没有夸谁踩谁的问题。

    至于加精,这个我澄清一下:我本人从没要求过加精(反而我要求过不要加),都是其他站务捧场。

  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短评】投一吨桃报一只李的“相互”:对新加坡副总理黄循财在JCBC会议上表态的评论

    你的点比较多,我先逐一回复。

    表面上的互惠不代表实质上互惠。

    比如A国是橡胶生产国而B国不生产橡胶,那么AB两个国家签了自由贸易协定,术语肯定是“AB两国相互放开橡胶的进口”,请问是谁有利? (所以肯定是A国生产OPQ,B国生产RST,最后协议放开OPQRST,这才叫互惠)

    回过来说,新加坡是小市场金融吸血鬼,而中国是大市场生产基地。中新相互放开服务业准入,请问这叫相互吗?新加坡的服务业从一开始就是几乎全球都有准入的。

    不然我问个问题,美国和新加坡有Dual Taxtaion Arrangement吗?没有吧?因为新加坡是超低税率的税收管辖区,你和他签DTA,字面上是平等的,但结果上是谁的税基要被侵蚀,我不用说了吧?

    和吸血鬼搞准入“互惠”本质上是饮鸩止渴

    但是由于经济目前炸了,现在要外商投资抢救经济是火烧眉毛,所以不得不让。在这个意义上,你可以理解为免签只是一个外交部要的赠品而已。

    但是我重复一下我的论点,习近平只要他能看懂的“政策成果”。例如他要外商投资,那我打开经济防火墙让外资进来就行。例如他要促进人员往来,那我赶紧搞个免签让他爽爽,“这就是大国”。

    但是质量呢?选择性吸引外资优化本土经济结构的目标呢?

    没有,没有,没有!

  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把国格放进垃圾堆要分几步:在外交部宣布单方面向西荷法德意免签之际对中国出入境事务的评论

    面试官:当党性和国格冲突时应该怎么办?

    候选人:党性和国格是不会冲突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党代表国、党性就是国格。

    面试官:你被录用了!

    (中共中央宣传部)

  8.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把国格放进垃圾堆要分几步:在外交部宣布单方面向西荷法德意免签之际对中国出入境事务的评论

    设计对白 - 《中国对外援助》

    外交部:我援助你,你要什么?

    朝鲜:我要石油。

    国防部:不是看他们要什么,而是看他们为什么要。难不成你要给他浓缩铀啊?

    财政部:不是看他们要什么,而是看我们有(还剩)什么。难不成你要给金日成的美酒豪车买单啊?

    公安部:不是看他们要什么,而是看他们缺什么。他们经济上不去,吉林全TMD的是偷渡的脱北者。

    王沪宁:你们都out了。既要面子(给),又要里子(不给实惠)。所以,不是看他们要什么,而是看我们想给什么!

    朝鲜:我来看看中国同志送了多少好东西给我。

    包裹打开——玉米。

  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

    前签证官的意见分享视频

    youtu.be/IdbGuTP6RjA

    感谢这位在Argo工作的前美国国务院签证官Mandy,与美国移民律师冯铮做的视频。基于这名前签证官的观点,这篇文章中的许多部分已经被证实了。以下是相关问答的节录(数字是视频的时间轴)与我的评价。

    【03:42】一般的规定是每小时面试20个人,即平均每个人3分钟。

    这意味着作出的决定是低质量的、不负责任的。

    【06:00】没有硬性的拒签率,但领事部门主管会基于“决策一致性”把一个签证官的拒签率和其他人的拒签率加以比较。如果差异较大会拉去诫勉谈话。

    这意味着重复历史和自我实现预言。例如2X18年6月的拒签率是20%,则所有领事官员、包括新来的,都倾向于在2X18年7月继续保持这个数字,来达到“不受问责”的工作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真正有多少申请人符合签证资格是无关紧要的。

    【07:30】(拒签率与两国的政治气候)会有一些关系,而且与领事馆有关系。沈阳和北京的拒签率会略高于上海和广州。

    “公平”这两个字在《移民与国籍法》面前已经摔得粉碎了。

    【11:12】 (户口所在地)绝对会有影响,例如福建是非法移民重灾区。这是基于历史非法移民数据分析的结果。但如果来自福建却非常有钱、热爱旅游,也会视情况给签证。

    美国领事馆完全颠倒了先验和后验关系,开的是宏观地图炮而非数学地图炮。他们尝试用P(是福建人|是非法移民)很高,来确立P(是非法移民|是福建人)很高,贝叶斯的棺材板已经按不住了。

    躺着也中枪的是中产阶级。只有资产阶级才能逃避地图炮的影响,这与美国是“罪恶资本的乐园”是一致的。

    【15:10】(签证官的心情)绝对会影响签证申请的结果。

    英国或加拿大也无法消除决策者心情造成的不公平,但由于英国和加拿大需要签证官书面提供理由且允许司法复核,所以权力受到制约。西方世界批判中共的话可以完全适用于美国签证官——不受限制的权力导致腐败[注]。

    [注] 这里的腐败不意味着签证官收取了贿赂(贪污受贿),只意味着签证官可以无上限地胡乱决策而不受追责(玩忽职守)。

    【30:30】如果发现1%的谎言,那剩下的99%也不能信任。这是美国文化。

    美国领事馆是霸权主义的前哨站,而签证申请过程是输出美国文化(尤其是恶劣文化)的过程。

    对本人某些观点的重申

    1. 美国签证是一个傻逼过程,你将在3分钟的有限时间内接受一个不受问责、权力滔天的美国领事官员,基于美国文化和错误的数学模型,以政治化、官僚僵化的方式,高度不稳定地对你的签证申请作出评估。

    2. 以下内容都是美国政府为了维护“与东道国民众之间的关系”而放出的谎言:

    • 被拒签的理由是你有移民倾向(真相:你是美式霸权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受害者)
    • “错杀一千”是美国法律的要求(真相:是领事官员玩忽职守的结果)
    • 美国签证官不受“名额”要求(真相:必须拒签20%,高了低了都会丢工作)
    • 为了了解申请人,美国签证官会了解并适应东道国的文化(真相:不仅不了解,而且会输出美国文化)
    • 签证官的拒签是有理由的,你应该从你自己身上找原因(真相:美国有病,让你吃药)
    1. 以下“网络谣言”都是真的:
    • 被拒签可能是签证官心情不好
    • 表现得礼貌甚至卑微可以增加过签率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

    被拒签不是你的错,不要吃美国人送来的药。中国大陆申请人付六个月签证的费用可获得两年有效的英国-爱尔兰通用签证,拒签有理由、无理可司法复核。欢迎来伦敦(狗头)。

  10.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https://2047.one/t/17013

    中国政府的策略是,向没有双重国籍的公民签发“护照”,而向具有双重国籍的公民签发“旅行证”[^19],以示区别。持有旅行证的公民可以将旅行证与外国护照一并使用。在取消查验目的地签证政策[^20]实施之前,此类人士不必像护照持有人一样出示外国签证。然而,由于中共政权随意行政,旅行证持有人在境内落户未必能得到批准[^21];而落户后办理中国护照,又未必能在出入境时与外国护照一并使用以出入中国国境[^22],造成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的混乱。旅行证持有人年龄达十八岁后,驻外使领馆可能会不再签发旅行证[^23],逼迫当事人“选择国籍”。

  1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我不常登录2047, 你可以在墙国蛙蛤蛤的电报群里PM我.

    因为中国国籍法第五条说: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而公安部/外交部对此给出了一个搞笑的解释:

    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认为公安部的解释重"不考虑外籍父母的住所"是正确的, 但曾经有公安部官员在报纸上说过第五条的立法原意是父母双方如果是中国公民要都定居在外国才没有中国国籍.

    但是, 你跟(中共)党国讲法制? 党国要跟你刷流氓喽.

  1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非常感谢这位reddit用户把这个讨论推向了更高的层面,我先回复他/她的论点。遗憾的是,reddit上的其他用户是在“完全无法看懂我们在说什么”的情况下发泄他们的情绪。在此基础上,我稍后用“他们的方式”回复一下这些用户。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先解释术语: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针对明确特定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有明确的范围)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子:“认定Ambrosia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法律”和“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同的法系乃至不同的国家对“具有约束力”一词的解释是不同的。直接针对公众的“法规”大多被认为是是具有约束力的,而直接指导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文件(例如:行政院的函释、英国内政部的标准作业程序手册等等)只要公开了,在普通法系中也会被认为是有约束力的。不公开的文件有没有约束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不讨论。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非常大的一个区别。大陆法系(不包括某些改良的或者混合的法系)中的行政诉讼通常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附带行为。这是因为大陆法系采取“先出事后救济”这一“无事不理”的审查原则,其要求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已经受到(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或者即将受到(行政机关明确预告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对原告的资格要求很高。而普通法系允许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复核,并且对原告资格的要求相当得低:只要原告证明在“与对立面相比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的标准下证明自己将会(而不是确定的“即将”)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影响即可。举个例子:交通法中考驾照资格的某项修正案排除了原告考驾照的资格,如果原告想通过司法复核宣告修正案违宪,他只要声明自己有意考取这项驾照即可。原告不需要明确提出考试要求并且被行政机关拒绝。

    普通法不采取“出事再补救”,而是采取“事前就可诉”的司法复核标准,是因为普通法默认所有善良的人民都会主动遵守法律。因此,行政机关的对法律的解释一旦公开地出现,就会向公众施加“合理期望”。普通法中的一项标准就是行政机关必须理性地运作,这一原则最早在wednesbury案中被确立。如果行政机关反复无常,例如在1999年《(八八)境行顺字第七七七二九号函》中说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四年取得外国国籍,其身份是“外国人兼具中华民国无户籍国民”;然后在上位法的相关条款一个字都没改的情况下在2005年01月11日开了一个“研究海外大陆人身份会议”,发了个《台内户字第09400762762号函》把这个身份改成“纯外国人,可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这个行为就叫做反复无常。

    上面这一段话有效地回答了当事人的问题:即一项行政院函释为何会(在我这个英国律师的眼里)被认为是冲撞宪法的。当然,如果某些台湾人坚持“新时代台湾特色民主自由大陆法系”,坚持台湾目前“不被判有罪定谳就不能大法官释宪”和“不提出诉愿就不能行政诉讼”的台湾特色法系,那我借用袁腾飞先生的话:这些台湾人“乐意当奴才、不想当人,你没法说他”。讲句难听的话,在“没有法治”的、“水深火热”的大陆地区,提出行政诉讼也不以提出诉愿(行政复议)为前提。台湾之所以保持“行政主导”的治理体系,一方面是因为国民党威权时期需要自我扩权,因此留下了历史产物;另一方面是因为解严之后各个党派都需要让台湾政府保持“垃圾状态”,这样他们才能不断以“民意代表”的身份接受民众陈情、化身人民保姆,简简单单地得到选票。

    在联合王国,“行政(administration)”的问题由司法来纠正,作为国会的下议院是立法机关和“政治(political)”机关,处理和讨论问题都是大政方针。政治机关不是用来讨论行政问题的,它是用来立“法”的,也就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违反“法律”,也就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规则。而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救济是由司法机关提供的。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会沿着法律的道路运作,而不是一出问题就找民意代表“陈情”。这也就是为何我会说台湾的法治就是一个笑话。

    如果你非要一个大陆法的例子

    如果你非要一个大陆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行政院函释如何能够影响大陆地区人民的权益,那么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这个例子的灵感来源于吴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单程证案)。终审法院在处理《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的溯及力问题时认可了以下论点:如果判决吴胜诉的同时认可溯及力是合法的,那么吴在条例公布前不经许可入境香港的行为会被认为是非法入境(香港永久性居民即便偷渡进来也没有非法入境一说)。即便吴在胜诉后享有居留权,其他人公然可以声称她是偷渡犯而不触犯诽谤罪。她在诽谤法上的权益会受损。据此,终审法院认为第5号条例的溯及力条款不合理而无效。

    现在假设本人在写这篇文章,有一个台湾人公然声称“Ambrosia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却到处冒充自己是中华民国国民,他就是一个死不要脸的骗子”。请问我能否向台湾的司法机关检举这名台湾人公然侮辱?如果台湾的警政署(属于行政院内政部)以“行政院函释”认定这名台湾人所说的是“事实”,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例子充分地表明为什么普通法的“可事前追究”的立场是正确的。因为任何对法律的诠释所带来的效果都是广泛的,绝对不仅仅停留在这个法律本身:法律本身就是在不同部门(department)之间相互交错的。如果你承认“行政合理期望”,那么善良的人民就会主动遵守法律。如果你不承认,那人民的态度”先违反了再说“,反正出了事情再申请释宪、而且也只有出了事情才能申请释宪。

    对某些reddit用户的回复

    理性的用户请忽略这一段,这不是针对你们的。

    笑死,我是不是烂律师,Law Society自有公论。不过我再烂,也没有台湾的法律烂。

    内政部的函释和《中英联合声明》当然不能相提并论了,前者是自己的手(行政机关)打自己的的脸(宪法、国籍法),后者是一个匪徒恶棍(共产党)的手打一个绅士(英国)的脸,你说哪个更有意思啊?

  1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大使馆撤侨时,允许本国公民带其外籍亲属是否合理?

    我觉得我还是吵一下吧,增加论坛活跃度。

    运动员叛国论

    这不是叛国。因为A国运动员参加的是“B国奥运会代表队”。A国奥运会代表队和B国奥运会代表队之间是两个民间组织之间的竞争关系,不涉及国际法意义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涉及国际法意义上人民对国家的效忠关系。

    参加一个不具有政府或军队性质的组织,绝对不可能构成叛国。当然,这肯定会让A国丢脸,所以国际奥委会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不然A国人民不爽,明年它就不要从A国收经费了。多来几个案例,他就破产了。

    团聚权

    你如果说:公民有权利和自己的近亲属在一起,骨肉分离是侵犯人权。 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世界各国都应该规定本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可以自动获得该国的永居权。但显然不是如此,美国公民的外籍配偶不一定能获得绿卡,甚至还可能被美国驻外使馆拒签。

    是的,和英国/欧盟相比,美国对人权的保护很差,对人权的侵犯很多。我当年写《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的时候就这么说,恭喜您今天终于发现了。

    “可以自动获得”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行政法结论是"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不成比例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批准。例如如果这个中国公民自己都养不活自己,批准TA的配偶入境一定会造成社会负担,可以不批准。

    “权利”论

    因此,我认为应该规定:只有本国公民才有权利享有领事保护,本国公民的外国近亲属不应该有这种权利。

    我赞成,不应该在法律里给出这个权利(right)。但是请搞清楚权利和特权(privilege),外国近亲属没有权利要求,不代表中国政府一定不给。中国政府可以行使酌情权批出privilege。

    “后果自负”论

    人做任何事情都要承担代价。比如一个人投资股票了,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可能赔钱的代价;一个人出门行走,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可能被车撞死的代价;所以当一个人选择和外国人结婚的时候,那他就应该承担未来可能骨肉分离的代价。

    你怎么不说中国人出国的时候就要承担未来可能在国外被弄死的代价?整个领事保护制度都取消不好吗,节省点纳税人的钱。

  1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大使馆撤侨时,允许本国公民带其外籍亲属是否合理?

    结论

    我不想参与争吵,但我会提一提现实中的做法。

    https://www.gov.uk/guidance/how-to-deal-with-a-crisis-overseas#who-we-can-help-in-a-crisis

    Who we can help in a crisis

    In a crisis abroad we can usually provide help to:

    • British nationals
    • British nationals with another nationality: ‘dual nationals’ in certain situations, other people are eligible for help, including:
    • 【看这里】family members of British nationals travelling with them (spouse/partner and dependent children aged under 18 only – 【注意这里】we cannot usually help other family members)
    • Commonwealth nationals who do not have an embassy of their own

    理由

    在英国/欧盟法律下,家庭(仅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一个基本单位。所以政府在保护你的同时应当保护你的家属(仅限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可以用这个逻辑来理解:政府会因为你是公民而保护你的财产,难道你的家属还不如你的财产?政府不会因为你的财产不是本国制造就不保护,当然也不会因为你的家属没有本国国籍就不保护。

    当然,如果有人认为中国公民如果购买了日本制造的车,中国政府就不应该保护的话,那算我上面的话都没说。

  15. Ambrosia   在小组 文艺部 回复文章

    求翻译这首诗:I’ve Been Thinking about Love Again

    取之者有之,予之者有之

    亦取亦予虽亦有,等而为之不曾闻

    予时似是雪中人,美而凄惨稍纵逝

    又若雏兔身难见,唯有猎鹰守而待

    娇躯软,心冷颤,眼尖爪利血漫漫

    血漫漫,填欲难,一兔不过毛一团

    冬日绵绵不曾绝,是鹰是兔人自知

    (意译,不准确,纯属即兴创作)

  1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我觉得这个问题到此为止吧。你不断地在重复你的话,不断地在主张“宪法 就是/本质上是/应该是 规范国家机关的”,我已经解释过问题在哪里了。我们用的是不同学派的观点,学理之争是争不出所以然的。

  1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既然您确实找了张千帆,而且他回复您了,那么请容我评论两句。

    他的逻辑是有问题的。他用“宪法权利并非绝对、可受普通法律限制”来作为“宪法义务说无道理”的论据,这本身就是错误逻辑。

    1. 首先,宪法权利的限制能够放在议会法里,不代表它不能放在宪法里;我的文章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法院审查某个义务是否违宪的时候,这个义务写在普通法律里和写在宪法里,效果是绝对不同的。请参见新加坡宪法中对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限制,考察一下新加坡集会游行示威需要警方许可,并和美国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宗教、游行、示威自由作对比,答案自见分晓。

    2. 其次,义务并不一定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限制。某些义务非常特殊,比如“不得堕胎”(这种义务的道德正当性我们暂且不论)。我看不出来堕胎如何能够成为一项权利——除非明文规定生育权,否则我认为把堕胎放入人身自由、人体健康之类的理由都不是100%合脚的鞋。

    其次,张教授似乎在同一段文字里又作立宪机关、又作立法机关、又作司法机关。他一会儿说宪法权利不是绝对的(制宪者的角度),一会儿又说限制不能太多(立法者的角度),还说宪法规定的义务要和自由妥协(司法机关做违宪审查的角度)。这三个观点本身就不是同一个立场下能说出来的。

    如果他真心实意地要去批判“宪法义务论”,我希望他能把理论和实用主义穿起来。我希望他能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而且思考的时候要分开,最终在各自角色清楚的情况下,回归制宪者的角度思考,这样他能够清楚地明白什么样的宪法能够达成他所意欲的社会目的,而不是长得和他的理想一样。否则,恕我愚笨,我只能从他的言论中听出“除却美国不是宪”的感觉。

  18.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宪法不应该写公民义务”是某些学派的观点,但是世界并不一定会按照这些学派的理论来运作。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不同,例如集体主义在东亚很重要。这导致的结果就是不同国家的宪法并不相同。

    我的观点来自于实用主义。修改法律的门槛是1/2议会,修改宪法的门槛是2/3议会外加全民1/2复决。因此,宪法里面可以写所有立法者认为“不经过2/3议会和全民复决不应该被修改”的东西。

  1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linda”已经回复您了。我给个“违宪”的例子吧:

    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但是“城堡法”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相对的,限制私人领地防卫权的法律就违宪了。这是因为在第二修正案的背景下,限制私人领地的防卫权,就相当于侵害被害人的宪法权利。

  20.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第一次人大释法(单程证案),人大的解释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简单来说就是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脱去贱籍”(内地户籍)之前,不能行使基本法24(3)赋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行使香港居留权、申请特区护照)。脱去贱籍的方法是申请单程证,每天名额是150个。英国人从来就不会想到一个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被延迟——要申请行政许可才可以行使。

    我用数学语言翻译一下人大的法律语言:

    《数学常识》第XX条第XX款关于“无理数是不能表示成两个整数之比的数”的规定,是指所有不能表示成两个整数之比的数,包括89/64,不论以何种方式用两个整数之比去表示,均需要找数学博士江泽民计算(报道上的)偏差,并需要办理批准手续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近似)值。所有不能表示成两个整数之比的数,包括89/64,用两个整数之比去加以表示,如未按数学博士江泽民的指示去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都是不合理的(近似)值。

    情况就是这样。共产党批准之前,89/64必须被推定为无理数,直到共产党批准为止。这就是人大第一次解释基本法。

  2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进党近期所推动的《选罢法》「排黑条款」是不合理的

    公众普遍能够接受的论点是:由于监禁是一个隔离在社会之外的惩罚措施,前罪犯解除监禁之后需要时间来恢复融入社会——允许他们出狱之后立刻参选是不正当的。就这个提案来说,虽然范围内的犯罪都是严重犯罪,但是不论刑期长短一律终身禁止参选可能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公众对于“应该禁止参选多久”和“什么样的罪名应该禁止得比较长”是需要讨论的。对不同的罪名在基准禁止期上加以延长或缩短也是一个可行的、良好的做法。

    另外,我觉得民进党提出这个案子只是为了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告诉大家“民进党没和黑道勾结、民进党有决心打击黑道”。

  2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①公民不可能被追究违宪责任,公民不可能因为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而被宪法惩罚。

    是的。宪法本身就不是用来规范公民行为的。

    ②国会可以制定若干法律来规定若干种公民义务。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并不需要宪法作为依据,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胡说八道。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当然需要授权——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这就是抽象、无边界的授权。但是不难想象这一条抽象的授权必定会有一些具体的例外和限制。规定不得侵犯公民自由是一种限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也是一种限制(国会不能否定公民的纳税义务)。

    ③Ambrosia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是为了防止宪法法院把《税法》和《兵役法》判定为违反宪法。讲白了,就是认定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白痴。但我认为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出现这么白痴的宪法法院法官吧。即使出现这么白痴的法官,他肯定会被弹劾滚蛋的。

    请你不要给我加戏。宪法的宗旨就是建立一个白纸黑字、可靠可理解的社会契约。既然独裁皇帝可以变成傻逼,法官为什么不能是傻逼:宪法的立法原意是防止任何人傻逼/滥权,而不是认定他们都是傻逼/滥权者。另外请注意在普通法系中和大多数民主国家的宪法下,法官只能因为行为不检或者年长退休而被动失去职务——法官行使司法权表达法学观点,不论这个观点多傻逼,法官都不能被弹劾/罢免。

    另外,你拿中共国土匪法院的文件来做论据就算了;但是既然你已经拿来了,你要不要认真读一下上面的话: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希望这句话能够解答你“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公民义务”的问题。

  2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为什么要写公民义务?

    我不明白你为什么会这么说,更不明白为什么在你眼中美国宪法才是“真宪”。这种“真伪”的说法很荒唐。

    既然你提到宪法的功能是社会契约,那不难解释宪法必须尽可能清楚地勾勒出政府的“运作范围”和“运作方式”。在现代的财政系统下,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作。所以“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全体公民认为,每一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否则宪法的目的(构建一个可以运作的政府)从根本上来说就会无法达成”。

    宪法当然可以限制公民的自由。一个人的自由如果没有边界,必然会和另外一个人的自由发生冲突;如果是抗拒纳税的情况,甚至会和全民的自由发生冲突(无法构建政府,无法维持治安,其他人的人身自由难以得到保障)。

    对于问题“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公民义务”本身,理由很多。可以认为这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如上面所述),也有一些实际的理由——如果你去告税法违宪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宪法里面有明确的条文,法官会非常容易处理。

    另外,由于2047无法提供高质量法学教育,我建议 @陈士杰 去读一个LLB/JD。。。

  2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从空想到实践:我们需要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俱乐部

    “专业版”的知识和“普及版”的知识是两个范畴。您所说的是,公众获得概念之后未必能清晰认知;我所说的是,专业人士之间需要先进行专业版的相互普及教育,然后我们才能整合资源去写教科书。

  25.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有人愿意匿名竞选中国总统吗?

    https://2047.one/t/19997

    选总统不是问题,我们需要的是部长。

  2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首先,不甄别外国难民的教育背景直接允许他们入境,本身就侵害本国的劳动力市场。接收难民本身就是侵害本国利益的事情。但是为什么某些国家要这么做?因为他们的人民(立法者)认为“保护劳动力市场”重要,但“捍卫人道主义和人性尊严”更重要。

    但是,是不是存在“接受难民”变成“不可承受之重”的情况?有,比如难民本身是迫害者,或者难民本身有严重的犯罪记录。这种时候就需要用细化的规则将他们排除在外——这就是为什么宪法里说的是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subject to provisions of law)”来申请庇护。

    你的问题是:

    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那是是因为人民(立法者)不认为这是作茧自缚,而认为这是正当的、应该的。能够达到“写进宪法”的高度,说明这本身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也说明他们相信下位法能够维护好国家利益和人道主义之间的平衡。

  2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我觉得 @natasha 的回复已经说明问题了。我希望从纯法学角度说两句。

    为什么一国宪法要写“外国人有权根据法律申请庇护”?因为在他们眼中这个庇护权的正当性已经超过他不是本国公民的事实了。

    你去看一下美国宪法以“公民”作主语情况,再看看他们左一个214(b),右一个“口岸属于未入境,当事人不受美国管辖,CBP不受第四修正案约束”,再来一个“关塔那摩不是美国领土所以他们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你就知道问题在哪里了。

  28.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谁动了我的卤肉饭:拒绝陆客的是民进党而不是共产党

    @和科盛商会 #194263 是网络不发达时代的妥协产物。因为当时如果不同意中共的安排,中共可以指令大陆旅行社不得协办入台证。现在已经是纯网签的时代了,例如澳大利亚都已经没有实体签证了。

    @dellalove #194271 我认为你的说法是正确的。中共怕自由渗进来,民进党怕大陆优质旅客来了台湾之后“大陆蝗虫论”会破产。

  2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护照上为什么会有国籍这一栏?难道护照持有人还可能还没有该国国籍吗?

    答案是肯定的

    护照持有人可能不具有签发国的国籍,确实如此。

    “护照是一国发给其国民的用于国际旅行的证件”这句话是字典/教科书给“护照”一词的定义,而护照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只有国内法才能作出定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而在英国法律中,”英国护照“一词定义在Immigration Act第33(1)条中:

    a current passport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r by the Lt- Governor of any of the Islands, or by the Government of any territory which is for the time being a dependent territory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技术上来说,英国没有成文法律规范护照的签发。护照的签发是根据习惯法,由外长以女王的名义签发的。所以,理论上来说,如果所在国法律没有特别规范,护照的签发对象确实不限于国民。

    移民法范畴下的解释

    移民法的目标有三个:第一,事前搞清楚进入本国国土的外国人是谁、判断要不要允许他入境;第二,事中向他施加适当的逗留条件(例如禁止就业)来保护本国的公众利益;第三,事后如果当事人没有离开,把他驱逐出境。

    所以,中国护照在英国法律下应该这么理解:中国政府向包括英国政府在内的所有政府承诺,这个人是中国公民(因此可以被驱逐回中国)、而且他的个人资料如实记载在护照上了。因为“具有所在国国籍所以能遣返”这件事情太重要了,所以必须要写上去。这不是一句废话,而是一国政府向另外一国的庄严承诺

    国籍法范畴下的解释

    另外,一个国家可能不止有一种国籍。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与移民法范畴的牵连。例如英国公民(BC)享有英国本土居留权,但是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OTC)不凭借这个国籍享有任何居留权,除非他具有某个海外领土的本土人身份(belonger status)。例如百慕大居留权只赋予百慕大本土人(Bermudian belonger):取得本土人身份的先决条件是取得BOTC国籍,而不是相反;所以BOTC护照上一定会加注他在哪个地方有belonger status。美国给予百慕大人的免签待遇,其条件就是持有“百慕大政府签发的BOTC护照且上面加注了Bermudian status”。

    在不正常的国家(没错我说的是台湾),哪怕他只有一套国籍,具有这个国籍也不一定享有居留权。中华民国的无户籍国民是不享有台湾居留权的,所以没有身份证号的台湾护照并不享有大多数国家的免签证待遇。

  30.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大义地灭亲》晴天林--容海恩与袁弓夷脱离“爷媳关系”

    本人Ambrosia,作为流着伟大祖国之血的中国人,在国之大义的前提下,基于据外交部称,汇丰银行在孟晚舟女士被控欺诈该行一案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本人现宣布正式与汇丰银行的伦敦分支机构脱离债务人债权人关系,自即日起不再偿还剩余的贷款。

    Ambrosia 2022年8月6日

  3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怎么看待鸦片战争?

    1. 首先要讲一讲方法论。分析利弊一定是从进步性(在当时看当时的过去)和局限性(在今天看当时)两个角度去分析的。因此我们需要理一理这个问题。

    2. 鸦片是不是危害性很大的产品?答案是不证自明的。至于“中国政府应该允许中国人自己选择抽不抽”在当时的中国是政治不正确(圣人政治、上智下愚),在当时的英国是政治不正确(首相有义务维持公共秩序和良好管治),在今天更加是科学上、政治上都不正确。没有任何一个版本的政治/文化思潮会给予这种政策任何道德正义性。正如上面几位同仁所说,鸦片在1840s的伦敦没有被禁止是因为没有大规模流行,而在中国没有被禁止是因为清朝政府居然想自己卖来赚钱(可见民众的生命真的在朝廷眼中如同草芥)。

    3. 我们做分析,首先要跳出“你对我错/你错我对”的二元论。英国人向海外输出鸦片是害人,朝廷自己卖当然也是害人。朝廷销毁英国鸦片的目的如果是为了自己卖,那就是纯粹的封建制下的垄断商业行为,而不是为了公共卫生。中共经常用“英国人错”来误导中国人产生“中国政府对”的错误认识。**事实上站在草民们的角度,英国人和清廷都不是好东西。**正如我在黑皮书中所说:草民、朝廷、洋人是三角关系,草民们时而在朝廷和洋人的斗争(如虎门销烟)中获得喘息,时而在他们的和解中蒙受成倍的压迫。

    4. 站在今天的角度看,鸦片战争是不是反应殖民主义压迫未开化地区人民?当然是。鸦片战争是否反应清政府腐败无能?当然是,但不是中共教科书的逻辑。清政府的腐败无能是:它为了维持独裁统治采取了愚民政策,完全没有让中国人民开启民智、推崇科学、振兴文化教育事业,导致中国人民没有知识去认清鸦片这种东西的危害性;中国人畸形的文化也让他们不顾危害性去吸食、攀比,这就和今天的大款们买奢侈品炫耀是一个道理。中共当然不会在教科书里面讲这个“腐败无能”的逻辑了,不然它不是在“自我介绍”吗?

    5. 中共教科书说的昏庸无能指的是没能打过英国人,导致割地赔款、丧权辱国。请问这个国家属于那些草民吗?他们连活着都极其艰难,拿什么立场去要求他们用血肉之躯战胜拿着热兵器的英军,直到最后一兵一卒?**因为清朝没有把人民洗脑成用血肉之躯捍卫主子的绝对忠心的奴才,所以它腐败、昏庸、无能?**那中共当局相比之下真的是太伟大、光荣、正确了——因为小粉红已经被清零政策、房贷断供、存款消失、下岗失业折磨成这样了,他们还支持自己的主子对美对台动武。

    6. 最后,就战争本身而言——清朝是防御,而英国是入侵。抛开所有的什么“腐败昏庸无能”、“丧权辱国”不谈,就战争本身而言,这就是一场赤裸裸的侵略。不妨去玩一下文明六:“战争借口”是什么完全不重要,只是在本国降低“好战度”(debuff)而已。中国近代史当中除了人民受苦之外,清廷、外国人任何一方都是罪恶的。

  3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猜测:SPAR19可能不是Pelosi的座机,而只是迷惑外界的假班机

  3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共的独裁》黑皮书

    @圆滚滚小熊球球 #189238 这个问题似乎需要码一码,CCP在日本翻车之前(可以考虑以中途岛海战为转捩点)和日本翻车之后的战争策略是不是有所不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CCP给蒋当局扣上反人民不抗日的帽子,国民政府内战外战一起打是事实。

    游而不击如果放在整1937年到1949年的跨度上来看,那当然是不对的。

  3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波兰宪法这一条是什么意思?

    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三个条件:证据、法条、没有阻却事由。证据自然不必说。法条是古老的,杀人、强奸、抢劫、盗窃都是传统罪行,没有人会把它改掉。阻却事由是麻烦的事情,主要有三个:正当理由(例如自卫)、合法权限(执行死刑、逮捕)、诉讼时效。

    “正当理由”政体一瓦解(或者旧政府一下台)就不正当了;旧政府认为正当不起诉,重新选举之后的新政府可能认为死有余辜,马上抓人。合法权限是法院来判定的,新旧政府都不能决定。最后就是诉讼时效——因为旧政府觉得“正当”所以两个任期十年不起诉,结果重新选举之后发现死有余辜,但是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这个时候这一条就用上了。

  35.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如何评价资深大律师汤加骅的关于民主的评论?

    评论第一段(“前幾天……默然不語”):中国宪法不比什么美国宪法好多了,公民有那么多权利、那么多自由。空头支票谁不会开?

    第二段:民选政府能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权和自由,不民主的政府完全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人权和自由是免费的、自动的吗?这种逻辑不就是相当于用“我没上过大学但是上过女大学生”或者“大学生也失业”来抨击学历/学位的价值吗?

    第三段:你身为普通法地区的律师不知道违反宪法(宪章、基本法)的法条是可以被法院宣布违宪而推翻的吗?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系统独立于议会和行政机关——拒绝去一个外国(英国以外国家)的地区担任法院法官就叫司法不独立?原来中共港共的司法独立指的是独立于良心、独立于真相啊,懂了懂了。

    第四段:美国的种族问题从一开始就是不把黑人当“人”,一群黑色的“非人”哪里会有人权?直到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之后黑人在法律上才是“人”,然后才有人权。种族冲突是每个多元种族国家都有的问题,和民主、法治、人权没有直接关系。相反,正是因为人口比例超过2/3的特定种族一直搞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的利益才得不到保障。这不正说明2/3的人在践行民主吗?这个例子生动地告诉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和最高法院——把修宪门槛拉到4/5,这样当多数人的暴政(不多于4/5的情况下)定出一部垃圾法律的时候,法院就可以用违宪审查把这部法律拉清单。

    第五段、第六段:民主制度当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没有制度可以解决所有问题,选民素质也很重要。但是不民主的制度不仅不会解决问题,而且会制造出更多问题,最后只能去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民主制度再危险也不如独裁制度危险,因为民主制度面临一定的多数人暴政风险,例如25%;但是在独裁制度里面,拉清单的风险是99%。一个50分都没有的垃圾学生去嘲笑90分的优等生没考满分,这种逻辑真是贻笑大方。

    第七段:这段话是对的,香港是中国的地区也是对的,但是香港利益和“中国国家利益”并不一致。事实上,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国国家利益”也不一致,因为中共口中的“中国国家利益”是中共利益,甚至只是中共高层利益。这是因为整个国家都已经被少数人把持了,覆巢之下没有完卵。

    汤先生还是不要吹自己是资深大律师了,赶紧回雪厂街找一找自己的良心。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听到这种谬论,一方面感到好笑,另外一方面感到丢脸。

  3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不得执行死刑”和“不得判处死刑”有什么区别?

    都写“不得判处死刑”:某妇女(没有身孕)贩毒被判死刑定谳。司法部长拖延了10年不执行,大选之后换了个刽子手上来当司法部长,结果这个时候她和狱警嘿嘿嘿怀孕了。因为只写了不得判处,所以司法部长可以一尸两命。

    都写“不得执行死刑”:在许多国家终身监禁是可以减刑、假释的,但是死刑就只能at Her Majasty's pleasure(听任女王处置)了,这意味着女王不特赦就要关到死。

  3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

    @邓小平 #186331 首先感谢您授予我法国国籍(笑)。其次,如果说我写这篇文章有任何目的,那其一是作为一篇比较法学的文章,增进公众对于各国移民法系统的理解;其二是,希望有朝一日中国民主化之后,对美国采取对等措施,来践行“以直报怨”的文化传统。

    坦诚地说,我不知道如何妥善地回应“谁求你去美国了啊”这种言辞。但是2047自古以来有派乐迪的传统,所以我似乎可以借用您自己的话来回复您:

    谁求你评论我的文章了啊?回复中透着一股拆腻子的无能狂怒。

  38.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转战2047,附上我的第一篇文章--上海乱象根本就不是所谓江习斗

    1. 欢迎阁下前来2047。我不“以7度葱”,但是我相信大家会用脚投票的。

    2. 很多年前就有人开始论述中共灭亡三部曲:近亲繁殖造成公务员傻X化、大灾难来临时扛不住只能暴力镇压、民怨沸腾引发革命。现在已经到了第二部曲了,且看第三部曲何时发生吧。

  3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孙先树 #186302 所有法律人乃至于法律学者都有一个两难。面对看上去没有法律背景的人(比如您),我们应该耐心解释法理吗?我们很想这么做,但是没有法律背景的人一般会言辞凿凿、一本正经地说出法学范畴内荒诞不经的话,这又让我们产生“这些人既然这么装X我们为什么要放下身段来耐心解释”的想法。

    然而,2047吸引我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我在这里见到了建立(半)专业性社群的可能性。因此我抱着“写给所有人看”的立场,来回复您的论点。

    1. ”美国仅仅要求美国公民出入境美国时,必须使用美国护照。“这句话是正确的:

    8 USC §1185: Travel control of citizens and aliens
    (a) ...
    (b) Citizen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 President and subject to such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as the President may authorize and prescribe, 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depart from or enter, or attempt to depart from or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unless he bears a valid United States passport.

    2. “美国公民取得别国护照,不能在美国亮出来使用。” 这句话是没有根据的。你可以亮一百本不同国家的,但是如果一百本之中没有美国护照,你的出入境是非法的。

    3. “中国公安部门、驻外使馆可以给任何人制作和签发护照,因为公安部门、驻外使馆的权力来自于上级,上级的权力来自于党的执政地位,和法律规定无关。” 这句话是不值一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上级(公安部、外交部)发放护照的权力显然不是来自什么“执政地位”,而是来自《护照法》第四条。当然,如果你这是对中共独裁的高级黑,算我自讨没趣。

    4. “政府行政权力并非来自于法律,而是来自执政党。所以这个法律也是不能作数的。”【我用低级红来配合您高级黑好了】难道不是来自人民吗?

    “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 “最后,国籍认定依赖于护照。” 这句话是错误的。护照是国籍的表面证据,是否具有国籍唯一的认定标准是国籍法。

    6. “很可能和谷燕敲定了具体操作细节,包括由法律界人士推敲和完善方案细节。” 肯定完善了细节,不过不是遵守自己订下的中国法律的细节,是包装成符合奥林匹克规则、欺骗国籍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细节。

    7. 另外,谷的护照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也就是境内签发的。

  40.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

    @消极 #186297 我一般在文章中不点名道姓,不论基于防止诽谤诉讼的立场,还是基于对事不对人的道德准则。但没错,这句话就是她说的。

  4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哇雷 #181227 当你适应中国法律时,判断谷爱凌有没有美国国籍应当由中国法律说了算。这句话当然正确。但是阁下把“有没有美国国籍”和“是否承认美国国籍”两个概念搞混了。是否有A国国籍是一个事实问题(matter of fact),以A国法律为准;B国是否承认自然人X有A国国籍是一个法律问题,以B国法律为准。

    国籍法第八条用的是“不得再保留”,也就是必须要达到“没有”的状态,而不是在中国境内“不行使”的状态。因为根据国籍法第三条,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自然不能在中国行使外国国籍。

  4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庆丰包子香 #186256 关于衍生的“偷越国边境”罪,我的法理逻辑是这样的。如果欺诈取得证件,那只应该治他欺诈罪。如果使用伪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应当视同偷渡。当然,不经检查站出境,自然是偷渡,这是偷越罪的原意。

  4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

    @王四十三 #180036 谢谢 已修正

    @NoStepOnSnek #180037 我想您的回复除了 @王四十三 #180038 那句话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如果有一天(民主化的)中国把同样的标准施加给且只施加给美国公民,然后来上一句One should always remember that it is only a privilege to be allowed entry in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an alien,您会如何评价?

  4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如何看待这种宪法条款:“人人有权向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上诉”?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人人有权“提出”上诉。

    第一,这句话是赋予有关国际条约以国内法效力。 第二,“人人”是废话,因为所有法律都是对人人有效的。 第三,“提出”上诉不代表俄罗斯会应诉,俄罗斯可以搞管辖权异议。 第四,没有说上诉判决是否会被执行,因此判决的效力需要进一步国内法确认。

  45.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能量守恒

    我的相对论/量子论很烂,所以我来讲讲宏观的问题。

    我用的物理教科书采用了“追寻守恒量——能量”作为能量守恒那一章的标题。虽然不起眼,这是非常漂亮的因果关系说明:因为它守恒,所以它才是一个有意义的物理量,所以我们才会去定义它。定义一个物理量,其本质是承认这个物理量具有普适的现实世界意义。

    因此,去问“能量不守恒不成立会怎样”等同于去问“如果等价关系不满足自反性会怎样”——答案是这个概念就没有意义了。

  4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你觉得“天下为公”最贴切的英文翻译是什么?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

    When on the correct/God's way (大道), the world is running in a public-oriented manner, where the decent and competent are elected, and trust and harmoney are emphasized. That's why people treat, in the way how they treat their own family, not only their own family; in the way how they treat their own children, not only their own children......

    Now the correct/God's way has been missed, and the world is running in a private-oriented manner, where everyone treats, in the way how they treat their own family, nothing else but only their own family; in the way how they treat their own children, nothing else but their own children; and where everyone trade and work for themselves......

    如果我的翻译是正确的,按照英语中口号应该使用名词(例better city better life)或者祈使句(例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的传统,天下为公应该翻译为"a public-oriented world"或者"a world orienting the public"。

    原来我的回答是“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ignty)。这次突然有了点新想法。

  4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英文词汇“right”的名词形式在其对应的汉语译词“权利”之外的另一种可供使用的汉语译词

    如果让我来决定的话,rights由于经常被援引为“不容置疑的权利”这个含义,因而可以翻译为“经义”(天经地义)。

    当然,这个名称并不朗朗上口。

  48.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虚无的实在与错乱的必然:中华民国国籍与台湾的出入境管制

    @ChiuMing_Neko #179455

    简单来说是这样的,他会让你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祖母是你祖母,再让你证明这一条线都有中华民国国籍。

    1948年的情况

    我:我是我父母的孩子,我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根据户政法你必须给我登记。
    南京政府:好的,这是你的户籍登记。
    我:请给我国籍证明书。
    南京政府:请出示你有国籍的证明。
    我:这是我的户籍登记。
    南京政府:好的,这是你的国籍证明书。

    2022年的情况

    台北

    我:我是我父母的孩子,我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根据户政法你必须给我登记。
    台北政府:你不符合在台设户籍的资格,现在我们只受理依亲定居。你应该在大陆登记户籍。
    我:请给我国籍证明书。
    台北政府:请出示你有国籍的证明。
    我:你们不让我登记户籍啊。
    台北政府:你不符合在台设户籍的资格。
    我:我有大陆地区人民身份。
    台北政府:不给,你来咬我啊?
    我:我现在就飞来台北咬你。
    台北政府:你没有入境文件,航空公司不会让你登机的,哈哈哈。

    驻外代表机构

    我:请给我国籍证明书。
    驻伦敦代表处:不给。
    我:凭什么?
    驻伦敦代表处:不给,你去告我啊?
    我:我现在就飞去台北地院告你。
    驻伦敦代表处:你没有入境文件,航空公司不会让你登机的,哈哈哈。
    我:我要申请入境。
    驻伦敦代表处:不给,你去告我啊?

    结论:流亡政府的圈地

    1949年的戒严为台湾完成了一次圈地,现在在台湾具有本土人身份的,均为1949年圈地范围内的人以及他们的后代。到现在为止,台湾政府的做法都是“拿什么证件入境就是什么身份”。**特别是对无户籍国民,拿临人字入台证就是无户籍国民,拿外国护照就是外国人。**这是典型的流亡政府行为,因为他没有准确无误的“本土人”(belonger status)定义,所以只能用圈地加限制入境的方法完成本土人身份的认定。对于圈外的人,就赋予他们入境证件所记载的身份。

    这个世界上任何人出生时都没有证件,所以政府对人口的首次登记都是依靠证明人。东亚的户籍依靠父母、医院妇产科医生,英美的驾照依靠家庭医生、学校校长等担保人(guarantor)。中华民国台北政府正是用这个逻辑:限制所有有证件的人取得台湾身份(用“大陆地区人民”这个贱籍),并拒绝所有没有证件的人来台。

  4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哇雷 #179456

    1. 谷本人说“在美国我就是美国人”,如果这还不能算承认,怎样才能算承认?
    2. “不承认其美国国籍”是主国籍原则,也就是国籍法第三条的结果。为执行国籍法第八条,中国政府必须在确认谷“已经放弃美国国籍”或者得到谷“不再保留美国国籍”的承诺后才能发出批准,否则这种批准是非法的。
    3. 为了践行这种承诺,谷必须以实际行动支持其意图,否则她就是用虚假声明换取了加入中国国籍的批准。《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说: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ChiuMing_Neko #179457 中国大陆的术语叫撤销行政许可。普通法国家有时会专门订立剥夺国籍的条文,也有可能会套用一般法理去revo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