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笔者酝酿很久才开始动笔的,因为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要谈到中国人对待中国整个国家方面的事物面临的具有基础性且有实际价值的问题,它不是谴责中国的统治者没有道德,也不是强调人们应该向共产党扔石头,而是谈一个非常基础的问题,即中国国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合法存在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在面临国家这种共同体相关的事物时总是在强调自己有多么地热爱它,或者是多么地痛恨它,但无论如何,热爱与痛恨这两种情感都需要建立在事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上,也就是需要它的存在是合法的才行,不然自己的所爱和所恨终究会让自己感觉到情感或情境上的虚无缥缈或者不切实际。
国家的存在不同于个人的存在,个人的存在本身是自然法则的造化,它不需要特意强调它是否合法,因为个人存在本身就是正当的,这是上天的实在选择,也因此不能作为驳斥的第一或第二以及之后的任何因果,如果驳斥了,那就是在让自己面临被毁灭的风险,同时也会破坏自身遵循自然法则行事的连贯性,这也一样会引发自身被毁灭的后果。
再谈回国家的存在,国家的存在是否合法依托于建立它的基本法律的存在,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宪法,而宪法是否合法则取决于组成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大多数人的同意意见,一部宪法只有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意见,那么它才能算作是合法的法律文件,而国家则正是依托于宪法这一基础法律文件才能够正当地存在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呢?
它的第一个问题是它不能算作宪法,它属于伪宪法,也就是名不符实的宪法,宪法的核心作用是对权力进行限制,也就是我们今天可以看到的美国宪法修正案上的那些条文,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禁止美国国会制定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正利。这些都是限制权力的条文,只有具备这种功能的法律才能使之成为宪法。
而第二个问题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制定和执行程序上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一般来讲,宪法必须经过组成该国家共同体的所有人的公投投票程序并得到在所有人中大多数人的同意意见才能具备合法性,同时也在宪法具备合法性得到保证后,宪法所要确立建成的国家才具备合法性,这是因为一般而言人们会在宪法中确立自身所要建立的国家,但中国的宪法则不是这样,它只是一份统治者的占领诏书,中国国家早在宪法颁布实施之前就确立了,余下的只是共产政权在不断的进行自己希望划定得到的土地的吞并与占据。
因此,在这两个问题上导致的结果都在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具备作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质,也就是中国国家存在并不合法,至于它现在的存在和持续都只是不断地进行暴力和冲突而产生的结果,同时也不是在中国土地上的大多数人的实在选择,同样,中国社会也因此停留在蛮荒的前现代社会,并不具备现代社会的特征,也因此现代性的社会科学在中国是失效的,不具备运用的价值和实际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