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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从美国宪法修正案里学习美国历史(完结)

    12:

    第12修正案完全是关于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形式。在美国宪法取代邦联条例之后,即开始总统副总统选举。美国总统是间接选举,各州按人口数分配选举人团的人数,各州以自己的方式产生选举人(有“普选”的,有州立法机构选的,这个年代所谓普选也只是有钱白人才有资格选)。产生了选举人之后,选举人聚在一起,组成选举人团。选举人团每人投出两票,最后得票数最高者为总统(且须过半),次高者为副总统。

    这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选举中没有问题,因为华盛顿威望太高了,选举人团所有人都投了华盛顿一票,第二票就要看情况了,两次都是联邦党的亚当斯当选副总统。华盛顿本人也没有特意拉着亚当斯搞竞选,没有必要,威望秒杀。第三次选举,1796,问题就来了,此时美国政治已经是政党政治了,亚当斯是联邦党的,杰弗逊是民主共和党的,两人各拉了一位副手,这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有竞争性的总统选举。前两次的竞争仅仅是竞争副总统。结果选举下来,亚当斯票数最高,杰弗逊第二,因此亚当斯成为总统,杰弗逊成为副总统。这两人政见对立,但是宪法设定里总统和副总统在行政领域是合作关系,这就使得亚当斯总统的任期非常磕磕绊绊,也导致了第四次选举,1800年大选中,杰弗逊大胜亚当斯,但是这时候杰弗逊和他的副手平票了,这又导致了国会众议院举行了额外的选举,决定谁当总统,而这个选举又不是按人头数或者选举人团票数分配选票,而是按每州一票模式分配。

    这两次大选的乱象让大家都觉得总统和副总统最好是同一个党的,而且选票也应该区分总统副总统,这就是第12修正案。

    12修正案比较长,因为要规定很多选举细节问题,其中一部分被20修正案取代,这也是第一个部分被作废的宪法修正案。

    “The Electors shall meet in their respective states, and vote by ballot for President and Vice-President, one of whom, at least, shall not be an inhabitant of the same state with themselves; they shall name in their ballots the person voted for as President, and in distinct ballots the person voted for as Vice-President, and they shall make distinct lists of all persons voted for as President, and all persons voted for as Vice-President and of the number of votes for each, which lists they shall sign and certify, and transmit sealed to the sea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directed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Senate;

    The President of the Senate shall, in the presence of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pen all the certificates and the votes shall then be counted;

    The person having the greatest number of votes for President, shall be the President, if such number be a majority of the whole number of Electors appointed; and if no person have such majority, then from the persons having the highest numbers not exceeding three on the list of those voted for as President,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choose immediately, by ballot, the President. But in choosing the President, the votes shall be taken by states, the representation from each state having one vote; a quorum for this purpose shall consist of a member or members from two-thirds of the states, and a majority of all the states shall be necessary to a choice. (And i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not choose a President whenever the right of choice shall devolve upon them, before the fourth day of March next following, then the Vice-President shall act as President, as in the case of the death or other constitutional disability of the President. )(作废)

    The person having the greatest number of votes as Vice-President, shall be the Vice-President, if such number be a majority of the whole number of Electors appointed, and if no person have a majority, then from the two highest numbers on the list, the Senate shall choose the Vice-President; a quorum for the purpose shall consist of two-thirds of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a majority of the whole number shall be necessary to a choice. But no person constitutionally in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shall be eligible to that of Vice-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段,说每个选举人的选票上要注明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并且三人(选举人,两候选人)不能同州(州籍限制,这个是直接从宪法里抄下来的)。州籍限制对当年的第一大州弗吉尼亚影响很大,毕竟华盛顿,杰弗逊,麦迪逊,门罗都是弗吉尼亚人,如果可以弗吉尼亚双打的话其他州就不用混了。

    第二段里的President of the Senate就是当朝副总统,在2021年1月6日的国会骚乱案里,当朝副总统彭斯,就在国会大厦里确认选举结果,这时候J6暴徒闯入了大楼,选举确认工作一度暂停。

    第三段讲述了总统的产生方法,以及如果没有候选人过半的处理方案。我们当今看到的元首选举制度,有两轮制的法国,一轮制的台湾。两轮制可以避免spoiler effect,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但是会导致选举进程拖很长;一轮制台湾能够选出陈水扁这种少数派总统,当然今天的赖清德也是同样问题。而美国这套选举制度,可以说是结合了两轮制和一轮制的缺点。在无人过半的情况下,众议院可以从最高票的三人中选总统,但是此时众议院不是一议员一票,而是众议院议员按州分组,每州一票,而且要三分之二多数州参加此选举,且超过一半的州支持某候选人才可当选。第三段括号部分讲述了国会不作为的结果,到时间总统自动离职,副总统自动成为总统。这一部分被20修正案取代。

    第四段讲述了副总统的产生方法,如果没有候选人过半,则让参议院在两个最高票的候选人当中做选择,参议院也要三分之二参加此选举,且超过一半支持才能通过。因为参议院是一州两参议员,所以这里实际上也是按州算的,一州两票。这里没有上述的后果(总统离职副总统就职),如果参议院选不出人,到时候副总统位置就空缺了。

    我的评价是这个制度综合了两轮制和一轮制的缺点,两轮制是拉长选举时间,提高选举成本,让选举人在自己最喜欢的候选人不能选的时候,做次级选择;一轮制则是不管不顾,谁最多(哪怕不是绝对多数)谁就当总统。两轮制可以充分满足选举人的真实优先需求。一轮制则可以快速选出一个最符合民意(虽然是少数)的候选人。现在这个选举制度,在不过半的时候,权力转交到各州代表让他们投票,等于换了一批选举人让他们做决断,而无视总统选举阶段的民意。

    这个制度问题在1824年大选的时候就暴露了,当时数个候选人没有谁拿到选举人票多数,结果国会就把亚当斯的儿子小亚当斯选上去了,而让得票最多的杰克逊落选。杰克逊那个气啊,于是苦干四年,终于1828年以大比分取胜,吊打小亚当斯,开启了杰克逊时代。后来到1860年,又一个关键选举,因为民主党分裂,共和党的林肯仅以40%的选民选票,拿到了60%的选举人团票并当选总统,南方民主党人则以脱离联邦作为回应,引发了美国内战。当然1860选举的问题是不直选,搞选举人团这套制度的后果,让民意支持率不高的候选人占了对方分裂的便宜当选。1824选举的问题则是让选举人团不过半的决定权给国会众议员的后果。

    美国这种奇怪的选举模式,不直选是一大问题。黑人没有选票却要给南方各蓄奴州增加影响力又是一大原因。这世上不普选的国家多了去,不普选的话,直接按选民人头分配选举权直选是可以的,但是南方庄园主太混蛋了,又不给黑人选票,又要算黑人人头去分联邦政府的权力,这导致了五分之三妥协,即黑人在人口统计中算五分之三,国会选区和总统选举人也按这样计算的人口分配。所以美国当初就没法直选,因为弗吉尼亚太重要了,任何得罪弗吉尼亚人的政治分配都会失败。这个事情的解决还要通过美国内战。下一章三个修正案就是内战后的重建时期(Reconstruction)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奴隶制,南方权力等问题进行了一次重新洗牌,但是仍然没有把选举变成直选制,仍然是按州分配间接计算。这里的选举人团和国会选区划分,与其说是州权问题,还不如说是对美国黑人满满的恶意。

    黑人民权问题,参考13,14,15,24四个修正案。

  2.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从美国宪法修正案里学习美国历史(完结)

    11:

    第11修正案画风突变了,前十个都是州权限制联邦权,第十一修正案是联邦权限制州权。第十一修正案认为,在联邦法庭上,州政府不享有sovereign immunity.

    Immunity 和 waived 概念不同,虽然中文用户都会把它翻译为“豁免”。 Immunity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不可控诉,比如美国总统在美国国内就是有immunity,即使他当街杀人你也不能逮捕起诉他,但是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弹劾成功之后,他就不是总统了,这时候就可以起诉他在总统任期内的杀人犯罪行为。所以immunity只是一个金钟罩,在金钟罩内无敌,但是撤掉之后还是可以法办。另外一个例子是驻外大使在国外有immunity,所在国不能逮捕他起诉他,但是所在国可以宣布他是不受欢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把他赶回母国,而母国可以使用母国的法律对驻外大使在国外的行为进行审判。immunity是一个无敌状态,在这个状态结束之后,正常结算这个状态下的法律后果,该掉血掉血,该掉牌掉牌。可以把immunity看成一个延迟机制。

    waive则不同,waive就是真的免去了义务。比如某人当街杀人,被逮捕判刑;现在总统使用特赦权(amnesty)把他特赦了(pardon),那他从监狱里出来自然不用再坐牢。你怎么整蛊这个总统,弹劾他,起诉他,谋杀他...都没法改变这个法律事实,就是这个杀人犯不再承担刑罚的义务,他被豁免了。豁免是取消一个法律事实,这个不是状态问题,以至于将来发生改变,这个状态也是继续的。又比如非法移民偷渡入境美国,是违反美国边境管理法律的(U.S. Code Title 8, Section 1325. ), 但是偷渡入境后非法移民可以向移民局申请waive,比如说非法移民在母国被人追杀,为了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已偷渡美国,这个就是申请庇护。一旦移民局接受,或者移民局不接受上法庭,法官判决偷渡者申请成立,则偷渡者原先非法入境的犯罪事实被waived,不再成为偷渡者的法律污点,他可以正常的拿到工卡,获得永居,归化为美国公民等一系列操作。

    政府享有sovereign immunity, 就是通常来说政府不会成为被告。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慰安妇案,中国韩国东南亚的二战时期慰安妇都有组织去战后的日本起诉日本政府要求赔偿,日本的法院统统判原告败诉,理由就是政府的immunity. 日本法官都不说“啊我国不是已经对你国进行战争赔偿了吗,怎么你又要赔偿?找你国政府要钱去吧!”有人说那政府既然无敌了为啥还有秋菊打官司这种事情?那是行政诉讼法,政府的immunity不是绝对的,为了打造有责任的政府,避免政府成为完全无责任的暴政机构,立法机构通过行政诉讼法等立法,有条件地取消政府的一部分immunity,在这些政府没有immunity的领域内,当事人可以起诉政府。

    11修正案就是让州政府不能以immunity为由避免被联邦法院所管辖。原文如下:“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extend to any suit in law or equity, commenced or prosecuted against on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Citizens of another State, or by Citizens or Subjects of any Foreign State.”

    在跨州和跨国的案子中,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力不得被限制或者延伸。

    这个其实就是联邦的司法管辖权大于州权的体现,federal supremacy. 但是即使联邦司法管辖权可以覆盖州权,不等于联邦法律可以覆盖州法律。如果一个杀人案发生在州内,州和联邦都有杀人罪的定义,管辖权竟合。但是因为州优先管理,这个案子的审判是按州法律进行审判的,即使拿到联邦的法院上,联邦的法官也是按照州法律进行审判的。

    同样,即使是在州内使用于州内法律的案件,当一个州的居民起诉州政府的时候,州政府也不能用immunity作为理由抗辩。哪怕是州法院认为州政府有immunity也没用,因为当事人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根据11修正案认为州政府没有immunity,当然因为这个事情适用于州内法律,所以联邦法官是以联邦司法当局的身份,应用州法律,对州内的居民-政府案件进行审理。

    和1-10相反,第11修正案是联邦政府的反扑,而且很有必要,像跨州的案件不适用于任何一州的法律,只能适用联邦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认州政府的豁免权必然导致混乱。例如两个州争夺一块土地,如果允许州政府immune,这个官司根本没法处理,只能把这块领土直接划归联邦管辖,两个州都不准碰才是唯一的答案。

    这其实也是给州权派提个醒,只要主权在联邦,哪怕原始州权再大,因为跨州活动的频繁,都会导致联邦权力侵入州,使得州权被削弱。哪怕是当今世界上性质更像邦联而不是联邦的欧盟体系,因为欧盟有大量的跨国协定,对欧盟成员国的主权侵蚀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都不能用主权绝对性来违抗欧盟,因为欧盟的协定,你国是签了字的,签了就得认,不能一边签字一边让你国的法官把欧盟的协定当废纸。

    联邦其实和邦联的差别就在这里,在建立联邦的时候,州其实已经让渡了一个重要权力,就是将来联邦政府,议会通过的任何东西,在州这里都是有效的,你州政府和州法院不得以“我们州又没批准”为理由否认联邦的管辖权(而欧盟则不然,欧盟成员国只要为已经签署的欧盟协议承担法律责任,将来如果欧盟修订新协议,你国不去批准新协议,则不受新协议约束)。宪法修正案,你州没通过,但是四分之三的州通过了,那就是有效,你州不能拒绝;美国总统,别的州支持了候选人A,你州支持候选人B,那A的选举人票多,A就是总统,你州不能说B才是总统或者以此为由叛乱脱离联邦。

  3.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短评】对中新宣布互免签的回顾,以及对香港尴尬处境的观察

    冲突是可以挑起的,并不需要有大量说普通话的大陆移民vs香港粤语土著。

    关键是看北京愿不愿做这个球。

  4.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从美国宪法修正案里学习美国历史(完结)

    因为早期美国政治是无政党政治,如华盛顿本人坚决不愿意加入任何政党,所以只能称呼他为“联邦主义者”,而不能称他为联邦党党员。当然在华盛顿两届总统的时段当中,联邦主义者建立了联邦党,反联邦主义者建立了民主共和党。到1796年,华盛顿不再谋求连任,亚当斯已经正式打出联邦党旗号,而他的对手杰弗逊也打出了民主共和党的旗号。华盛顿至死都是无党派人士,而且认为党派政治是不好的。当然这不影响他事实上和联邦党人政见接近。

    和第一届总统在一起的第一届国会虽然没有政党,但是分为支持行政当局派(也就是联邦党人)和反对行政当局派(也就是反联邦党人,后来的民主共和党)。

    至于用词,联邦是federation, 邦联是confederation, 联盟是union,从美国内战时期union和federal混用的情况来看,联盟一词更接近federation而不是confederation的。苏联也是联邦。说到用联盟代替邦联的,确实有人把内战中南方Confederated States of America翻译成“美利坚联盟国”。但是我更愿意把它翻译成“美国南方邦联”。

    美国的政治中枢转移如下:大陆国会->邦联国会->联邦总统-联邦国会-联邦最高法院,但是即使是邦联国会时期,美国的国号仍然是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对外称联邦,对内称邦联。

  5.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短评】对中新宣布互免签的回顾,以及对香港尴尬处境的观察

    有些冲突不需要人多,要表态。比如林郑特首时期她就曾经说过要开发新界北部,移民两百万人进来。后来果然就有大陆移居香港的人开设了紫荆党。

    “丝路金融有限公司行政总裁(CEO)兼港区全国政协委员李山,联同中播控股董事会主席黄秋智及卓悦控股董事会主席陈健文,于今年五月在香港成立了一个新政党,名为“紫荆党”。这三位创办人均在中国大陆出生,李山不会粤语,而黄秋智及陈建文自幼由广东省移居香港,均可操流利地道粤语”

    “2021年6月21日,被媒体称为“三巨头”之一的黄秋智基于个人原因,辞去党总裁一职,而党主席李山兼任总裁一职。”

    就正常的香港秩序而言,新移居香港的大陆人,绝大多数都会说粤语,但是如果北京方面认为这个粤语是门槛呢,阻碍大陆人赤化香港的防火墙呢?

  6.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从美国宪法修正案里学习美国历史(完结)

    权利法案

    1:

    第一修正案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言论自由案。这里原文照抄“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如果取一个长标题,应该叫言论自由和无国教案。 “当局不能设立国教,或者用法律禁止宗教,或者用法律禁止言论和出版,或者禁止和平集会,或者禁止向政府请愿”。 简称“一禁止四自由”,一禁止是禁止国教,四自由是宗教,言论出版,集会和请愿。

    国教的事情其实又回到了美国十三州起兵反英的三大恨了:十三州三大恨是,一恨印第安人霸占山西沃土不让十三州人西进,二恨英国政府抽税又不给十三州在西敏寺代表权,三恨英国国教会有政府支持欺压十三州的清教徒等非国教基督徒。因为清教徒不是单单一个教会的,而且起兵反英的也有国教徒,所以战后十三州是不能设立国教的。当然原来英国国教徒,战后虽然保持信仰,但是却和英王和坎特伯雷大主教断绝了关系,成为美国圣公会(Episcopal Church). 这点历史又和当年英王亨利八世反天主教类似了。当年亨八为了离婚掉西班牙御姐方便自己换老婆生儿子,又争不过罗马和哈堡,只好自己叛教,自己当老大,用忠于自己的主教强行离婚。由此创立英国圣公会(英国国教),而圣公会和天主教在教义上并无差异,只是老板变成了英国君主,和天主教教权大于王权相反,圣公会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完全听命于英王。和拜占庭时期的普世牧首,莫斯科大公国和沙俄的莫斯科大牧首一样完全是君主的工具。在北美十三州,美国圣公会和英国圣公会在教义上也没有差别,只是原来效忠于英王,现在啥也不效忠了,是一个自由的教会。没有国教,第一是因为没有优势教会,起兵的十三州patriots信仰多样,第二是因为英国搞国教制度,这边革命党人反英,就要搞宗教自由。

    四自由是反联邦党人害怕联邦政府立法打压某些群体,预防性地提出了四个自由权利保留,不让联邦政府将来限制。宗教,言论出版,集会和请愿基本上涵盖了主要的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里也照抄了第一修正案:“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但是中国宪法徒具其形罢了。中国宪法向来都是顶个球,球也不顶,最后被拆除了。

    后世关于言论自由有很多重要的衍生。比如当年立法的时候大家都是基督徒,不设国教是不把基督教的任何一个教会做成国教,但是有没有考虑大量非基督徒在美国呢?是不是可以定基督教为国教,但是不设具体的国教教会呢?又比如在电影院里喊起火了导致踩踏事故,这种言论自由要不要保护呢?这类问题,后来的最高法院给出了精彩的答案。

    2:

    第二修正案名声比第一修正案更大,因为言论自由权大家都知道很重要,很多国家和地区也会提及。但是第二修正案是作为美国真正特色,美国例外论的绝佳例证,就是持枪权,原文如下:“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这里提到了两个重要的东西,第一是民兵组织。我们知道,独立战争中十三州义军没有正规军,都是民兵。民兵是国家创立的基础,在美国建国后很长时间没有常备军,都是靠民兵打天下,不管是侵略别国,防御别国侵略,还是打内战,都是把旗子往地上一插,高喊为xx而战,然后拉来一堆民兵就开打了。这种全民皆兵的自耕农体系,历史上也有多次出现。古罗马的方阵就是罗马公民组成的军事编组。古罗马时代的科技让方阵,盾牌和长矛构成了足够有效的军事力量,让骑兵队打不动步兵。在中世纪欧洲,装备精良的贵族骑士兵一个可以打十个以上的拿草叉的农民兵,以至于有效的军事力量都是不靠全民皆兵,而是少量脱产精锐军事贵族组成;在热兵器发明之后,一个短时间训练的火枪手就能打下重甲铁罐头的骑兵,这就导致了军队数量比质量重要的多,火器是拉平贵族军和平民军战力差距的重要工具。美国建国也是一群农民拿起火枪,就把大英正规的红龙虾和德国雇佣来的黑森雇佣兵打退了。大陆军的胜利让美国政治家普遍认为,军队不要常备,不常备的军队才是为人民服务的军队,常备军是政府压迫人民的工具。这个理念直到二战结束以后才彻底破产。既然政府没有常备军队,保卫国家的自然就是民兵了。所以第一句就是“良好规范的民兵是自由国家安全所必须的”。

    那么如何建立良好规范的民兵呢,自然是“人民持枪权不应被侵犯”。必须要自由持枪,才能组成良好规范的民兵,并进而保卫国家安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美国普通人能拿到的武器,和美国军队能拿到的武器没啥区别。一般人也不会没事找事地去跟政府扯皮,说第二修正案说的是bear Arms, 我可以不可以在家里配一门加农炮。加农炮也是兵器嘛。原因很简单,一般人拿把步枪就很不错了,谁tmd买得起火炮和炮弹啊。由于早期的美国选举权不仅是女人黑人印第安人没有,穷白男也没有选举权,政治完全在有钱人手上。能买得起火炮的人本身就是政权的一部分,他们搞火炮那是为国分忧,根本不可能搞出反对政府的妖蛾子出来。事实上持枪权让美国在不出正规军维持的军费的前提下,能够快速招募一支战斗力合格的大规模军队,这就是持枪权的历史价值。

    在二战后美国常备军不再取消,后来更是在越战之后取消了强制征兵,搞常备军志愿兵制度。这样一来,第二修正案保卫国家的价值基本上丧失殆尽。平时练枪,战时报国的民兵体系已经过时了。而广泛的持枪权,不仅导致了严重的治安问题,还导致任何限制武器持有的法律都有宪法性问题。理论上美国人可以持火炮火箭筒坦克战斗机导弹核武器,而任何立法禁止这些武器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当然实际上因为限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需要,1994年美国国会立法限制自动武器,2004年该法过期。

    要我说,第二修正案的第一句已经不符合实际了,如果有机会修宪,第二修正案应该改成这样“In order to maintain self-defense capacity of the people, the right to bear personal defense weapon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现在持枪已经没有保家卫国的意义了,只有防身的意义,所以持枪权应该仅限于保护个人自身安全。这样就不会有人说持大炮坦克火箭筒之类挑战法律底线的玩意了。

    3:

    宪法第三修正案是一个大家不怎么熟悉的修正案,其约束的对象是美国军队,原文如下:“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这个法案对应的也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英国在殖民地设立的法律,要把英军龙虾兵的驻军负担压在殖民地人民的头上,如果英军没地方住,就可以征用民宅使用。所以既然打跑了英军,自然要设一个法律阻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在和平时期,政府绝对不能强制征用民宅给军队居住,战时可以征,但是也要政府通过相应法律。

    这一条用的比较少,在美国立宪(2号宪法)之后,美国国土上两次大规模战争就是1812战争和美国内战了,在这两次战争中联邦政府都有在未经房主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民宅作为军事用途。但是战后联邦政府对房主进行了补偿,所以相应的案件没有出现。但是要注意,这里征用的原因只能是军事原因。其他违背房主意志的强征并不是美国宪法所禁止的。假如你住在一个危险的地理位置上,政府认为你住在那里构成了安全隐患,政府方是可以通过立法机构立法将你赶出这个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住所的。只要不是军事目的的征用,即使和平时期也是可以征用的。

    我个人建议补充一条,"Government should not confiscate house or other real estat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excep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也就是政府不能通过行政令强征财产,除非有法律支持。

    4:

    宪法第四修正案在公民权利上有重要意义,因为它限制了执法机构和政府对人民采取强制行动。原文如下:“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简而言之,第四修正案限制了公权力机构对人民和人民财产进行搜索,夺取和冻结的权力。强制处置需要许可,而许可必须是要有充分理由的。而且许可必须指定人员和地点,不能任意扩大强制处置的范围。

    你如果玩过CSI系列游戏(Ubisoft出品),一开始警探可以探索凶案现场,但是比如死者在客厅被捅死,你不能打开死者的卧室,因为你没有理由去搜查死者的卧室。只有在客厅里你找到的证据,能够和死者的卧室联系上,你才可以让警长向法官要一个许可去搜寻死者的卧室。这就是一个很直观的第四修正案实例。如果未经允许,你强行搜索了死者卧室呢?那就坏了,死者卧室里的任何证据都不能成为检方证供。这也是辛普森杀妻案里控方最后失败的重要原因。

    如果说第一修正案是自由,第二修正案和第三修正案是武力的话,第四修正案就是法治。法治的原则就是要尊重司法程序,凡是司法行动,必须要充足理由。没有充足理由的强制性行动是法律上无效的侵权行为。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供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

    这些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就是对应911之后的爱国者法案和棱镜计划。虽然国会已经授权了政府窃听的权力,但是如果公权力不能证明他对你的窃听有充足理由,即使窃听到了对你有害的内容,他也不能用这些窃听内容去对你采取行动,或者拿这些内容对你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也算是监控资本主义的最后一块遮羞布了。

    5:

    宪法第五修正案在大众文化里有个很有趣的名字: Miranda rights. 但是米兰达权利仅仅是第五修正案的一部分,即“自证其罪”,第五修正案全文如下:“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第一句限制了严重犯罪的审理权,必须在大陪审团面前审理,除非是军事案件(且必须在战时或危机时期)。这一条是限制司法权,要求在严重犯罪案件里,不能法官乾纲独断,必须要有陪审团的输入。这种“人民司法”也算是英美普通法系的特色之一。

    第二句是著名的"double jeopardy",即“一罪不两判”,这是法学上的重要理念,也广泛被各国法学界所接受。作为具体的历史事实,在州权对联邦权约束的视角下,这个句子有更大的意义,比如一个案子州法律优先适用并判决了以后,即使联邦法律也有对应的管辖,那也不能再用联邦法律再判一次。这就让州权在某些必要的时候可以preempt联邦权。

    第三句就是米兰达警告了,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在中国这个天天屈打成招甚至直接用刑把嫌疑人弄死的国家,米兰达警告是让任何一个爱国的中国人变成支黑的最佳频道。“啊原来在官府面前我有权沉默啊”,“美国真是好地方”。虽然中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刑讯逼供是错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也禁止刑讯逼供,然而正如宪法顶个球一样,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也是顶个球,因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妨碍中国公权力的实施,所以自然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就像第一修正案对应的中国宪法35,36条因为有可能被用于妨碍公权力的实施,所以形同虚设。

    第四条叫做"due process clause"和第四修正案一样的道理,没有合适的程序,不能剥夺人身,自由,财产权。

    第五条叫做“fair compensation",也就是公权征收私有财产时必须适当补偿。广大中国强拆受害者在钉子楼上又升起了一面星条旗。哎呀我说中国太多了,以后要说洼地了。洼地人看美国权利法案,那就像是孙立人的远征军一小部吃到了美军口粮,喝牛奶,吃spam了。本来国军打日军,三个人才能打一个皇军,吃了美国口粮之后,一个能打三个日本鬼子。这真叫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啊。

    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确立了法治的重要基础。当然还是那个问题,洼地就算全抄一遍也没用。到时候政府修高速路,一亩地给你2000块人民币也是fair compensation, 不服的话当局搬出终极武器:土地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你的村集体给你的诉求撑腰了么?什么你是乌坎村?来来来,把村集体干部全部抓起来,让他们承认自己贪污了村子的钱。至于你说米兰达警告,due process? 蛤蛤,我天朝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中华法系的光荣传统,就是官老爷可以任意处置屁民。最后给你保留一个请愿权让你去京城上访作为最后的补偿方案。唉,这篇讲的是美国历史,咋全成了控诉中国古今罪恶的支黑文呢?

    总之第四和第五修正案,规定了公民在面对公权力前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公权力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的时候必须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来。

    6:

    第六修正案依然是法治问题,主要还是刑事案被告的基本权利,原文如下:“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第一句:speedy and public trial, 是解决两种迫害犯罪嫌疑人的手段,第一是关到死,中文叫做“瘐死”,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迫害手段,把犯人扔进牢里折磨他,或者就是不管他,扔进黑牢,法语叫“oubliette”,即只能从房顶的木头盖子进出的地牢。第二是秘密审判,特别是当局迫害那些容易得到民众同情的犯罪嫌疑人时常用的手段。

    第二句:by an impartial jury ... wherein... ,前半句照应第五修正案的大陪审团,这里的陪审团可大可小。总之被告可以要求陪审团,也可以不要求陪审团。这是被告的权利。如果被告觉得自己的案子很难得到陪审团的同情,就可以不要陪审团,和控方单挑;如果被告觉得自己的案子容易得到公众同情,就可以要陪审团,想办法靠卖惨博同情得到好判决。后半句是强调司法管辖权,什么地方的发生的案子适用什么法律。这里确立的是属地法。以犯罪发生地点的法律为准。而且控方必须告诉嫌疑人控诉的理由。

    第三句:可以和证人对质。

    第四句:辩方有强制程序获得对己方有利证据,并且获得法律援助。比如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有不在场证据,当时他正在和证人交谈。因为这个是辩方有利证据,法院强制传唤证人到庭,并且证人必须作证。当然证人本人不需要被强迫作出对犯人有利证词。但是如果证人当时的确和犯罪嫌疑人交谈过,而事后上庭却说自己当时没有和犯罪嫌疑人交谈,则证人犯伪证罪。所以这个对于嫌疑人辩方需要有利证据的时候非常有用。毕竟证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帮助辩方,这给了辩方额外的机会。最后法律援助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请律师或者请不起律师,则应该对他进行司法援助,指派律师帮他辩护。但是嫌疑人也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免去律师。

    第六修正案继续为法治添砖加瓦,对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给足法律保障,如果他们有冤情,这时候也该洗清了。

    7:

    第七修正案不再是关于公权力和刑事案被告了,第七修正案是关于私人之间纠纷的,原文如下:“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这个修正案的目的仍然是提高陪审团的地位,这种陪审团制度类似于仲裁,一裁终局制,仲裁结果是不能推翻的。所以第二句约定了陪审团审理的结果不可以被其他法庭再审。当然也不是说审理结果就钉死了不能救济。如果事后发现了原审判过程出现了法律错误,或者证据不足,则可以由另一个陪审团再审。这个仍然是人民司法的威力。

    注意这里的陪审团要原告被告双方都同意才行。任何一方都可以豁免掉陪审团。这就和仲裁的道理是一样的,仲裁双方都同意让仲裁者仲裁,因此才有一裁终局。司法系统因为具有强制性,所以不能一审终局,必须允许他们一直上诉appeal到最高法院为止。

    有趣的是这里的案件金额是“20美元”,以当年西班牙银币的流行程度,20 dollars就是20个一盎司的银币(中国人熟悉的墨西哥鹰洋,还有袁大头),按照现在白银的市值大概300-400美元。这个金额非常小了。当然以当时的物价来说,20大洋可不是一笔小钱。

    这个修正案不常用,因为:“ since federal law requires the disputed amount exceed $75,000 for the case to be heard in federal court.

    Part of the reason the Seventh Amendment isn't hotly debated is that very few cases are tried by juries. Starting around the 1930s, US courts began to prefer judges over juries, granting them more and more power. Modern-day judges thus hear and decide a larger number of civil cases than juries do. Furthermore, the majority of cases are settled outside of court. Thus, the right to a jury trial in civil cases infrequently comes up.”

    首先联邦法律约定了75000美元以上的案件要联邦法庭处理

    其次法律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都不走陪审团了,因为民意不可靠,民事案件说到底是在争夺钱或者财产,这种事情还是专业的法官更靠谱。

    结果就是陪审团更多出现的场合,还是刑事案,特别是严重的刑事案。可见还是回归本意了,“人民司法”是着重处理那些人民比较关心的恶性刑事案件的。当然在美国这种种族主义源远流长的地方会导致很多坏结果,比如白人私刑杀死黑人,陪审团普遍同情凶手,当庭就释放。这也不是国父们算得准的地方。

    8:

    老八又回到刑事案了,这个老八关心的是取保候审的事情,原文如下:“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第八修正案非常简洁,不得收取高额的保证金,不得收取高额的罚款,不得执行酷刑。

    保证金是把犯罪嫌疑人从拘留的地方放出来所抵押的资金,一旦上庭判决结束,不管有罪无罪,保证金一律退还。保证金制度是保护刑事案被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可以缓解第六修正案的speedy要求,因为当事人有人身自由了,因此法庭和控方可以不紧不慢的收集资料。否则欲速则不达,因为时间要求紧迫控方缺乏资料,可能放走确实犯罪了的嫌疑人;而如果慢吞吞的收集资料并把嫌疑人扔在拘留所里,则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

    高额的罚金也是类似的问题,当局收取高额保证金和高额罚金的实质是“以罚代刑”,这很容易促进司法不公。交不起钱的穷苦人只能蹲在牢里烂掉,而有钱人则交上钱逍遥法外,这容易引起不好的观感。当然这里fine不是民事案的索赔,你摸我一下赔偿三百万美元也是可以的,如果我是Taylor Swift。

    酷刑这一条主要是解决英式传统里的酷刑,比如在英国谋反试图杀害国王或者推翻国王统治,经常会碰到酷刑处决,比如英式车裂或者火刑之类,美国作为共和国,没有啥谋杀君主这种大逆罪名,酷刑确实没有必要。当然现代废除死刑的呼声很高,有很多人主张死刑是酷刑,并且推动美国联邦废死。但是至今为止,美国联邦仍然没有废除死刑。美国五十个州至少一半没有死刑。

    由于美国死刑的deathrow成本极高,处决一个死刑犯需要消耗上百万美元的经费,从减少司法成本考虑,我衷心建议美国废除死刑,第一让美国和欧洲的文化亲戚们更为亲近,第二也能节约deathrow的经费。无期徒刑还更省钱呢。当然哪些州还愿意保留死刑的让他们继续保留,自己喜欢浪费钱就浪费去。如果我要修改宪法就加一句“no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allowed in federal laws, but states are allowed to uphold death penalty in their jurisidiction if state legislatures wish", 这样即使是联邦法庭,也能在合适的时候引用州法律判决刑事案被告死刑。

    9:

    第九和第十修正案从不同的角度限制了联邦对州的权力。这两条其实是反联邦党人最关心的东西,毕竟制宪的关键一环就是联邦vs邦联。到底中央政府(联邦政府)是州政府的上级,还是各州聚在一起开会选举出联邦政府。这个是第九第十修正案的核心。前八个修正案都是关于“人”,九十才是关于“州”

    第九修正案原文如下:“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宪法中枚举的权力不得用来阻挠人民行使其他保留的权利。这个概念有点费解,九,十两个修正案是州权派最需要加入的宪法修正案条款,但是却是最没用的宪法修正案。因为九,十两个条款过于模糊,以至于当州权派觉得联邦不应该在某领域立法的时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说联邦有权立法。

    很不幸(对于州权派而言),这个限制联邦权力的条款,其最终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大法官身上。他们可不愿意缩小自己的权力哦。由于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对州有supremacy, 所以要打掉联邦的法律,只能用其他联邦的法律,特别是宪法,把联邦的法律搞掉。想通过最高法院判决说“啊这个权力不应该是联邦的,应该是地方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

    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说宪法里列举了一大堆权利,不能用来阻碍其他权利。这虽然从道理上来说没问题,但是实际上没有必要。

    10:

    第十修正案也同样简洁:“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宪法中没有给联邦授予的权力,也没有对各州禁止的权力,则被保留给各州,或者人民。

    看上去是个“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条例。但是州权派希望啥呢,希望这个条例能够预防联邦立法侵蚀州权。但是只可惜州权派又要失望了。联邦的国会没有立法的时候,各州可以自行立法,如果各州不去立法,那人民没人管自然随心所欲。但是联邦一旦立法,那州立法机构和人民就没得玩了。实际上由于联邦法律的supremacy,州权派根本没有任何有效手段防止联邦立法,对原来没规定的领域加以规定。

    关于第九和第十修正案,你们只要想一个古代没有的权力,比如航空航天,就明白了。美国国父没见过飞机更没见过人造卫星,他们根本想不出任何关于航空航天的法律出来。但是一旦人类开始拥有这些领域的技术,美国联邦国会就各种立法对这些领域进行规范。只要一旦立法,九十两个修正案根本拦不住联邦政府,国会和最高法院。说白了,约束联邦立法的只有联邦自己的立法,州不能约束联邦。这就回到了这本美国宪法的根本立场,美国宪法规定的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对州有supremacy,但是不能赖皮。联邦需要遵守自己的法律。为了避免联邦政府变成独裁,设立了三权分立,在联邦层面上相互制衡。

    这十个修正案在宪法推出之后很快(1791年)就加上去了,可以说是美国宪法最早的补丁。涉及的领域包括人身权利,司法程序权利以及联邦-州权力分配。

  7.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短评】对中新宣布互免签的回顾,以及对香港尴尬处境的观察

    我预言香港的下一个冲突是新大陆普通话移民和香港普通蓝丝粤语使用者的冲突

    旧的蓝丝会被发明成新的黄丝

    不会说普通话的都是里通外国恋英怀殖的汉奸

  8.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Jon Stewart 2月12日回归 "The Daily Show" 主持每周一的节目 担任节目执行制片人

    看来当年微软退出msnbc是非常正确的选择。苹果这个就属于母公司业务影响子公司运营了。

  9.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把国格放进垃圾堆要分几步:在外交部宣布单方面向西荷法德意免签之际对中国出入境事务的评论

    你说的那个新东亚观察网评论区是这样

    評論區:我が帝国は栄光ある(IP:帝都東京千代田區):米國人都已經困難到了這個地步,反觀帝國的戰鬥即使步入了艱苦階段也在竭力保障民生,誰要是在那宣揚投降下跪那要麼是蠢,要麼是拿了埃德加胡佛的錢,下跪有用嗎?現在看我們的敵人也不過如此嘛。歷史與戰局站在我們這邊!(打開其主頁,翻出一張在帝國飯店吃飯的照片。備注:今天也是在帝國飯店美美品嚐夏里亞賓牛排的一天呀)

    海鷲_114514(必勝!):米國本來就不可能贏,光看裝備就能看出一番,帝國的長門級(注:大和级在战争时期并不为多数日本人所知,而长门则是最新战舰与天皇御召舰)無論是噸位還是火力都遠超同級艦,而帝國軍人也有精氣神,米國兵幾乎都是流氓無賴,拿什麼和我國比?(打開主頁,第一條是「今天隔壁坂井大哥的骨灰從前線被寄送回來了,叔叔哭了好半天,與憲兵爭吵起來之後還被帶走了。我不明白,為帝國的聖戰而獻身是光榮的事情啊?叔叔為什麼要這樣?」)

    ——————

    德川今天吃什麼:新東亞棺材網又在那贏是吧,你說贏我都覺得好笑,海軍在中途島丟了四艘航空母艦,不管是朝日還是日日見不到一絲報導呢,天天把當傻子耍,天天贏贏贏,我看最後是輸光光(流汗表情)(打開主頁:老鼠人今天嗯造碳水油豆腐鹹菜配粗米飯)

    評論的評論:我修院_最愛迎賓酒:哪裡拿了米幣的非國民畜生在狗叫

    淳平_鼻炎患者:老哥細說真尋_雪天使:送你上去,點贊破500之後給特高課舉辦了

    逸逸有_可以有:帝國的叫法是水無月島,中途島一般是米國叫法,有點意思(思考表情)(备注:日军计划在中途岛取胜后决定把中途岛更名为水无月岛)

    岡山_54歲土方(做到了):他們一貫這樣,變著法贏

    征矢_買了個玻璃浴缸:老哥細說11111,加賀和赤城去年已經沉了真的假的(不久後該評論及其評論區被清空)

  10.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姨学 回复文章

    刘大统领锐评metoo(摘选)

    阶级社会的要点是这样的:其他属性都只是阶级的辅助,在阶级斗争激化为战争的时候,美国内战中的北军毫不手软地武装了自由黑人,组成有色人种军团(colored troops, USCT), 在攻占南方城市的时候,北军让黑人军团先入城,仪式性地侮辱南方白人反叛者。正如Frederick Douglass所说的,“林肯和其他白人一样歧视黑人,但是他解放了黑人”。歧视黑人虽然仍然是北方当局的固有属性,但是为了更重要的战争(以及战后reconstruction era压制南方余孽), 联邦当局抬高黑人的地位,打压南方叛乱者,战后在南方有黑人议员,黑人占领军。和北方白人在南方的占领者一样(南方称这些北方占领者为 carpetbaggers), 南方失败的邦联派人士对这些支持北方当局的白人和北方当局支持的黑人,敢怒不敢言,直到reconstruction结束,1877 compromise,这些邦联余孽恢复了权力,驱逐了北军,设立jim crow法剥夺黑人在内战后得到的宪法权利。可以看到,联邦当局在南北矛盾激烈的时候,武装黑人,利用黑人奴隶对南方奴隶主的憎恨,打击南方叛乱势力;待南北矛盾缓和之后,抛弃黑人,任由南方前奴隶主对黑人进行打击报复。如果站在一个以黑人为中心的种族叙事史来写,就没法解释林肯,约翰逊和格兰特三届总统都挺黑压南的历史事实。毕竟他们三人都是白人,而且约翰逊自己还是南方人。如果按照这种种族批判理论,白人政治精英如林肯等人都是标明了的种族主义者,他们不应该对黑人这么好。(的确对黑人的福利最后也收回去了,但是不是他们三人,而是1877 compromise的Hayes总统)这个历史例子,也是用来说明,种族矛盾必须为阶级矛盾所服务,我再偏爱白人,再歧视黑人,如果白人反叛者攻击我,黑人反对白人反叛者,我也是会武装自由黑人,打击白人叛军的。

  11. 某人临时句号   在小组 姨学 回复文章

    刘大统领锐评metoo(摘选)

    锐评刘大总统:

    “就像你感冒过了一段时间以后会有几个月的免疫,其实明年还会再感冒一样”--每次感冒都不一样,社运也是如此,60年代黑人民权性解放反越战,70年代LGBT,80年代搞新保,90年代搞新自,千禧年搞反全球化,2010s搞woke。并不是感冒不能产生免疫,而是感冒种类太多,你对禽流感免疫可未必对猪流感免疫。

    “其实是冷战快要结束的时候,以工人阶级为核心的旧马克思主义基本衰落以后,新的左派寻找载体以后才发明出来的。”--这套东西冷战初期就有了,而且也是亲苏反西方阵营的。因为西方堵住了苏联这套马教工运的漏洞所在,西方之所以有社运工运,归根结底是工人日子太苦,但是第二次工业革命之后,西方有更多资源让工人舒服起来,这时候苏联只能退而求其次,宣传西方工人日子好过是因为他们剥削了第三世界穷国殖民地人民,想骗殖民地人反西方,搞一波农村包围城市的全球版。但是这一招也是失败的,因为穷国殖民地人民,也是工人比农民好过,所以大家立刻就能认识到是工业压农业,不是西方压殖民地(其实还是西方压殖民地,但是以工压农表现,所以你们要摆脱压迫,要工业化进城上工,而不是给苏联当炮灰解殖反西)。那么在西方本土,你煽动工人反资本家已经破产了,那只能煽动女人黑人同性恋人反对保守主义社会秩序,靠这个扰乱一点西方,那西方应对也很简单,以开明对挑衅。你要女人权利,我给女人选票;你要黑人权利,我解除种族隔离,给黑人投票权(其实黑人已经有投票权,我这么搞是强化黑人投票权,防止jim crow法故意堵黑人投票),给同性恋社会宽容,一路宽容到同性婚姻和同性恋伴侣领养孩子。

    “ metoo 实际上变成一个社会运动”--矫枉必须过正,只强调办公室恋爱,师生恋,医生病人恋的不道德性是不够的,再说了,你也不可能从法律上禁止同一雇佣单位的雇员恋爱,同一学校的师生恋爱之类的。所以metoo的激进性就是用来弥补法律缺失的。法律上不可能立法规定办公室恋爱是违法行为,上级和下级恋爱是上级侵犯下级;师生恋里老师侵犯学生(这里不讨论炼铜);这种假设是于法无据的,就算立法,也会被美国高院大法官枪毙掉。所以要制止这种性剥削现象,就得大搞metoo社运,“我没法让你坐牢,但我能把你搞臭”,这样也能威慑上级搞下级,老师搞学生的事情。因为上级,老师,医生通常处于更高的社会地位,他们更怕被搞臭,因此就能威慑住他们性剥削的行为,保障弱者性权益。这样你作为上级,老师,医生之类,你就会主动把监控装起来,保障自己清白。其实警察系统的警务摄像头就是这个功能,防止警察以权谋私欺压普通公民。

    “就是性别反映阶级,男性和女性的关系反映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这个是不行的,你敢让乡野村夫爬到皇后的头上吗?要捍卫阶级秩序,就不能让男性永远高于女性;同样的,你不能让white trash爬到富裕的黑人头上去,这样社会秩序会乱的。比如好莱坞警察局的白人警察就会去对富裕的黑人演员艺术家音乐家进行敲诈勒索。就算这个社会是racist and sexist的,我们只能让同等条件下男人优于女人,白人优于黑人,决不能跨界。阶级反映性别是可以的,男人就是比女人有钱有地位,婚内暴力欺负女人;但是性别不能反映阶级,否则就会出现穷男人欺负富女人,穷白人欺负富黑人的现象,颠覆阶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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