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中共黨產與社會轉型
作者 應克復 寫於 二零一五年
國有企業改革中的若幹誤識
20年的改革是在摸索中前進的。所提出的壹些改革舉措都是為了扭虧為盈, 但從總體上看,這壹改革目標難以成為現實,因為它並不符合國企的本質特征與 社會功能。
1、國有企業能實現「政企分開」嗎?
國企與民企的壹大區別是,前者有「兩個上級」:政府主管部門與市場,後 者,市場是它的唯壹上級。面對兩個上級,使國企在市場競爭中很難使勁,並經 常損耗寶貴的資源和機遇。有鑒於此,提出「政企分開」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國企的本質屬性是資產為國家所有,所有者管理(雖不壹定直接經營) 其企業是天經地義的。既然是國有企業又要使企業擺脫政府的控制,這本身是自 相矛盾的,也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這就是國企實施公司制之後與之前不可能脫 胎換骨(被人們稱之為「翻牌公司」)的原因。有人認為,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後 可以與最終所有權相分離,使企業獲得獨立性。其實,法人財產所有權不過是資 產最終所有權所派生和委托的權力,因而這種分離和獨立是相對的、有限的。國 家(政府)作為所有者所享有的資產收益權、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 益,就說明了這壹點。
從另壹種思路考慮,如果國企真正實現了「政企分開」,企業完全獨立後恐 怕也會出現新問題,如「內部人控制」。企業的獨立性愈大,企業管理者的權限 也愈大,就可能出現「內部人控制」而違背國家利益,這樣的國企就變味了,與 民企還有什麽差別呢?或許比民企更糟!
「政企分開」的目標不可取並不等於說政企關系無須改變。計劃經濟時代的 政企關系必須改變,實際上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國企來說,政企關系只能講 「合理」而不能講「分開」。應當將改進政企關系視為國企管理系統的內在環節, 或者說,不能離開政企關系來談國企的管理。這壹方法是否有助於我們走出政企 關系認識中的困惑。
2、國有企業能「自負盈虧」嗎?
對於參與市場競爭的國企來說,可以負盈卻無法負虧。虧了,誰來負?廠長、 經理,還是職工?實際上都不可能。也沒有聽說有哪家虧損囯企其虧損值是由企業 自己承擔的。國家也沒有出臺過壹個法規,具體規定企業如何承擔虧損責任。實 際上,國企的虧損責任至今仍只能由國家來承擔。「自負盈虧」即使喊得最兇也 只能是紙上談兵。
對於非參與市場競爭的國企來說,有幾種情況。壹類是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 享有壟斷價格的特權,壹旦出現虧損,可以提高壟斷價格相補。這類企業無虧損 之憂。另壹類是公益性的並非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這些行業因為無利性為民間 企業所不願涉入,在市場經濟下成為「被遺忘的角落」;市場經濟的這壹缺陷由 政府來彌補義不容辭。主要不是為了贏利是國家辦這類企業的初衷(當然,企業不 能因此而輕視科學管理,應當嚴格核算,減少投入與虧損)。還有壹類企業是為國 家與社會的長遠利益服務的,近期投入大,見效慢,自然也別指望有多少贏利。 對上述三類企業來說,「自負盈虧」的目標並不適用。
總之,自負盈虧的目標對國企來說是不切實際的。
3、國有企業與市場經濟「相容」嗎?
國有企業與市場經濟是否相容問題,在理論界引起了熱烈的爭論。壹種意見 認為可以相容,壹種意見認為很難相容。筆者傾向於後者的觀點。
所謂相容不相容,我的理解,是指是否能適應競爭性的市場經濟。
實行市場經濟後,國家雖不斷扶植國企,但仍難以扭轉國企持續大面積虧損、 效益滑坡、紛紛倒閉的趨勢。而民間企業即使面對不平等的競爭環境以及資金短 缺的窘況,在市場拼搏中卻以小勝大、以弱勝強,不斷擴大市場空間,成了國民 經濟的生力軍。在民間企業面前,國有企業似乎成了壹只只紙老虎。雖然民間的 個私企業也時有破產歇業的情況,但同國企日趨衰落的現狀相比,其前景在總體 上呈現出蒸蒸日上的勢頭。顯然,市場經濟是各種民間企業的天地而非國有企業 的家園。
誠然,目前有壹部分國企在國內外市場中還有壹定的競爭優勢。這能否說明 國企與市場經濟相容呢?壹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享有優勢大致須有以下因素:規模 優勢、資金優勢、技術與產品優勢、機制與管理優勢,以及人才優勢。縱觀那些 尚具優勢的國企壹般具有前三方面的優勢,有的也略具後兩方面的優勢,這通常 是那些大型企業。對於民間企業來說,由於起步不久,作為企業血液的資金還十 分短缺,要擴大企業規模,采用先進技術生產新穎產品往往捉襟見肘,力不從心。 因此,在大型特大型國企面前,民企還不是其對手。但是,待民企與國企經濟實 力大致相當之時,那麽,在市場競爭中稱雄者肯定不再屬於國企了。再過五年、 八年、十幾年,壹批民企強大之後,昔日在市場上曾領風騷的國企恐怕也會遇到 今日某些國企的困境。問題只是時間而已。所以,資金困擾企業的發展是暫時的。 對企業來說,生命力之源在於企業的機制,最寶貴的財富也是機制。機制之差別 是國企與民企的根本差別。民企具有內生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因而在市場競 爭中能不斷爭得自我生存、自我發展的空間,對國企來說,最缺乏的恰恰是內生 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因而在市場經濟中日趨萎縮。
人們似乎看到了國企在機制上的缺陷,因而在90年代中期曾提出轉換企業經 營機制的目標,企圖使國企培養出自我激勵、自我約束這壹可貴的企業行為,然 經過壹番轟轟烈烈的努力,預期目的再次落空。為什麽呢?原來,企業的機制又是 由企業的產權制度所決定的。這是各類企業本質之所在。
國有企業的本質特性與社會功能
1、國有企業的本質特性
國企是公有制的壹種形式。它的資產為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由於全體人民不 可能直接去管理(占有、支配、營運)這類資產,只能以國家為代表,代理全體人 民管理這壹類共有財產。因此,全民共有制亦稱國家所有制。進壹步的分析可表 述於下:
(1)國家所有制是壹種無差異共有制。這是壹種古老的所有制形態(盡管在不 同的社會有不同的內容),其基本特征是:共有財產為共同體(國家)的每壹成員平 等地即無差別地所有(所謂人人所有);它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而存在,共同體的 任何壹個成員不能從中加以分割認為是屬於自己所有部分與整體相分離;因此, 共同體的每壹成員對共有財產的所有權無壹明晰的界區,即沒有與個人直接掛鉤 的財產權,他們只能共享,不能肢解其某部分為個人所獨享。由此可見,無差異 共有制的主、客體均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對國有資產來說,不存在「產權 明晰」的問題。這種所有制形式從古至今壹直是維系壹定共同體的紐帶(並非為社 會主義所獨有)。
(2)無差異共有制的實現形式只能是委托——代理制。無差異共有制——國家所有 制,在其邏輯起點上就陷於所有者空缺的困境。所謂國家所有,實質是國家代理 所有。在社會主義國家,則是國家代理全體人民管理這壹財產。在理論上,國家 (政府)是受人民委托代理人民行使所有者的職能,但在實際上,國家(政府)是憑 借其行政權力占有與管理這壹共有財產的。以後便是通過多級委托——代理環節: 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條),從中央政府到所屬有關部門(塊),直到眾多單個企 業,推動這壹共有資產周而復始地運動。因此,委托——代理制的壹個必然結果是, 所有者(全體人民)與所有權相分離,代理者(政府及其管理者)的行政權力與所有 權相結合。
(3)國企財產所有制的特性,使它缺乏天生的激勵與約束基因,其投入與產出 之比與民企形成明顯的反差;同時,它又為代理者竊取國民財富、中飽私囊提供 了條件,成為權力腐敗的溫床。
委托——代理制是現代社會所通行的壹種合作關系,它適應現代社會的分工、 效益與利益的需要,並能達到較為理想的效果。現代西方國家,由於社會化大生 產以及企業規模的擴大,分工的專業化以及產權的多元化,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 離,使委托——代理制得到充分的發育。委托——代理的雙方是謀求壹定利益人格化 的經濟人(個人或團體之代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契約的形式確定下來。但是, 將這種委托——代理制移植於國有企業,將有別於壹般的委托——代理制。其變化了 的情況,值得重視。在這裏,共有資產的委托——代理雙方是具有壹定行政權力的 官員,不是資產的人格承擔者。由於國家以行政權力運作這壹共有資產,由於真 正所有者與這壹共有資相分離,因此,所有者的意願和權益將被國家行政權力的 行為和要求所淹沒。損害所有者利益的情況(如玩忽職守,決策失誤,貪汙揮霍) 時有發生。在這裏,所有者(全體人民)由於與所有權相分離而缺乏對資產的關切 度;擁有所有權的國家與政府官員由於不是資產的真正所有者,也缺乏對資產的 關切度,因此,國有資產存在著關切度的雙重缺乏。更何況,國有資產經營中還 存在著「財產權利私人化和財產責任公有化」。 3 所謂「財產權利私人化」,是 指國有企業的經理層對國有資產享有等同於支配私人財產的權利這壹事實;所謂 「財產責任公有化」,是指不管是出於什麽原因產生的虧損,企業經理層均可不 負責任。這是國有企業之所以普遍地缺乏激勵與約束機制,效率低、效益差,不 適應市場競爭,虧損頻仍的深層原因。結果必然是,國企愈多,國家的包袱愈重。 更為甚者,由於國有資產所有權與行政權相結合,政府官員和經理層在私利的誘 惑下,以權力作掩護,運用種種手段,對國有資產巧取豪奪,中飽私囊,使國有 企業成了權力腐敗別開生面之地,成了國家財富流失的無底深淵(據國家有關部門 保守統計,國有資產每年流失500個億,日均流失1、3億元),也是當代中國「私 有化」、「兩極化」(不是指個私業主的「私有化」與「兩極化」)的壹股潛流。
2、國有企業的社會功能
國有企業的功能應當從國家職能的視角去加以考察。國家,作為公共權力機 關,其基本職責是保障社會的共同利益,即保障社會的秩序、公正與安全。國有 企業的功能就是為實現國家這壹基本職能提供為民間企業所不能提供的物質條件, 或者說,為國家控制社會、服務社會與發展社會提供壹部分物質保障。
國企的這壹功能使它所追求的效益與民間企業相比,應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既然國企是為實現國家職能提供物質保障,因此,除追求經濟效益外,還產 生政治效益與社會效益。當然,不是每壹國企都能同時實現這三種效益,有的以 實現其中壹種效益為主,兼顧其他。提供多重效益,這是國企功能的第壹個特征。
(2)國企所產生的效益不是僅為社會某壹階層、某壹地區、某壹領域提供服務 的,而是面向全社會的。它或者為社會各部門正常運行提供基礎性條件,或者為 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創造良好的環境,使社會的生產和生活得以有序進行。 因此,考察國企的效益有的就不能僅核算自身的收益狀況。由於它的效益輸出促 使了其他企業效益的增長,促使了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也就是說,國企的效 益有的是通過其他企業的盈利和社會各領域的變化和發展、通過社會生活正常有 序曲折地反映出來的。創造宏觀效益,這是國企功能的第二個特征。
(3)國企還承擔著興辦為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某些重大基礎性產業與先導性的新 興產業。這些產業由於耗資巨、周期長、風險大、見效慢等原因,民間企業無力、 也不願承擔(尤其是我國的民間經濟起步不久,規模小,實力不夠雄厚),這壹任 務,便義不容辭地落到了國企的肩上。為了國家和社會的未來發展,為了國民經 濟持續發展儲備後勁,國家必須不惜資本興辦這些產業。在這裏,國有企業著眼 於未來的經濟效益,這是國企功能的第三個特征。
國企特殊的效益目標,揭示了國企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重要功能。
國有企業與民間企業的差別
國企改革中的壹個誤區,是將國企與民企兩類企業混為壹談,以壹般企業的 目標模式指導國企的改革,如壹概要求它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要求以經濟效益 作為評價企業好壞的唯壹標準,要求實現政企分開,使企業成為市場經濟的獨立 主體。順著這壹思路,雖經過艱苦的改革摸索,收效甚微。為了調整改革的思路, 還需要研究這兩類企業的差別。
1、功能差別
國有企業是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所建立的企業,其功能是謀求國家和社會的 公共利益,即為國家控制社會、服務社會與發展社會提供特殊的物質保障。因此, 國企所追求與提供的效益是多方面的,除追求經濟效益外,還追求政治效益與社 會效益,除追求微觀效益外更追求宏觀效益,除追求眼前效益外有的著眼於未來 效益。由此可見,對國企的價值評價不能簡單化,即不能以近期內純經濟性的盈 虧作為評價企業好壞的唯壹標準(不同企業評價指標又有所不同)。
民間企業的功能是單壹的,僅追求企業自身的眼前的經濟效益,實現利潤最 大化。但在客觀上,由於承擔交納稅金的義務,也是支撐實現國家職能的重要的 物質力量。它生產各種商品,滿足社會生產、生活各種需要,提供廣泛的求業崗 位,顯示了它的社會效益。此外,它對於市場經濟的發育,合理所有制結構的形 成,企業結構的調整,起著國企所不可替代的推動作用,顯示了它的改革效益。 不可忽視的,它還對國企的改革貢獻著重要的支撐作用 (如就業再就業,增加財 政收入,消化倒閉的國企等)。因此,改革國企與發展民企是互為條件、相輔相成 的。只有民企的加速發展,才能使壹批虧損的國企不再成為國家的包袱。
2、機制差別
企業的機制雖然要人們去摸索與創造,但在客觀上,企業的機制乃至企業的 行為受到企業財產制度隱蔽而深刻的制約。國企的財產制度是無差異共有制,其 產權主體是抽象的——全體人民;從抽象到具體便是政府所承擔的委托——代理 制。不論是委托方與代理方都不是這壹共有資產的真正所有者。資產在其運動的 起點上就存在著所有者空缺與資產非人格化的缺陷。代理者的權力與資產所有權 相結合,而代理者的責、權、利與資產的命運卻無對稱關系,使國有資產在營運 中缺乏內生的激勵與約束力量,缺乏風險與競爭意識,國企的這種產權特性以及 它所承擔的社會功能,使企業不可能賦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權責,加之,管 理者與經營者在資產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滲入帶有個人目的的行為。國企的 這些特性是國企缺乏活力、普遍地存在效率低、效益差的根本原因。民間企業, 特別是個私企業產權明晰,不存在所有者空缺的頭疼問題。所有者、所有權、所 有者的權益結合得較好,能切實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風險自擔,成功 自享,榮辱與興衰與企業投資者、經營者的命運休戚相關,因而具有內生的激勵 機制與約束機制,具有天然的風險意識與競爭意識。這類企業在效率與效益上大 都優於國有企業,它們能在短期內迅速掘起,其秘密主要在於機制上的優勢。
3、與市場與政府關系的差別
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是在私有制的基礎上發展、成熟起來的。之後所建立的 某些國企,則是為了彌補市場缺陷、矯正市場失靈。因此,國企的使命不是為了 參與市場競爭,與民間企業爭奪市場空間,它不過是國家履行其公共職能的壹個 工具。嚴格地說,是經濟活動中的壹種非經濟目的行為;至少,創利不是國企的 主要目的。
社會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起步時,面對的是計劃經濟時代所留下的龐大遺產, 在國民資產結構中,國有經濟占有極大的比重。要理順國企與市場與政府的關系, 除了理論障礙,還有壹系列的實際困難。譬如,它容易使人產生這樣壹種錯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國有經濟為主體的,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是以私有經濟為 主體的。這樣的認識,把市場經濟又分為姓「資」姓「社」兩種不同形式,並阻 礙人們去認識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的初始性與特殊性,還企圖去創造壹種有別於資 本主義社會的市場經濟,其結果使市場經濟永遠帶有計劃經濟的胎記,既抑制各 種民間企業的生長,也使國企的改革陷入深深的困惑。
因此,在現階段,國企要處理好與市場與政府的關系頗為艱難。就壟斷性的 國企而言,由於不參與市場競爭,情況比較簡單。就競爭性的國企而言,既要面 向市場,又要面向政府,國企在「兩個上級」的夾縫中實在難以有所作為。特別 是當政府意誌與市場命令相矛盾時,企業還得無奈地執行政府的意誌。如此,使 國企在市場競爭中處於頗為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國企的管理者是由政府任命的 (所謂戴官帽的企業家)。廠長經理的升遷榮辱是由上級決定的。只要與領導關系 好,企業經營得好壞並不重要。這更導致企業的經營者以主要的精力去「經營領 導」而不是「經營企業」。
壹切民間企業雖也有政府的幹預,但它們必須以市場為導向,策劃企業的經 營與發展方向。參與市場競爭是企業發展唯壹之路。市場既富於挑戰性,又頻送 機遇,既促使其興盛,也導致其衰敗,總之,興衰榮辱都在市場。
由此可見,國企與民企各有優劣長短,在國民經濟和市場經濟中各自扮演著 不同的角色,發揮著不同的功能。
國有企業的走向與改革的若幹基本問題
上述幾個問題的討論只是為了解決壹個問題:國企是什麽?我們迫切希望國企 改革早日成功,但如果對國企的本質、功能以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發展規律的 認識還處於壹種盲目狀態,那麽,盡管加大改革的投入,其結果還可能是蒙受挫 折。檢討以往20年的改革中的某些舉措,難道不是這樣的嗎?因此,當下是該解決 「國企是什麽」這個根本性問題的時候了!
本文下面所討論的關於國企改革的若幹基本問題,都是以國企本質認識為根 據的。
1、國企與民企應遵循自然的社會分工法則,各就各位,優勢互補,效益互 補。
在市場經濟下,國企的萎縮和民企的壯大是不可避免的趨勢,這個過程,也 是市場發育和經濟繁榮的過程。市場經濟將經濟發展的重任交給了社會,國家即 使經辦企業,也只能在市場失缺,在民企不宜、不願和無力經營的領域行業,才 主要由政府出面經辦。
這些領域,大致有三:
第壹,關系到國家與社會安全的軍工、金融、郵電、通訊、鐵路、能源、重 要原材料的開采與加工等產業部門。
第二,為社會各行各業乃至千家萬戶提供生產、工作和生活所必須的公共產 品的產業部門,如供電、供水、供氣、市政建設、環保工程等。
第三,為了增強國力,為提高國民素質,為增進經濟發展的後勁,國家必須 在先導性的新興產業,主要是教育與科技部門投入大量人力與物力。這些產業的 特點是投資巨、風險大、周期長,壹定時期內無相應的效益,但為了社會的未來 發展,國家必須投入。
上述三大領域,構成了國有企業的三大部類。第壹部類具有壟斷性,第二部 類具有基礎性,第三部類具有先導性,分別體現了國有企業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 起著控制、服務與先導的三大功能。
相比之下,對於民間企業來說,第壹部類中的某些產業是不宜經營的,第二 部類是無力經營的,第三部類是不願經營的。
鑒於我國民間企業起步不久,上述情況,僅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情況。
國企和民企,由於產權、機制、功能等方面的差別,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客 觀上存在著上述的自然的社會分工。我們應自覺遵循這壹自然的社會分工法則, 推動國企、民企結構的合理化。
2使國企、民企結構合理化
如果僅靠市場優勝劣汰的效應實現國企、民企結構的合理化,將要經過壹個 較長的過程,因此,政府的推動不必可少。政府應制定「國退民進」的實施計劃, 讓那些經營不善、前途黯談的國企有步驟地撤退,扶植民間企進入市場。
鑒於民間企業經濟力量尚較弱小,無力壹次性並吞有壹定規模的國有企業, 因此只能采取債務償還的方式實施「國退民進」計劃,即讓民企先占用國有企業 的資產,並向國家支付壹部分資產的銷售金額,余額及利息可讓民企在經營中逐 步按契約計劃還清。如果壹定要到國企破產、職工下崗,壹定要到民企有實力購 買破產的國有企業,那樣不僅時間會拖得太長,社會為此所付出的代價也太大了。
對於國有企業的改革,在人們的思想上已經歷了搞活國有企業——搞活國有 經濟——搞活國民經濟三個階段。人們的視野是逐步打開的。第壹階段,希望搞 活所有國有企業。第二階段,認識到不可能搞活每個國有企業,於是把目光指向 從整體上搞活國有經濟。但仍把改革的視角局限於國有經濟這壹塊。到了第三階 段(90年代末),才認識到經濟改革的目的是為了搞活國民經濟的全局,求得我國 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日益高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應求助於各種所有制經濟的 合力。所有制及其產業結構合理,這種合力就大,經濟增長就快。在這個問題上 我國曾走過很大的彎路。經濟體制改革,國退民進,說到底是所有制結構的調整, 是對建國初期所有制關系「改造之改造」。把扶植民間企業看成是改革份外之事, 說明還沒有從傳統的所有制模式中解脫出來。搞活國民經濟,要求政府壹手抓國 企的改革,壹手抓民企的發展,把社會方方面面的積極因素都調動起來,才能實 現良好的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只有這樣,我們才擺脫了計劃經濟時代的思維模式。
3「產權明晰」對國有企業來說是不切實際的,也是不科學的,對國企來說, 只能實行「產權管理責任制」。
國企的資產是無差異共有,在現實中只能實行委托——代理制。從中央政府直 到企業經理階層,是各級委托——代理者。因此,國企的產權大體上只能實行「三 級管理責任」。壹級管理者是中央政府(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其職責是制定涉及 國有資產管理、評估、轉讓、出售、配制、投資、收益分配等問題的法規。二級 管理者是國有資產投資決策部門,其職責是根據國家制定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 對國有資產進行合理配制(包括評估、出售、重組、投資等),還對國有資產的營 運情況進行監督(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的還有社會各中介機構)。三級管理者是國 有企業的經營者(廠長經理),其職責是具體操作國有資產的營運,保障國有資產 保值增值(後者視企業情況而定)。建立三級管理責任制,共同的目標是保障國有 資產的安全與有效營運。
4完善法人治理機制是國有企業管理制度的核心。
經理廠長是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中最重要的環節,也是企業興衰的關鍵。壹 級、二級管理者的管理目標最終能否落實,資產能否安全有效地營運,最終都依 賴於經理廠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機制,核心是經理廠長制度。
根據我國現狀,完善法人治理機制面臨以下三項任務。
壹是營造經理廠長的競爭機制。
經理廠長應由政府部門任命制轉變為競爭上崗制。政府部門任命不僅選人視 野狹窄(是否幸運遇上「伯樂」),難以做到能者上崗、人盡其才;而且選人標準 不夠規範,容易帶有長官意誌的偏狹性;並導致人事腐敗和權力腐敗。競爭上崗 應建立經理市場,以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招標競爭,擇優聘用。由政府任命 制轉變為營造人才市場,讓優秀管理人才在競爭中脫穎而出。
二是強化經理廠長的激勵機制。
西方經理代理制的成功經驗表明,經理所以能在企業中發揮卓越的作用不取 決於企業家覺悟之高低,而在於在代理制中實行利益激勵機制、風險分配機制、 監督約束機制和優勝劣汰機制。沒有這些機制,經營者決不會像所有者那樣關心 企業的利益。
在我國國企中,長期來缺乏激發企業經營者積極性、創造性的有效機制,對 他們的才能、責任、風險和貢獻沒有給予相應的回報,這是國企管理落後、效益 低下的重要原因。作為企業法人代表,要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要承受市場風險, 要組織生產經營,責任可謂大矣!有「責」就得有相應的「權」和「利」。責、權、 利的統壹便是企業家的激勵機制,而「利」是這壹機制的核心。為此,必須改革 經理廠長的工資制度。取消行政級別工資制,實行年薪制;根據才能、責任、風 險、貢獻等指標確定工資收益;重獎同時實行重罰,工作失誤、玩忽職守、資產 流失、企業受損,應給以相應的處分:取消經理資格,承擔終身賠償責任,直至 追究法律責任。
國企中缺乏激勵機制,損失無法估量。稱為「歷史上罕見的巨貪」褚時健壹 案,人們開始震驚,事後又引起反思。從企業家制度上總結教訓,就是「責、權、 利」不對稱的問題,致使「好人變成了壞人」。褚時健1979年出任玉溪廠廠長以 來,把壹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廠建成了亞洲第壹、世界第五的現代化煙草企業,實 現利稅從0.97億元增加到206億元,自1988年以來年年進入中國稅利十強,1995 年名列中國稅利大戶第二名。這番業績顯然與褚15年嘔心瀝血的操勞是分不開的。 但國家對他的回報是什麽呢?低額的工資。所以,他在退休之前就想:我也苦了壹 輩子,我得為自己的將來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決定私分300多萬美元。眾多企業 家認為,如果有壹個「適當的機制」,褚本來可以合法得到比他貪汙的錢還多的 財富。難怪國企的老總都有這樣的心態:給國企幹活,不能幹得太好(因為無相應 的回報),也不能幹得太壞。有了這種心態,國企還能搞好!還有,國企的老總對 財產的處置權很大,他可以無度地揮霍公款也不算犯法,就是不能將企業的財產 占為己有,否則就是犯法。在此制度下國企資產流失驚人。因此,強化激勵機制 確是當務之急。
三是健全經理廠長的監督約束機制。
企業的監督約束機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壹是在企業內部按照現代企業制 度,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加強董事會、監事會、職代會對經營者的監 督。不少企業董事長兼總經理,極大地削弱了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制約。二是 建立並健全審計、會計、資產評估、技術監督等社會中介機構,形成約束企業家 的外部力量。海爾集團總經理張瑞敏說:「在社會的其他環節還跟不上時,對國 有企業經營者實行年薪制,難以取得真正的效果。比如,在會計師的審計結果可 以用錢買的情況下,誰能辨別帳目和業績的真偽?又如何給企業家定價?」這說明, 監督機制與激勵機制應當配套。西方國家的社會中介機構壹般要承擔無限責任, 不敢與企業合夥弄虛作假。我國的社會中介機構其行為還很不規範。審計師事務 所、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和技術監督機構大多掛靠在政府有關部門,因而 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中介機構,不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加上部分人員素質不 高,評審結果帶有很大的隨意性,有的為了獲取好處,幫助企業做假。所以,社 會中介機構不僅應與各自主管部門脫鉤,成為真正獨立、公正的社會中介機構, 還應明確規定對其行為必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使之真正承擔起從外部有效地監 督、約束企業經營者的社會職能。
國有企業改革中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市場經濟發展中所遇到的問題。這些 問題,對改革的成敗,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前景,都是帶有根本性的,從而向傳統 經濟學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中國經濟改革有望成功,必須解放思想,以「三 個有利於」為指導,跨越觀念障礙;必須消化50年來經濟建設與20年來經濟改革 的經驗教訓,理解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惟此,我們才有清醒理智的頭腦,駕馭 改革而獲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