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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舊文 共產專制對人權的侵犯

反共左派
反共左派 · 認同社會民主主義的反共異議人士

共匪沒有資格批判西方民主國家的人權狀況,在西方民主國家不存在來自於政治制度與法律層面的不平等,共匪所列舉的所謂證明西方民主國家的人權狀況惡化的事件,大多都是一般民眾之間個別的民事糾紛,這種民事糾紛在分配日益不公的中國根本就是見怪不怪了。

在中國更多的人權災難來自於政治制度與法律層面的不平等,更多的來自於國家機器對一般民眾的人權的侵害。

首先中國的法律體系就不是約束共匪的而是約束一般民眾的,比如規定共匪對中國的絕對領導權,比如一系列莫須有的罪名,比如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比如陰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比如所謂的擾亂公共秩序罪。

這些罪名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所以在實踐中成為共匪用來鎮壓一般民眾的工具。

罵政府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使結社自由的權利組建政党參與公共事物的管理叫陰謀顛覆國家政權,通過集會遊行示威的方式進行抗議叫擾亂公共秩序。

雖然中國的廢紙憲法中國的選舉法規定中國應該是實行委任直選的民主國家,應該採取選舉人團制度選舉國家元首,人民有權通過一人一票的方式選舉人大代表,然後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組建政府,擁有最高的立法權,可是因為中國的憲法規定必須堅持共匪對中國的絕對領導。

所以中國的選舉法基本上處在一種被凍結狀態,人民實際上不可以自由選舉的,以獨立參選人的身份出來參選人大代表是不可能的。

所以中國不存在真正的經過民意授權的立法機構,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只是代表共匪的意志並不能真正的反映民意。

因為中國人與共匪在政治層面上在法律層面上的不平等,讓中國人的人權根本得不到來自於制度層面上的保障,所以中國每年才會發生幾十萬起的大規模的群體性抗爭事件。

當然了,參與抗爭的只是比較勇敢的一部份人,很多人在極權專制的統治之下變得人人自危。

中國根本不存在司法獨立,當發生一般民眾與政府之間的利益的衝突的時候,司法基本上會淪為迫害一般民眾的工具。

在西方民主國家就算偶爾會出現暴力執法,因為有一人一票因為有三權分立還有輿論監督,人們還可以上街抗議,基本上來自於國家機器對人的迫害會從根本上得到遏制,而且西方民主國家的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

在西方民主國家發生的貪污腐敗案件大多都是個別人的瑕疵,而發生在中國的貪污腐敗大多是制度性的瑕疵,而且大多都是大規模的通過權力尋租的方式對一般民眾的掠奪行為。

共匪控制著中國的經濟命脈,共匪在土地 金融 國企 行政審批等領域大肆的掠奪一般民眾。

沒有正常的公民權利的中國人只能選擇忍受,實在無法忍受也頂多就是去上訪維權,只有期待共匪的善意。

中國沒有軍隊國家化,一般民眾根本沒有充份參與公民運動的機會。

中國人基本上就是政治奴隸,中國政府根本沒有資格批評西方民主國家的人權狀況。

共匪說西方民主國家對弱勢群體缺乏保障更是胡說八道,無論是教育還是醫療還是住房方面的保障,中國的所謂社會保障體系根本就沒有辦法與西方民主國家比。

看看中國那些留守兒童,看看那些中學就沒有上完就出來打工的人,看看那些因為看不起病而自焚的窮人,看看那些因為買不起房子,或者租不起象樣的房子而只能住在地下室或者一居室裡邊的勞苦大眾,實在不覺得共匪有什麼資格去批評西方民主國家。

至於就業與失業的問題,西方民主國家的失業者大多是根本不願意出來工作,因為西方民主國家有比較完善的失業救濟制度,即使父母不管了也不一定要出來工作,因為西方民主國家的政府會照顧他們。

可是在中國,為什麼沒有那麼多所謂的草莓族,那是因為很多人必須出來工作。

共匪不會藏富於民,中國人也沒有正常的公民權利,根本不能決定政府稅收的使用。

中國的失業者如果不出來工作,除非家裡邊有積蓄,除非他們的父母還會繼續養他們,政府是不會保障他們可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

中國的勞資分配比例是嚴重失衡的,工資性收入在勞資分配比例中所佔的比例遠遠低於西方民主國家。

至於所謂的種族歧視問題,在西方民主國家的所謂種族歧視大多是來自於觀念上的歧視,真正公民權利上的不平等是不存在的。

在中國大多是政府對一般民眾的歧視,大多是公民權利的不平等所帶來的歧視,共匪是上等人一般民眾是政治奴隸。

至於共匪說西方民主國家是金錢政治是家族政治更是胡說八道,西方民主國家有完善的民主制度,富人要隨便賄賂政府是不可能的,不代表大多數人利益的政府會因為選舉而失去執政權。

所謂的金錢政治不過就是說西方民主國家的政府偶爾會扶持民營企業的發展,可是這個對經濟發展有利,哪一個要發展經濟的國家不會這樣做。

可是共匪與資本家勾結在一起壓迫工人,或者聯合起來通過壟斷市場的方式掠奪一般民眾,不算金錢政治嗎?至於所謂的家族政治無非就是說西方民主國家曾經出現過父親那一代做過總統,然後兒子那一代也做過總統的現象,這很正常,人家是民主選舉上台的 又不是來自於專制權力的任命所帶來的。

中國的國家領導人是共匪內定出來的,根本沒有經過民意授權,所以根本沒有合法性,共匪有什麼資格批判西方民主國家?共匪對西方民主國家的人權狀況的批判根本沒有正當性,中國根本還是權力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專制權力,不是依靠建立在自由與法治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本身,更沒有民主制度,所以缺乏財富的再分配。

實際上中國社會比美國要不平等的多,官僚計劃經濟時代在分配的時候根本不用絲毫在意市場的供需關係。

復辟了資本主義之後因為沒有政治配套,沒有自由民主,權力尋租者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比起以前更容易掠奪一般民眾了,國企 土地 金融 行政審批 教育 醫療 基本上都成了共匪掠奪一般民眾的工具。

國企壟斷市場,土地掠奪城市買房者還有農民,金融成為圈錢工具,行政審批勒索小業主,教育榨乾國民儲蓄,醫療讓工薪階層破產。

共匪統治的中國根本不允許華人爭取人權,根本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公民運動存在,弗洛伊德事件在中國根本就是稀鬆平常的事情,沒有權勢 沒有金錢 缺乏人緣 偷盜 拘捕的邊緣人被警察虐待的事件在中國是稀鬆平常的事件,參與虐待的警察根本不會受到處份,也不可能允許老百姓上街控訴警察濫用暴力,更不會形成同情被虐待者的社會氛圍,甚至歧視被虐待者與為虐待者發聲的人。

生活在自由世界的公民在自由世界繳稅之後可以獲得私有財產保障 社會福利 言論自由 選舉權,共匪統治之下的東亞大陸人繳稅之後還是政治奴隸,共匪統治之下的東亞大陸人根本沒有國家。

共匪去批判西方民主國家的人權狀況,根本原因還是希望轉移視線,通過放大西方民主國家的陰暗面,通過無限上綱的方式來塑造一種好像天下烏鴉一般黑的感覺。

無非是打算告訴中國人,西方民主國家也不是人間天堂,在中國,讓你們有口飯吃就不錯啦,中國人那麼多哪有那麼多福利可以給你們啊,無非就是讓中國人接受沒有人權的生活。

說白了就是為了鞏固統治,共匪批判西方民主國家的人權狀況絕對不是因為他多麼有正義感,完全是為了對中國內部被他統治的人進行統戰。

因為遭受政治迫害所以罹患抑鬱症很容易發展成重度的精神分裂癥,長期無法擺脫抑鬱的心境結果就是衍生出罹患創傷症候群與被害妄想症,創傷症候群會引發抑鬱心境,被害妄想症容易引發思維破裂,中國民主化之後關於因為遭受共匪政權的政治迫害所以獲得精神創傷的精神損失費賠償應該成為轉型正義的一部份,共匪政權是很多中國人罹患精神疾病的心理社會因素。

延伸閱讀 法學教授談中共政權的專制惡法

口袋罪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壹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於難以界定有罪與否的罪名。司法機關在使用這些罪名的時候,有時會對法條所述情形進行拓展來貼合實際情況,於是便有了“壹個大‘口袋’,什麽都能裝”的“口袋罪”。兜底性條款、對罪名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來源。

常見的口袋罪

反革命罪

1951年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破壞人民民主事業為目的之各種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條例治罪。”反革命罪是處治最嚴厲的法律罪名,又是壹頂最隨意、最泛濫、最令人恐懼的政治汙名。1950年代初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共捕了262萬余人,其中共殺反革命分子71.2萬余人。根據《爭鳴》雜誌引述“內部調查”結果,文革期間“十三萬五千余人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判為死刑”。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反革命罪的罪名細分,反革命罪開始指代壹類罪名。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反革命罪被細分後,產生的口袋罪的罪名,主要有顛復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兩種。

顛復國家政權罪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2條被規定。其問題在於:顛復形式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公開和秘密;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該罪屬行為犯,但其構成,又不要求有顛復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復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顛復國家政權罪依然可以成立。

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條第2款被規定。其問題在於:顛復國家政權的定義壹樣不明確;煽動則可以以傳單、T恤衫、社交媒體、意圖聯署、著說評論等各種形式。

流氓罪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0條規定有流氓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取消流氓罪罪名,並將罪名細分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

流氓罪被細分後,產生的口袋罪的罪名為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如下: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其問題在於:尋釁滋事行為規定過多,諸如追逐、攔截、辱罵、毆打、起哄鬧事只要被認定為情節惡劣或嚴重,都可以被認為是壹種尋釁滋事;由於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的行為較多,導致許多難以歸罪的危害行為被歸於尋釁滋事罪。

投機倒把罪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7、118、119條規定有投機倒把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罪名,並將罪名細分為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倒賣文物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

投機倒把罪被細分後,產生的口袋罪的罪名為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被規定。其問題在於:存在兜底條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規定不明,從高利貸、套路貸到哄擡緊急性物資的價格都可以被該條款“擊中”。

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被規定。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其改為第397條,即“瀆職罪”的第壹條,並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初步解決了玩忽職守罪口袋罪化的問題。但目前該罪仍有成為口袋罪的趨勢。其問題在於:將玩忽職守罪中的職責等同於濫用職權罪中之職權,並進而將其範圍理解為“不僅包括法定的職務權限,而且包括根據慣例、基於國情等形成的職務權限”,且沒有認定限制。

流氓罪、投機倒把罪、玩忽職守罪曾被合稱為“三大口袋罪”;1997年刑法修正案中,將流氓罪拆分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六種罪名,撤銷了投機倒把罪,然而尋釁滋事罪成為了新的口袋罪,其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稱為“新三大口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106條被規定。其問題在於: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四種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的兜底條款,包含什麽全依釋法和判例,從醉酒駕車到傳播新冠病毒都可以被認定是“其他危險方法”。然而該種危險方法,必須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四種方法有近似危害性,例如醉駕與傳播新冠病毒可以被認為是“其他危險方法”,但是醉酒駕駛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或者故意在小區裏放壹千只兔子以求兔子咬人顯然就不屬於“其他危險方法”。

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 工具罪

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 工具罪是由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增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被規定。其問題在於:構成該罪名的兩個要件是專門性和非法性,即某種工具是專門用來違反法律,而且這個法律條文的存在與法律或行政法規相違背;而VPN等工具既不是專門用來違反法律(例如公司員工使用VPN等工具訪問公司內部網絡),又不與法律或行政法規相違背(僅與某些行政規章相違背),而卻常常被作為該罪的工具而定罪;許多無法認定為其他犯罪的行為,只要與計算機有關,常常被論以計算機犯罪,以至理論界將其戲稱為“計算機流氓罪”。

只要中國沒有司法獨立,只要中共還可以運用有罪推定原則與口袋罪隨便迫害別人,在中國即使擁有很多物質財富,也是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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