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中共貪腐概論 一黨專政的權力尋租
作者 藏人主張 寫於 二零一二年
香港反貪
如果睜大眼睛看看外面,華人世界也不全是貪腐社會。臺灣黑金政治曾壹度猖獗,但畢竟有民主體制在艱難起步,使2300萬中國人以不流血的方式享受到直接選舉式的民主,建立了較為廉潔的政府,高官的貪腐是個人行為,而不是體制弊病。華人社會最廉潔的是新加坡和香港政府,兩地都曾是英國殖民地,缺少成熟的普選制度,卻比壹些普選國家還要廉潔高效。香港的經驗似乎應該是中國內地效仿的樣板,在不改變現有制度的情況下建立廉潔政府,在避免革命的前提下治理日益嚴重的貪汙賄賂,拯救世風日下的社會。這是否可行,我們還是先回顧壹下香港的反貪歷程。香港上世紀70年代也是腐敗猖獗的地方,貪汙賄賂無處不在,成為港人生活的壹部分。1974年當任港督麥理浩決心治理腐敗,檢討過去反貪汙法律效力低的缺陷,成立了壹個完全獨立於政府的嶄新機構——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執行單壹的懲治貪汙職務。廉署的編制保持獨立性,只對港督負責,從專員到各級職員都不屬於公務員序列,廉政專員自主任用或解聘工作人員,不受有關公務員條例約束,廉署單設舉報中心,單獨立案調查,授予比警察還大的權力。鑒於貪汙行為的隱蔽性,調查員不必抓到嫌疑人的具體貪汙行為,只要能證明其生活標準或擁有財產超過官職收入,而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毋須拘捕令即可拿捕涉嫌人士。於必要時出示委任證,表明身分,均可進入任何地方或房屋搜查,允許合理使用武力,然後提起公訴,由法庭判罪。廉署在撲滅貪汙罪行方面大有建樹,從貪汙最猖獗的警界開始,擒賊先擒王,先拿萬人矚目的交通部總警司葛柏開刀。葛柏因貪汙事發,潛逃至英國,廉署將其引渡回港受審,貪汙幾百萬元的葛柏終於進入監獄。打開了反貪局面,也並不意味著從此壹帆風順,警界貪汙由來已久,又與黑社會勾結,收取保護費,上上下下形成集團性貪汙網絡,壹損俱損,壹榮俱榮。廉署深入的反貪行動必然引起警方強烈反彈,黑社會、販毒分子等也趁機發難,壹時山雨欲來風滿樓。1977年10月28日,幾千名請願警員包圍沖擊廉署辦公地和記大廈,毆打廉署工作人員,砸毀辦公設施,世界為之震驚,壹時香港成萬眾矚目之地。事後警方要求當局發出特赦令,赦免廉署成立前的壹切貪汙舞弊行為,否則,將舉行萬人大會向港督請願,並以不執行職務為要挾。鑒於局勢發展,香港總督作了退讓,公開在電視上發表聲明,承諾於1977年1月1日之前所犯罪行,在普通情況下不予受理,已被通緝和拘傳的除外,繼續發現嚴重罪行的,應先與總督咨商,並設立專門委員會受理對廉署職員工作的投訴。作出極大讓步的特赦令仍未使警務人員滿意,警察協會對港督聲明的某些部分提出置疑,聲言要舉行萬人大會到港督府請願,已獲初步勝利的警員窮追不舍,試圖擊敗港督的廉政決心。港督麥理浩思考再三,采取斷然措施,立法局臨時召開緊急會議,麥理浩到會作了將永載歷史的發言,重申了前幾天的聲明,他說: “這項聲明,約無妨礙廉政公署保持既得成果之意,亦不是說我們已把維持公共服務廉潔的決心放棄或減低。但在這個時候宣布這樣的聲明,市民當感愕然。雖然壹般人對其理由已加諒解,但亦有許多人對政府竟然有此宣布表示憂慮,或認為是過分讓步。可是,並沒有人認為政府應作更大讓步。相反的,大家都認為不能再作讓步。 “以為用壓力就可以獲得進壹步讓步的人,完全誤解了政府和社會的態度,亦置警隊內99%人員的真正利益於不顧。不用說這種人更完全忽視了香港的真正利益。本港近年來的維持法紀與治安以及在奠定廉潔風氣方面,已有可觀進步。 “在壓力下對這些要求作出讓步,會引致對其他問題的壓力:要求壓制廉政公署,釋放獄中犯人等等的壓力會接踵而來,終至法律只為維護貪汙人士之利益而執行。我確信這不是大部分警務人員及他們的家人所希望見到的。但假如政府再作讓步,便會導致這樣的後果,就是向無法無天的人屈服,而對無法無天的人是絕對不能讓步的。本港全體市民,不論老少貧富,對此定有同感。 “我希望有關人士等都能作出更理智的抉擇。無論如何,在他們采取無可挽回的行動之前,他們應當知道,我們不能讓拒受合法當局節制的警務人員,或者支持他們不受合法當局節制的人,又或繼續試圖用壓力去左右合法當局的人繼續留在警察隊伍內,及繼續由市民大眾支付其薪酬。”[19] 勿心存幻想,讓步到此為止。整個會議25分鐘便結束了,無需長篇大論,港府的決心展露無疑。麥理浩的講話擲地有聲,引起議員們的共鳴,整個港島為之振奮,除了極少數人,都表態支持港督。當局的強硬態度和廣大市民的呼聲使局勢急轉,萬人大會宣告取消,督察協會表示,決不支持任何警員的非法行動,有些警署貼出“鳴金收兵”的告同胞書,為期半月的警員風暴終於平息了。港督的退讓雖有些法不責眾的意味,但歷史問題積重難返,如不赦免以前的罪行,打擊面過於寬泛,勢必造成社會動蕩,增加反貪的社會成本,反貪工作不能持續下去。不可能在壹夜之間,由壹條命令解決所有歷史遺留問題,放過大多數壹般貪汙的人,縮小打擊面,1%的壞人比例,讓絕大多數人感到松了壹口氣,政府的底線已經明確,再鬧下去不但壹無所獲,反而丟掉飯碗。香港是高薪養廉制,打壹份政府工極不容易,為謀眼前小利而丟棄大飯碗太不劃算。少了多數人的參與,貪汙陣營立即瓦解,雲開日出。港督的果敢宣言,不失為壹招好棋,體現了壹個成熟政治家應對紛亂局勢的智慧與魄力。警員鬧事原本做賊心虛,借示威以解違法之憂,本身不具有正義性,也無廣大市民的同情。港督的果斷有民意支持,義正辭嚴。腐敗分子太多,退壹步而進兩步,策略上必然以打擊首惡為主,否則局勢有失控之危。退得太多則前功盡棄,正義事業夭折,香港勢必淪為惡勢力猖獗之地,令東方之珠汙濁。三國時,司徒王允巧使連環計假呂布之手除掉董卓,本來大功於國,然首惡即誅,應赦免從屬,各為其主,亦無大過也。卻不料他壹時之怒殺了蔡邕,又不赦免前來求赦的李傕、郭記等人,致使李傕等無望而起兵,拼死壹博,大敗呂布,反將王允誅殺,家族老幼壹同赴難,剛有希望的國家又陷入亂象。王允的胸襟眼界,只能成壹時之事,不足為安邦治國的政治家。相比之下,六四時學生的要求並不大,也是正義行動,不同於香港警界腐敗分子的無理取鬧,危害法治。香港有英軍駐守,但還是以和平方式解決,有理而不失據。六四的正當訴求,本無由拒絕,哪怕暫時依了學生也不至於搞到幾十萬野戰軍進城,血濺長安大街。之後又對學生窮追猛打,逼得他們四散奔逃,至今不讓回國。共產黨從此徹底失去民意基礎,自己剝掉最後的壹層偽裝,變成壹個非法的暴力政權,走向不靠軍隊警察殺人就無法維持的滅亡之路,將文革後民眾希望中共改邪歸正的希望完全撲滅。成都武侯祠有壹對聯雲:“能攻心則反側自消,從古知兵非好戰;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後來治蜀要深思。”中共先天的暴虐基因,使他們不知審時度勢,不會深思熟慮,不習慣人類的高尚情操,變為除了暴力貪婪自私欺騙外,是壹群什麽也不通曉的愚蠢之徒。貪汙是壹個全球性問題,任何社會都會出現,社會制度盡管不同,但人性的貪婪和損人利已行為的不受約束,才會使貪汙盛行。任何反貪機關,必須有獨立執法權力,並在運作上不受政治或政府的幹預。對抗貪汙的榜樣和政治決心,必須由上層建立,如果社會的統治階層貪汙,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產生怨恨,社會必然陷入不穩定的危機,政府不下決心治理貪汙,反以鎮壓方式平息民怨,貪汙惡行必然更加猖獗,落入不可收拾之地步。 香港以廉政公署肅清了貪汙,建立了世界上高效廉潔的社會,內地是否也可以資借鑒呢?但香港可以成功,對內地只有觀賞性,沒有實踐意義,因為兩地的政治基礎不同。香港為英國殖民地,英聯邦是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國家,虛君共和,責任內閣,實行議會民主,有深厚的法治傳統。正式占領香港後,立即宣布香港為自由港,成立行政局(初稱議政局)、立法局(初稱定例局,港督的咨詢機構)協助總督處理政務,又委任太平紳士42名,會同英軍及警察來維持治安。1848年,又增加2名非官守議員入立法局,參與議政。1850年,委任兩位太平紳士代表大衛·渣甸及約瑟·艾德格為首兩名非官守議員。1857年,增委兩名官守議員及壹名非官守議員。1884年,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7名官守議員及5名非官守議員,其中包括壹名華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進壹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8名官守議員及6名非官守議員。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守議員及8名非官守議員,其中包括3名華人及1名葡籍人士。1960年代,香港的市政機構——市政局首次進行普選,讓選民直選議員,參與決定市政服務政策。市政局成立初時稱為潔凈局(Sanitary Board),只負責清洗街道等衛生工作。至1936年改名為市政局,負責的工作亦不斷增加,並接納從不同界別選舉的代表進入市政局。市政局議員每月舉行公開會議,處理服務相關法律附例和財政事務等。市政局是香港首個有民選議員參與決策的公共機構。港英當局也開始籌備代議政制,令市民有參與政制的機會。1970年代,港督麥理浩推出在香港推行代議政制的概念,讓市民有參政的權利,政府越來越走向開放。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詳列立法會民主化的過程,並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選議席咨詢公眾。1991年,成員人數增至60名,1991年立法局第壹次直接選舉舉行,香港首個政黨——香港民主同盟成立。由於聯票效應,使泛民主派大獲全勝。別小看太平紳士和非官守議員的作用,他們與我們的人大政協代表性質不同,人大政協代表都是黨的人,違背黨的意誌替民間說話的異見人士無資格出任代表。太平紳士和非官守議員是港英當局執政議政本地化的開端,是執政議政透明化的表示,有助於殖民地當局治港,如同外商來華經營離不開華人買辦壹樣。中共的最高決策層是政治局及其領導下的各部黨組,不是議會,決策過程決對外保密,不會讓民間人士參與。好比清王朝的軍機處和朝廷各衙門,決不可能叫民間人士入閣議事。中共政治局比軍機處還機密,常委歷屆人數不超過10名,連委員壹級都無權參與最高決策。滿清的軍機處高於內閣,實際取代內閣職權,中共政治局高於國家機關,壹切大政方針概出於斯。共產黨的利益高於國家利益,高於法律的權威,政治局的決策任何立法(人大)行政(政府)咨詢(政協)等部門均無權變更,必須無條件執行。中共實行中央集權制和黨管幹部原則,各級地方必須服從中央,沒有自治權,任何壹個政府幹部的任命都要取得中共組織部門的核準,無條件忠於黨是出任公職的先決條件。黨的利益高於壹切,黨權淩駕於行政權之上,必然形成黨天下體系,由於黨權是由其各級組織系統運作的,黨的組織極易結成各種利益切分的尋租集團,全面腐敗便是黨權體制的典型特征。高度集權的黨天下,集中了各種專制體制的壹切弱點:任人唯親、幫派政治、漠視法律、貪汙腐化等等,除非不斷發動毛澤東文革式的群眾政治運動,不斷打爛現有官僚體系,才會建立稍為廉潔的政府。但這是以公有制和犧牲效率為代價的,這條大家壹起受窮的老路顯然中共最不願意再走。那麽,共黨政權絕無可能建立壹個既廉潔又高效的政治運作體制。
香港的殖民地統治,聽起來殘酷,實際上也有相當程度上的民主,有較為寬松的民間社會,與滿清與中共的極權專制不可同日而語。香港政治制度由“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建立,英國女王任命總督只是壹種主權形式,實權在英國內閣,治權在港督,英王並不幹涉香港事務。香港不是英國皇室和港督的私產,奪取香港是為了英國貿易方便,並不想從香港本身奪取什麽,英人治港與港人利益無實質性沖突。英政府不向香港征稅,反而在殖民地初期給予大量財政補貼,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說:英國未從香港拿走壹個便士。[20] 香港後來只承擔部分軍費,香港的收入全部留港。港督有治港的最高權力,但港督並非獨裁者,上有英國議院內閣制衡,下有立法會制約,不能忽略港人利益。政治開放,分權制衡,是防止獨裁、保證法治的機制。中共雖有政治局作為決策機構,名義上是集體領導,但往往最高領袖大權獨裁,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等,皆能左右政治局,變政治局為表決機器。毛發動文化大革命,鄧小平六四屠城,江澤民鎮壓法輪功,都是個人意誌淩駕於黨中央和國家權力之上的經典事例。這裏不是說過去香港制度如何好,而是與清政府和中共政權作壹番比較,看看分權制衡與高度集權之間的優劣。但是,毛時代專制,社會卻沒有普遍貪汙現象,何也?毛是帝王,想要什麽有什麽,不需要貪汙,毛只註重個人權力,不看重家族利益,況政權初立,家人雕零,結不成“太子黨”,又以政治運動治國,所以幹部們也不敢大肆貪汙。鄧也是帝王,也是要什麽有什麽,自己無需貪汙,但是他的家族為了斂財,便以官商方式攫取巨額財富,鄧家壹開頭,八老家族利益均沾,很快結成中共“太子黨”集團,鄧反腐敗所以不能成功,就是自己家族做了榜樣。江就更不用說了,家族掌握了最暴利行業,毫無顧忌,且胃口越發膨脹。江以馬屁功夫上臺,遠不及毛鄧威望,只能任由高層各自圈錢,黨政軍壹齊下海,整個社會大大小小的權勢集團不甘落後,壹發不可收拾。香港是殖民地,總督不能普選,並不等於沒有民主,立法會有直選議員,行政局直選,都是內地沒有的民主形式。香港有政府不幹預的自由港制度,有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獨立媒體可以自由行使輿論監督權,社會有普遍尊重法治的傳統基礎,有保障人權的司法和訴訟制度。自由是香港保持繁榮穩定的生命線,香港可以延後特首普選,但壹天也離不開自由。自由必須有保障人權的法治,1857年(鹹豐七年)1月15日,香港發生食物中毒,400多名英國人吃了含有砒霜的面包,腹痛如絞,嘔吐狼籍,經過搶救,尚無人死亡。這是轟動壹時的“毒面包事件”,正值中英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嫌疑人裕盛辦館老板張亞霖和夥計,立即被港英當局逮捕,經過調查,張亞霖與家人也同時中毒,工人也沒有作案罪證,反復審訊後,宣布無罪釋放。砒霜從何而來,始終是個迷。英國法律重證據,不重口供,不允許刑訊逼供。此案要發生滿清治下,壹頓板子夾棍,打個稀巴爛,人心似鐵,官法如爐,犯人巴不得早壹天死掉,少受壹天苦痛,什麽供狀也會畫押。若落入壹個世紀後的中共官府手中,也好不到哪裏,上面限期破案,下面警察立功受獎心切,刑訊逼供犀利無比,電警棍亂捅壹氣,電得妳大小便失禁,神經麻痹,哭爹喊娘的氣都沒有。捶楚之下,何求不得?讓妳說什麽,妳就得招什麽,同樣沒有破不了的案子。壹定是牽連無辜,至少要抓壹大群反革命分子抵命。英國占領香港後,立即宣布廢止各種拷刑,香港納入尊重人權的英國訴訟法系。香港從開埠時的5650人,到回歸中國前夕人口增加到600萬,英人治港若同清政府或中共壹樣血腥,就不會有幾百萬傻瓜前赴後繼到港受苦。歷來去港的人,壹為追求財富,二為躲避戰亂暴政,內戰與文革時期內地大逃港,改革開放以來持續的申請居港權熱,還有越南的難民潮,都證明香港在全世界的自由法治富足形象。自由的價值,越來越為中國人所接受,生活的改善更增強了人們向往自由民主的急切心情,許多人寧願花巨款也要去生個香港寶寶,為孩子謀個幸福的將來。 中共不能在英國治港的基礎上加快民主進程,反而以種種借口加以拖延,強化對香港的政治操控度,培植親北京勢力,以香港還不成熟為由,反對07、08年普選。真是信口胡言,世界上再沒有比香港更適合民主的地方了,香港人幾十萬上百萬人的要求民主大遊行,從未發生燒汽車搶商店等暴力事件,立法會討論時,議員們彬彬有禮的姿態,顯示出英國傳統的紳士風度。反觀巴黎暴亂中上萬臺汽車被燒,華人商鋪遭劫,臺灣立法院上演全武行場面,香港人的民主質素決不低於任何壹個成熟的民主國家。2011年的英國騷亂中,年輕人砸燒商店車輛,造成人命傷亡,素質竟然比香港還差些。英國為香港留下的最寶貴財富的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以自由民主為基礎,才會有合乎民主原則的法制,法制離開了自由就是專制。而中國人熱衷於法制,不去註重自由民主理念下的法治精神,所以中國人有法制卻無法治,是典型的專制社會。有了自由民主的原則,法律條文才有保障公民權益的作用。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多數國家都有憲法,作為憲政的基礎,但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在英國,政府根據實際統治的法令、規章、宣言、傳統、非正式的諒解、習慣和態度的總和,構成壹種不成文的“憲法”。從技術上來說,並無法令由於“違憲”而無效的情況,任何英國法令都能修改“憲法”。法院能夠據以檢驗立法的“憲法”是沒有的。因此沒有比英國“憲法”更明確、也更不明確的東西了,它不過是事物實際運轉方式的另壹個名稱而已。如何來保證國家的憲政,使立法和行政不“違憲”呢?就是自由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觀。 中共的人大盡管整天在討論立法,由於沒有自由民主傳統,立法機關的忙碌只是為新華書店的書架上增加壹些填充物,為屍位素餐的人大代表顯示壹些成績。誰都知道法律最終是壹紙空文,但又不能沒有法律條文,否則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口號就毫無依據了。但是,我們必須弄明白,光制定法律沒用,法制不是法治,中國有法制傳統,但無法治傳統。中國人搞法制已有幾千年歷史,遠在夏朝就有“禹刑”,所謂“夏刑三千條”。古人人對法律的重視比現代人更高,諸子百家中的法家是與儒家並稱的大學派。晉國將刑法鑄到鼎上,孔子反對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鑄刑鼎而公布成文法,表現國家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提倡禮教的孔子怎麽也看不慣,嘆道:“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為國”?還是刑不上大夫的老調子。商鞅變法更加雷厲風行,為推行新法,取信於民,令人在城南門立壹根三丈長的木頭,凡有將此木移至北門者,賞十金,秦國人以為官人搞笑,哪有這麽便宜的事,圍觀者無人出手。後增至五十金,果有奮不顧身者移木於北門,當場拿到五十金。可惜商鞅變法獲罪於貴族,倒臺後因無身份證件,逃不過關卡,困頓於自已制定的法律中,只好伸展腿腳受車裂酷刑。法制到了1947年的民國年代,南京國民政府制定了壹部《中華民國憲法》,這部五權憲法(立法、司法、行政、監察、考試)是壹部民主的法律,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壹律平等”,沒有壹黨專政的法律前提,比辛亥革命後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袁世凱的《中華民國約法》要完整許多。國民黨退守臺灣,把中華民國憲法也帶去了過去,到今日已經演變成為名符其實的憲政綱領。 殖民地時代,香港無憲法而有憲政,中共收回香港出臺了基本法,卻削減了憲政精神,因為香港社會的自由度降低了,政府和民間不得不看專制君主的臉色。中共熱衷於修改憲法,但憲法在中國大陸卻是壹文不值,誰也不會拿憲法當回事,中共每天都在幹著違憲的勾當,更談不上憲政,公民亦無權對政府的違憲行為提起訴訟。國家主席劉少奇和總書記趙紫陽被非法拘禁到死,受不到憲法的絲毫保護,憲法不保障六四學生示威遊行的權利,制止不了血腥屠殺。憲法規定了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壹點可憐的公民權利也全是壹紙空文,被各種專行法律法規限制剝奪幹凈。公民社會是憲政國家的基礎,中共的傳媒上很少宣傳公民權利,公民二字也極少用到,最多的是老百姓壹詞,還是帝王時代的習慣稱呼。英國人無憲法,英國是最早的憲政國家,香港人無基本法,同樣建立起法治社會,有了基本法,言論日益向左轉,社會也朝著專制退化。香港的法治傳統,奠定了反貪鬥爭勝利的牢固基礎,貪汙是暫時的,雖有壹定的程度,並未發展到無官不貪的地步。中國內地反腐敗之所以虎頭蛇尾,也是社會缺乏法治基礎,貪汙文化深入人心,公款消費貪汙腐化是值得炫耀的資本,並不是件丟人的事,只要把上面買通,倒黴的幾率比中百萬大獎還低,幾千萬黨員幹部,壹年幾千人發案,不到萬分之壹,幾乎無風險可言。保障社會公正的最後壹道閘門公檢法比任何壹個部門都腐敗,公安部和最高法院裏都有大貪官,貪汙巨鱷“太子黨”羽翼遍地,結成巨大的貪汙網絡,從基層到到中央層層有保護傘,牽壹發而動全身。反貪沒有可靠的司法系統,中央高層僅以運動式的嚴打虛晃壹槍,隨即收場。
反貪體制
香港廉政公署獨立於政府架構,專員由總督任免,廉政公署只向總督負責,政府無權過問廉署事務,條例規定: 第四條 廉政公署之經費,由香港政府壹般收入支付。 第五條 (1)港督得委任廉政專員壹人,按照港督之命令,負責指揮及管理廉政公署,並受港督管轄。 (2) 除港督外,廉政專員不受任何人士之指揮與管轄。 (3)廉政專員由港督按照其認為適當之條件委任。 (4)廉政專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執行香港政府轄下其他受薪職位之職務。
第八條 (1)廉政專員得委任港督認為需要之人員,以協助其執行本條例所規定之職務。 (2)廉政專員如相信確為公署之利益,得毋須敘述任何理由而解雇任何人員。 (3)廉政公署人員之雇用條件,須經港督批準;港督並得更改任何依據本條第(4)款而規定之條件。 第十條 (1)獲廉政專員授權代其執行職務之人員,如有理由懷疑某人觸犯本條例或防止賄賂條例或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或身為政府雇員因濫用職權而犯勒索罪名者,可毋須拘捕令而將之拘捕。
第十三條 (1)任何人士,如抗拒或妨礙公署人員執行職責者,即屬違法,壹經定罪,可判罰款壹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第十七條 (1)廉政專員須於每年3月31日或該日之前,或港督所批準之較後日期,向港督呈交廉政公署上年度工作報告書。 (2)港督須將該報告書提交立法局省覽。[21] 權力的來源,決定了權力的性質,權力來源於皇帝,來源於總督,來源於選民,來源於共產黨,自然分別向各自的權力源泉負責。中共司法系統是共產黨的工具,任何壹級法院必須無條件效忠共產黨。2008年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是黨政系統出身,先前沒有法律專業學歷和司法工作經歷,由壹個標準的黨徒但任國家法院最高職務,可見法官應該效忠誰了。常言道:端人家的碗,受人家管。中國司法權力名義上受人大制約,人大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但黨是領導壹切的,黨的權力大於國家權力,不必經人民通過契約形式(稅收加選票)授權,天然握有不容窺視的政治權力。黨和國家,黨和政府,黨和人民……這類磨出耳繭的高頻率詞語,使人人明白,壹切權力來自共產黨,黨比上帝還要偉大,中國人壹生離不開黨,精神支柱也是黨。基督徒的口頭禪是:“我的上帝”,佛教徒的口頭禪是:“我佛慈悲”,穆斯林的口頭禪是:“唯有真主”,中國人的口頭禪是:“感謝黨”。不受制約的腐敗才是最可怕的,總督腐敗了,還有英國政府,還有議會,還有女王。女王是國家形象和主權的象征,君主立憲,君主只有形式上的地位,行政權在內閣,立法權在國會,司法權在法院,三權分立,互相制約,政黨的利益依據選票來實現,不可淩駕於國家利益之上。不會有人批評女王,女王並不管理國家,卻會批評首相,批評大臣,批評總督,沒人能夠獨裁,也沒有機會給妳獨裁。共產黨就不同了,其至高無上的權力來源於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與“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硬塞入憲法,作為合法性的證明。黨權滲透到社會每壹個角落,淩駕於國家與人民之上與國家各個層面,各個機構全部由黨員掌控,由黨的書記做最高領導。共產黨制定法律,解釋法律,行政執法,監督權力,全部獨攬於壹身,不讓出絲毫。黨的系統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行政系統有監察部,人大系統每年審議報告,聽起來好象什麽都有,實際上除了黨的系統,其它部門都是跑龍套的配角。壹個涉及共產黨員的腐敗案件,首先由地區或部門的黨委書記決定,書記認為應該整治的,由紀委審查,紀委對當事人實行雙規——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地點交待問題,它認為應該制裁的經書記同意,才能移交檢察院。反貪局設在檢察院裏,貪汙案件也要經過黨組領導審查,由黨員擔任的檢察官辦案,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根據上級黨委的批示決定刑期,再由黨員法官宣判,全過程完全在黨的嚴密控制之下。由黨委的專職分管書記——紀委書記或政法委書記督辦案件全過程,壹切在黨的監督之下。所以說,反貪的法律只是以黨治國的工具,它愛怎麽用就怎麽用,沒有外部力量抵抗它。司法官員由於特殊權力腐敗程度比壹般官員更高,比如強河北省高院副院長劉宏因瑣事被毆死亡,他居然壹人有4張結婚證,有4個妻子和6個兒女,家產上億!這位副院長曾任衡水市檢察院反貪局長、副檢察長,因為反腐有功,後來升任省高級法院副院長。2002年榮立中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等六部委個人壹等功。2003年當選燕趙都市報主辦的“感動河北年度人物”。 2004年被河北省檢察院記壹等功,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優秀偵查員”。這真是絕大的諷刺,它證明了現在的監督體制對負責監督的專職官員都沒有任何約束力,權力成了腐敗的保護傘。名義上掌握最高司法權力的最高法院,其中的副院長便是大貪汙犯,這種事例,舉世罕見。更可笑的是,曾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康日新,貪汙7000萬歐元,現金堆滿了別墅,涉案金額高達18億元。 香港的廉政體制不適於內地。香港僅是壹個城市,有壹級廉政公署即可監督港島全境,大陸是幾十個省市,必須設立從中央到地方的數級廉政機構,上級管下級,其獨立性將不復存在。如果全部歸於中央,相當於古時監軍性質的特派人員,監督面太大,會形成兩套黨務和官僚系統,也更容易與地方豪強勾結起來,欺上瞞下,變成合法的貪汙。毛澤東時代有接連不斷的群眾運動,群眾是政治運動的主力,有“四大自由”的輿論監督工具,對黨政幹部們能起到很大的監督作用。三反五反四清文革運動中,就揭露了不少幹部的腐化問題。那時幹部腐化是走資本主義道路的政治性問題,是敵我矛盾,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是重點打擊對象。現行中國是紅色權貴式的資本主義,也就不存在打倒走資派的問題,不存在反對資本主義復辟的政治運動基礎,群眾運動式反貪也就不可能成為經常性的防腐措施。群眾運動有效,但社會成本過大,在反貪的同時,也影響經濟運作,影響法制建設,其結果是平均主義盛行,大家壹起受窮。現在的網上反腐,也類似於群眾運動,這種形式不是官方確定的,雖起到壹定作用,卻處於邊緣位置,是否啟動審計調查程序,要視官方的容忍程度及當事人的背景,不會成為制度化的反貪方式。在貪汙的程度上,香港與內地也大不相同,香港貪汙僅是區域性問題,港人貪汙,英國政府並不貪汙;部分政府部門貪汙,體制並不縱容貪汙;基層官員貪汙,總督並不貪汙;公務員貪汙,議會並不貪汙。貪汙群體沒有形成象內地壹樣從上至下盤根錯節的寵大網絡,香港治貪與英國社會與總督不存在利害關系。香港公務員不準經商,港督與企業之間無利益瓜葛,不存在以權謀私問題。治貪所以能雷厲風行,體制上不掣肘,民間也不反對,少數人鬧事抵制,醜行暴露於世,反而加速治貪行動。內地從上到下的每壹個權力機關都由貪腐分子控制著,所以只能做表面文章,造造聲勢,反貪阻力越往底下越強大,力度越往下面越衰減。香港最大的案件,無非幾百萬元,內地貪汙已發展到幾百億元的規模,巨額的資金足以買通任何級別的權勢集團或黑社會網絡。朱镕基身為總理,還是虎頭蛇尾,不是勇氣不夠,而是能力不足。這讓人想起國務院證監會借用香港史美倫女士來任副主席,以期整頓規範中國股市,結果整得壹塌胡塗,多年來壹蹶不振,怨聲載道。這還不是涉及貪官切身利益或身家性命大問題,金融大鱷毫發無損,吃虧的是些小股民。梁女士並非花拳繡腿,在港治市頗有成效,來大陸施展不開,即是對內地積重難返的現實缺乏了解所致。 有人以為,中國經濟轉型比較成功,其他社會問題也應該有辦法才對,不至於到了束手無策的地步。中國的經濟改革所以成功,是因為經濟體制改革實際上是壹個私有化過程,是壹個以權貴為主導的壟斷市場化過程,表面看起來機會平等,人人都可參與,事實上從改革初期的價格雙軌制,到後來的股份制改造,工農大眾基本被排除在外。只有權力才能保證獲得持久及最大利益,權力資源的壟斷帶來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的壟斷,最暴利的行業無不操控於大大小小的“太子黨”,以及各級政府官員和地方豪強勢力手中,工人農民失去工作,失去土地,留給他們的機會只是些諸如雜貨店或大排檔之類過度競爭的微利行業。中國的經濟轉型,壹開始就是為少數人受益的設計,廣泛宣揚的“讓少數人先富起來”、“摸著石頭過河”的口號,即給了少數人發財機會,又避開了應當承擔的法律風險。這少數人是誰呢?第壹是紅色貴族,能批到鋼材,倒賣彩電;第二是無法無天的人,什麽都敢幹,大不了進局子(原本就是從裏面出來的);第三是善於鉆制度空子的人,如溫州商人或山西煤老板。所以中共八大家族為首的權貴迅速攫取了稀缺的第壹桶金,其後便壹發不可收拾,幹脆以“抓大放小”政策,將暴利行業都壟斷到權貴手中,小的企業任其破產,工人自生自滅。每壹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都是權貴們,財富如雪球般越滾越大;每壹次改革的風險承擔者都是普通民眾,下崗失業,失去社會福利,農民被隨意剝奪土地使用權等等。當然權貴們擁護改革,決不會成為阻力,普羅大眾無發言權,只是被動地卷進了改革大潮中。政治體制改革就不壹樣了,權貴是風險的最先承擔者,必將失去相當大的即得利益。民眾雖然也承擔壹定風險,但社會地位的上升,有了對國家政治的發言權,最終必然改善自己的經濟地位。所以,中共當權者決無政治體制改革的需求和動力。
中共的刑法看起來嚴厲,有死刑、無期徒刑,但仔細分析,其懲罰力度並不算大,這還不算執法的隨意性因素。刑法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這即是說貪汙壹萬元以下,不會有太大風險。大貪遍地,小貪自然不會引人註意,只要小打小鬧,出事的可能性極低。比如妳去工商局辦事,塞上幾百塊喝茶錢,辦事減少了阻力,事後再去舉報,下次還來不來?火車站票販子必須向警察行賄,妳本來就是幹違法的買賣,得了便宜賺了錢,自然不會去舉報,自斷財路。利益關系就是這樣形成,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壹年弄個幾十萬都不成問題,這還算不上貪汙,不過受賄而已,根本無風險可言。刑法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申報個人財產的陽光法律,唯有貪汙受賄犯案被抄家,才會牽扯出巨額財產問題,未有單獨因此項罪名而獲罪者。香港只要有人舉報,廉署必須調查,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者,罪名即成立。香港治貪法律沒有死刑和無期徒刑,最高可判處壹百萬港元罰金和十年監禁,實際上比內地法律具有更強的震懾力。從刑法條文上看,貪汙受賄僅限於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各種實際利益並不在貪汙受賄的範圍之內。比方說,某市長的女兒出嫁,收禮金幾百萬,某派出所長老父病亡,收慰問金數十萬,這恐怕很難歸入受賄。紅白喜事收送禮物是人之常情,中國人幾千年文化傳統,送禮表示心意,家家如此,平頭百姓也壹樣,有錢多送,沒錢少送,全看個人關系及能力,官越大人緣越廣闊自然禮多;二來送禮人未必有即時的利益要求,也許為了免於受歧視或出於從眾考慮,不送些禮物面子上過不去,與行賄的法律定義多有不符,難以作行賄論處。再比如A 的兒子到B掌權的單位任職,B的老婆到A任職的企業工作,相互提拔照應,皆大歡喜,無財物來往,亦無非法謀利之嫌。知道了這個道理,舉壹反三,觸類旁通,很多事情也就明白了。每年招考公務員,很多人以為全憑本事吃飯,結果總是有權勢背景者受益,卻無人將此定義為貪汙賄賂。財物是個狹小的範疇,利益則是廣闊的領域,利益有時比財物更實惠,更有吸引力。有人當上了封疆大吏,靠的不壹定是金錢,而是利益交換,是整個利益集團之間的分贓。內地從中央到地方各層次的“太子黨”現象,足以說明利益的強大作用。他們並不需要花錢買官,只需將各自的利益需求交換於官場,即可皆大歡喜。香港法律充分考慮到這壹點,《防止賄賂條例》第二條規定:
關於利益 (a)禮物、借貸、費用、報酬或傭金,其形式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其他財產或任何財產之權益; (b)任何職位、雇傭或契約; (c)支付、免除、清還或清理任何借貸、責任或其他負債之全部或部分; (d)任何其他服務或優惠(款待除外),包括加以維護以使免受任何刑罰或褫奪資格或免除此等憂慮,或維護以使免受任何紀律、民事或刑事性質之訴訟或控告,無論該等訴訟或控告經已進行或尚未進行者; (e)執行或不執行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及 (f)有條件或無條件提供、承擔或承諾提供在前文(a)、(b)、(c)、(d)及(e)段所指之任何利益。……[22] 香港的法律規定十分詳盡,與內地法律的寬泛粗疏大不相同。這即給司法實踐帶來方便,如某人因賄賂犯案,法官無需考慮復雜的現實、歷史、文化及社會因素,只要有事實發生,即可化復雜為簡單,問話於行賄者:如果對方不是官方雇員,妳還會送禮嗎?回答不會,當事人即構成賄賂罪;回答會,則必須舉出授受禮物的正當理由。《防止賄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有關本條例所載罪項之任何訴訟中,被告人不能以本條例所述任何利益之授受乃依照專業、行業、職業或業務之慣例,而作為辯護理由”。至於復雜的控辯過程,則是當事人律師的事,因為賄賂掌握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是賄賂,數額大小並無本質區別,公職人員受賄都涉及刑事罪行,免於起訴的,至少會敲掉飯碗,在社會上聲名狼藉,再無謀求體面職務之機會。巨大的犯罪成本使人不敢有非分之想,這才是法律應有的震懾力和預防犯罪作用。內地法律設置五千元的貪汙數額,大概出於腐敗成風的現實,如果每個低於五千元的都懲治,只怕整個官場都要壹窩端了。法律的先天不足正是內地腐敗日盛的病根之壹。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政府雇員,如無總督之壹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者,均屬違法。”現代經濟社會的正常往來中,政府部門不可能沒有任何授受利益的行為,但項目和目的必須明確,壹般許可由總督公告,1992年利益接受之公告,除了明確禁止的利益外,通常大約為二千港元,特別許可依據準則要向總督申請。什麽合法,什麽不合法,壹目了然,無需再加以特別解釋。 易粗不易細是毛澤東和鄧小平時代的立法原則,法律未盡事項由司法解釋補充。毛時代靠組織紀律和政治運動治國,有三大紀律八項註意和壹個運動接壹個運動就夠了,鄧時代靠政策加法律治國,政策仍是主導,直到1979年才有了第壹部刑法。鄧之後才進入立法高潮期,易粗不宜細的原則仍舊存在。不是立法者不懂得大陸法系依靠成文法,法律應該祥盡,以避免濫用誤用法律,而是認為法律制定得太細,壹來形勢變化快,二來束縛自家手腳,不利於解釋權的靈活運用,解釋權即是法律的操控權。香港基本法實施沒幾年,人大就幾次釋法,皆因牢牢掌握了解釋權,壹看於已不利,就運用釋法權來操控局勢。解釋權是共產黨最重要的權力之壹,象中世紀的基督教會的解釋權壹樣,毛澤東無論怎麽幹都是搞馬列主義,別人稍有差異就是修正主義,掌握了解釋權就可以隨心所欲了。現代法律都是白話文,說得明明白白,有壹般語文水平的人完全看得懂,無需特別註釋,不似甲骨文般艱澀,需要國學大師幫忙才行。人大解釋基本法的理由是說,妳們不懂立法原意,法律是人大立的,人大才明白原意為何,旁人解釋就是挑戰人大釋法權,就有變為敵對勢力的危險。內地法律源於歐洲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法學理論,其架構類屬大陸法系,依靠成文法典。香港屬於英國之普通法系,不傾向於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單行法規,並沒有壹部成文的刑法,刑法散見於各種法規和判例中,習慣法,判例法,衡平法,幾種法律形式的運用,奠定法治基礎。香港對法律的見解在法庭上由控辯雙方爭論,法官裁定,法官有自由裁量權,自由心證權,加上刑事審判的陪審團制度,司法程序或審判不公正的情況極為罕見。內地的法庭也有控辯,但審判結果並不由法官當庭作出,是由審判委員會根據領導的意見定案,決定權並不在法官和陪審員,律師的辯護作用更是微不足道。大案要案必須報經政法委員會,再向更高級別的黨委書記匯報,由上面定案。政法委書記壹般由公安局長擔任,淩駕於公檢法之上,統壹管理公檢法部門,法院在政法委領導之下,政法委的意見,法院是無否決權的。政法委員會是黨權司法化的機構,未經法律授權和依法成立,是壹個非法幹預司法的非法組織。政法委是暗箱操作,其意見不列入司法文書,檢察院的起訴及法院審判過程是表演性的,司法權不過是體現黨權而已。黨權不受法律約束,政法委的意見是無須法律支持的,亦非法律的規定程序,卻是涉及領導幹部大案要案的前置程序,因此具有最高的權威。文革中法院曾壹度實行過群眾參與刑事罪犯的定罪制度,先交由各單位革命群眾定罪量刑,然後再進行司法審判。在取消律師的情況下,這也可以視為壹種變相的陪審團方式,只是走形式的成份過大,定罪權在軍管會,群眾參與意見無非是表面上體現群眾專政,根本起不到陪審作用,仍然是黨權的變相表現,更談不到為罪犯辯護層次了。壹個貪汙案件從事發到立案前到審判,是權力與背景角逐的過程,打電話遞條子的絡繹不絕,後面的人比前面辦案的人還要忙,即使在上面的人也要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不敢輕易得罪人。各方面權力平衡之後,才是決定起訴與否或判刑多少年的時候,這個過程中司法機關只是橡皮圖章,上面說怎麽辦,必須服從黨的決定,否則就是不與黨保持壹致,要犯政治性錯誤。遠華案涉及面太廣,涉及高官太多,貪汙受賄數額巨大,最後平衡各方利益,決定50萬元以下的退贓就免於起訴,波及中央最高層的均不許聲張,從快處決了壹批案犯,殺人滅口,大事化小,壹場驚天大案迅速化為模糊的記憶。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若按10萬元槍斃的刑法標準,將出現上百輛囚車長龍奔赴刑場,架上機關槍掃射的恐怖場面,定與和諧社會唱反調。遠華大案,中紀委也無權定奪,沒有總書記的指示,誰也沒膽量辦這件吃力不討好的案子。律師就更慘了,凡是刑事案件都不願接,搞不好得罪了上面,弄妳個偽證罪,把自己也送進去了。非刑事案件也未必安全,陜西的油井案是行政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利益,辦案的北京律師被以擾亂社會治安的罪名,給抓進局子關了幾個月,要不是北京來的律師,斷逃不出天羅地網。沒有司法獨立,沒有律師參與,司法公正淪為空談,社會公正更是無從說起。所以,在嚴酷的現實面前,中共在司法運作中不得不壹再提高死刑標準,從貪汙10萬元可判死刑到現在的上億元也未必死路壹條,壹再展示法律的玩笑化,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彰示著犯罪成本的微不足道,這正是在縱容貪腐,中共集團淪為人類歷史上最臭名昭著的貪汙集團便不足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