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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共產極權統治對法治的破壞

反共左派
反共左派 · 認同社會民主主義的反共異議人士

作者 郭羅基

沒有憲法無從實行憲政;但有了憲法不壹定能實行憲政,要看憲法有無權威。這就可以提出兩方面的問題:什麽樣的社會才能提供實行憲政的有權威的憲法?什麽樣的憲法才能對社會具有實行憲政的權威?研究的目的是在中國樹立憲法的權威,實行憲政。

  壹. 政治民主化是憲法的前提 

  世界歷史進入近代,壹些先進國家在實現生產工業化的同時走向政治民主化。在政治民主化的過程中產生了憲法。十七世紀,資本主義的私有財產制度和契約自由已經確立,資產階級要求民主自治,但時時受到君主專制的威脅,於是發生了立憲運動。當事實上出現了民主政治或至少具備出現民主政治的可能之時,才需要憲法;有了憲法,又進壹步促進和鞏固民主政治。憲法不能產生民主,但它能保障和發展民主。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以憲法確認的民主就是憲政。憲政的實施不是從紙上設計、構思憲法開始,相反,憲法的產生必須以現實中的壹定程度的民主為前提。

  憲政國家的憲法,多數是成文憲法,也有不成文憲法(例如英國),總之必須有憲法,沒有憲法就沒有憲政。但不是所有的憲法都能實行憲政。當代世界上有壹百五十多個國家有憲法。據亨廷頓的估計只有三分之壹的國家走上了不同程度的政治民主化的道路。[1] 另有壹種統計: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有二十壹個國家實行了民主制度,三十個左右國家維系著不太穩定的民主制度。[2] 說法與亨廷頓差不多。相當多的國家有憲法而沒有憲政。研究憲法和憲政的關系特別是有了憲法如何過渡到憲政的問題,是當代政治學中的重大課題。

  先進國家從政治民主化到立憲,從立憲到實行憲政,是自然歷史過程。後來的國家往往只是接受結果,沒有創造前提。在缺乏民主的條件下,競相仿效立憲,從外部引進了憲法並寄希望於壹部憲法帶來壹國憲政,都是不成功的。因為憲法雖有了,卻沒有發生作用的土壤。國民黨在大陸頒布的壹九四六年憲法並沒有能夠改變壹黨專權,未幾又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四十多年後,國民黨在臺灣開放報禁、黨禁,事實上走向民主,才又回歸憲法。

  民主是憲法產生的歷史前提,也是憲法存在的現實前提。立足於民主社會的憲法才有實行憲政的效力。

  民主的三個層次

  民主表現在三個層次:提出原則,建立制度,形成程序。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需要協調彼此的意誌和利益。少數強制多數是不合理的,只有少數服從多數才是合理的。民主的原則就是多數決定,在政治上的運用就是多數人的統治。原則總是最壹般、最抽象的,原則的實現還要加上諸多的條件。牛頓力學提出“動者恒動,靜者恒靜”,實際上沒有壹件事情直接符合這壹原則。民主政治也是這樣,原則上是多數決定,實際上組成政府的總是少數人,多數人必須把權力交給少數人。但少數人組成的政府必須體現多數人的意誌和利益。為了按民主的原則處理權力所有者和權力持有者的關系,又要建立壹系列的制度,例如:代議制度、選舉制度、監督制度、彈核制度等等。制度執行的結果,可以很不相同。為了保證制度的正常運轉,還要形成適當的操作程序。美國的民主不是體現在什麽人當總統,而是體現在按什麽原則、制度、程序產生總統。

  中國大陸有憲法而沒有憲政,當然也是因為立憲的過程缺乏相應的政治民主化。毛澤東在批評國民黨的時候說:“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後,頒布壹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中國則不然。……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3] 共產黨革命成功以後,還是在“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的條件下忙於立憲,憲法頒布了四部之多,依然沒有憲政。之所以說“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表現在原則、制度、程序脫節。程序和制度脫節:制度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但行使權力的程序、國家決策的程序、領導人更叠的程序等,體現不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制度和原則脫節:原則是“高度民主”,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體現不出民主。壹九七五年憲法竟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之上還有“領導”,根本不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能自主,談何民主?黎安友教授研究了中國近代史上的民主試驗,不同時期建立的壹些民主制度都失敗了。原因何在?這些制度不是按民主的原則設計出來的,而是從外國搬來的,在中國還往往包含著與民主的原則相反的原則。他說:“在中國近代史上出現的每壹個政治運動幾乎都毫無例外地要給自己披上壹件用民主的神話織成的外衣。但在這些運動的駕馭者的內心深處卻把民主理解為‘國家與平民百姓這兩者奇妙地合為壹體’;實際上這是把民主等同於專制主義。”[4] 這裏提出了壹個深刻的問題:怎麽會“把民主等同於專制主義”?民主怎麽會變成相反的東西?在中國還要從最基本的地方做起,首先在原則上弄清究竟什麽是民主,然後理順原則、制度、程序的關系,才能造成民主政治的事實,從而求得憲法的實施。

  中國人應該理解民主

  中國傳統思想中的“民主”是“民之主”。“民主”壹詞最早見於《書·多方》(約成書於公元前1020年),其壹曰:“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又曰:“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這裏的“民主”,具體所指就是成湯。暴君夏桀不配作“民主”,推翻了夏桀統治的成湯才是“民主”。在後來的春秋時代,詞意更為明確:“能用善人,民之主也。”近代的“民主”是“人民主權”,不是“民之主”而是“民為主”。“民之主”是為民作主,“民為主”是人民自己作主;“民之主”是“主宰人民”,“民為主”是“人民主宰”。近代的民主思想是十九世紀中葉從西方傳入中國的。中國古代也有接受近代民主的思想基礎,但在“民主”的概念之外,那就是“民為重,君為輕”、“仁政”、“愛民”、“載舟覆舟”等等。漢語中“民主”壹詞,可以表達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蘊含兩種根本對立的內涵。因此,雖然運用相同的“民主”的詞匯,很容易用為民作主的“民主”來偷換人民自己作主的民主。中國人追求人民自己作主的近代民主壹百多年,竟出現了返祖現象,“民為主”又變成“民之主”。中國共產黨強調必須在“黨的絕對領導”下,中國人民才能享受民主,這不就是“民之主”嗎?

  將西方的民主思想化為政治主張,最早提出民主共和國方案的是孫中山。壹八九四年十壹月,孫中山在檀香山創立了第壹個革命組織興中會,興中會的入會誓詞是:“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合眾政府。”“合眾政府”就是以美國為模式的民主政府。為爭民主而倡革命,章太炎的《駁康有為論革命書》斷言:“事成之後,必為民主”。壹九壹壹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人們以為必是民主代替專制、共和代替帝國。到了壹九壹九年前後的五四時期,陳獨秀發現,所謂“民國”,“只是換了壹塊招牌”。所以他又重新強調民主,再加科學,“民主和科學”成為進行啟蒙運動的戰鬥旗幟。五四運動的“總司令”陳獨秀後來當了中國共產黨的總書記。“民主和科學”的旗手在共產黨內卻成了“老頭子”,實行的是家長制。壹九二七年的北伐戰爭推翻了軍閥獨裁政府。但新軍閥的獨裁又代替了舊軍閥的獨裁,而後是國民黨的壹黨專權。中國共產黨雖然是共產主義政黨,在中國所進行的是民主主義革命,還加上壹個“新”字,叫做“新民主主義革命”,區別於既往,以示徹底。毛澤東說過:“歷史給予我們的革命任務,中心的本質的東西是爭取民主。”[5] 壹九四五年黃炎培在延安談到歷史上朝代興亡的周期率,“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問:“共產黨能否跳出這個周期率?”毛回答:“我們已經找到了壹條新路,我們能夠跳出這個‘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6] 但壹九四九年共產黨取得政權以後並沒有走上這條新路,還是走了壹條老路。反對國民黨壹黨專權,結果建立了更加嚴密的共產黨壹黨專權。毛澤東自稱是“秦始皇加馬克思”。秦始皇和馬克思怎麽能相加?不過是披上了馬克思外衣的秦始皇。毛澤東走的還是壹條中國歷史上幾千年來農民起義的老路,反對秦始皇的陳勝、吳廣取得政權以後自己又轉變為秦始皇。

  壹百多年的中國民主奮鬥史,有兩條重要的教訓:第壹,反對不民主,不等於民主。推翻了專制獨裁,還可以出現新的專制獨裁。第二,談論民主,不壹定理解民主。民主的宣言,也可以導致不民主、反民主的實踐。這兩條教訓,還值得當今新壹輪的反對不民主、追求民主的人們反思、深思、三思。

  在民主的旗號下實行不民主以至反民主,具有極大的迷惑力。但這不是壹個倫理學問題,如果僅僅以“虛偽”、“欺騙”等等來進行譴責,是極其膚淺的。在反對國民黨時,共產黨的民主理念不可謂不真誠。壹批又壹批的知識分子,沖破封鎖線,奔向解放區,冒著犧牲生命的危險,忍受物質生活的艱苦,所為者何? 無非是為共產黨鼓吹的民主所吸引。特別是“文化大革命”之後,吃夠了苦頭的鄧小平總結教訓時,也不可謂不真誠。壹九七八年,他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7] 可謂語重心長矣!人民對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寄予莫大的希望。曾幾何時,民主和法制換成了坦克加步槍。鄧小平還講過壹段很精辟的話:“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誌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他雖然認識到這壹點,但是由於沒有在實際上解決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他壹些原因,仍然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8] 不是說資產階級民主是虛偽的嗎?不是說社會主義社會有高度的民主嗎?人們有理由向鄧小平提出:為了防止象斯大林那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事件,為了避免象毛澤東那樣導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請妳們先實行英、法、美等西方國家的虛偽的民主、低度的民主。鄧小平的這些話把斯大林、毛澤東和他自己的關系也說得很清楚。斯大林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認識到了,但他發動和領導的“文化大革命”比斯大林的問題嚴重得多。毛澤東的教訓,鄧小平認識到了,但他制造的“六四”流血事件又比毛澤東導演的天安門事件嚴重得多。他們的所作所為還自以為是民主的。這就要從政治學上進行分析,民主的原則怎樣發生變異,引出現反民主的結果。

  不同時代、不同國家有不同類型的民主。中國確實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但只要是民主,必定反對專制、獨裁;因此,不同類型的民主又有共同點。中國官方的理論總是強調社會主義民主和資產階級民主的對立,只講民主的特殊性不講民主的壹般性。幾十年中起勁地反對資產階級民主,結果是沒有任何民主。專制、獨裁都是少數人或壹個人的專橫。與專制、獨裁對立的原則是多數決定,少數服從多數。這就是不同類型民主的共同點。研究就從這個簡單明了的原則開始。

  民主原則的變異之壹:少數服從多數成了多數任意處置少數。

  民主反對少數人的專橫不是代之以多數人的專橫,少數人的專橫和多數人的專橫都是專橫。民主原則不是僅僅把少數和多數的數量關系顛倒過來,更重要的是反對、否定、取消人與人之間的任何專橫。

  從蘇聯到中國流行壹種理論,認為少數壓迫多數是不合理的,而多數壓迫少數就是合理的了。毛澤東在回答“妳們獨裁”的責難時說:“可愛的先生們,妳們講對了,我們正是這樣。中國人民在幾十年中積累起來的壹切經驗,都叫我們實行人民民主專政,或曰人民民主獨裁”。[9] 這就是理直氣壯地主張多數人的獨裁。毛澤東的驚人之語是壹個矛盾概念,什麽叫“民主的獨裁”?當今的新權威主義者又發明了“獨裁的民主”,異曲同工。“民主的獨裁”和“獨裁的民主”雖然都想和民主非法偷情,終究是獨裁。他們所註意的只是區別多數人獨裁還是少數人獨裁、好人獨裁還是壞人獨裁;而且,毛澤東認為多數人獨裁就是民主,新權威主義者認為好人獨裁就會產生民主。其實,凡是獨裁必定反民主。

  斯大林濫殺無辜,人所共憤。毛澤東總結了教訓,提出兩類矛盾的理論,即區分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認為不能用處理敵我矛盾的辦法去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壹點,被說成是壹個巨大的貢獻。“固然,斯大林不承認人民內部矛盾,毛澤東承認了,這是比斯大林高明之處。但是,承認了又怎麽樣?毛說,專政的手段不適用於人民內部。這並沒有阻止他濫用專政的手段。如果要對壹個人實行‘專政’,只要先把他定為‘敵人’就行了。這不是壹樣嗎?”[10] 問題在於:沒有適用的法律,只要多數人同意就可以把壹個人或少數人定為“敵人”;壹旦成為“敵人”,也不需經法庭,又可以由多數人執行制裁。正是直接運用毛的這種理論,壹九五七年在每個單位都宣布少數人是“敵人”,戴上“右派分子”的帽子,進行處理。被稱為“少數”的“右派分子”,在全國來說竟有五十五萬之多。“文化大革命”中的“群眾專政”,就是多數人獨裁,也可以算是好人獨裁。“群眾”判定某人為“叛徒”、“特務”、“反革命”,就可以進行抄家、勞改、打入“牛棚”。當時稱之為“大民主”,其實是大不民主。這種多數人獨裁、好人獨裁比之少數人獨裁、壞人獨裁所制造的冤、假、錯案有過之無不及。在中國,經常抓“壹小撮”。“壹小撮”並不是壹個法律概念,但落入“壹小撮”就成了“敵我矛盾”,免不了遭受打擊、迫害的命運。今天抓“壹小撮”,明天抓“壹小撮”,久而久之就成了壹大片。

  只要容忍多數任意處置少數,就會發生驚人的變故:少數可以魔術般地變成多數。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斯大林和“反對派”的鬥爭。列寧逝世以後,斯大林在共產黨內是處於少數地位。他在壹定範圍內造成多數,並利用多數鎮壓和消滅壹兩個“反對派”。壹次得手再來壹次,零敲碎打,各個擊破,把“反對派”──從托洛斯基到布哈林全部清除掉。到最後回頭壹看,原本是多數的“反對派”消失了,而大策略家斯大林則從少數變成了多數。因為多數可以任意處置少數,人們就不願意成為少數,怕當“壹小撮”。什麽決定都是“壹致通過”、“壹致擁護”,這就沒有少數了。沒有少數,也無所謂多數。沒有多數和少數,民主的原則根本不起作用了。

  民主原則的變異之二:誰的意見正確就代表多數,服從多數變成服從正確。

  少數服從多數是行動的原則,不是思想的原則。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壹個群體、壹個社會行動上怎樣才能合理,並不是思想上怎樣才能正確。在采取共同行動時,多數決定是合理的,少數決定是不合理的。多數的意見並非總是正確的,即使不正確,多數決定仍然是合理的;少數的意見未必不正確,即使正確,少數強加於多數仍然是不合理的。共產黨在取得政權以前,對這壹點是很清楚的。劉少奇在論述白區工作中共產黨和群眾的關系時說:“當著我們的主張只有少數人贊成時,我們在行動上要服從群眾的多數,在主張上則保留我們的意見。當我們是多數時,方能要求反對我們的少數服從我們的意見。”[11] 取得政權以後就不同了。毛澤東經常強調發揚民主是為了集中正確的意見。鄧小平也說:“黨的領導就是要善於集中人民群眾的正確意見,對不正確的意見給以適當解釋。”[12] 如果“正確的意見”是少數,最終還會“集中”成為要求大家服從的意見;如果“不正確的意見”是多數呢?也只是“給以適當解釋”。這就和當年說的不壹樣了,共產黨不再“在行動上要服從群眾的多數”。手中無權,強迫多數服從少數也辦不到;手中有了權,就不在乎多數或少數了。

  要求服從正確而不是服從多數,這是要求服從“黨的領導”的壹種論證。共產黨是由人民中的少數人組成的。為什麽人民的多數必須服從少數?因為中國共產黨自封為“光榮、偉大、正確”,服從“黨的領導”就是服從正確。通過表決作出決定,通過投票進行選舉,這是鐵定的民主程序,但在中國壹度被拋棄了。毛澤東認為“協商壹致”更民主。為什麽?因為在“協商”中可以按“正確的意見”達成“壹致”。不需要表決,不需要投票,重大決策和候選名單只要“協商”就行了。“協商”到沒有不同意見,壹次性鼓掌“通過”;不壹致再“協商”。有了不同意見要求服從正確,只能壹致不許不壹致,沒有多數和少數,民主的原則又不起作用了。

  為什麽在實行民主的過程中不能以服從正確代替服從多數?民主是政治,政治計較利害得失。講究是非對錯,是哲學。區分善惡好壞,是倫理。不同的領域不能互相侵犯,不同的範疇不能互相混淆。民主追求的是合理;所謂合理就是按多數人的意誌協調利害得失。合理不等於正確。粉碎“四人幫”以後,工廠裏比較普遍地選舉“老好人”當車間主任。當時有人以此為據認為工人的“素質”差,不能搞選舉。“老好人”當選雖然不壹定正確但完全合理,因為工人害怕“文化大革命”中的“整人”,所以看中不“整人”的“老好人”,是為了運用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後來的事實證明,“老好人”當不了家,搞不好生產,再壹次選舉就選出了能人。民主的錯誤,民主自身可以糾正。而獨裁的錯誤,獨裁自身是不能糾正的,只有等待獨裁者身亡或被人打倒才算了結。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必然會為自己找到存在的權利。錯誤的東西、壞的東西只要它並沒有喪失存在的權利是不應當任意消滅的。如果以“錯誤”和“壞”為理由侵犯權利,就是破壞民主的原則;而民主的原則壹旦遭到破壞,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存在的權利也就沒有保障。強制服從正確,恰恰是走向不正確。民主只能提供平等的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所以,實行民主要求相應的寬容精神。有了不同意見,誰來判定正確與錯誤?這就是下壹個問題。

  民主原則的變異之三:把民主制改為民主集中制,民主就屈從於集中。

  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對立的。集中制即集權制。民主集中制究竟屬於民主制還是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列寧提出來的,他說:“我們主張民主集中制。但是必須認清,民主集中制壹方面同官僚主義集中制,另壹方面同無政府主義的區別是多麽大。”[13] 民主集中制同不要集中的無政府主義當然有很大的區別。民主集中制同官僚主義集中制雖有區別,但同樣都是集中制。中國自秦漢以來,兩千多年壹直實行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從蘇聯引進了民主集中制,與傳統的中央集權制壹拍即合。

  中共黨章將民主集中制具體化為:“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級服從中央。”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的原則,不是制度。作為制度來說,就是“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級服從中央”,層層服從,集權中央。取得政權以後,民主集中制又推廣到國家政治生活中。現行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國家機構的民主集中制沒有具體解釋。作為國家權力機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是領導和被領導關系,據說是“聯系關系”。[14] 《憲法》第壹百壹十條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國家機構實行的民主集中制實際是行政集權制。所以,“黨和國家領導人”壹開口便是“代表黨中央、國務院”。中國的國家權力集中在國務院,國務院之上還有黨中央。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集中制,首先是行政集權制,最終是共產黨集權制。

  民主本身本來包含著集中。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既是民主又是集中。而民主集中制則是確立壹種民主之上的力量來執行“集中”的職能。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變了質,只是有權發表意見、無權作出決定。作出決定的權力在於民主之上的“集中”。民主集中制不過是以民主為裝飾的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與官僚主義集中制不同就在於允許人民發表意見,然後由民主之上的集中作出決定。所謂集中,是集中“正確意見”,不是多數意見;如果由多數意見作出決定,就不需要民主之上的集中了。而所謂“正確意見”,又是符合集中者的意見。官僚主義集中制即專制集中制,人民連意見都不許發表,直接由官僚和君主作出決定。專制集中制是直接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同它的區別只是間接集中制,也就是多壹道“發揚民主”的手續,再進行集中。或者說,是以民主為手段達到集中的目的。

  毛澤東認為,發揚民主就是“讓人講話”。讓人講了話,可以聽,也可以不聽。毛澤東說了,“好話壞話都要聽”。也只是“聽”而已, 既然要集中“正確的意見”,就不包括已經被斷定為“壞話”的話。所謂“在民主的基礎上的集中”,只是“讓人講話”以後進行選擇;“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又可以為“讓人講話”規定範圍。而且,有權讓人講話,也有權不讓人講話。不讓人講話就集權,這是專制;讓人講話再集權,不過是開明專制。開明專制下的民主,是壹種無權的民主,類似於清朝官僚張之洞所言:“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情而已,但欲民伸其情,非欲民攬其權。”[15] 當今的新權威主義者祈求“開明專制”,其實,固已有之,何必祈求?毛澤東、鄧小平比起慈喜太後來,都是“新權威”。在“開明專制”下,人民不能“攬其權”,所以無法保證它開明下去。只要是專制,從開明到不開明易如反掌。壹九七八年,鄧小平說:“過去壹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16] 可見,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不是不可分割的,“集中”可以離開“民主”,成為直接集中制。“離開民主講集中”,就是沒有民主只有集中。鄧小平說“民主太少”,不合邏輯,乃掩飾之詞。

  民主集中制產生在武裝鬥爭和地下活動的年代,還有壹定的歷史理由。因為在同樣的條件下,它比專斷和密謀較為合理。但取得政權以後,作為壹種國家制度是不合理的。列寧在十月革命後提法有了改變,他說,蘇維埃國家機構“它保證能夠把議會制的長處和直接民主制的長處結合起來”。[17]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民主集中制應當被直接民主制所代替。作為職業革命家集團的共產黨,列寧主張集權;作為執政的共產黨,列寧主張分權。列寧指出,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應享有中央委員的壹切權利”,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壹個重要職能是“經常檢查政治局的壹切文件”。[18] 這就是分權制衡。套用鄧小平批評美國是三個政府的說法,列寧的主張就是共產黨應有兩個中央委員會。沒有權力的分化,就沒有民主。但列寧也只是提出了問題,共產黨的分權、蘇維埃國家機關的分權遠沒有制度化,列寧就抱恨終天了。斯大林上臺以後,走上了相反的道路,共產黨和蘇維埃國家更加集權,無法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越來越膨脹。中國共產黨在奪取政權時,也是職業革命家集團,而且是武裝集團。在戰爭年代形成了集權制,那是無可奈何的事。問題是在取得政權以後,共產黨的黨內集權推廣成為國家集權,又演變成為個人專權。在奪取政權時實行黨內集權,還可以說是為了向國民黨爭民主;取得政權以後的黨內集權、國家集權、個人專權完全是反民主的了。

  防止民主的變異在於對權利的尊重

  實行民主,必須承認壹個群體、壹個社會的成員具有同樣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根據同樣的權利才能自由發表意見;根據不同的意見,才能區分多數和少數。出現多數和少數都是權利的運用;運用權利的結果,不能反過來成為剝奪權利的理由。少數強制支配多數,固然是對權利的侵犯;多數任意處置少數,同樣也是對權利的侵犯。對權利的侵犯往往是從少數人開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數人的權利時不予制止,發展下去,必將殃及多數人。堅持民主的原則,首先就在於對權利的普遍地肯定;根據普遍的權利,多數決定和保護少數是同壹原則的兩個方面。

  實行民主不僅要肯定普遍的權利,而且還要肯定權利的平等;發表正確意見和發表錯誤意見在權利上是平等的。作出決定時必須堅持“壹人壹票”,不能允許某些大人物因為“壹句頂壹萬句”而“壹票頂壹萬票”。普遍的權利、平等的權利都是完整的權利。民主集中制的要害是將權利分割。壹些人只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沒有作出決定的權利;作出決定的權利交給了另壹些人。沒有作出決定的權利,發表意見的權利也往往得不到保障。

  實行民主就是維護人的或公民的普遍的、平等的、完整的權利。

  五四時代的民主啟蒙者是有局限的。他們啟蒙的是“國”,不是“人”;民主僅僅是救國、愛國的手段,沒有進壹步指出救國的根本是救人,愛國的根本是愛人。提倡愛國而不同時提倡愛人,代表“國”的政治權力上升到至高無上的地位,形成“人”對“國”的依附關系,就會導致人的權利之喪失。國民黨利用了愛國,蔣介石說:國家“為至高無上之實體。國家得要求國民任何之犧牲。”[19] 共產黨也利用了愛國,同樣要求個人為國家作出無條件的犧牲。愛國者不為國所愛,這是在中國發生的愛國的悖論。在中國實行民主必須強調“人”,人的權利才是至高無上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制,並沒有為中國帶來民主制。壹九二七年以後的國民黨壹黨專權,壹九四九年以後的共產黨壹黨專權,都是黨主制。從君主制到黨主制,“家天下”變為“黨天下”,對於古老的中國來說多少有壹點革新,但遠遠跟不上世界現代化的潮流。

  在中國實行憲政,艱難的、重要的壹步是將黨主制再度革新為民主制。

  二. 憲法是否有權威取決於權利和權力的關系 

  社會生活需要權威。沒有權威,社會成員不能進行有組織的活動。人類最早的以血緣為紐帶的社會,氏族家長便是天然的權威。進入階級社會,產生了國家,掌握最高統治權的君主、國王、皇帝成了至高無上的權威。到了近代,權威的性質發生了大變化,人格化的權威被非人格化的憲法權威所代替。存在著人格化的權威,只要控制壹個權威人物就可掌握政權,“挾天子以令諸侯”。或者,體現權威的人物壹死,人亡政息,往往爆發社會危機,“城頭變幻大王旗”。確立了憲法的權威,不管總統、首相上臺下臺,不管換了多少代,“人物全非,江山依舊”。以人物為權威的政治是人治,以憲法為權威的政治是法治。法治離不開人,人治也並非沒有法;根本的區別是人的權威在法之上還是法的權威在人之上?

  憲法權威是契約權威。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造成契約關系的普遍化。憲法就是全社會最高的契約,通常叫做“人民和政府之間的契約”。憲法的權威不僅表現在法律體系中它是根本法,更重要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全社會包括人民和政府都必須遵守。

  並不是按立法程序通過的憲法都有權威,所以需要研究憲法何以有權威?

  人民遵守憲法和服從王法是不同的。服從王法是被迫的、暴力強制的結果。王法的權威來自於法之上的更高的權威──王權。中國古代稱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了不起的德政。那麽,王本人犯法呢?不可能發生這種問題,因為法就是王為別人制定的。王的意誌就是法,所以說“言出法隨”。否定了王權才出現憲政。憲政是以憲法為最高權威;如果在憲法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威,就沒有憲政。人民服從王法沒有為什麽可言,遵守憲法就可以問個為什麽?

  人民需要守法

  盧梭認為,法律體現了全體人民的“共同意誌”。“共同意誌”包含了每個人的個人意誌,所以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自己的意誌。在這壹點上,盧梭並沒有把自己的社會契約論貫徹到底,離開了契約關系又從意誌關系來解釋守法,變成了道德自律。他不能說明,違法同樣也是服從自己的意誌。孟德斯鳩彌補了這個缺陷。他認為,如果壹個公民不守法,他人也可起而效尤,反過來又使本人受損失,自己勢必非制止不可。破壞了契約關系,對誰都沒有好處。所以他說:“如果壹個公民能夠作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樣會有這種權利。”[20] 壹個公民可以用違法的手段取得某些特殊利益,前提是別人都守法,也就是說違法者得益即守法者受損。別人也可以用同樣的違法手段取得補償或攫取更多,結果又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如果普遍違法,社會混亂,必然要求重新制定規則。“文化大革命”中,發明“打、砸、搶”的人起初占了便宜;別人也搞“打、砸、搶”,自己就惶惶不安了。打來打去,壹場混戰,大家都喊“要文鬥,不要武鬥”了。社會不能壹次又壹次地重新制定規則。在社會陷入混亂之前必須制止違法者,給予制裁。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們的行為規範。但法律和道德不同,它是強制性的。享受法律所規定的權利是自由的,企圖得到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就會遭受制裁而變得不自由。封建社會臣民的守法是出於對王權的恐懼感,民主社會公民的守法恰恰在於憲法所賦予的安全感。據美國政治學家阿爾蒙德調查,在壹千個美國人中,百分之八十五的人認為,最足以體現自尊、值得自豪的是憲法以及由憲法帶來的民主和自由。[21] 美國人對憲法的尊重,統計概率比其他國家高得多。“經驗知識告訴我們:‘法’必須受到人們的尊重,然後才有權威,然後才能發生作用。但是‘法’也唯有能夠適應和滿足現實社會人們的需要,然後才會為人們所遵守。”[22] 對個人來說,確認守法有好處、違法有壞處,才會樂意守法而避免違法。憲法之所以能為人民遵守而具有權威,就在於它保障了人民的權利。但它所保障的是普遍的權利,不是特殊的權利;如果追求與眾不同的特殊的權利,恰恰是失去了普遍的權利。違法是為了得到超過別人所有的自由,結果連與別人同樣的自由都沒有。這就是人民守法的利益機制。

  憲法不為人們所尊重,有兩種情形:壹種是憲法規定了正當的權利,公民為了追求不正當的權利而違法;另壹種是憲法沒有規定或雖有規定而沒有保障正當的權利,公民為了追求正當的權利而違法。在中國,許多言論犯、思想犯、政治犯被判為違法,就是屬於後壹種情形。公民為了追求不正當的權利而違法,必將遭到社會上多數人的反對,輿論和法制發揮的作用,結果是加強了憲法的權威。公民為了追求正當的權利而被判為違法,受到挑戰的是憲法。終有壹天,憲法必須按照人民的意誌作出修改或者重新制定,正是為了以有權威的憲法代替沒有權威的憲法。

  公民追求正當的權利而被判為違法,實際是政府違法。困難的問題就是如何使政府守法。

  政府需要守法

  政府是權力中心。在歷史上,社會的穩定總是靠強大的權力中心來維持的。缺乏權力中心或權力中心失控,社會就會發生混亂。但是,權力的濫用,同樣會使社會發生混亂。“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壹條經驗。”[23] 中國傳統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君臨天下,大權獨攬,更是不可能不濫用,所以歷史總是壹治壹亂,周而復始。在沒有政府權力的地方,社會要求建立政府權力;在有了政府權力的地方,社會又要求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如何建立政府權力,人類有了幾千年的經驗;如何制約政府權力,人類幾千年沒有解決。近代的憲政就是以憲法的權威來制約政府權力。僅僅憑借政府權力自上而下的強制,社會的穩定是暫時的;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是自下而上的監督和廣泛的政治參與,更有利於維護持久的穩定。中國領導人所說的“穩定壓倒壹切”就是以自上而下的強制壓出來的穩定。穩定壓倒了自由,穩定壓倒了民主,穩定壓倒了人權,穩定還有什麽意思?壹切都被壓倒了,壹切都將起來反抗。壓倒壹切的穩定,孕育著壹切都不穩定。

  以憲法的權威來制約政府權力,是十七、十八世紀先進思想家的主張。洛克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人的天然權利。政府是為了保護人的天然權利而建立的,因此獲得正當的權力。盧梭認為,人們交出自己的權利,訂立契約,才形成政府權力。政府的功能是以公民權利的形式滿足人的天然權利;如果政府不能滿足人的天然權利,它就喪失要求公民服從的資格,人們就可以重新訂立契約。盧梭忽略了壹點:人們不能交出全部的權利,最終必須保留是否願意交出權利的權利,也就是人民選擇政府的權利。如果人民必須交出全部權利或者交出權利以後無法收回,政府權力就可以不受制約,為所欲為。孟德斯鳩又進壹步提出壹個命題:“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24] 只有權力的分化,才便於人民的制約。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從社會科學來說,是有缺陷的。以“天賦”論證人權,等於什麽也沒有論證。以“社會契約”來說明有史以來的人類社會,過於寬泛,也是不適用的。恩格斯指出:“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25] 但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肯定了人的權利高於政府權力,得出壹個千古未有的結論:損害人的權利的政府,人民可以把它推翻;不符合人民意誌的契約可以重新訂立。這對於追求民主、制定憲法、實現憲政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美國的《獨立宣言》莊嚴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造物主’被賦予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應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壹種政府損害這種目的,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建立新的政府。”

  在專制社會,法的權威來自王的權威。在民主社會,政府的權威來自憲法的權威。憲政的力量就在於使政府不得不服從憲法。不服從、不遵守、不尊重憲法,政府就喪失它存在的合法性。民主社會的政治家們也不是天生守法、樂意守法的,問題是他們想逃法、枉法、違法,制度和輿論不答應。尼克松在“水門事件”被揭露以後,陷入四面楚歌:國會彈核,報紙譴責,抗議的電報如雪片飛來,批評的電話常鈴聲不斷。就因為總統喪失了合法性,只好下臺。被美國人民唾棄的尼克松成了中國領導人的好朋友。毛澤東和尼克松的女兒、女婿談話時說:“‘水門事件’不就是兩盒錄音磁帶的事嗎?有什麽了不得!”毛澤東的幽默是以他偉大領袖的權威去奚落憲法的權威,表現了中國式的權威和美國式的權威格格不入。中國的問題就出在破壞了法制也沒有什麽了不得。

  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只是對既成事實的解釋,以憲法權威為標誌的民主共和制才是實踐的結果。馬克思主義並不完全贊同這種解釋,但對實踐的結果是十分肯定的。馬克思在《壹八四八年至壹八五零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中指出:“憤恨資產階級,要求改造社會,要把民主共和機構保存起來,作為實現這種改造的工具。”[26] 恩格斯直到老年還說:“如果說有什麽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只有在民主共和國這種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統治。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27] 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竟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而且還是“勿庸置疑”的,蘇聯和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從來沒有把這種思想告訴人民;相反,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還在那裏大反“資產階級自由化”。恩格斯逝世前壹年又說,民主共和國是“無產階級將來進行統治的現成的政治形式”,如果沒有這種現成的政治形式,無產階級還要馬上去建立。所以他以德國人的口氣對法國人拉法格說:“妳們比我們優越的地方就是,妳們已經有了它;而我們則需要花費二十四小時去建立它。”[28] 很明顯,迄今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在沒有現成的民主共和制的地方建立的;同樣明顯的是,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沒有建立恩格斯所羨慕的象法國那樣的以憲法為權威的民主共和制,而且應當在取得政權以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建立,多麽緊迫!二十世紀建立了壹種以政黨為權威、以個人為權威的無產階級專政,並不符合十九世紀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創始人的原意。

  政府權力的合法性

  最早的憲法文件所要求的政府權力的合法性是人民的同意和認可。民主制度是多數人的統治。多數人怎樣統治?只有通過多數人同意和認可的政府來行使權力,才能進行統治。美國的政治學家白魯旬(Lucian W. Pye)作了壹點重要的補充:人民的認可賦予政府合法性,而政府的合法性也會導致更高程度的認可,互為因果。[29] 政府不遵守憲法,當然就喪失了合法性;遵守憲法也不能壹勞永逸地具有合法性,政府必須定期地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認可才具有連續的合法性。表達同意和認可的有效方式就是選舉。

  中國人如何說明政權的合法性?中國古代對政權的合法性的論證有三個方面:第壹,符合正統。從合法性的政權繼承而來,所以也有了合法性。皇帝們為了說明自己的身分,往往是從“高祖太宗”說起;祖宗太多了,數不過來,就說“列祖列宗到而今”,表示壹脈相承,正統所在。第二,符合道統。以思想理論的正確性來加強政治統治的合法性。自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孔子的學說成了千年道統。康有為在戊戌變法前著《孔子改制考》,把孔子描繪成改良主義的鼻祖,就是為了爭道統。第三,符合天命。改朝換代,繼承斷裂,合法性從何而來?來自天命。《易》記載:“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命”的原意是變革天命。武王湯是第壹個變革天命的人,為後代所效法。推翻壹個政權,取而代之,就說受命於天。故皇帝稱“真命天子”。連農民起義也要借老天的名義來創造合法性,漢朝的黃巾起義打的旗號是“蒼天當死,黃天當立”。正統、道統歸根到底也是符合天命。“天何言哉?”天命是可以任意解釋的。實際上不是根據合法性取得政權,而是取得政權以後用壹種合法性的論證來為自己辯護。專制政權存在的真正的根據是暴力,無非“打江山者坐江山”。

  傳統的合法性的論證,在當代中國還在起作用。華國鋒得了毛澤東的壹張條子:“妳辦事,我放心!”就足以代表正統,當上了“偉大領袖”之後的“英明領袖”。華國鋒堅持兩個“凡是”,是高舉毛澤東思想的道統。鄧小平反對兩個“凡是”,提倡“完整準確”,表示他把毛澤東思想舉得更高,是爭道統。道統的祖師爺當然是馬克思,馬克思在中國充當了現代的孔夫子,成為共產黨政權思想理論正確性的象征。鄧小平堅持的“四項基本原則”,其中的壹項就是從馬克思主義到毛澤東思想都要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政權的合法性的論證是“革命”。序言中寫道:“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因為“革命”是合法性的根據,所以“反革命”就是非法、違法,被定義為刑法上的嚴重罪行。“革命”的含義和古代不同,但論證的方法和古代相同,認為壹次短暫的革命可以成為政權長期存在的合法性根據。革命是用暴力奪取政權的手段,不是政權合法性的根據。相反,用暴力奪取的政權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認可,才能充份證實革命的正義性。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是由群眾廣泛參與、得到人民擁護的,但壟斷政權並未為人民所同意和認可。

  中國共產黨的權力論可以歸結為三句話:“黨指揮槍”,“槍桿子裏面出政權”,“有了權就有了壹切”。槍桿子裏面可以出政權,但不能出人權;槍桿子裏面出來的政權就有可能不講民主。孫中山在辛亥革命以後看到了此種弊病,提出“還政於民”,這是他開明的地方。中國共產黨指揮槍、用槍桿子取得政權以後還是用槍桿子掌握政權。壹九七五年憲法居然赤裸裸地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壹九八九年,以調動軍隊、向人民開槍的辦法來處理政治風波,對於中國共產黨如何運用權力以及權力的本質作了充份的自我揭露。用軍隊作為國內政治鬥爭的工具,決無民主可言。“六四”流血事件以後,人民要求進行民主的政治改革的呼聲更高,就連領導人當中也有人清醒了。現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田紀雲說:“壹個政府不能靠軍警來維持。”[30]

  壹個政權是否經人民認可,首先可以用相反的命題來證明:它是否允許人民不認可?如果不許不認可,認可也就沒有意義。只有允許人民不認可的政府,才需要和可能得到人民的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革命”的既成事實作為政權合法性的根據,當然就不再需要人民的認可。事實上,中國政府是壹個不許人民不認可的政府。人民面臨壹個不能選擇的政府,任何不認可的表示都被認為是反政府,反政府就是“反革命”,成了政府鎮壓人民的理由。當然,少數人不認可不能廢立政府,而且也許不認可的理由並不正確,但他們有此種權利。其實,有時不認可的表示不過是對政府的正當的批評。不許人民不認可,這就是中國政府侵犯人權、公民權的根源。認可和不認可是同壹種選擇的權利。只許認可、不許不認可,是侵犯了選擇的權利。在特殊的情況下,也會發生另壹種偏向。“文化大革命”中的“造反派”對某些地方政府只許不認可、不許認可,打擊、迫害政府的支持者,這也是侵犯了選擇的權利。在未來中國政治轉型的過程中,改革派、民主派要學會尊重人民選擇的權利。

  壹個不尊重憲法的政府照樣能夠存在,這說明憲法是沒有權威的了。政府鎮壓反對派、迫害持不同政見者,是否有好處?壹時可以維持表面強大,從長遠來說必將內囊空虛。鎮壓行動即使消滅了人,並不能消滅思想,同樣的思想也會在別人的頭腦中出現。鎮壓行動又會引起更多的不同政見。為了維護第壹次鎮壓就需要進行第二次鎮壓,形成加大的惡性循環。壹個政府走上了侵犯公民權利的道路,終究要爆發合法性危機。歷史已經證明,對權力的濫用必將導致權力的喪失。

  憲法權威的基本要素

  憲法的權威就在於兩個方面:保障人民權利;制約政府權力。法國的《人權宣言》指出:“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確立分權的政府權力才能夠加以制約。在十八世紀可以說沒有這兩個方面就沒有憲法;在二十世紀還可以加上壹點補充:沒有這兩個方面有了憲法也沒有權威。憲法越能保障人民權利,人民就越守法,而憲法就越有權威;憲法越能制約政府權力,政府就越能得到人民的認同,憲法也就越有權威。

  憲法的定義就表明憲法權威的源泉所在。

  中國的法學家張友漁搜集了有關憲法的眾多定義:

  “憲法是規定政府的重要職權、人民的基本權利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根本法。”(詹姆士)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包含政府成立的原則,規定主權的劃分,指明行使各部份權力的人物和方法。”(庫力)

  “憲法是壹部根本法,政府依據它而組織,個人和法人的權利也依據它而確定。”(查裏士)

  “憲法是規定政府組織及人民和政府間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根本規則或法律。”(蒲萊斯)

  “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孫中山)[31]

  對憲法還可以下更多的定義。無論怎樣下定義,總是離不開權利和權力的關系。政府權力不可制約,人民權利沒有保障,是專制制度的特徵。人民權利有保障,政府權力可制約,是民主制度的特徵。

  專制的兩個特徵的關系是這樣的:正因為政府權力不可制約,所以人民權利沒有保障,人民多少有壹點權利是政府給的。專制的兩個特徵歸結為壹點:權力決定權利。

  民主的兩個特徵的關系是這樣的:正因為人民權利有了保障,所以政府權力才可制約,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民主的兩個特徵歸結為壹點:權利決定權力。

  憲法權威的源泉就在於權利和權力的這種關系:以人民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這是實行憲政的根本關系,由此又決定了兩種關系:人民之間的相互關系和政府之間的相互關系;人民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平權的,政府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分權的。

  歷史的鏡子

  憲法權威的這種邏輯關系在立憲的歷史事實中得到充份證明。

  英國是立憲成功最早的國家。壹二壹五年的《大憲章》,是君主和貴族之間的協定,仍帶有封建性。但它為後世啟示了壹種方法,可以用憲章來爭取權利。開始是記載特權,特權的擴大以至普遍化,少數人的特權變為壹切人的特權,專制就變為民主。這種轉變發生在十七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新興的資產階級向王權展開了鬥爭,爭取人民的權利。壹六二八年國會向國王提出《權利請願書》,是第壹個憲法性文件。壹六七六年國會又通過《人身保護法》,進壹步保障人民的權利,以對抗王權。壹六八八年發生“光榮革命”。壹六八九年國會通過的《權利法案》成為英國確立君主立憲的標誌。爭取人民權利的同時,就是制約君主權力,逐漸從主權在君轉移到主權在民,至高無上的君主權威被至高無上的憲法權威所取代。英國雖然沒有壹部成文的憲法,壹系列憲法性文件和慣例是實行憲政的保證。在君主立憲制度下,憲法都明文規定君主必須服從憲法。日本憲法指出,天皇的詔書違反憲法的條款壹律無效。比利時憲法第七十八條寫明:“國王除由建國法及歸附於建國法所特別揭示的法章外,不得有其他權勢。”

  法國的立憲道路不同於英國,是革命立憲。法國國王和貴族拒絕妥協、不肯讓步,資產階級只好領導人民把他們推翻。壹七八九年七月十四日巴黎人民起義,攻破巴士底獄,政權轉到制憲會議。制憲會議立即發表《人權宣言》,它的第壹條就是“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還強調人民有“反抗壓迫”的權利。壹七九壹年通過的法國第壹部憲法,以《人權宣言》為序言。革命立憲與君主立憲的不同就在於手段──暴力或非暴力;目的相同,都是爭取人民的權利。但《人權宣言》的原則在壹個很長的時期內並未成為事實,對政治權力的制約也不能實現,又出現拿破侖稱帝、王朝復辟的動蕩局面。從壹七九壹年到壹八七五年,八十多年間法國制定了十壹部憲法,就是因為權利和權力的關系沒有得到正確解決。

  人民爭取自己的權利,本來是不需要暴力的。統治階級抗拒人民的權利要求,不得已只能用暴力把它推翻。所以,應當說非暴力的爭取權利運動才是正常的,而暴力的爭取權利運動是必要的、但不是正常的。蘇聯和中國的歷史學家總是頌揚暴力,認為法國的資產階級革命使用了暴力,因而民主革命是徹底的;英國的資產階級用非暴力的方式實現民主化就不徹底了。他們往往把革命和妥協變成道德概念,似乎革命就是好,妥協就是壞。革命和妥協必須以條件為轉移。舊的政府權力願意、允許、可能接受制約,用非暴力的手段完成立憲就是好;相反,濫用暴力就是壞。有些歷史學家因為英國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而加以責備。英國曾廢除王室,後又恢復。現代的英國資產階級已足夠強大,若要廢除王室是輕而易舉的事情。資產階級是很精明的,拿出壹大筆財政支出來供養王室,想必是這個王室對維持社會穩定有用。連壹部成文的憲法都不需要就能實行憲政,難道不是說明英國的民主制度是很鞏固的嗎?

  美國的立憲道路也使用了暴力,但又不同於法國。美國的憲法和憲政優於法國,但從自身的歷史傳統中走出立憲的道路,這方面不如法國典型。北美人民是在反對英國的殖民統治進行了獨立戰爭之後立憲的。壹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在費城產生的《獨立宣言》,為追求獨立而宣布“獨立的原因”是實現人的權利。馬克思稱之為人類歷史上“第壹個人權宣言”。相比之下,可以看出壹個半世紀後中國的五四時代僅止於呼喊民族救亡而沒有進壹步提出人的權利的局限性。獨立戰爭勝利後,壹七八七年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通過了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共和政體,實行聯邦制。美國的政治家們最初只是註意到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憲法上沒有關於人民權利的明確規定,因而引起人民的不滿。壹七九壹年在憲法中增加了十條權利法案,主要是保障人民的權利。這又從另壹方面證明了保障權利和制約權力的不可分割性。而後美國憲法雖作了幾十條補充,壹直有效。它是世界上第壹部成文憲法,也是壽命最長的壹部憲法,對其他國家的制憲具有示範作用。 

  成功的立憲,有如下的共同點:第壹,無論君主立憲還是革命立憲,都表現了人民的願望和實現於自下而上的努力。第二,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得到協調,各種不同的政治力量形成合力,才能保證憲法秩序的確立。第三,經歷了漫長的連續性的過程才能完成立憲。君主立憲當然是漫長的,革命立憲取得政權可以成功於壹旦,而完成立憲仍然是漫長的。立憲的過程不僅是漫長的,而且必須是連續的,形成了歷史的慣性才能產生不可逆轉的力量。

  中國的教訓

  中國的立憲已有近百年,至今未能實行憲政,也必須從歷史中尋找教訓。

  中國的立憲道路是曲折的。英國式的道路、法國式的道路都走過了,而且出現多次交替。晚清的立憲,袁世凱的立憲,是英國式的道路;辛亥革命,北伐戰爭,解放戰爭,是法國式的道路。但兩種道路都沒有走通。究其原因: 

  第壹,立憲局限於上層,沒有自下而上的壓力。戊戌變法是中國歷史上立憲的第壹次嘗試,有進步意義。但主要是統治階級內部帝黨與後黨的抗爭,不是滿足人民的權利要求。變法失敗,譚嗣同等六君子在菜市口被處斬,京師竟有壹萬多人去“看殺頭”,可見不關人民痛癢。光緒三十三年(壹九零六年),清廷被迫宣布預備立憲,“上諭”中說:“時至今日,唯有……仿行憲法,大權統之朝廷,庶政公之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耳。”立憲是為了保證“大權統之朝廷”,當然不會得到人民的支持。中國的立憲運動往往缺乏群眾性,而暴力革命,無論是辛亥革命、北伐戰爭還是解放戰爭卻最能激發人們的熱情,具有廣泛的群眾性。暴力革命的目標,重在權力的轉移,而不是權利的實現。權力轉移之後,立憲活動又回到了上層。上層的立憲主要是制約民眾,而不是制約政府。

  第二,每壹次立憲很快被否定,下壹次又另起爐竈,因而立憲的過程缺乏連續性。晚清的君主立憲被辛亥革命所否定;民國初年的立憲又被袁世凱所否定;國民黨的立憲否定了北洋軍閥政府的立憲;共產黨的立憲又否定了國民黨的立憲。壹百年的立憲,過程不短,但能夠繼承下來的東西不多。

  第三,立憲不是協調各種不同的利益,相反,總是壹方排擠另壹方、壹方壓倒另壹方。所以立憲的結果非但沒有形成各種政治力量的合力,反而加劇對抗,不能形成穩定的憲法秩序。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中國立憲不成功有許多復雜的原因。研究歷史的教訓,可以在未來的憲政運動中創造條件加以避免,超越過去。

  三. 中國應該樹立憲法的權威

  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不能說不起作用,但是否具有權威的作用?壹九八壹年,中共中央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中說:“種種歷史原因又使我們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憲法和法律“沒有應有的權威”,這卻是壹種權威的看法。

  權威在哪裏?在“黨的領導”。共產黨的權威在憲法之上。壹黨專權,有了憲法也不能實行憲政。

  壹黨專權的兩種出路

  在當代國際政治舞臺上,可以看到壹黨專權有兩種出路:壹種是象蘇聯、東歐那樣,社會矛盾不斷積累,民主運動不斷高漲,壹黨專權在猛烈的沖擊下頃刻瓦解;另壹種是象臺灣的國民黨那樣,逐步開放報禁、黨禁,放棄壹黨專權,走向憲政。

  蘇聯劇變以後,共產黨連同它的壹黨專權都崩潰了,但社會也陷入了困境,用盡“振蕩療法”、“休克療法”、“輸血療法”均無起色。中國如果步蘇聯之後塵,將會給人民帶來更大的災難。

  中國共產黨幾十年掌權的歷史,總是把政治鬥爭歸結為奪權和反奪權的鬥爭;人民對共產黨的批評監督,往往被說成覬覦權力。懷抱不可轉移的權力,又唯恐權力轉移,惴惴不安,神經過敏,這是壓制民主以至鎮壓人民的壹個重要原因。“六四”事件之後,當時的中共中央宣傳部部長王忍之說:“鬥爭的根本問題歸根到底仍然是政權問題。馬克思主義的這個真理,現在並未過時。這壹點,在這次動亂、暴亂中又壹次得到證明。”[32] “馬克思主義的這個真理”用得不是地方。“革命的基本問題是政權問題”,這是列寧說的,是在奪取政權的時候說的。取得政權以後,列寧還有壹種說法:“在革命時代奪取政權要比正確地運用這個政權容易得多”。“俄國工人階級有本領奪取政權,但是還沒有學會利用這個政權”。[33] 政權問題有兩方面:壹是用革命的手段奪取政權,壹是取得政權以後正確地運用政權;而後者比前者困難得多。如何正確地運用政權,列寧也只是提出問題,並沒有解決問題。講這話的時候,取得政權才四年多。誰知過了七十多年,蘇聯共產黨還是不會運用政權而又喪失了政權。蘇聯共產黨專註於壟斷政權,沒有象列寧提出的那樣去研究如何正確地運用政權,所以當它失去了壟斷地位連自身的立足之地都沒有了。中國共產黨也沒有研究如何正確地運用政權,而且,好像和列寧的意思正相反,在中國通常認為奪取政權非常困難、運用政權十分容易。如果繼續沿著壹黨專權的路走下去,能否象蘇聯共產黨那樣走到七十多年,還很難說。

  正確地運用政權,必須樹立憲法權威,實行憲政民主。

  樹立憲法權威的前提是放棄共產黨的壹黨專權。中共領導人常說:“黨的領導是歷史決定的。”說的也對。壹黨專權是歷史決定的,但不是現實決定的。所謂“歷史決定”,就是共產黨奪取政權的歷史可以決定壟斷政權的現實。中國共產黨的“馬克思主義”在政權問題上只有壹個方面,就是奪取政權、為我所有。為什麽有了奪取政權的歷史,不需要公民投票,不需要人民授權,天然決定只能由共產黨掌權?為什麽有了奪取政權的歷史,不論共產黨怎樣腐敗,還是決定了只能由它掌權?共產黨要維護自己的領導地位是可以的,但應當允許反對黨存在,接受反對黨挑戰;只能在平等的競爭中去爭取,而不是固守自封的、天然的、絕對的“黨的領導”。放棄壹黨專權也不壹定就是共產黨下臺。政黨政治的民主並不在於機械的“輪流坐莊”,而是在於平等競爭;經過平等競爭,即使出現穩定的壹黨獲勝,也還是民主的。在中國,共產黨放棄了壹黨專權,事實上仍然壹黨獨大。樹立了憲法權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很可能出現象瑞典、日本曾經有過的多黨競爭、壹黨獨大的民主制。維護憲法權威的共產黨執政和超乎憲法之上的共產黨壹黨專權是不同的。共產黨在多黨競爭中取得“黨的領導”,必須克服由專權而導致的腐敗。首先是共產黨自身得救了,與此同時國家生活也進入民主化的過程。前中共中央總書記趙紫陽在“六四”以後說:“民主的旗幟如果我們黨不去高舉,就會被別人奪去。我覺得,我們遲早要走上這壹條路。我們與其被動地走,不如自覺地、主動地走。”[34] 這是代表中國共產黨內的明智人士的看法。如能“自覺地、主動地”走憲政民主的道路,利國、利民、也利黨,何樂而不為!

  走向憲政的道路選擇

  目前,中國到達憲政有多大距離?相當遙遠!存在的問題,有兩個層次:第壹個層次,憲法與憲政精神不壹致;第二個層次,現實又與憲法不壹致。這就是說,憲法不能充份體現憲政精神;而不能充份體現憲政精神的憲法又沒有在現實中兌現,得不到尊重。走向憲政民主,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壹條是,首先修改憲法,或重新制定憲法,然後以壹部完美的憲法為根據來實行憲政。這是從修憲到行憲的道路。另壹條是,首先力求現有憲法的兌現,然後根據現實需要修改憲法,不斷增加憲政精神。這是從行憲到修憲的道路。

  在憲法得不到尊重的地方,無論怎樣修改,無論修改得怎樣完美,還是得不到尊重。文字上完美的憲法,不可能改變不尊重憲法的現實;相反,只有能夠兌現的憲法,加以修改才會有意義。從到達憲政的目標來說,重要的是解決第壹個層次的問題,必須創制壹部能夠規範憲政的憲法;但從到達目標的途徑來說,必須從第二個層次做起,首先是以厲行憲法開始。所以,切實樹立憲法的權威,只能走從行憲到修憲的道路。

  壹般來說,樹立憲法的權威,沒有爭議;具體來說,樹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權威,是否可行?

  如果拋棄現行憲法,必須進行壹場革命。革命以後又重新面臨如何向民主轉型的問題。在缺乏憲法傳統的地方,變革憲法並不能立即樹立憲法權威。憲法的穩定性是它發揮作用、樹立權威的必要條件。維護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是為了確定壹個造就憲法傳統的現實的起點,並不意味著對它的全盤肯定。中國的憲政主義者主張:“中國大陸的憲政改革,應從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出發,而不是另外制定新憲。”對中國問題素有研究的美國學者黎安友教授支持這樣的主張:“盡可能地以現有的憲法為基礎加以發展。”“我個人也認為應從真正實行現在的憲法開始,然後考慮到壹些變化。變化要小壹點,逐步來,不要壹下子作很大的改變。”[35] 香港的憲法學家研究所得也是如此:“在現階段,比較重要的課題是切實實施憲法,把它落實。至於修改,則應當極端審慎,千萬不可輕舉。只要能把已經定下來不盡完善的憲法予以落實便善莫大焉。壹旦憲法威信建立起來,以後再作必要的小修也較為容易。這樣,中國的憲政也就可能有穩固的基礎和長遠光明的前程了。”[36] 實際政治生活中,已在努力樹立現行憲法的權威。喬石上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以後說:“要用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統壹全黨全國人民的思想認識”。[37] 通常總是說“和黨中央保持壹致”。按喬石的說法,全黨全國就應當和憲法保持壹致。中國的政治反對運動和反對黨活動,也應當以憲法為武器,迫使當權者實行民主;同時,自己還要善於在憲法的範圍內提出訴求。如果為了反對政治上的不合理而不顧憲法,以為只要訴求合理就可為所欲為,即使訴求壹時實現也沒有憲法的保障。進壹步說,藐視憲法權威的反對派上臺,同樣不會實行法治。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走向憲政的起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文字上明確地宣布了憲政主義的立場。序言中說:“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總綱第五條指出:“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正面和反面的規定都有,問題是沒有嚴格實行。

  常有人說:“現行憲法是為壹黨專政服務的,因此不值得尊重。”這是憑想象所作的斷語。其實,共產黨的壹黨專權並無合憲的根據,恰恰是違憲的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壹條雖缺乏可操作性,但它具有否定性的價值。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那就不是屬於任何政黨、任何個人;任何政黨、任何個人壟斷權力、終身享用,屬於“必須予以追究”之列。

  “憲法不是寫上‘黨的領導’了嗎?”共產黨領導人把憲法當作護身符。問題是什麽叫做“黨的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敘述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進行革命鬥爭奪取政權的歷史,又說“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現代化建設。中國共產黨自己宣稱:“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政治報告》)中國政府發表的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也說:“黨的領導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領導。”“在國家領導體制中,黨不能代替政府的職能。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權力。”但事實則不然,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是從地方到中央的權力中心,黨組織本身也變成了權力機構。政黨可以奪取政權,但不能壟斷政權;政黨可以執政,但政黨本身不是政權。憲法上寫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在現實中被歪曲成中國共產黨站在政權之上發號施令。除了發動革命、奪取政權之外,還有什麽辦法改變壹黨專權?只有運用現有憲法。首先消除現實和憲法的矛盾,回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本來意義;然後修改憲法上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代之以政黨政治的平等競爭。

  行憲和修憲靠誰?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主要的責任在政府;但要改造政府、塑造壹個好政府,主要的責任又在人民。行憲和修憲都必須顯示人民的力量,監督政府去做。中國的憲政主義者應當“眼睛盯著政府,雙手推動人民”開展壹場持久的憲政運動。憲政運動的內容是爭取權利運動、政治改革運動、思想啟蒙運動。

  爭取權利運動

  中國的憲法依樣畫葫蘆寫上了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諸多的公民權利,但事實上享受不到。為什麽?孫中山說憲法是“人民權利之保障書”。憲法只能保障權利,不能產生權利。人民在現實生活中爭取到了權利,憲法才可加以保障;本來無權,從何保障?中國的立憲沒有從爭取權利開始,所以必須補課,行憲還是要從爭取權利開始。

  中國人習慣於奪取權力,還沒有學會爭取權利。六十年代,美國黑人展開了轟轟烈烈的民權運動。中國支持美國黑人的民權運動,毛澤東兩次發表聲明,全國到處遊行示威。但中國的支持是希望黑人“推翻美國政府”、“打倒美帝國主義”。美國黑人的民權運動沿著自己的道路前進。壹九六四年,美國黑人爭得了與白人同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權利法案的形式肯定了下來。如果坐等“推翻美國政府”,也許美國黑人至今還是無權。即使在民主制度下,人民的權利也要自己去爭取。

  中國傳統的社會變革方式是奪取權力,妳下臺我上臺。中國歷史上的權力鬥爭特別發達,圍繞著奪取權力而無休無止地進行政治的或軍事的、宮廷的或草莽的、公開的或秘密的、禮儀的或流血的鬥爭。無論統治階級內部還是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壹切紛爭總是在權力問題上見分曉。人民平時安於忍受沒有權力的生活,到了忍無可忍的時候就起來暴動、造反,針對壓迫自己的政治權力進行打倒、推翻,以取得政權作為達到改變命運的目的。這種取而代之的奪權運動,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制度。當自己的命運改變的時候,不過是把自己的不幸轉嫁給別人;自己被壓在下面就要求翻身,翻過身來又把別人壓在下面。第壹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秦王朝被全國大起義所推翻,劉邦建立的漢王朝取而代之。中國古代的歷史學家就已經揭示壹個秘密:“漢承秦制”。改朝換代,權力轉移了,原來的制度照樣延續下去。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不能說沒有進步,但以奪取權力、壟斷權力為目的的社會運動波瀾起伏,而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壹以貫之。

  馬克思主義之所以能為中國人接受,因為它主張通過政治革命走向社會革命,而政治革命的第壹步就是奪取政權。中國人對於奪取政權最容易產生激情。歐洲的傳統和中國不同。歐洲中世紀的農民暴動,只反莊園主,不反國王。近代的工人運動也過於迷戀經濟鬥爭。馬克思主義關於奪取政權的學說,對於歐洲工人來說不是很容易接受的,但中國的農民理解起來卻毫無困難。中國人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也僅止於第壹步,以後的事情就不好理解了。中國共產黨起事的時候,空有壹番改造中國的雄心,壹旦政權到手,還是在傳統的軌道上滑行。林彪作了壹個總結:“有了權就有了壹切。”有權力的人壹切都有了,那麽,沒有權力的人呢?

  奪取權力的運動,特別是暴力奪取政權,常常是不擇手段的。用了不民主的手段很難達到民主的目的。而且奪取權力的運動不免會發生社會動亂。中國最近的壹次奪權運動就是“文化大革命”。壹九六七年初,毛澤東號召自下而上地奪“走資派”的權,結果導致“全面內戰”。原蘇聯也是因為改革運動演變為反復的奪權運動而陷入困境。

  當代中國的憲政運動,不再是奪取權力的運動,而是爭取權利的運動。是人就應當有人權,是公民就應當有公民權。在壹切權利之中,首先必須爭取言論自由的權利。有了言論自由才能充份表達人民的意誌,向著其他的權利延伸。沖開報禁是實現言論自由的必要條件。人民有講真話的權利,不必對政府作違心的表態。講真話要從每個人自己做起。爭取權利的運動比奪取權力的運動更具廣泛性、群眾性,人人可以參與,時時可以進行。人民也將在爭取權利的運動中學會民主,受到民主的訓練。人民的權利受到侵犯,應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人民可以狀告政府、狀告共產黨。當然,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是有缺陷的。唯其如此,廣大的人民起來以身試法,才能確知憲法和法律的缺陷所在,有力地迫使憲法和法律作出修改;修改後的憲法和法律也才能有效地施行。總之,爭取權利運動的做法是:充份利用已有的微不足道的民主去爭取更多更大的民主,充份利用現存的並不完善的法制去達到更高更好的法制。既然幾個世紀之前,中世紀的英國通過爭取權利運動可以使君主制變為民主制,在當代的民主潮流下,中國為什麽不能通過爭取權利運動使黨主制變為民主制?

  政治改革運動

  共產黨的壹黨專權之所以能夠長久存在,就在於人民對自己應有權利的冷漠和對喪失權利的容忍;壹旦人民起來爭取權利、保衛權利,不能不震撼壹黨專權的地基。爭取權利運動形成自下而上的壓力,必將有力地推動政治改革運動。中國憲政運動的戰略方針是從爭取權利出發,以權利包圍權力,最後達到以權利制約權力。

  政治改革運動應當改什麽?正象晚清的立憲、袁世凱的立憲最終歸結為“改革官制”,現在中國政府的政治改革也只是“精簡機構,轉變職能”。實行憲政所要求的政治改革是變革權力結構。

  目前,中國社會的權力結構是共產黨集權制。壹切公共權力集中於政府;政府權力集中於共產黨;共產黨的權力集中於作為“偉大領袖”、“核心人物”的個人。政府權力是不可制約的;共產黨的權力是不可轉移的;共產黨領導人的權力是不可分割的。這些,就是共產黨集權制的特徵。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政治學的絕對的定律。具有“光榮革命傳統”的中國共產黨果然腐敗了,它所領導的政府也腐敗了。為什麽會腐敗?黨和政府的領導人不從制度上找原因,總是歸之於“資產階級思想的影響”。發生了腐敗怎麽辦?人民無可奈何,只能等待上級來整頓下級。但無論怎樣整頓,收效不大。“六四”以後懲治腐敗,似乎決心很大,強調“壹級抓壹級”。殊不知問題就出在“壹級抓壹級”的體制上。這種體制,對權力的有效約束只有壹種,那就是以較大的權力來約束較小的權力,以高層的權力來約束低層的權力。鄉壹級的腐敗只能由區壹級來抓,區壹級的腐敗只能由縣壹級來抓,縣壹級的腐敗只能由市壹級來抓,市壹級的腐敗只能由省壹級來抓,省壹級的腐敗只能由中央來抓。這樣的體制必然發生兩個問題:第壹,上面不抓,下面就出“土皇帝”;第二,中央的腐敗誰來抓?集權體制有壹個假定,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是絕對正確的、不會腐敗的。事實正好相反,即使本來很正確的人,壹旦成為不可制約的絕對權力的體現者,就變得不正確了。到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時候,用什麽辦法來扶正?毫無辦法!

  中國是壹個頭重腳輕的社會。社會上層的力量十分強大,社會下層的力量非常軟弱。社會的動蕩大多源於上層權力機構的爭奪,社會下層的力量非但難以制止,而且往往被裹脅進去。爭取權利運動就是為了發展社會下層的力量,營造民主制度的基礎。再加政治改革運動,變革權力結構,頭重腳輕的社會就可以顛倒過來。

  政治改革運動應當尊重憲法,不能超法而行,改革的結果才能樹立憲法的權威。改革和護憲有時會發生矛盾。美國的經驗表明,二者可以相洽。“如果憲法史對我們有所教導,那就是改革者和護憲者之間的相互猜疑必須終止。……要補救不公平或濫權情況就不得不有所改革;要使這些改革有效而且持續,就不可不把它們化為法律程序。”[38] 現行憲法規定的政治體制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但並沒有認真實行。首先應當以名副其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代替共產黨集權制。有了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的經驗,考察其優劣,才能在憲法範圍內加以改革。

  在進行政治改革的同時,應當建立和健全護憲的制度、機構;以憲法保障體系促進政治改革,隨著政治改革的進展而加強憲法保障體系。

  第壹,憲法監督

  中國的憲法生效後,缺乏監督憲法實施的機制,以致發生了違反憲法的事實無人追究、無法追究。

  壹九五四年憲法頒布以後不到壹年,發生了“胡風反革命集團”事件。起因是胡風對文藝問題有不同意見,寫了三十萬字,但並未發表,而是上書黨中央。當時的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胡風關於文藝問題的意見即使有錯誤也不屬於違法犯罪。後來又將胡風與友人的來往信件公諸報端,作為“反革命集團”的證據。這又侵犯了憲法第九十條所規定的公民“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的權利。胡風本人被判十四年徒刑,後又加為無期徒刑。“反革命集團”的其他成員也被判了徒刑。自此,開以言治罪之先河。

  劉少奇是按憲法產生的國家主席。“文化大革命”中由於黨內鬥爭而“靠邊站”,未經合法程序就被停止了國家主席的職務,並接受群眾批鬥。國家主席都失盡尊嚴,何況普通公民?壹九六八年十月三日,中共第八屆擴大的十二中全會作出決議,對劉少奇加上“叛徒、內奸、工賊”的罪名,“撤銷黨內外壹切職務,永遠開除出黨”。黨的決議只能在黨內有效,但在中國竟可無視憲法,任意廢立國家主席。撤銷了劉少奇的國家主席,又未按合法程序補選。後來連國家主席這壹職務都被廢除了。

  現在,胡風、劉少奇都平反了,但違憲者並未受到追究。今後如何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也沒有保證。

  壹九五四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實際上無法行使經常的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均有“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召開壹次,有可能較為經常地關註憲法的實施。但每次會議議案甚多,事實上也從未厲行憲法監督的職權。因此,為了健全憲法監督機制,必須成立憲法監督的專門機構。

  賦予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還有壹種弊病,很難糾正立法中的違憲現象。壹九五四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壹機關。”而壹九五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屆全國人大第壹次會議卻“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情況的發展和工作的需要,對現行法律中壹些已經不適用的條文,適時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規定。”這樣的授權就表明全國人大不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壹機關”,因而不符合憲法的規定。現行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份的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壹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刑法作了修改和補充,將六種只能判處徒刑的罪犯改為“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這種修改和補充是否與刑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壹九七九年通過刑法時,主持起草人彭真說明,刑法貫徹“少殺”的方針。如果“少殺”的方針是“基本原則”之壹,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無權增補“多殺”的條款。[39] 立法機關兼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就不可能提出立法活動中的違憲問題;即使有人提出,它也可以解釋為不違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遊行示威法》之後,合法申請的遊行示威沒有壹次被批準。《遊行示威法》實際上限制和剝奪了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公民的“遊行、示威的自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當然不認為是違憲。所以立法機關自己監督自己等於沒有監督。

  憲法監督包括對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面監督,不僅是對法律文件和國家機關進行違憲審查,還應當接受憲法訴訟。國務院關於“收容審查”的行政法規是違憲的,行之多年,國人非議,但在現行體制下無處告訴。為此,憲法監督必須做到:壹,建立獨立的監督機構;二,規定嚴格的監督程序;三,提出違憲的制裁措施。這三者之中,首要的是建立獨立的監督機構,可以考慮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建立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但目前持異議者甚多。他們的理由是如果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則表明前者的權力高於後者;而常委會是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不能有任何機構淩駕其上。這種說法,理論上的迷誤在於:對權力只是作大小、高低的劃分,否認不同性質的區別。這是壹種全能主義的權力觀,掌了大權就應當壹切都管,哪怕管不了、管不好也得管。監督和被監督是制衡關系,並不意味著權力的大小、高低;而且越是權力大、位置高的越需要監督。建立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的理論根據是:憲法監督這種特殊的權力可以分離出來,獨立化,實體化。但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也僅有憲法監督這壹種權力,沒有其他權力,因此不可能發生淩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上的問題。當然,這種方案也難以壹步到位,首先可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下設立專司憲法監督的工作委員會作為過渡。

  第二,憲法解釋

  憲法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了爭議,就需要對憲法條文作正確的解釋。憲法解釋也是維護憲法權威的重要職權。但在中國基本上沒有憲法解釋的實例,因為憲法並未認真實行,憲法和現實的脫節已習以為常,對憲法本身倒沒有發生爭議,所以就不需要解釋了。

  壹九五四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實施”,沒有明確規定憲法解釋的職權所屬。壹九七五年憲法對憲法監督、憲法解釋沒有任何規定。壹九七八年憲法恢復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監督的權力,第壹次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解釋的權力。壹九八二年憲法仍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憲法解釋的職權,或是沒有規定,或是賦予立法機關。立法機關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容易流於解釋立法意圖,或者用補充立法來代替憲法解釋。憲法之所以需要解釋是因為實踐中發生了問題,只能用憲法本身來解釋憲法,限定它的客觀作用。在憲法和法律的實踐中最有發言權的是司法機關。憲政國家通常都是由司法機關作憲法解釋。中國的憲法保障體系,也可以考慮將憲法解釋的職權賦予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憲法修改

  憲法的嚴肅性、穩定性是維護憲法權威的必要條件。頻繁地大修大改,不能不影響憲法的效力。法學家佛訥甚至認為整個憲法的法制精神取決於“修改過程”,壹個國家的憲法到了極易修改的時候,倒不如沒有憲法。[40]

  壹九五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產生後,不到三十年經三次全面修改、形成了四部憲法。每壹部憲法都規定了修憲程序,每壹次修憲似乎也並沒有違反修憲程序。四部憲法都將“修改憲法”列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壹九五四年憲法和壹九八二年憲法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壹九八二年憲法又增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代表提議”。在中國要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是輕而易舉的事情。憲法多變,就因為修憲程序太簡單。在憲政國家,議會雖有修憲權,司法機關、憲法監督機關可以加以制衡。中國也應當規定嚴格的憲法修改程序,並設計有效的制衡機制。中國學者曹思源建議,全國人大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修憲,應在其後的半年內“經全國三分之二以上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予以批準,方能生效。”[41] 這是在中央與地方之間設計的制衡。

  僅僅遵守修憲程序還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應當強調在行憲的基礎上修憲,修憲是為了更好地行憲。

  中國的現行憲法不能滿足實行憲政的要求,因此不能不修,但又不能速修。宜審慎行事,逐步修改,積小修為大修,以至根本改觀。

  思想啟蒙運動

  爭取權利運動和政治改革運動都必須思想先行。西方民主國家在實現憲政之前和之初,都有長達壹、二百年的啟蒙運動,為之掃除思想障礙。五四運動是中國近代化的啟蒙運動,但進行得不徹底,中國的現代化需要重新進行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實質不是劃分人群,而是轉變觀念。中國的憲政運動至少要求樹立三種新的觀念:

  第壹,權利觀念

  中國人向來缺乏權利觀念,而且往往認為是權力產生權利。這是不能實行民主政治的癥結所在。如果不把權力和權利的關系顛倒過來,不以人民擁有權利為當然前提,就不可能發動爭取權利運動。

  市場經濟是民主政治的基礎,但不會自動產生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培育了利益觀念,還不是權利觀念。在僵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人們的利益取決於上面的分配。市場經濟鼓勵人們自己去爭取自己的利益。在目前的中國,市場經濟已經活躍起來,但人們擔心政策多變,因此只顧眼前,能撈就撈。為什麽不能制止政策多變?就因為人民沒有足夠的權利去制約權力。經濟上的利益需要政治上的權利作保障。人們對自己所追求的利益有切身的體會,但這只是壹個起點。從市場經濟到民主政治的發展,必須將利益觀念提升為權利觀念。

  第二,法的觀念

  中國傳統觀念中的法是政府制約人民的工具。管仲說:“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42] “目無王法”、“目無國法”就是官府對人民的語言。所謂“法家”,主張對人民實行“嚴刑峻法”。現代憲政國家的法是人民和政府、個人和社會之間的契約。埃爾曼說“近代初期在普通法國家和大陸國家中通過鬥爭和論戰而發展的立憲主義哲學,在於將法律理解為公民與社會之間的契約。”[43] 這種契約主要是為了制約政府。民主政治總是假定政府是會弄權犯規的,因此需要制約。現在,中國的政府總是聲稱自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因此不需要制約。事實是掌權的人違法者多於老百姓。已故前任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的張友漁說:“人民群眾違法多還是幹部違法多?後者多。受多年封建統治影響,人民不敢違法,幹部卻敢於作威作福。”[44] 如果政府不為人民服務怎麽辦?人民無可奈何。既然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法也只是政府治理人民的工具。中國要實現民主政治,必須在觀念上將法的工具性轉變為契約性。

  第三,憲法至上觀念

  樹立憲法權威的根本觀念是憲法至上,人民只能對憲法表示忠誠,不能對任何政黨和個人表示忠誠。

  在中國,發生過“黨大”還是“法大”的爭論。壹九七九年,時任法制委員會主任的彭真說,法是黨中央領導下制定的,任何地方黨委都要服從黨中央制定的法律,因此,法比地方黨委大。[45] 法比地方黨委大,是因為制定法的黨中央比地方黨委大。那麽,黨中央和法哪個大?法學家張友漁說:“憲法是根據黨的代表人民的意誌和利益的方針政策,通過權力機關制定的,就這壹點來說,‘黨比憲法大’。……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黨就要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就這壹點來說,‘憲法比黨大’。”[46] 憲法大還是共產黨大,問題的提出是荒唐的;荒唐的問題產生於荒唐的現實。憲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它規定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等等“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共產黨的黨章也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文件規定是憲法至上,實際活動是共產黨至上,所以才會發生問題。問題的解決還是荒唐的:立法是共產黨至上,執法是憲法至上。共產黨可以立壹個法領導人民去執行,結果執法也是共產黨至上。壹九五八年,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成立政社合壹的人民公社,改變了憲法規定的行政體制。執行的時候憲法就擱在壹邊了,哪有什麽“憲法比黨大”?立法和執法可以分權,但憲法至上的原則不能分裂。

  由於經濟自由化的沖擊,加上共產黨自身的腐敗,事實上共產黨的權威和共產黨領導人的權威正在衰落。樹立憲法的權威,此其時矣!如果出現權威的真空,社會失控、發生動亂是不可避免的。

  中國的憲政運動應以思想啟蒙為先導,以爭取權利為中心,通過政治改革的途徑,實現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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